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交换专家证人信息要求交换专家证人信息
Section § 2034.210
一旦审判日期确定,诉讼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交换关于各方计划在审判中使用的专家证人的信息。这包括提供所有专家证人的姓名和地址清单。如果专家与某一方直接相关,例如是该方的雇员或被聘请来形成专家意见,则必须附带一份法律规定的详细声明。此外,各方还可以要求查阅这些专家在准备证词过程中制作的报告和书面材料。
Section § 2034.220
Section § 2034.230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如何正式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交换其专家证人的信息。该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明确说明其目的是为了交换专家证人信息。信息交换,包括证人名单和声明,必须在庭审前50天或请求提出后20天内进行,以两者中较早的日期为准,除非法院另有决定。
Section § 2034.250
如果你被要求在庭审中交换专家证人信息,你可以迅速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以避免在某些令人烦恼或负担过重的条件下进行交换。你必须首先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这个问题。法院可以改变分享这些信息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但是,如果你的保护令申请被驳回,法院可能会强制你按照不同的条款分享信息。此外,如果你没有充分理由而申请失败,你可能需要支付罚款,除非你有充分的理由或特定情况使得罚款不公平。
Section § 2034.260
参与法律诉讼的各方必须在审判前分享他们计划使用的任何专家证人的信息。这种信息共享必须在特定日期前以书面形式进行。可以通过与其他方律师会面或通过特定的送达方式进行。交换内容包括专家名单或声明不使用专家。如果使用专家,各方还必须提供一份签署的声明,其中包含专家的资格、他们将作证的内容、他们同意作证的意愿、他们准备接受质询的情况以及他们的费用。
Section § 2034.27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你要求获取关于庭审专家证人的信息,包括他们的报告和书面材料,那么所有相关方都必须分享这些专家制作的所有报告和书面材料。这必须在请求中指定的地点和日期进行。
Section § 2034.280
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初步交换专家名单后想引入新的专家证人,他们有20天时间更新名单,列出这些专家的姓名和地址。前提是他们之前没有就该特定主题选择过专家。他们需要附上新专家的官方声明和任何相关报告。此外,这些新专家必须随时接受质询,即使通常的质询时限已经过了。
Section § 2034.290
在加州,当要求获取审判中专家证人的信息时,当事人不得将这些请求或相关的专家名单和声明提交给法院。相反,请求信息的一方应在案件结束后将原件保存六个月。此后,除非法院决定需要保存更长时间,否则可以销毁这些文件。但是,如果这些文件的详细内容对正在进行的案件中的任何问题变得重要,则需要将其提交给法院。
Section § 2034.300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正确列出其专家证人、提交专家声明、分享专家报告,或未能使专家可供作证,法院可以决定不允许该专家的意见在庭审中作为证据。这适用于这些步骤未合理完成,且另一方当事人已遵守规则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