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03.50

Explanation
本节说明本章的正式名称为《石油和天然气留置权法》。

Section § 1203.5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与油气租赁相关的特定法律章节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它解释了“个人”、“所有人”和“合同”等词语的含义。例如,“所有人”指的是对油气租赁拥有任何权益的人,“合同”可以指任何类型的协议,无论是书面、口头还是默示的。此外,还定义了“材料”、“劳务”、“服务”和“钻井”等术语,每个术语都具有与租赁作业相关的特定含义。

Section § 1203.52

Explanation

如果您根据合同为石油或天然气租赁提供劳务、材料或服务,您可以申请留置权,以确保您能获得报酬。即使油井没有产出,或者材料不是最终油井的一部分,这项权利也适用。您必须在提供工作或材料后的六个月内提出此申请。您还可以在申请中包含运输费和利息等费用。

任何与任何石油或天然气租赁权益所有人签订合同的人,为在该租赁权益上钻探或运营任何石油或天然气井,或为建造、组装或修理任何如此使用或雇用的,或提供用于如此使用或雇用的材料,而提供任何劳务或供应任何材料或服务,无论是否获得生产井,以及无论该材料是否并入或成为已完工石油或天然气井的一部分,均应根据本章享有留置权,以获得其所提供的任何此类劳务、材料或服务应得的款项,但该劳务、材料或服务须在根据第1203.58条规定记录留置权声明之日前六个月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与此相关的运输和里程费,以及自款项到期之日起的利息。

Section § 1203.5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与石油或天然气租赁权益相关的留置权可以适用于哪些财产。它包括对进行工作的租赁权益的权利,但不影响之前的特许权使用费权益和类似主张。它还涵盖用于钻探或作业油井的材料和固定装置,以及油井本身和生产的石油或天然气,但排除在工作开始前已明确由他人拥有的权益。

根据第1203.52条设立的留置权应延伸至: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3.53(a) 提供了材料或服务,或进行了劳务的用于石油或天然气目的的租赁权益及其附属物,但不包括在首次提供主张留置权的材料或服务或首次进行该劳务之日前记录的文书设立的任何及所有特许权使用费权益、超额特许权使用费权益和生产款项;以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3.53(b) 该租赁权益的所有者所拥有的,并用于或拟用于在该租赁权益上钻探或作业任何油气井的所有材料和固定装置;以及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3.53(c) 位于该租赁权益上的所有油气井,以及从中生产的石油或天然气及其收益,但不包括由在首次提供主张留置权的材料或服务或首次进行该劳务之日前记录的文书设立的特许权使用费权益、超额特许权使用费权益和生产款项的所有者所拥有的权益。

Section § 1203.54

Explanation

如果你作为分包商,为总承包商提供劳务、材料或服务,你可以主张留置权。这意味着你对你所工作的财产拥有合法权利,与总承包商类似。这也适用于油气井项目中使用的材料和固定装置。

任何根据合同作为总承包商的转包商,或为总承包商或总承包商的转包商提供劳务或材料或服务的人,有权对总承包商的留置权可能附着的全部财产享有留置权,其范围与总承包商相同。本节规定的留置权应进一步延伸并附着于该总承包商或转包商所拥有的所有材料和固定装置,这些材料和固定装置是为其提供劳务或材料或服务并已使用或雇佣,或提供用于或雇佣于此类油气井的钻探或作业的。

Section § 1203.5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如果留置权(一种对财产的法定债权)附着在租赁的财产上,并且租赁权被丧失,那么对于在租赁权丧失之前已有的任何材料、固定装置或改良物,该留置权仍然有效。同样,如果留置权附着在尚未取得完整法定所有权或依赖于尚未实现的条件的权益上,那么对于在此问题发生之前已附着的材料和固定装置,该留置权仍然有效。

Section § 1203.5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留置权(一种作为债务担保的财产法定权利)何时产生以及它如何优先于其他债权。留置权从首次向您的财产提供材料或服务,或首次在该财产上进行劳务之日开始。如果您遵守第1203.58条中的具体要求,该留置权将优先于在原始留置权产生之后施加在您财产上的任何其他债权或留置权。

本章规定的留置权产生于根据本章规定主张留置权的首次提供材料或服务之日,或首次进行劳务之日。在遵守第1203.58条规定的情况下,该留置权应优先于在本章规定的留置权产生日期之后可能附着于或施加于本章规定留置权的任何财产之上的所有其他所有权、费用、留置权或产权负担。

Section § 1203.57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当根据本章对同一财产提出多项债权(留置权)时,它们应被平等对待,但为该财产提供劳务的人提出的债权除外。这些与劳务相关的债权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
根据本章规定在同一财产上产生的所有留置权应具有同等地位,但为履行劳务而产生的个人留置权应优先于根据本章规定产生的其他所有留置权。

Section § 1203.58

Explanation

如果你想主张留置权(这就像对一处房产因欠款而提出的法律主张),你需要到房产所在地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一份详细的声明。这份声明应包括你主张的金额以及你所提供劳务或材料的详细信息。它还必须列出房产所有人、你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如果适用)直接接受你服务的人。重要的是,你必须在工作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这份文件,以确保其有效。

