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加利福尼亚州何时可以收回无形个人财产,例如股票或银行账户。它适用于找不到合法所有者,并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之一的情况:所有者最后已知地址在加州;没有地址,但与加州存在其他联系,例如财产持有人的所在地;或者财产与外国或没有类似法律的州有关联,但财产持有人与加州有联系。

Section § 15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您持有在加州发行或由加州公司发行的汇票或旅行支票,并且该汇票或支票被视为无人认领,那么州政府可以将其收归所有。这种情况发生的前提是,根据特定标准,该款项仍无人认领,例如购买地没有相关法律来收归这些款项。本法适用于1965年2月1日之后被视为无人认领的凭证,除非这些款项在1974年1月1日之前已被其他州收归所有。“无人认领”的定义与一项联邦法律相关联。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1(a) 任何应付的汇票、旅行支票或其他类似书面凭证(第三方银行支票除外)上的款项,如果商业协会对此直接承担责任,且第1513条规定的归属条件存在,并且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则根据本章归属本州: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1(a)(1) 该商业协会的账簿和记录显示该汇票、旅行支票或类似书面凭证是在本州购买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1(a)(2) 该商业协会的主要营业地在本州,且该商业协会的账簿和记录未显示该汇票、旅行支票或类似书面凭证是在哪个州购买的;或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1(a)(3) 该商业协会的主要营业地在本州,该商业协会的账簿和记录显示该汇票、旅行支票或类似书面凭证是在哪个州购买的,且购买地的州法律未规定该凭证上应付金额的归属。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1(b) 尽管本章有任何其他规定,本条适用于1965年2月1日或之后被视为无人认领的汇票、旅行支票和类似书面凭证上应付的款项,但在此类款项于1974年1月1日之前已支付给某个州的情况除外。就本款而言,“被视为无人认领”一词的含义与第93-495号公法(1974年10月28日)第604条(第88卷《美国联邦法规大全》第1500页)中使用的该词的含义相同。

