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认领财产法归属国家财产的认定
Section § 1530
本节概述了向加利福尼亚州报告被认定为无人认领或遗弃的资金或财产的程序。持有此类财产的个人或实体必须向州主计长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报告需包含有关财产及其最后已知所有者的具体信息,前提是财产价值至少为 $25。具体细节因财产类型而略有不同,例如有形物品、保险收益或保险箱内容物。报告每年提交,对一般财产和与保险相关的财产有特定的截止日期。提交的报告必须由持有财产的实体的适当代表进行核实。
Section § 1531
这项法律解释了州主计长必须采取哪些步骤来通知人们关于无人认领的财产,即所谓的归属财产。首先,在收到此类财产后一年内,主计长应通过各种媒体发布通知,但不得超出立法机关设定的预算,也不得使用照片或民选官员的姓名。其次,在提交报告的截止日期后165天内,主计长必须向价值50美元或以上财产的所有者邮寄通知,包括尝试使用社会安全号码查找更新的地址。通知必须告知人们无人认领的财产、需要提供索赔证明以及未索赔的后果。这是为了让所有者了解此类财产并指导他们如何处理。
Section § 1531.5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告知人们是否有属于他们的无主财产。通知中不得包含政治人物的照片。州政府可以向政府机构索取地址,以帮助找到财产所有者,即使这些信息通常是保密的,但这些信息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机构可以对这些信息收取费用,州政府将承担这笔费用。关于无主财产通知的资金取决于年度州预算。
Section § 1531.6
本法律条款允许州审计长向美国储蓄债券、战争债券或军事奖章的持有人发送单独通知,即使这些持有人的姓名显示在保险箱上或与保险箱相关联,且与保险箱的登记所有人不同。通知中不得包含民选官员的照片。政府机构可以向审计长提供信息,以帮助查找无人认领财产的所有人,即使这些信息是机密的。但审计长必须谨慎处理此类信息,仅用于查找财产所有人,并确保不违反联邦法律。如果获取这些信息通常需要支付费用,审计长必须支付。管理这些任务的费用取决于年度预算中拨付的资金。
Section § 1532
如果有人需要向州政府报告并上交无人认领的财产,他们必须在提交报告后的七个月到七个月零十五天内完成。如果是超过 $2,000 的现金,他们必须使用电子资金转账。州主计长可以在必要时推迟截止日期。如果在财产交付给州政府之前,你发现其他人有权认领该财产,不要上交,只需提交一份新的报告。在交付证券副本证书时,交付人将免除任何损失的责任。所有结算都在主计长办公室进行,电子转账结算完成时,支付即视为完成。错误地使用电子转账方式支付的人可能会面临罚款,除非他们有充分的理由解释错误。电子资金转账可以通过几种不同的官方方式进行,例如电汇或通过清算所,并可能涉及各种费用。
Section § 1532.1
这项法律规定了根据第1514条成为州政府财产(即“归属州有”)的财产何时应移交。财产应在主计长要求时,或在第1530条规定的报告提交截止日期后一年内移交给州政府。州政府收到财产后,主计长必须在一年内按照第1531条的规定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