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30.2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法律案件中,当事人应如何回应书面质询。你必须宣誓回答每个问题,方式可以是提供所需信息、出示文件,或者对问题提出异议。你的答复必须包含具体的当事人信息,并遵循原始问题的编号顺序。如果被要求,你需要在三天内以电子格式发送问题或答案,除非这些文件最初不是数字格式。如果双方未就其他格式达成一致,所有电子交换都应采用纯文本格式。如果无法就其他传输方式达成一致,你必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文件。最后,如果你以电子方式收到了问题,请在你的答案之前包含问题文本。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10(a) 收到书面质询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宣誓,针对每一项质询单独答复,答复方式可为以下任何一种: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10(a)(1) 包含所寻求披露信息的答复。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10(a)(2) 行使当事人出示书面材料的选择权。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10(a)(3) 对该项质询提出异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10(b) 在答复的第一段,紧接案件标题下方,应当注明答复方的身份、质询组编号以及提出质询方的身份。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10(c) 答复中的每一项回答、选择权行使或异议,应当带有相同的识别编号或字母,并与相应的质询保持相同的顺序。无需重复该质询的文本,除非 (d) 款第 (6) 项另有规定。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10(d) 为便利证据开示程序: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10(d)(1) 除非第 (5) 项另有规定,经答复方请求,提出质询方应当在请求提出后的三个法院工作日内,以电子格式向答复方提供质询。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10(d)(2) 除非第 (5) 项另有规定,提出质询方在收到质询答复后提出请求时,答复方应当在请求提出后的三个法院工作日内,以电子格式向提出质询方提供答复。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10(d)(3) 当事人可以根据第 (1) 项和第 (2) 项的请求,以双方同意的任何格式提供质询或质询答复。如果双方无法就格式达成一致,质询或质询答复应当以纯文本格式提供。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10(d)(4) 当事人可以根据第 (1) 项和第 (2) 项的请求,通过双方同意的任何方式传输质询或质询答复。如果双方无法就传输方式达成一致,质询或质询答复应当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请求方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10(d)(5) 如果质询或质询答复并非以电子格式创建,当事人无需为了传输给请求方而以电子格式创建质询或质询答复。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10(d)(6) 根据第 (1) 项请求并以电子格式收到质询的答复方,应当在答复前立即包含该质询的文本。

Section § 2030.220

Explanation

在法律案件中,当你回答对方的书面问题(即“质询书”)时,你的回答应该根据你所掌握的信息,尽可能完整和真实。如果你无法完全回答一个问题,就尽可能多地回答。如果你了解不足以回答,你需要尝试通过询问他人来找到信息,除非对方和你一样容易获取到这些信息。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20(a) 对质询书的每个答复,应当在答复方合理可获得的信息允许范围内,尽可能完整和直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20(b) 如果质询书无法完全答复,则应当在可能范围内予以答复。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20(c) 如果答复方不具备足以完全答复质询书的个人知识,该方应当如此说明,但应当作出合理且善意的努力,通过向其他自然人或组织询问以获取信息,除非该信息对提出质询方同样可获得。

Section § 2030.2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在法律案件中回答一个问题(质询书)需要从现有记录中制作详细的文件摘要或进行审计,并且无论哪一方准备这些材料,其难度或成本都差不多,那么答复方可以直接指出这些信息可以在其哪些文件中找到。他们需要提供足够详细的指引,以便对方能够像他们自己一样轻松地找到并理解这些文件。答复方还必须给予对方一个公平的机会来查阅和复制这些必要的文件。

Section § 2030.240

Explanation

如果你认为法律询问(即“讯问书”)中的某个问题的一部分不妥,你仍然需要回答其余部分。当你提出异议时,要在答复中说明具体原因。如果你的异议是关于法律特权或工作产品保护的,请务必清楚说明你主张的是哪一种。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40(a) 如果讯问书的某一部分可被反对,讯问书的其余部分仍应予以回答。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40(b) 如果对讯问书或讯问书的某一部分提出异议,异议的具体理由应在答复中明确阐明。如果异议是基于特权主张,则应明确说明所援引的具体特权。如果异议是基于所寻求的信息属于根据第4章(自第2018.010条起)受保护的工作产品的主张,则应明确提出该主张。

Section § 2030.2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谁应该签署对质询书(法律案件中的书面问题)的答复。如果个人进行答复,他们必须宣誓签署,除非文件只包含异议。如果公司、组织或政府机构进行答复,其一名高级职员或代理人必须宣誓签署。如果律师代表他们签署,他们将失去关于信息来源的某些隐私保护。此外,任何律师都必须签署包含异议的答复。

Section § 2030.260

Explanation

当法律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问题(称为书面质询)时,除非法官同意不同的时间范围,否则该方当事人有30天时间来回答。在涉及驱逐或其他类似情况的案件中,答复时间会更短——只有5天,除非法院另有决定。这些问题的答案也应提供给案件中所有其他相关方,除非法院认为这样做会过于昂贵或困难。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60(a) 在送达书面质询后30天内,被质询方应将答复原件送达质询方,除非经质询方动议,法院已缩短答复时间,或除非经答复方动议,法院已延长答复时间。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60(b) 尽管有 (a) 款规定,在非法占有诉讼或第三编第三部分第四章(自第1159条起)项下的其他诉讼程序中,被质询方应自送达之日起五天内作出答复,除非经质询方动议,法院已缩短答复时间,或除非经答复方动议,法院已延长答复时间。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60(c) 被质询方还应将答复副本送达已在该诉讼中出庭的所有其他当事方。经动议,无论是否通知,如果法院认定向所有其他当事方送达会过于昂贵或繁重,则可免除该当事方的此项要求。