Section § 151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公司(如银行)持有的某些类型的财产,如果所有者长期未与其互动,何时必须上交给州政府,这被称为“归属”。如果您三年多没有动用您的银行存款、储蓄或其他账户——例如没有存入或取出资金,甚至没有通过电子方式联系——这些资金可能会归州政府所有。退休账户有特殊规定,如果您在同一银行的其他账户中表现出兴趣,则不会归属。逾期15年未兑付的旅行支票、逾期三年未认领的支票以及逾期七年未认领的汇票也可能归属。逾期一年未认领的工资也适用同样的规定。但是,如果这些账户有任何活动记录,例如定期存款或取款,州政府就不会收走这些钱。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 依照第1510条和第1511条规定,商业协会持有或应付的以下财产归属本州: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1)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1)(A) 除第 (6) 款另有规定外,在银行机构开立的任何活期存款、储蓄存款或到期定期存款,或可转让取款指令账户,连同其任何利息或股息,但活期存款和可转让取款指令账户中,可合法扣留的合理服务费除外,且在本州内,该费用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不时向审计长提交的收费表中规定的金额,如果所有者在三年多时间内未进行以下任何操作: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1)(A)(i) 增加或减少存款金额,兑现利息支票,或出示存折或其他类似存款凭证以计入利息。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1)(A)(ii) 通过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与银行机构就该存款进行联系。
(i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1)(A)(iii) 以银行机构存档的备忘录或其他记录为证,以其他方式表明对该存款的兴趣。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1)(A)(B) 但是,如果存款或账户未归属本州,条件是:在过去三年内,所有者在同一银行机构拥有另一笔存款或账户,或者所有者拥有个人退休账户,或银行机构根据自雇人士退休计划持有的资金,或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或本州法律设立的类似账户或计划,如第 (6) 款所述,并且,就该存款、账户或计划而言,所有者已进行了子款 (A) 的 (i)、(ii) 或 (iii) 项所述的任何行为,并且银行机构已通过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与所有者联系,联系地址为定期发送有关该存款、账户或计划通信的地址,就根据子款 (A) 本应归属的存款或账户进行联系。就本子款而言,“通信”包括账户报表或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要求的报表。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1)(A)(C) 任何银行机构不得因本条所指的非活动状态而停止支付任何储蓄存款的利息或股息。
(2)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2)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2)(A) 除第 (6) 款另有规定外,任何活期存款、储蓄存款或到期定期存款、或到期投资凭证、或可转让取款指令账户、或在金融机构中的其他权益或在该机构进行的任何存款,连同其任何利息或股息,但活期存款和可转让取款指令账户中,可合法扣留的合理服务费除外,且在本州内,该费用不得超过金融机构不时向审计长提交的收费表中规定的金额,如果所有者在三年多时间内未进行以下任何操作: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2)(A)(i) 增加或减少资金或存款金额,兑现利息支票,或出示适当记录以计入利息或股息。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2)(A)(ii) 通过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与金融机构就该资金或存款进行联系。
(i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2)(A)(iii) 以金融机构存档的备忘录或其他记录为证,以其他方式表明对该资金或存款的兴趣。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2)(A)(B) 但是,如果存款或账户未归属本州,条件是:在过去三年内,所有者在同一金融机构拥有另一笔存款或账户,或者所有者拥有个人退休账户,或金融机构根据自雇人士退休计划持有的资金,或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或本州法律设立的类似账户或计划,如第 (6) 款所述,并且,就该存款、账户或计划而言,所有者已进行了子款 (A) 的 (i)、(ii) 或 (iii) 项所述的任何行为,并且金融机构已通过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与所有者联系,联系地址为定期发送有关该存款、账户或计划通信的地址,就根据子款 (A) 本应归属的存款或账户进行联系。就本子款而言,“通信”包括账户报表或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要求的报表。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2)(A)(C) 任何金融机构不得因本节所指的非活跃状态而停止支付用于购买股份或其他权益的任何资金或任何存款的利息或股息。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3) 任何由商业协会签发的旅行支票上应付的款项,如果自签发之日起已逾15年未兑付,且所有人在超过15年内未就此与该商业协会进行书面通信,或未通过该协会存档的备忘录或其他记录表明其权益。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4) 任何银行或金融机构直接承担责任的其他书面票据上应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汇票、银行本票、出纳支票或保付支票,如果自其应付之日起或自其签发之日(如要求即付)起已逾三年未兑付,且所有人在超过三年内未就此与该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电子或书面通信,或未通过该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档的备忘录或其他记录表明其权益。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5) 任何由商业协会(包括银行或金融机构)签发的汇票上应付的款项,如果自其应付之日起或自其签发之日(如要求即付)起已逾七年未兑付,且所有人在超过七年内未就此与该商业协会、银行或金融机构进行电子或书面通信,或未通过该商业协会存档的备忘录或其他记录表明其权益,但可合法扣留的合理服务费除外,且在本州收取时,该费用不得超过商业协会不时向审计长提交的收费表中规定的金额。就本分项而言,“合理服务费”是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服务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5)(A) 统一适用于所有签发方的汇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5)(B) 在购买时向购买者以及向汇票收款人明确披露。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5)(C) 在购买日期三年后才开始计收,并在汇票价值归属州政府后停止计收。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5)(D) 经签发方与购买者之间的合同允许。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5)(E) 每月不超过25美分($0.25)或总额不超过21美元($21)。
(6)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6)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6)(A) 商业协会在个人退休账户中或根据为自雇人士设立的退休计划或根据美国或本州的国内税收法律设立的类似账户或计划中持有的任何资金,如果所有人在资金应付或可分配之日后超过三年内未进行以下任何操作: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6)(A)(i) 增加或减少本金。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6)(A)(ii) 接受本金或收益的支付。
(i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6)(A)(iii) 就该财产进行电子或书面通信,或以其他方式表明其权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6)(A)(B) 商业协会在个人退休账户中或根据为自雇人士设立的退休计划或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律或本州法律设立的类似账户或计划中持有的资金,如果所有人在过去三年内拥有该商业协会的另一个此类账户、计划或任何其他存款或账户,并且就该存款、账户或计划而言,所有人已进行了分项 (A) 中第 (i)、(ii) 或 (iii) 条所述的任何行为,且商业协会已就根据分项 (A) 原本应归属州政府的账户或计划,通过电子或书面方式与所有人进行通信,通信地址为定期发送有关该存款、账户或计划通信的地址,则该资金不应归属州政府。就本分项而言,“通信”包括账户报表或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律要求的报表。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6)(A)(C) 除非以下任一情况属实,否则这些资金不属于本分项所指的应付或可分配资金: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6)(A)(C)(i) 根据账户或计划的条款,届时资金的全部或部分分配将是强制性的。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6)(A)(C)(ii) 对于不受美国国内税收法律或本州法律强制分配要求约束的账户或计划,所有者已达到701/2岁。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a)(7) 任何在工资或薪金应付后超过一年仍未被所有者认领的工资或薪金。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b) 就本节而言,“服务费”指因本节所设想的不活跃状态而征收的服务费。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c) 自2018年1月1日或之前开始,持有人应将以下以电子方式发起并反映在银行或金融机构账簿和记录中的交易,视为所有者增加或减少账户中资金或存款金额的证据,就(a)款第(1)项和第(2)项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c)(1) 经所有者授权的单次或循环借记交易。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c)(2) 经所有者授权的单次或循环贷记交易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c)(3) 经所有者授权的代表工资存款或扣款的循环交易。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c)(4) 经所有者或责任方授权的代表任何联邦福利存款的循环贷记,包括社会保障福利、退伍军人福利和养老金支付。

