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无人认领的财产(即“归属州政府的财产”)移交给州政府后会发生什么。一旦这些财产,比如金钱或个人物品,被交给主计长(一位政府官员),加州就有责任保管它们。如果有人移交了这些财产,并且他们事先已尝试通知所有者,那么他们就不再对这些财产承担责任。如果原始财产持有人因为向其认为有权获得财产的人支付了款项而需要报销,他们可以通过出示适当的证明来获得报销。即使索赔时间已久,财产持有人仍然可以拿回他们的钱。此外,如果他们将任何实物或证书交给了主计长,并且这些物品仍由主计长持有,他们可以要求取回。这包括在服务完成后,来自预付丧葬信托等特殊账户的资金。这项法律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0(a) 在向主计长支付或交付无人认领财产后,州政府应承担保管责任,并负责该财产的安全保管。任何根据本章向主计长支付或交付无人认领财产的人,如果在财产无人认领之前,其记录中包含表面所有者的地址,且持有人的记录未显示该地址不准确,并已实质性遵守第1513.5、1514、1516和1520条的规定,通过邮件或(如果所有者已同意电子通知)电子方式,合理努力通知所有者其财产、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将归属州政府,则在所支付或交付财产的价值范围内,免除其对当时存在或此后可能产生或提出的任何与该财产相关的索赔的所有责任。从保险箱或其他保管库中取出的财产,主计长应在扣除其销售成本后,从剩余收益中支付持有人的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任何有效留置权,并据此接收该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0(b) 任何已根据本章向主计长支付款项的持有人,可以向其认为有权获得款项的任何人付款,并在提交付款证明和收款人有权获得款项的证明后,主计长应立即向该持有人报销该笔款项,不扣除任何费用或其他收费。如果寻求报销可转让票据(包括旅行支票或汇票)的付款,持有人应在提交证明该票据已正式向其出示且已向其认为有权获得付款的人支付款项后,根据本款获得报销。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0(c) 即使持有人向其索赔因任何期限届满(如第1570条所述)而被禁止的人支付了款项,持有人仍应根据本条获得报销。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0(d) 任何已根据本章向主计长交付个人财产(包括商业协会任何权益的证书)的持有人,如果该个人财产仍由主计长持有,则在提交所有者已向持有人认领该个人财产的证明后,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或其他收费即可认领该个人财产。主计长可酌情接受持有人声明其有权根据本款获得报销的事实的宣誓书,作为本款目的的充分证明。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0(e) 任何已根据本章向主计长交付预付丧葬信托或类似账户或计划下维护的资金,并已履行归属主计长的预付丧葬信托服务的持有人,在提交受益人的死亡证明和详细说明所提供的个人财产或丧葬商品或服务的声明后,应根据本条获得报销。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0(f) 本条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6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根据归属法(即关于无人认领或废弃财产的规定)将财产移交给加州州审计长后会发生什么。如果财产是错误移交的,或者其他人主张该财产,州审计长将保护原始持有人免受任何主张,并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财产是因法律或事实误解而错误移交的,并且尚未被处置,州审计长将退还该财产,不收取任何费用。“归属财产”是指即使另一个州可能对其拥有更好的主张权,也应归属于本州的财产。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1(a) 如果持有人依照本章规定向州审计长支付或交付了归属财产,此后任何人向持有人主张该财产,或另一州根据该州关于归属的法律向持有人主张该财产,州审计长在收到该主张的书面通知后,应为持有人辩护以对抗该主张,并赔偿其因该主张而产生的任何责任。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1(b) 如果任何持有人因法律或事实错误,向州审计长支付或交付了根据本章规定尚未归属的任何财产,此后向州审计长主张该财产,则州审计长如果尚未依照本章规定处置该财产,应将该财产退还或重新交付给持有人,不扣除任何费用或其他收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1(c) 在本节中,“归属财产”是指本章规定归属于本州的财产,无论是否确定另一州在向州审计长支付或交付该财产时或此后某个时间对归属该财产拥有优先权。

