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23.0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滥用法律证据开示程序的情形,证据开示是指诉讼当事方交换信息的过程。滥用行为包括:索取超出批准范围的信息、不遵守证据开示程序、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费用、拒绝配合证据开示请求、提出无理异议或回避性答复、无视法院命令、无充分理由地强制或抵制证据开示但未成功,以及未能按要求非正式解决争议。

滥用证据开示程序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10(a) 在受到反对且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坚持试图获取超出允许的证据开示范围的信息或材料。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10(b) 以不符合其规定程序的方式使用证据开示方法。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10(c) 以导致不当烦扰、尴尬或压迫,或不合理负担和费用的方式或程度使用证据开示方法。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10(d) 未能回应或服从授权的证据开示方法。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10(e) 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提出无根据的证据开示异议。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10(f) 对证据开示作出回避性回应。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10(g) 违反提供证据开示的法院命令。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10(h) 在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提出或反对强制或限制证据开示的动议,且未获成功。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10(i) 未能亲自、通过电话或书信与对方当事人或律师进行合理且善意的协商,以非正式方式解决任何有关证据开示的争议,如果管辖特定证据开示动议的条款要求提交一份声明,说明已尝试进行非正式解决的事实。

Section § 2023.020

Explanation
如果法庭案件中的一方未按规定与对方进行协商,无论案件主要结果如何,法院都将责令其支付因此行为给对方造成的费用和律师费。

Section § 2023.03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在法律案件中,如果有人滥用证据开示程序,法院可以施加的不同类型的处罚。这些处罚是在通知相关方并给予他们听证机会后由法院作出的决定。它们包括:支付因滥用行为造成的费用的罚款(这些罚款也适用于虚假指控他人滥用证据开示程序的情况)、强制接受某些事实为真的规定、限制可以出示的证据,以及驳回案件或将行为视为藐视法庭等严重后果。但是,如果电子信息的丢失是由于信息系统在日常、善意运行中意外发生的,则会受到保护,但这并不免除保存重要信息的义务。

在任何特定证据开示方法所依据的章节或本篇章的任何其他规定授权的范围内,法院在通知任何受影响的当事人、个人或律师,并给予听证机会后,可对任何从事滥用证据开示程序行为的人施加以下制裁: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30(a) 法院可施加金钱制裁,命令从事滥用证据开示程序行为的人,或建议该行为的任何律师,或两者,支付因该行为而由任何人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法院也可对未能成功主张他人滥用证据开示程序的人,或建议该主张的任何律师,或两者,施加此制裁。如果本篇章的任何规定授权金钱制裁,法院应施加该制裁,除非法院认定受制裁者有充分理由,或存在其他情况使得施加该制裁不公正。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30(b) 法院可施加争议点制裁,命令根据受滥用证据开示程序影响的当事人的主张,将指定事实视为诉讼中已确立的事实。法院也可通过命令禁止任何从事滥用证据开示程序行为的当事人支持或反对指定主张或抗辩,从而施加争议点制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30(c) 法院可通过命令禁止任何从事滥用证据开示程序行为的当事人将指定事项作为证据引入,从而施加证据制裁。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30(d) 法院可通过以下命令之一施加终结制裁: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30(d)(1) 命令撤销任何从事滥用证据开示程序行为的当事人的诉状或诉状部分。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30(d)(2) 命令中止该当事人的进一步诉讼程序,直至证据开示命令得到遵守。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30(d)(3) 命令驳回该当事人的诉讼或诉讼的任何部分。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30(d)(4) 命令对该当事人作出缺席判决。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30(e) 法院可通过命令将滥用证据开示程序的行为视为藐视法庭,从而施加藐视法庭制裁。
(f)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30(f)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30(f)(1) 尽管有 (a) 款或本篇章的任何其他规定,除非存在特殊情况,法院不得对因电子信息系统日常、善意运行导致电子存储信息丢失、损坏、更改或覆盖而未能提供该信息的当事人或其任何律师施加制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30(f)(2) 本款不应被解释为改变任何保存可开示信息的义务。

Section § 2023.040

Explanation

在法庭上请求处罚或制裁时,你需要清楚地指明你所针对的人员和律师。你还必须说明你要求何种处罚。你的请求必须包含一份书面的法律论点解释,以及一份单独的文件提供事实,以证明你所要求的任何经济处罚是合理的。

制裁请求应在动议通知中指明每一位被寻求制裁的个人、当事人以及律师,并明确所寻求的制裁类型。该动议通知应附有一份论点和判例备忘录,并附有一份声明,阐明支持所寻求的任何金钱制裁金额的事实。

Section § 2023.0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当事方、个人或律师在法律案件中处理文件出示请求不当,法院必须对其处以 1,000 美元的罚款。这包括未真诚回应、将文件出示拖延到法院听证会前夕,或未能有效沟通以解决争议。然而,如果法院发现其行为有正当理由,例如行为公正或存在特殊情况,则可以免除罚款。律师可能需要向州律师协会报告这些罚款。自行代理的当事人被推定为真诚行事,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5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并且除了根据本章施加的任何其他制裁外,如果法院在审查根据第 2023.040 条提出的制裁请求后,发现以下任何情况,则法院应向当事方、个人或律师施加一千美元 ($1,000) 的制裁,并支付给请求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50(a)(1) 当事方、个人或律师未真诚回应根据第 2020.010、2020.410、2020.510 或 2025.210 条提出的文件出示请求,或未真诚回应根据第 2031.010 条提出的检查要求。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50(a)(2) 当事方、个人或律师在法院原定审理根据第 2025.450、2025.480 或 2031.320 条由请求方因对方当事方、个人或律师未真诚回应而提交的强制出示记录动议前七天内才出示了所要求的文件。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50(a)(3) 当事方、个人或律师未能以面谈、电话、信函或《证据法》第 250 条所定义的其他书面沟通方式,与请求文件的当事方或律师进行合理且真诚的协商,以非正式方式解决有关该请求的任何争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50(b) 尽管有《商业和职业法典》第 6068 条 (o) 款第 (3) 项的规定,法院可酌情要求根据 (a) 款受到制裁的律师在制裁施加之日起 30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州律师协会报告该制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50(c) 如果法院作出书面裁定,认为受制裁者具有充分理由,或存在其他情况使得施加制裁不公正,则法院可以免除 (a) 款所要求的制裁。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50(d) 根据本条施加制裁,必须在向拟受制裁的当事方、个人或律师发出通知并给予该当事方、个人或律师听证机会后方可进行。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23.050(e) 就本条而言,如果自然人在 (a) 款规定的可受制裁行为发生时未在该诉讼中由律师代理,则存在可反驳的推定,即该自然人是真诚行事的。此推定只能通过明确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来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