Section § 151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客户的休眠账户或资金可能被移交给州政府时通知客户。如果客户的账户在一定时期内没有活动,银行必须通过邮件或电子方式发送通知。该通知应告知客户其账户可能被视为无人认领,并详细说明如何保持账户活跃。如果账户价值超过2美元,银行可以为此通知收取少量费用。但是,如果账户价值低于50美元,则无需发送通知,也不能收取任何费用。新开户的客户在开户时必须被告知,账户不活跃可能导致州政府接管其账户。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5(a) 除(c)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持有人在其记录中存有表见所有人的地址,且持有人的记录未显示该地址不准确,则每家银行或金融机构应尽合理努力通过邮件通知任何所有人,或者,如果所有人已同意电子通知,则通过电子方式通知,告知所有人在该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将根据第1513条(a)款第(1)、(2)或(6)项(A)分项第(i)、(ii)或(iii)子句的规定归属州政府。持有人应以下列方式之一发出通知: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5(a)(1) 在所有人就该账户、存款、股份或其他权益进行最后一次活动或沟通之日(如银行或金融机构记录所示)之后不少于两年但不超过两年半。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5(a)(2) 在该账户、存款、股份或其他权益根据本章规定应向审计长报告之时之前不少于6个月但不超过12个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5(b) 本条规定的通知应指明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归属州政府的时间以及归属的后果,包括必须提交索回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的申请。通知正面顶部应包含以下标题:“加利福尼亚州要求我们通知您,如果您不与我们联系,您的无人认领财产可能会被转移至州政府”,或实质上类似的措辞。本条规定的通知应以粗体字或比通知其余部分(不包括标题)至少大两磅的字体,(1) 指明自最后一次活动之日或在过去两年内,该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上没有所有者活动;(2) 通过编号或识别码(无需超过四位数字)识别该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3) 表明该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有归属州政府的风险;以及(4) 指明《无人认领财产法》要求银行和金融机构在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闲置三年后将其资金转移。通知还应包含一份由审计长规定的表格,所有者可通过该表格声明其维持该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意向。如果该表格由所有者填写、签署并返回给银行或金融机构,则应满足第1513条(a)款第(1)项(A)分项第(iii)子句、第(2)项(A)分项第(iii)子句或第(6)项(A)分项第(iii)子句的要求。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提供电话号码或其他电子方式,以代替返回表格,使所有者能够联系该机构。该联系,如银行或金融机构存档的备忘录或其他记录所示,应满足第1513条(a)款第(1)项(A)分项第(iii)子句、第(2)项(A)分项第(iii)子句或第(6)项(A)分项第(iii)子句的要求。如果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的价值超过两美元 ($2),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对该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收取通知服务费,金额不得超过邮寄或电子发送通知和表格的管理成本,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两美元 ($2)。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5(c) 对于价值低于五十美元 ($50) 的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无需按照(a)款和(b)款的规定发出通知,并且,除(b)款另有规定外,不得对这些项目收取通知服务费。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5(d) 除了根据(a)款要求发出的通知外,持有人可以在所有者最后一次活动或沟通之日与持有人将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转移给审计长之日之间的任何时间,发出(b)款所述的额外通知。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3.5(e) 在银行或金融机构开设新账户时,该机构应向开户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其如果账户在州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活动,其财产可能会被转移到相应的州。如果开户人已同意电子通知,该通知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供。