Section § 2030.2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诉讼当事人相互同意,将答复书面质询(即“质询书”)的时限延长至超出通常的截止日期。他们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此协议,并明确新的截止日期。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否则,此延期保留了答复方以任何法律允许的方式进行答复的权利。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70(a) 提出书面质询的一方和答复方可以同意,将提交针对一组书面质询或该组中特定书面质询的答复时限,延长至超出第2030.260条规定的日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70(b) 该协议可以是口头的,但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明确规定提交答复的延长日期。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70(c) 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规定,否则,该协议有效保留了答复方以第2030.210、2030.220、2030.230和2030.240条规定的任何方式,答复协议所适用的任何书面质询的权利。

Section § 2030.28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法律案件中遇到书面问题(称为质询书),你不需要将它们提交给法院。相反,提出问题的一方会在案件结束后保留原件和答复六个月。此后,除非法官因充分理由另有命令,否则他们可以自由销毁这些文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80(a) 质询书及其答复不得提交给法院。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280(b) 提出方应保留质询书原件(附有原始送达证明)以及经宣誓的答复原件,直至诉讼最终处置后六个月。届时,两份原件均可销毁,除非法院应任何一方的动议并基于充分理由,命令将原件保存更长时间。

Section § 2030.290

Explanation
如果在诉讼中有人没有及时回答书面问题,他们就会失去一些权利,比如不能对问题提出异议,或者不能使用文件作为证据。如果他们能给出合理的理由(比如犯了错误),并且之后提供了恰当的答复,他们可能会重新获得这些权利。提问方可以请求法院命令对方回答。如果有人没有充分理由就试图对抗这项法院命令,他们很可能要支付罚款。如果他们仍然不遵守法院的命令,法院可以进一步惩罚他们,这可能会影响他们的案件。

Section § 2030.30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案件中收到书面问题(质询书)的答复,但认为这些答复不满意,你可以请求法院命令对方提供更好的答复。如果对方的答复是回避的、不完整的,或者他们的异议没有正当理由,你就可以这样做。在请求法院帮助时,你需要附上一份声明,表明你已首先尝试与对方解决这个问题。你必须在收到对方答复后的 45 天内采取行动,否则你将失去对此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你的请求不成功,法院可能会要求你支付罚款,除非你有充分的理由。如果法院命令某人更好地回答,而他们不遵守,法院可以施加严重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甚至驳回他们的主张或抗辩。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300(a) 收到对质询书的答复后,如果提出质询书的一方认为存在以下任何情况,则可以动议要求作出进一步答复的命令: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300(a)(1) 对特定质询书的答复是回避或不完整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300(a)(2) 根据第 2030.230 条行使提交文件的选择权是不正当的,或者对这些文件的要求说明不充分。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300(a)(3) 对质询书的异议没有根据或过于笼统。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300(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300(b)(1) 根据 (a) 款提出的动议应附有根据第 2016.040 条提交的协商声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300(b)(2) 法院可以允许动议方提交一份关于争议中的证据开示请求和各项答复的简明提纲,以代替《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规则》所要求的单独声明。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300(c) 除非本动议的通知在核实答复或任何补充核实答复送达之日起 45 天内发出,或在提出质询书的一方和答复方书面同意的任何特定较晚日期或之前发出,否则提出质询书的一方放弃强制要求对质询书作出进一步答复的任何权利。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300(d) 法院应根据第 7 章(自第 2023.010 条起)对任何未能成功提出或反对强制要求对质询书作出进一步答复的动议的当事人、个人或律师处以金钱制裁,除非法院认定受制裁者有充分理由,或存在其他情况使得施加制裁不公正。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300(e) 如果一方随后未能遵守强制要求对质询书作出进一步答复的命令,法院可以作出公正的命令,包括根据第 7 章(自第 2023.010 条起)施加事项制裁、证据制裁或终结制裁。除该制裁外,或作为该制裁的补充,法院可以根据第 7 章(自第 2023.010 条起)施加金钱制裁。

Section § 2030.3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法律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发现新信息或意识到自己犯了错误,如何更新他们对书面问题(书面质询)的答复。如果一方当事人更新了答复,原始答复在审判中仍然可以使用。如果最初提出问题的一方认为他们因不正确的答复而受到损害,他们可以请求法院认定最初的答复具有约束力,但需满足特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证明不正确的答复确实损害了他们的案件,并且这个错误无法轻易纠正。此外,如果有人向法院提出此请求,而法院不同意,则可能会处以罚款,除非有充分理由不予处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310(a) 未经法院许可,一方当事人可以送达一份修改后的答复,以回应任何书面质询,该答复包含后续发现、无意中遗漏或在最初的书面质询中错误陈述的信息。在诉讼审理中,提出质询方或任何其他方可以根据第2030.410条使用最初答复,而答复方随后可以使用修改后的答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310(b) 已送达修改后答复的书面质询的提出方,可以申请法院命令,认定对该书面质询的最初答复对答复方就待决诉讼目的而言具有约束力。该申请应附有根据第2016.040条的协商声明。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310(c) 如果法院认定以下所有条件均已满足,则应批准根据 (b) 款提出的申请: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310(c)(1) 答复方最初未能正确答复书面质询,已实质性损害了提出书面质询的一方。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310(c)(2) 答复方未能证明对该书面质询的最初答复具有充分理由。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310(c)(3) 对提出质询方的损害无法通过延期以允许进一步取证,或通过根据第2030.410条使用最初答复来弥补。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310(d) 法院应根据第7章(自第2023.010条起)对任何未能成功提出或反对认定书面质询的最初答复具有约束力的申请的当事人、个人或律师处以金钱制裁,除非法院认定受制裁方行为具有充分理由,或存在其他情况使得施加制裁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