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710(a) 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未能在要求交换专家证人信息的指定日期提交该信息,可提出动议,法院可准许其在较晚日期提交该信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710(b) 根据 (a) 款提出的动议,应当在根据第 8 章(自第 2024.010 条起)规定的完成证据开示的时限之前足够早的时间提出,以便允许与该动议相关的任何专家的证词在该时限内被采纳。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该动议在较晚时间提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710(c) 该动议应附有根据第 2016.040 条提交的协商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