Section § 1514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加利福尼亚州有一个保险箱或类似的保管设施,并且在租赁期满或免费保管协议终止后三年多没有认领其中的物品,州政府就可以将其收归所有。存放这些保管箱的商家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尝试联系您,告知您的财产可能会被州政府收走。他们需要发送一份通知,其中包含明确的指示,说明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例如如果您在保管您保管箱的机构有活跃账户或某些退休计划。此外,商家还必须告知新的租用者,他们的无人认领财产在一定时间后可能会归州政府所有。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4(a) 由商业协会在本州持有的任何保管箱或任何其他保管库中的物品,或其物品出售所得的收益,如果所有者自该保管箱或其他保管库的租赁期满之日起,或自因向所有者免费提供该保管箱或其他保管库而终止任何协议之日起,三年以上未认领,则归属本州所有,以较晚者为准。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4(b) 如果商业协会的记录中存有(a)款所述保管箱或其他保管库内物品或其出售所得收益的推定所有者的地址,且商业协会的记录未显示该地址不准确,则商业协会应通过邮件,或在所有者同意电子通知的情况下,通过电子方式,尽合理努力通知所有者,告知所有者的物品或其出售所得收益将根据本条规定归属本州所有。商业协会应在物品或其出售所得收益根据本章规定应向审计长报告之日前的6个月至12个月内发出通知。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4(c) 通知正面顶部应包含以下标题:“加利福尼亚州要求我们通知您,如果您不与我们联系,您的无人认领财产可能会被转移至州政府”,或实质上类似的措辞。本款要求的通知应明确财产归属的日期以及归属的后果,包括提交财产返还申请的必要性。本条要求的通知应以粗体字或比通知其余部分(不包括标题)至少大两磅的字体,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4(c)(1) 通过编号或标识符识别保管箱或其他保管库。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4(c)(2) 说明该保管箱或保管库的租赁期已届满或协议已终止。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4(c)(3) 表明除非所有者要求取回物品或其收益,否则保管箱或其他保管库中的物品或其出售所得收益将归属本州所有。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4(c)(4) 明确《无人认领财产法》要求商业协会在保管箱或其他保管库中的物品或其出售所得收益三年以上无人认领的情况下,将其转移给审计长。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4(c)(5) 建议所有者与商业协会作出安排,以取得保管箱或其他保管库中的物品或其出售所得收益的占有权,或与商业协会签订新协议以建立租赁安排。如果所有者未能在(a)款所述期限结束前作出此类安排,则物品或收益将归属本州所有。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4(d) 除根据(b)款要求的通知外,商业协会可在保管箱或保管库的租赁期满之日,或自因向所有者免费提供该保管箱或其他保管库而终止任何协议之日(以较早者为准),至商业协会将保管箱或其他保管库中的物品或其出售所得收益转移给审计长之日之间的任何时间,根据(c)款发出额外通知。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4(e) 保管箱或其他保管库中的物品或其出售所得收益不应归属本州所有,如果截至6月30日或根据第1530条要求提交报告日期之前的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末,所有者在提供保管箱或其他保管库的银行机构处,拥有任何活期存款、储蓄存款、已到期定期存款,或可转让取款指令账户,且该存款或账户未根据第1513条归属,也未根据第1530条(d)款应予报告。

