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53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向加利福尼亚州报告被认定为无人认领或遗弃的资金或财产的程序。持有此类财产的个人或实体必须向州主计长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报告需包含有关财产及其最后已知所有者的具体信息,前提是财产价值至少为 $25。具体细节因财产类型而略有不同,例如有形物品、保险收益或保险箱内容物。报告每年提交,对一般财产和与保险相关的财产有特定的截止日期。提交的报告必须由持有财产的实体的适当代表进行核实。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0(a) 任何持有根据本章归属本州的资金或其他财产的人,均应按照本条规定向主计长报告。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0(b) 该报告应采用主计长规定或批准的表格,并应包括: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0(b)(1) 除旅行支票和汇票外,根据持有人的记录显示为根据本章归属本州且价值至少五十美元 ($50) 的任何财产所有人的每个人的姓名(如果已知)和最后已知地址(如果有)。本款将于 July 1, 2014 停止生效。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0(b)(2) 除旅行支票和汇票外,根据持有人的记录显示为根据本章归属本州且价值至少二十五美元 ($25) 的任何财产所有人的每个人的姓名(如果已知)和最后已知地址(如果有)。本款将于 July 1, 2014 生效。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0(b)(3) 对于人寿保险公司归属本州的资金,应提供被保险人或年金领取人的全名,以及根据人寿保险公司记录的其最后已知地址。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0(b)(4) 对于保险箱或其他保管库中的物品或对于其他有形财产,应提供财产的描述以及其存放地点和主计长可检查的地点。报告应列明因未付租金或保管费以及开启财产所在保险箱或其他保管库(如果有)的费用而欠持有人的任何金额。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0(b)(5) 任何无形财产的性质和识别号码(如果有)或描述,以及根据记录应付的金额,但每项价值低于二十五美元 ($25) 的项目可以汇总报告。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0(b)(6) 除汇总报告的任何财产外,财产成为应付、可要求或可归还的日期,以及与财产所有者就该财产进行的最后一次交易日期。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0(b)(7) 主计长通过规则规定的为执行本章所必需的其他信息。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0(c) 如果持有人是先前为所有者持有财产的其他人的继承人,或者如果持有人在持有财产期间更改了其姓名,他或她应在其报告中列明财产的每个持有人的所有先前已知姓名和地址。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0(d) 报告应在每年 November 1 之前提交,截止日期为前一个 June 30 或财政年度结束日,但人寿保险公司的报告以及所有受 Section 1515.5 约束的保险公司股份化收益的报告,应在每年 May 1 之前提交,截止日期为前一个 December 31。对于受 Section 1515.5 约束的财产的首次报告应在 May 1, 2004 或之前提交,报告内容应基于 December 31, 2003 的情况,并且所有财产应被认定为根据 Section 1515.5 可报告,如同该条在保险公司股份化或相关重组之日已生效。主计长可以自行决定或应任何被要求提交报告的人的书面请求而推迟报告日期。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0(e) 报告如果由个人提交,应由该个人核实;如果由合伙企业提交,应由合伙人核实;如果由非法人协会或私人公司提交,应由一名高级职员核实;如果由公共公司提交,应由其首席财务官或持有人授权的其他员工核实。