Section § 1562

Explanation
如果您有非货币财产被送交加州州主计长,那么在这些财产被转换为现金之前产生的任何收益,比如股息或利息,都将计入您的账户。但是,当这些货币或财产由州主计长保管期间,您将不会获得任何额外的收入。任何通过投资这些无人认领的资金所获得的利息,都将被转入州的普通基金。

Section § 15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主计长应如何出售归属州政府的财产,即无人认领并归还给州的财产。通常,此类财产必须在18个月后通过公开拍卖或在线方式出售,并且必须在当地报纸上刊登通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如股票)将在18至20个月内按市场价格出售,而与军事相关的物品可以存放在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博物馆。买家将获得物品的明确所有权,不受先前索赔的影响。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3(a) 除(b)和(c)款另有规定外,根据本章交付给主计长所有归属州政府的财产,应由主计长在该州内其认为对所涉财产提供最有利市场的任何城市进行公开出售,出售给出价最高者;或者,如果主计长认为以电子媒体(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方式进行所涉财产的出售具有成本效益,主计长可以此方式进行出售。但是,在提交第1530条所要求的报告的最终日期后18个月内,不得根据本款进行任何出售。如果主计长认为出价不足,可以拒绝最高出价并重新出售该财产。如果主计长认为出售的可能成本超过财产价值,则无需出售任何财产。根据本条进行的任何归属州政府财产的出售,应在出售前至少一周,在财产出售所在县的一份英文普通发行报纸上刊登一次出售通知。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3(b) 在已设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应按该交易所的现行价格出售。其他证券可以按现行价格场外交易出售,或通过主计长认为可取的任何其他方法出售。这些证券应由主计长在提交第1530条所要求的报告的实际日期后不早于18个月,但不迟于20个月内出售。如果证券持有人交付给主计长的证券仍由主计长保管,根据本章对这些证券提出有效索赔的人有权从主计长处获得这些证券。如果证券已被出售,该人有权获得主计长出售证券所得的净收益。美国政府储蓄债券和美国战争债券应提交给美国兑付。(a)款不适用于本款所述的财产。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3(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3(c)(1) 所有由军事奖章、勋章、装备、文物、纪念品、文件、照片、电影、文学作品以及任何其他与加利福尼亚州和加利福尼亚人的军事历史相关的、交付给主计长的归属州政府财产,均免于适用(a)款,并可由主计长酌情在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博物馆和资源中心或其继承实体处为之保管。根据本款以信托方式保管的所有归属州政府财产,均受《军事和退伍军人法典》第179条所述的美国陆军关于陆军博物馆活动的适用法规的约束。对归属州政府财产主张权益的人,可以根据第4条(自第1540条起)的规定提出财产索赔。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3(c)(2) 加利福尼亚州军事博物馆和资源中心或其继承实体,应负责根据本款由主计长交付的归属州政府财产的保管和维护费用。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3(d) 根据本章由主计长进行的任何出售的购买者,应获得所购财产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不受原所有者或先前持有人以及通过或根据他们主张权利的所有人的任何索赔影响。主计长应签署完成所有权转让所需的所有文件。