Section § 151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说,如果人寿保险单或年金的资金在应支付后三年以上无人认领,这些资金将归州所有。如果合法受益人不明确或其地址未知,则使用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已知地址。如果被保险人达到一定年龄且保单有效,但在三年内未提出任何索赔或采取任何行动,则该保单被视为已到期。即使保单未退保,资金也仍应支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5(a) 遵守第1510条规定,人寿保险公司根据已到期或已终止的任何人寿保险单、养老保险单或年金合同持有或应付的资金,如果在根据公司记录确定资金到期应付之日起三年以上无人认领且未支付,则归属本州。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5(b) 如果除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以外的其他人有权获得资金,且公司不知道该人的地址,或者根据公司记录无法确定何人有权获得资金,则推定有权获得资金的人的最后已知地址与根据公司记录的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的最后已知地址相同。此推定是影响举证责任的推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5(c) 根据公司记录,未因被保险人死亡的实际证明而到期的人寿保险单,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则视为已到期且保险金应付: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5(c)(1) 被保险人已达到,或如果其在世则将达到,根据计算准备金所依据的死亡率表规定的限制年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5(c)(2) 在被保险人达到或将达到(1)款中规定的限制年龄时,该保险单在生效。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5(c)(3) 根据公司记录,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看似对保险单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过去三年内,均未 (i) 转让、调整或支付该保险单的保费,(ii) 将该保险单抵押贷款,或 (iii) 就该保险单与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书面通信。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5(d) 根据公司记录应付的任何其他资金,即使保险单或合同未按要求退保,均视为到期应付。

Section § 1515.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相互公司改制或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财产何时被视为弃置。它指出,如果分配文件因地址不正确而无法邮寄,则该财产在重组当天即被视为弃置。如果文件已邮寄但因无法投递而被退回,且所有者未进行任何联系,则该财产在两年后被弃置。如果文件成功邮寄但所有者未作出回应或沟通,则该财产在三年后被视为弃置。

在保险公司相互公司改制或相关重组过程中可分配的财产,按以下规定视为弃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5.5(a) 在相互公司改制或重组之日,如果因持有人账簿和记录上的地址已知不正确,导致反映分配的文书或声明未邮寄给所有者。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5.5(b) 在相互公司改制或重组之日两年后,如果反映分配的文书或声明已邮寄给所有者,并被邮局退回,理由是无法投递,且所有者未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5.5(b)(1) 就该财产与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书面沟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5.5(b)(2) 就该财产以其他方式与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沟通,并有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存档的备忘录或其他记录为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5.5(c) 在相互公司改制或重组之日三年后,如果反映分配的文书或声明已邮寄给所有者,且未被邮局退回,理由是无法投递,且所有者未进行以下任何一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5.5(c)(1) 就该财产与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书面沟通。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5.5(c)(2) 就该财产以其他方式与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进行沟通,并有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存档的备忘录或其他记录为证。

Section § 151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商业协会为某人持有资金或证券,而该人三年多未认领或与该协会联系,那么这些资金可能会归加利福尼亚州所有。如果该协会有所有人的地址,他们必须在资金转移前六到十二个月内尝试发送书面或电子通知。该通知需要提醒所有人,由于不活跃,其财产可能会被转移到州政府。协会可以收取少量费用来发送此通知。此外,在向州政府报告证券之前,还需满足关于证券价值的某些条件。

Section § 1517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企业正在关闭或解散,并且任何应分配给某人的财产在六个月内未被认领,那么这些财产将归州政府所有。对于保险公司,如果财产无人认领,六个月后将转交给保险部。这项规定适用于加州境内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例如股票或债券。