任何根据本章主张留置权的人,应在该租赁权益或其任何部分所在的县的县记录员办公室备案一份经核实的声明,其中载明所主张的金额及其细项、提供劳务或材料或服务的日期、租赁权益所有人的姓名(如果已知)、主张人的姓名及其邮寄地址、租赁权益的描述,以及如果主张人是根据第 1203.54 条的主张人,则应载明直接为其提供劳务或材料或服务的人的姓名。留置权声明必须在主张人提供劳务或材料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备案,方可对该等劳务、材料或服务生效。

Section § 1203.5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有人对石油或天然气主张留置权(一种法律权利),在买方收到书面通知之前,该留置权对买方无效。通知必须包含主张人的详细信息、留置权金额以及对相关财产的描述。买方必须亲自或通过认证邮件收到通知,然后扣留石油或天然气的款项,金额不超过留置权金额,直到收到书面证明表明该主张已解决。主张留置权的人必须在 10 天内书面通知买方留置权已结清。

Section § 1203.60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对某项财产提出了留置权,财产所有人、出租人或相关承包商可以记录一份担保债券来代替。这份担保债券的金额应是留置权价值的150%,并支付给留置权人。它必须由财产所有人签署,并由一家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一旦记录,这份担保债券在法律索赔中就取代了该财产。留置权人有一定的时间可以就这份担保债券提起诉讼,并且可以单独提出多项索赔。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3.60(a) 凡根据本章规定主张或记录任何留置权时,则主张留置权的财产的出租人或所有人,或通过其主张留置权的承包商或分包商,或其中任何一方,可按照本规定,向财产所在县的县记录官记录一份担保债券。该担保债券应描述主张留置权的财产,应以足以识别的方式提及所主张的留置权,且金额应为主张的留置权金额的150%,并应支付给主张该留置权的一方或多方。该担保债券应由记录方作为主债务人签署,并由获授权签发此类担保债券的公司担保人作为担保人签署,其主要条件应为,如果所主张的留置权被证明是该财产上的留置权,则主债务人和担保人将向指定的债权人或其受让人支付其所主张的留置权金额及所有费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3.60(b) 该担保债券一经记录,即取代该担保债券中提及的任何留置权主张所针对的财产。在第1203.61条规定的期限内任何时候,任何主张该留置权的人均可就该担保债券提起诉讼,但在该期限届满后,不得就该担保债券提起诉讼。就该担保债券提起一次诉讼不应穷尽其上的救济,但其中指定的每个债权人或债权人的受让人均可在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此提起单独诉讼。

Section § 1203.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留置权应如何执行。你需要在留置权记录后的180天内提起法律诉讼来执行留置权。如果你在此期间给予信用并将其记录在案,留置权可以持续到信用期结束后180天,但最长不能超过工程完工后一年。如果你未能在两年内将留置权案件提交审判,法院可能会驳回该案件。如果案件被驳回,或者法院裁定不存在留置权,就相当于留置权被取消并从记录中移除。对于在180天期限过后购买房产或以此房产贷款的人,任何信用或留置权延期都无效,除非在买方或贷款方的权利确立之前已正式记录在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3.61(a) 本章规定的任何留置权,应按照《民法典》第四编第六部分第二章第4章(自第8400条起)规定的方式执行。诉讼应在留置权记录之日起180天内提起。如果给予信用,并且信用事实和条款的通知在留置权备案之后、180天期限届满之前在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则留置权继续有效,直至信用期满后180天,但任何给予信用期限超过工程完工之日起一年的协议,不得使留置权继续有效。如果留置权执行程序在开始后两年内未提交审判,法院可酌情因未予起诉而驳回诉讼,并且在所有情况下,诉讼的驳回(除非明确声明不带偏见)或诉讼中判决不存在留置权,均等同于留置权的注销和从记录中移除。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03.61(b) 对于在留置权备案后180天期限届满之后取得权利的任何有偿且善意的购买者或抵押权人,任何给予信用或延长留置权或执行留置权期限的行为均无效,除非有在购买者或抵押权人取得权利之前在县记录官办公室备案的通知或协议作为证据。

Section § 1203.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本章中的任何内容都不会取消或改变一个人因提供了工作、材料或服务而应得的钱,向欠他钱的人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

Section § 120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接受了票据或额外的担保,这并不会自动取消他们所拥有的留置权,除非双方书面明确同意放弃。同样,如果有人主张留置权,这也不会自动放弃他们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利或担保,除非相关方书面另有说明。

Section § 1203.6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你有留置权主张(即在某人偿还债务前扣留其财产的合法权利),你可以将该主张转让给他人(这称为“转让”)。当你转让时,接受转让的人将获得你原有的所有权利。但是,如果对该主张存在任何法律抗辩,这些抗辩对该主张的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所有留置权主张以及根据本章为追回留置权而采取的所有诉讼,在遵守第1203.58条规定的情况下,均可转让,以便将此处授予受让人的一切权利和补救措施赋予受让人,但须受制于如果未进行此类转让可能提出的所有抗辩。

Section § 1203.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留置权(即为担保债务而对财产提出的权利主张)如何在本章新规定生效前后进行完善(即正确备案并使其正式生效)和强制执行。如果您在新规定生效前就拥有留置权,则需要遵循本章概述的新程序。如果您的留置权在旧法律下尚未完善,您将有额外的时间根据新规定进行完善。对于根据旧规定已完善的留置权,其有效性将根据旧规定判断,但其强制执行应尽可能遵循新指导方针。

Section § 1203.6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在解释本章时,应当从宽处理,以支持根据这些规定有权获得留置权的任何人。

本章应作有利于根据本章有权获得任何留置权的所有人的宽泛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