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2030.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允许任何参与法律案件的当事人,向案件中的任何其他当事人发送书面问题,这些问题被称为“质询书”。这些问题必须真实地、宣誓后作答。质询书可以涵盖的主题包括另一方当事人正在提出的主张、他们拥有的证据或证人,以及他们的法律策略。即使这些问题涉及意见或法律理论,它们也不会仅仅因此而被视为无效。

Section § 2030.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诉讼当事人何时可以互相发送书面问题,这些问题被称为“质询书”。被告可以在任何时候发送这些问题,无需法院许可。原告则必须等到对方当事人收到诉讼通知或出庭应诉(以先发生者为准)10天后。然而,在驱逐房客的案件中,原告只需等待5天即可发送问题。如果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允许原告更早发送问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20(a) 被告可随时向诉讼当事人提出质询书,无需法院许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20(b) 原告可在传票送达给当事人或当事人出庭(以先发生者为准)10天后的任何时候,向当事人提出质询书,无需法院许可。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20(c) 尽管有(b)款规定,在非法占有诉讼或第3编第3部第4章(自第1159条起)项下的其他程序中,原告可在传票送达给当事人或当事人出庭(以先发生者为准)5天后的任何时候,向当事人提出质询书,无需法院许可。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20(d) 尽管有(b)款和(c)款规定,经有通知或无通知的动议,法院在证明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允许原告提前提出质询书。

Section § 2030.03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关于质询书的规则,质询书是诉讼中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的正式问题。一方可以提出最多35个为该案件特别准备的问题。他们也可以使用无限数量的官方格式问题,只要这些问题是相关的。如果一方想提出超过35个特别准备的问题,他们需要遵循特定程序或获得许可。如果没有获得许可,被提问的一方只需回答前35个问题,并可以拒绝回答更多问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30(a) 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以下一项或两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30(a)(1) 三十五份与待决诉讼标的相关的特别准备的质询书。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30(a)(2) 任何额外数量的官方格式质询书,如第 17 章(自 Section 2033.710 起)所述,且与待决诉讼标的相关的。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30(b) 除 Section 2030.070 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均无权向任何其他方提出超过三十五份特别准备的质询书。如果最初的质询书未用尽此限额,剩余部分可在后续批次中提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30(c) 除非已作出 Section 2030.050 所述的声明,否则一方只需回应已送达的前三十五份特别准备的质询书,如果该方根据 Section 2030.240 对超出限额的部分提出异议。

Section § 2030.04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允许诉讼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出超出常规数量的特定书面问题,即质询书。正当理由可以包括案件的复杂性或问题数量、其他证据开示方法(如口头取证)的成本,或者需要以更快、更有条理的方式收集信息。如果对方认为问题数量过多并请求保护令以限制这些问题,则提出问题的一方必须证明该数量是必要的。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40(a) 尽管答复方有权根据第 2030.090 条寻求保护令,但任何一方,凡附有第 2030.050 条所述的支持性声明的,如果因以下任何原因而有正当理由,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更多数量的特别准备的质询书: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40(a)(1) 特定案件中现有和潜在问题的复杂性或数量。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40(a)(2) 通过口头取证进行证据开示给一方带来的经济负担。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40(a)(3) 使用此证据开示方法向答复方提供进行查询、调查或搜查文件或记录以提供所需信息的机会的便捷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40(b) 如果答复方以特别准备的质询书数量不合理为由寻求保护令,则提出方应承担证明这些质询书数量合理性的举证责任。

Section § 2030.050

Explanation

如果某方在法律案件中提出超过35个具体问题,他们必须在每套问题中附上一份声明。这份声明必须说明该方在案件中的角色、已提出的问题数量,以及为何需要超出限制。声明还必须确认所有问题并非旨在骚扰或拖延,并解释为何需要这么多问题。这份声明是在伪证罪处罚下作出的,这意味着它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必须真实无误。

任何向其他方提出或已提出超过35份专门准备的质询书的当事方,应在每套质询书后附上一份大致包含以下内容的声明书:
我,__________,声明:
1. 我是(本诉讼或程序中以本人身份出庭的当事方)(目前是本诉讼或程序中当事方__________的律师)。
2. 我正在向__________提出所附的这套质询书。
3. 这套质询书将导致向其提出的专门准备的质询书总数超过《民事诉讼法典》第2030.030条所允许的专门准备的质询书数量。
4. 我此前已向该当事方提出总计__________份质询书,其中__________份质询书并非官方格式质询书。
5. 这套质询书共包含__________份专门准备的质询书。
6. 我熟悉本案中的问题以及所有当事方此前进行的证据开示。
7. 我已亲自审查了这套质询书中的每个问题。
8. 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第2030.040条,此数量的问题是正当的,因为__________。(在此说明第2030.040条中依赖的每个因素,以及所依赖的任何因素适用于本诉讼的理由。)
9. 这套质询书中的任何问题均非出于任何不正当目的而提出,例如骚扰被质询方或其律师,或造成不必要的拖延或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增加。
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在伪证罪处罚下声明前述内容真实准确,且本声明书于__________签署。
_____ (签名) _____
律师代表