Section § 151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如果财产所有人三年多没有认领或表明对代持财产的兴趣,该财产将如何处理。通常,此类财产会移交给州政府。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受托人在此期间管理了所有人的其他账户或对所有人的财产进行了某些操作,该财产可能不会被州政府收走。法律特别提到了涉及退休账户的情况。只有在计划强制分配或所有人年满70岁半的情况下,该财产才被视为应付。此外,如果某人代持商业公司的财产,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他们被视为仅为该公司持有该财产。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a)(1) 位于本州的所有有形个人财产,以及受第1510节约束的所有无形个人财产,包括存放在存款或账户中的无形个人财产,以及此类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收益或增值,如果以受托人身份为他人利益持有,且在其应付或可分配之日起三年多后,所有人未进行以下任何一项操作,则归属本州: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a)(1)(A) 增加或减少本金。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a)(1)(B) 接受本金或收益的支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a)(1)(C) 就该财产进行书面通信。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a)(1)(D) 以受托人处存档的备忘录或其他记录为证,以其他方式表明对该财产的兴趣。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a)(2) 尽管有第 (1) 款规定,如果符合分段 (A) 和 (B) 的要求,以受托人身份为他人持有的有形或无形财产,以及该有形或无形财产的收益或增值,不归属本州。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a)(2)(A) 在过去三年内,受托人采取了以下行动之一: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a)(2)(A)(i) 为所有人利益持有另一笔存款或账户。
(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a)(2)(A)(ii) 代表所有人维持个人退休账户中的一笔存款或账户。
(ii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a)(2)(A)(iii)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或本州法律设立的个体经营者退休计划或类似账户或计划下持有资金或其他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a)(2)(B) 在过去三年内,所有人已就分段 (A) 所述的存款、账户或计划进行了第 (1) 款分段 (A)、(B)、(C) 或 (D) 中所述的任何行为,且受托人已通过电子方式或书面形式与所有人进行通信,发送至通常用于发送有关该存款、账户或计划通信的地址,关于根据本款规定本应归属本州的存款、账户或计划。就本分段而言,“通信”包括账户报表或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要求的报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b) 根据美国国内税收法或本州法律设立的个人退休账户或个体经营者退休计划或类似账户或计划中的资金,不属于 (a) 款含义内的应付或可分配,除非以下任一情况属实: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b)(1) 根据账户或计划的条款,届时资金的全部或部分分配将是强制性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b)(2) 对于不受美国国内税收法或本州法律强制分配要求约束的账户或计划,所有人已达到701/2岁。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c) 就本节而言,当一个人作为商业协会的代理人持有财产时,他或她被视为仅以受托人身份为该商业协会持有财产,除非他或她与商业协会之间的协议明确规定相反。就本章而言,如果一个人仅以受托人身份为商业协会持有财产,他或她仅在涉及商业协会在该财产中的利益时才是该财产的持有人,且该协会被视为该财产的持有人,仅在涉及任何其他人在该财产中的利益时。

Section § 1518.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预付殡葬信托(用于未来殡葬费用的资金)中的钱,如果在可支付之日起三年多后无人问津,可以归属州政府。例如,如果指定受益人已超过105岁,协议签订已超过45年,或者在收到死亡通知后没有沟通,这些钱就变得可支付。如果持有信托的殡仪馆倒闭,且在最终分配后的六个月内无人认领这笔钱,那么这笔钱将归州政府所有。一旦州政府收走这笔钱,殡仪馆就解除了其服务义务,除非他们能证明之后提供了服务。殡仪馆不能收取查询这些信托状态的费用,如果他们将资金移交给正确的当事人或州政府,他们对这些资金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5(a) 依照第1510条规定,预付殡葬信托或类似账户或计划中持有的资金,如果在资金根据(b)款规定变得可支付和可分配之日起三年多后,根据殡仪馆或受托人的记录确定,受益人或委托人未就该财产进行电子或书面通信,或未以其他方式表明其权益(如殡仪馆或受托人存档的备忘录或其他记录所示),则归属州政府。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5(b) 就本条而言,预付殡葬信托或类似账户或计划的本金,连同任何应计收益,减去一笔撤销费(该费用不得超过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735条预留的金额),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变得可支付和可分配: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5(b)(1) 信托的受益人已达到或如果健在将达到105岁。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5(b)(2) 预付殡葬协议签订之日起已满四十五年。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5(b)(3) 持有人收到受益人死亡或推定死亡的通知,且未提供合同约定的殡葬商品或服务。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5(b)(4) 预付殡葬信托是预付分期信托,且委托人应付给殡仪馆的款项在过去三年内未支付,且委托人或受益人均未在该三年期间内就预付殡葬分期信托与殡仪馆或受托人进行沟通。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5(c) 就本条而言,(d)款除外,根据信托或类似账户或计划有义务提供预付殡葬服务的殡仪馆是持有人。就(d)款而言,受托人是持有人。
(d)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5(d)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5(d)(1) 由受托人为已解散、关闭或执照被吊销的殡仪馆持有的预付殡葬信托或类似账户或计划中的所有资金,包括应计收益和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735条预留的撤销费,如果在最终分配或清算之日起六个月内,殡仪馆、受益人、委托人或受益人或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未认领,则应归属州政府。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5(d)(2) 尽管有(1)款规定,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735条规定的撤销费不得由殡仪馆保留。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5(e) 预付殡葬信托资金归属主计长,应解除殡仪馆提供与该信托相关的预付殡葬协议中最初安排的个人财产、殡葬商品或服务的义务。但是,如果殡仪馆在资金归属后向受益人提供了个人财产、殡葬商品或服务,殡仪馆有权在向主计长提交死亡证明和一份详细说明根据第1560条提供的个人财产或殡葬商品或服务的声明后,追回已归属的资金。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5(f) 本条或任何其他法律或法规均不要求殡仪馆、墓地或其他个人收到的任何资金归属,这些资金来源于根据《健康与安全法典》第八部第三部分第四章(第8600条起)提供的财产或殡葬商品或服务。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5(g) 受托人或殡仪馆不得向信托、委托人或受益人收取根据本条进行的搜索或核实相关的任何费用或成本。但是,受托人或殡仪馆可以根据《商业与职业法典》第7735条,将与搜索或核实相关的费用或成本纳入信托管理的一部分。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5(h) 根据本条规定,将信托本金和信托应计收益交付给殡仪馆、委托人、受益人或主计长,应解除受托人对这些资金的任何进一步责任。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18.5(i) 本条将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19

