(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 除非经诉讼所有当事人约定修改,以下规定适用于民事诉讼: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1) 在诉讼任何一方提出要求后的60天内,诉讼中已出庭的每一方当事人,包括提出要求的一方,应当向其他当事人提供一份初步披露,其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1)(A) 所有可能拥有可发现信息的人员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以及该信息的主题,披露方可能用于支持其主张或抗辩的,或与诉讼标的或该诉讼中任何动议的裁定相关的,除非其用途仅为弹劾。本分段所要求的披露不包括作为专家证人或被聘为顾问并可能随后被指定为专家证人的人员,该术语在第4编第4部第18章(自第2034.010条起)中有所描述。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1)(B) 披露方拥有、保管或控制的,且可能用于支持其主张或抗辩的,或与诉讼标的或该诉讼中任何动议的裁定相关的,所有文件、电子存储信息和有形物品的副本,或按类别和位置进行的描述,除非其用途仅为弹劾。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1)(C) 任何合同协议和任何保险单,根据其规定,保险公司可能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以履行诉讼中作出的判决,或对为履行判决而支付的款项进行赔偿或报销。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1)(D) 任何及所有合同协议和任何及所有保险单,根据其规定,根据《证据法》第175条定义的人员,可能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以履行诉讼中作出的判决,或对为履行判决而支付的款项进行赔偿或报销。只有对保险、赔偿或报销条款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协议条款才需要包含在初步披露中。实质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当事人的身份、承保范围的性质和限额,以及任何及所有关于任何保险公司是否对诉讼所涉索赔的协议或保单承保范围存在争议的文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2) 当事人应根据当时其合理可获得的信息进行初步披露。当事人不得以尚未充分调查案件、质疑另一方披露的充分性或另一方尚未披露为由,免除其初步披露的义务。
(3)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3)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3)(A) 根据第 (1) 款提出或回应初步披露要求的当事人,可以向任何其他当事人提出补充要求,以获取与任何当事人先前所作的所有披露相关的任何后续获得的信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3)(A)(B) 当事人可以在首次确定审判日期之前提出两次补充要求,并且,在第4编第4部第8章(自第2024.010条起)规定的证据开示程序和动议的时间限制下,在首次确定审判日期之后提出一次。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3)(A)(C) 尽管有分段 (A) 和 (B) 的规定,经动议,并显示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提出一次额外的补充要求。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4) 当事人在本条下的义务可由法院依职权或根据当事人要求强制披露的动议强制执行。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a)(5) 当事人在本条下的披露应经核实,可由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以书面声明形式核实,或由当事人的律师签署。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b) 尽管有 (a) 款的规定,本条不适用于以下诉讼: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b)(1) 非法占有诉讼,如第1161条所定义。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b)(2) 法院小额索赔部门的诉讼,如第116.210条所定义。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b)(3) 根据《家庭法典》全部或部分提起的诉讼或程序。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b)(4) 根据《遗嘱认证法典》全部或部分提起的诉讼或程序。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b)(5) 当事人根据第36条获得优先权的诉讼。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c) 本条不适用于诉讼中未由律师代理的任何当事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d) 增加本款的法案对本条所作的修改仅适用于在2024年1月1日或之后提起的民事诉讼。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16.090(e) 本条将持续有效至2027年1月1日,并自该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