Section § 156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如何管理无人认领或废弃财产的资金。所有收到的资金都存入一个名为“废弃财产账户”的专门账户。主计长可以将这些资金用于多种目的,例如支付有效的索赔、退还错误存款、支付与管理财产相关的费用,以及将资金转入其他州账户,如普通基金或遗产税基金。每月将超过5万美元的余额转入普通基金。主计长还会记录有权获得这些财产的人员信息,并且这些信息是公开的。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4(a) 本章收到的所有款项,包括根据第1563条出售财产所得的收益,应存入无人认领财产基金中名为“废弃财产”的账户。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4(b)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无人认领财产基金中废弃财产账户内的所有款项特此持续拨付给主计长,不受财政年度限制,依照法律用于执行和实施本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4(b)(1) 用于支付主计长根据本章规定批准的索赔。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4(b)(2) 用于向存款人退还错误存入该基金的款项,包括多付款项。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4(b)(3) 用于支付主计长因评估以该基金中某个账户名义持有的财产而产生的费用。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4(b)(4) 用于支付主计长购买遗失凭证赔偿保证金所产生的费用,或向有权获得该款项的人支付因持有交付或支付给主计长的任何特定财产或特定资金而产生,或因遵守本章关于此类财产或资金的规定而产生的任何未支付的合法费用或成本。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4(b)(5) 用于支付州政府作为前所有人的受托人、受寄人或权益继承人需要支付的款项。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4(b)(6) 用于支付主计长因修理、维护和保养以该基金中某个账户名义持有的财产而产生的费用。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4(b)(7) 用于支付与出售以该基金中某个账户名义持有的财产相关的官方广告费用。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4(b)(8) 用于按照分项 (c) 的规定转入普通基金。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4(b)(9) 用于将任何索赔人就其根据本章规定索赔的任何财产,经确定应向州政府缴纳的遗产税金额转入遗产税基金。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4(c) 在每月月底,或主计长认为必要时更频繁地,主计长应将废弃财产账户中超过五万美元($50,000)的所有款项转入普通基金。在进行此项转账之前,主计长应记录根据持有人报告显示有权获得被收归国有财产的每个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以及每个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对于人寿保险公司报告中列出的每份保单或合同,还应记录其编号和公司名称。该记录应在所有合理的营业时间内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1564.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州政府收到的、来自归属州政府的律师信托账户利息(IOLTA)资金是如何管理的。这笔钱会被存入一个名为“废弃IOLTA财产账户”的专门账户。其中四分之一的资金会存入一个子账户,专门用于处理与这些归属州政府的IOLTA资金相关的索赔和退款。剩余的资金每年都会转出,用于帮助公益律师偿还贷款。在转账之前,相关官员必须记录这些归属州政府资金的原始所有者信息,这些记录在正常工作时间对公众开放查阅。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4.5(a) 尽管有任何法律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第1564条,根据本章收到的所有来自律师信托账户(IOLTA)中持有的、归属州政府的资金,应按本条规定管理。该款项应存入废弃IOLTA财产账户,该账户特此在无人认领财产基金内设立。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4.5(b) 废弃IOLTA财产账户中百分之二十五的款项应存入IOLTA索赔准备金子账户,该子账户特此在废弃IOLTA财产账户内设立。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该子账户中的资金持续拨付给审计长,用于支付根据本章规定产生的所有与归属州政府的IOLTA资金相关的退款和索赔。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4.5(c) 废弃IOLTA财产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不包括子账户中的资金,应每年转入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032.5条设立的公益律师贷款偿还账户。在进行此项转账之前,审计长应记录根据持有人报告显示有权获得归属州政府财产的每个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该记录应在所有合理的营业时间内供公众查阅。

Section § 156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主计长收到没有明确价值的财产,他们必须至少保留七年。此后,如果财产仍然看起来没有价值,主计长可以销毁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掉它。任何人不得因此类处置行为起诉州政府或其官员。

Section § 1566

Explanation

一旦州政府向索赔人支付了金钱或交付了财产,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再就同一财产起诉州政府或其雇员。此外,除某些特定情况外,你不能就州主计长根据本章达成的任何交易起诉州政府或其雇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6(a) 根据本章规定,当金钱或其他财产已支付或交付给任何索赔人后,任何其他索赔人不得就该财产或因此财产而对州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提起诉讼。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66(b) 除第1541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就州主计长根据本章进行的任何交易或因此交易而对州或其任何官员或雇员提起诉讼。

Section § 156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娱乐和公园局局长检查任何移交给审计长的个人财产,以确定其是否可用于另一法律所述的公园用途。如果该财产有用,审计长可将其交给局长使用。一旦使用结束,局长必须将该财产归还审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