Explanation

如果您不认领由政府或相关机构持有超过三年的个人财产,该财产将归州所有。

本州内所有有形个人财产,以及,根据第1510条规定,所有无形个人财产,由任何政府或政府下属部门或机构为所有人持有,且所有人超过三年未认领的,归本州所有。

Section § 1519.5

Explanation
如果一家企业有资金,经法院或机构裁定应予退还,且这些资金的合法所有者超过一年未认领,则这些资金将归州所有。此规定适用于自1977年1月1日以来仍未认领的资金。本法不改变法院或机构在其他案件中裁定公平解决方案的权力。

Section § 15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个人财产如果三年多无人认领,就会归州政府所有,除非是其他地方提到的特定类型。商家如果持有价值50美元或以上、无人认领的财产,必须在财产归州政府之前尝试通知所有者。通知必须清楚地警告财产有被州政府收归所有的风险,说明财产缺乏活动的情况,并提供所有者保持财产活跃的方式。商家可以收取少量费用来发送此通知。这项规定于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20(a) 本州内所有有形个人财产,并且,根据第1510条,所有无形个人财产,但第1511、1513、1514、1515、1515.5、1516、1517、1518、1518.5、1519和1521条中提及的各类财产除外,包括其任何收益或增值,并扣除任何合法费用,在持有人正常业务过程中持有或应付,且在成为应付或可分配之日起三年多未被所有者认领的,归本州所有。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20(b) 除第1513.5条(a)款、第1514条(b)款和第1516条(d)款另有规定外,如果持有人记录中存有价值五十美元 ($50) 或以上财产的表见所有者地址,且持有人记录未显示该地址不准确,持有人应作出合理努力,通过邮件或(如果所有者已同意电子通知)通过电子方式通知所有者,告知所有者的财产将根据本章归属本州。该通知应在所有者由该业务持有的财产根据本章应向审计长报告之日前的6至12个月内寄出。通知正面顶部应包含以下标题:“加利福尼亚州要求我们通知您,如果您不与我们联系,您的无人认领财产可能会被转移至本州”,或实质上类似的措辞。本款要求的通知应明确财产归属的时间和归属的后果,包括所有者需要提交索赔才能将财产返还给所有者。本条要求的通知应以粗体字或比通知其余部分(不包括标题)至少大两磅的字体,(1) 明确自上次活动日期起,或在过去两年内,该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上没有所有者活动;(2) 通过编号或标识符(无需超过四位数字)识别该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3) 表明该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有归属本州的危险;以及 (4) 明确《无人认领财产法》要求持有人在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闲置三年后转移其资金。通知还应包含一份由审计长规定的表格,所有者可通过该表格确认其当前地址。如果该表格由所有者填写、签署并返还给持有人,则应视为所有者财产所持有的账户或其他工具仍处于当前活跃状态,并重新开始归属期。所有者可以不返还表格,持有人可以提供电话号码或其他电子方式,使所有者能够联系持有人。通过该联系(以持有人存档的备忘录或其他记录为证),所有者财产所持有的账户或其他工具应视为仍处于当前活跃状态,并应重新开始归属期。持有人可就此通知对存款、账户、股份或其他权益收取服务费,金额不得超过邮寄或电子发送通知和表格的行政成本,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两美元 ($2)。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20(c) 除根据(b)款要求的通知外,持有人可在所有者最后一次活动或联系日期与持有人将财产转移给审计长日期之间的任何时间,发出(b)款所述的额外通知。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20(d) 就本条而言,“合法费用”是指除《无人认领财产法》外,由法规明确授权或由有效、可执行合同授权的费用。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20(e) 本条于2023年1月1日生效。