Section § 2030.0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法律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送的“质询书”(即问题)应如何正确创建和组织。撰写这些问题时,您需要按顺序编号,明确谁是发送方和谁是回答方,并确保每个问题本身清晰完整。除非获得官方批准,否则应避免提出复杂问题或额外指示。如果您定义了任何特殊术语,请确保它们全部大写,并且不要提出需要随着新信息出现而持续更新的问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60(a) 提出质询书的一方应连续编号每套质询书。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60(b) 在案件标题正下方的第一段中,应注明提出方的身份、套数以及回答方的身份。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60(c) 每套质询书中的每个质询应单独列出并以数字或字母标识。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60(d) 每个质询本身应完整且完备。除非根据第17章(自第2033.710条起)获得批准,否则不得在质询书中包含序言或指示。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60(e) 在质询书中专门定义的任何术语,无论该术语出现在何处,均应全部字母大写。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60(f) 任何专门准备的质询书均不得包含分项,或复合、连词或选择性问题。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60(g) 质询书不得设置为持续性质询,以致于对回答方施加补充最初正确且完整的答复以包含后续获取信息的义务。

Section § 2030.07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诉讼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额外的、称为“补充质询”的问题,以更新从对方当事人那里获得的信息。他们可以在审判日期确定前提出两次,如果法律程序允许,在审判日期确定后提出一次。如果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根据请求允许提出更多的补充问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70(a) 除第2030.030条和第2030.040条允许的质询数量之外,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一份补充质询,以获取与任何当事人先前对质询所作的所有答复相关的任何后来获得的信息。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70(b) 一方当事人可以在首次确定审判日期之前提出两次补充质询,并且,在遵守第8章(自第2024.010条起)规定的证据开示程序和动议的时间限制的前提下,在首次确定审判日期之后提出一次。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70(c) 尽管有 (a) 款和 (b) 款的规定,经动议并证明有充分理由,法院可以准许一方当事人提出额外数量的补充质询。

Section § 2030.080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在诉讼中向其他当事人发送书面问题(即“质询”)的规则。发送这些问题的人必须将副本提供给被询问的人以及案件中所有其他相关当事人。但是,如果向所有人发送过于昂贵或困难,法院可能会免除此要求。

Section § 2030.090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收到一套书面问题(即书面质询)的一方,如果他们认为答复会造成不公平的负担或不必要的麻烦,可以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法院可以作出各种决定来保护当事人,例如决定他们不必回答某些问题、延长答复时间,或对某些信息保密。如果有人没有充分理由申请保护,他们可能需要支付罚款。反之,如果保护申请被驳回,法院可以决定调查如何公正地进行。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90(a) 当书面质询被提出时,答复方以及任何其他方或受影响的自然人或组织可立即申请保护令。该申请应附有根据第 2016.040 条提交的会面协商声明。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90(b) 法院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作出司法公正所需的任何命令,以保护任何一方或其他自然人或组织免受不必要的烦扰、尴尬、压迫或过重负担和费用。该保护令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指示: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90(b)(1) 该套书面质询,或该套中的特定书面质询,无需回答。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90(b)(2) 与根据第 2030.050 条提交的声明中所作的陈述相反,特别准备的书面质询数量是不必要的。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90(b)(3) 根据第 2030.260 条规定的答复该套书面质询或该套中特定书面质询的时间应予延长。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90(b)(4) 答复仅在指定的条款和条件下作出。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90(b)(5) 调查方式应为口头证词而非对一方的书面质询。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90(b)(6) 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研究、开发或商业信息不予披露,或仅以特定方式披露。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90(b)(7) 书面质询的部分或全部答复应予密封,此后仅凭法院命令方可开启。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90(c) 如果保护令申请被全部或部分驳回,法院可命令该方提供或允许进行其曾寻求保护的调查,并附以公正的条款和条件。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2030.090(d) 法院应根据第 7 章(自第 2023.010 条起)对根据本条规定未能成功提出或反对保护令申请的任何一方、个人或律师施加金钱制裁,除非法院认定受制裁者行为具有充分理由,或存在其他情况使得施加制裁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