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610(a) 任何已及时交换专家证人信息的当事人,经其动议,法院可准许其进行以下一项或两项操作: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610(a)(1) 补充该当事人的专家证人名单和声明,增加该当事人随后聘请的任何专家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610(a)(2) 修改该当事人的专家证人声明,以说明先前指定的专家预计将提供的证词的一般实质内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610(b) 根据 (a) 款提出的动议,应在第八章(自第 2024.010 条起)规定的证据开示完成时限之前足够长的时间提出,以便在该时限内对与该动议相关的任何专家进行取证。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允许该动议在较晚的时间提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4.610(c) 该动议应附有根据第 2016.040 条提交的协商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