Section § 1520.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说,针对无人认领财产的特定规则不适用于受另一法律管辖的礼品卡,除非这些礼品卡有有效期,并且是用金钱或有价值的物品购买的。

第1520条不适用于受《民法典》第三编第四部分第1.4A章(自第1749.45条起)管辖的礼品券。但是,第1520条适用于任何有有效期且为换取金钱或任何其他有价值物品而发行的礼品券。

Section § 1521

Explanation

如果您在雇员福利计划分配款(例如退休金)可领取之日起三年内未领取,这些资金将归州政府所有。但是,如果计划规定,在找不到您的情况下可以没收这笔钱,并且计划中明确说明了这一点,那么这笔钱就不会归州政府所有。此外,如果您有权获得剩余款(例如额外付款),您可以通过提出索赔来避免失去它们。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21(a) 除(b)款另有规定且受第1510条约束外,所有雇员福利计划分配款及其任何收益或其他增值,如果所有人在其应付或可分配之日起三年内未接受该分配款、就该分配款进行书面通信,或以信托或托管基金的受托人或设立该信托或基金的计划的管理人处存档的备忘录或其他记录为证,表明其权益,则归属州政府。在本条中,“受托人”指对退休金制度或计划的任何资金或其他财产行使任何管理或处置权力、权限或职责的任何人,“管理人”指由退休金制度或计划据以运作的计划、信托协议、合同或其他文书明确指定的人,如果未指定,则指雇主。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21(b) 除(c)款另有规定外,雇员福利计划分配款及其任何收益或其他增值不应归属本州政府,如果,在该分配款应付给雇员福利计划参与者时,该计划包含一项没收条款,或明确授权管理人宣布没收在计划规定期限后无法找到的受益人的分配款,且根据该条款,在分配款应被没收之日前,根据该计划设立的信托或基金尚未终止。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21(c) 有权获得以剩余款形式的雇员福利计划分配款的参与者,在提出索赔后,应免除根据(b)款宣布的没收。

Section § 152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你不能仅仅因为财产处于非活跃状态就从无人认领的财产中扣除费用,除非法律明确允许。即使法律允许,如果财产所有人在向州政府报告之前认领了该财产,而你通常不会扣除这些费用,那么你仍然不能从无人认领的财产中扣除这些费用。

因本章所设想的非活跃或无人认领状态而征收的任何服务费、手续费、维护费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费用,均不得从根据本章规定应归属政府的任何财产中扣除或预扣,除非本章明确允许。
即使本章明确允许,如果持有人根据其政策或程序,在财产所有人于向审计长报告或汇交之前认领该财产的情况下不会排除、预扣或扣除此类费用,则此类费用也不得从本章规定的财产中排除、预扣或扣除。

Section § 1523

Explanation
如果保险公司尽力寻找但找不到保单持有人来发放第103号提案回扣,这笔钱将归州政府所有。1997年7月1日之后,这些资金会先送交州审计长,然后转到保险部。这些资金有两个具体用途:首先,偿还普通基金的贷款;其次,在1998-1999财政年度专门拨出400万美元使用。

Section § 152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人寿保险机构,特别是国内兄弟互助会持有的无主资金,只要用于奖学金(扣除任何管理费用),就不受本章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