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开示法制裁
Section § 2023.010
本节解释了滥用法律证据开示程序的情形,证据开示是指诉讼当事方交换信息的过程。滥用行为包括:索取超出批准范围的信息、不遵守证据开示程序、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费用、拒绝配合证据开示请求、提出无理异议或回避性答复、无视法院命令、无充分理由地强制或抵制证据开示但未成功,以及未能按要求非正式解决争议。
Section § 2023.030
本节概述了在法律案件中,如果有人滥用证据开示程序,法院可以施加的不同类型的处罚。这些处罚是在通知相关方并给予他们听证机会后由法院作出的决定。它们包括:支付因滥用行为造成的费用的罚款(这些罚款也适用于虚假指控他人滥用证据开示程序的情况)、强制接受某些事实为真的规定、限制可以出示的证据,以及驳回案件或将行为视为藐视法庭等严重后果。但是,如果电子信息的丢失是由于信息系统在日常、善意运行中意外发生的,则会受到保护,但这并不免除保存重要信息的义务。
Section § 2023.040
在法庭上请求处罚或制裁时,你需要清楚地指明你所针对的人员和律师。你还必须说明你要求何种处罚。你的请求必须包含一份书面的法律论点解释,以及一份单独的文件提供事实,以证明你所要求的任何经济处罚是合理的。
Section § 2023.050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当事方、个人或律师在法律案件中处理文件出示请求不当,法院必须对其处以 1,000 美元的罚款。这包括未真诚回应、将文件出示拖延到法院听证会前夕,或未能有效沟通以解决争议。然而,如果法院发现其行为有正当理由,例如行为公正或存在特殊情况,则可以免除罚款。律师可能需要向州律师协会报告这些罚款。自行代理的当事人被推定为真诚行事,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并非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