Section § 15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州主计长必须采取哪些步骤来通知人们关于无人认领的财产,即所谓的归属财产。首先,在收到此类财产后一年内,主计长应通过各种媒体发布通知,但不得超出立法机关设定的预算,也不得使用照片或民选官员的姓名。其次,在提交报告的截止日期后165天内,主计长必须向价值50美元或以上财产的所有者邮寄通知,包括尝试使用社会安全号码查找更新的地址。通知必须告知人们无人认领的财产、需要提供索赔证明以及未索赔的后果。这是为了让所有者了解此类财产并指导他们如何处理。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a) 在根据第1532条要求支付或交付归属财产后一年内,主计长应以其认为合理的方式发布通知,该方式可包括但不限于报纸、互联网网站、广播、电视或其他媒体。在履行此职责时,主计长不得使用以下任何方式: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a)(1) 拨付给主计长审计项目的资金。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a)(2) 超过立法机关为此款目的所拨付的资金。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a)(3) 通知中的照片。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a)(4) 通知中民选官员的姓名。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b) 在提交第1530条要求的报告的最终日期后165天内,主计长应向报告中列有地址的、似乎有权获得根据本章归属的价值五十美元 (50) 或以上财产的每个人邮寄通知。如果根据第1530条提交的报告包含社会安全号码,主计长应要求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根据该号码提供推定所有人的当前地址。如果获得的当前地址与之前向主计长报告的地址不同,主计长应将通知邮寄给获得当前地址的推定所有人。如果特许经营税委员会未提供地址或不同地址,则主计长应将通知邮寄至第1530条要求的报告中列出的地址。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c) 邮寄的通知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c)(1) 一份声明,说明根据向主计长提交的报告,正在持有的财产收件人似乎有权获得。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c)(2) 持有财产者的姓名和地址,以及有关持有者姓名和地址变更的任何必要信息。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c)(3) 一份声明,说明如果所有者未在通知中指定的日期前向持有者提交令人满意的索赔证明,该财产将由主计长保管,并可根据本章出售或销毁,且所有关于该财产或(如果已出售)其出售净收益的进一步索赔必须直接向主计长提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d) 本条旨在告知所有者根据本章确定的无人认领财产可能存在的情况。

Section § 153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告知人们是否有属于他们的无主财产。通知中不得包含政治人物的照片。州政府可以向政府机构索取地址,以帮助找到财产所有者,即使这些信息通常是保密的,但这些信息不能用于其他目的。机构可以对这些信息收取费用,州政府将承担这笔费用。关于无主财产通知的资金取决于年度州预算。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5(a) 审计长应设立并实施一项通知计划,旨在告知所有者根据本章收到的可能存在的无主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5(b) 根据本条发送的任何通知不得包含民选官员的照片或肖像。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5(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5(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审计长的请求,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可从其记录中向审计长提供可合理用于查找无主财产所有者的地址或其他身份识别或定位信息。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5(c)(2) 如果审计长请求的地址或其他身份识别或定位信息根据本州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被视为机密,仍应提供给审计长。但是,审计长及其任何官员、代理人或雇员均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除非为查找无主财产所有者所必需。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5(c)(3) 本款不得解释为要求披露违反联邦法律的信息。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5(c)(4) 如果审计长请求的信息通常需要收取费用,审计长应支付该惯常费用。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5(d) 执行本条的费用应受制于年度预算案中的拨款水平。

Section § 1531.6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州审计长向美国储蓄债券、战争债券或军事奖章的持有人发送单独通知,即使这些持有人的姓名显示在保险箱上或与保险箱相关联,且与保险箱的登记所有人不同。通知中不得包含民选官员的照片。政府机构可以向审计长提供信息,以帮助查找无人认领财产的所有人,即使这些信息是机密的。但审计长必须谨慎处理此类信息,仅用于查找财产所有人,并确保不违反联邦法律。如果获取这些信息通常需要支付费用,审计长必须支付。管理这些任务的费用取决于年度预算中拨付的资金。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6(a) 除本章规定的通知外,审计长可另行邮寄通知给美国储蓄债券、战争债券或军事奖章的推定所有人,其姓名显示在或可与保险箱或其他保管库的内容相关联,且与所报告的保险箱或其他保管库的所有人不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6(b) 根据本条发送的通知不得包含任何民选官员的照片或肖像。
(c)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6(c)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6(c)(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应审计长要求,州或地方政府机构可从其记录中向审计长提供地址或其他身份识别或位置信息,可合理用于查找无人认领财产所有人的。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6(2) 如果审计长要求的地址或其他身份识别或位置信息根据州的任何法律或法规被视为机密,仍应提供给审计长。但是,审计长及其任何官员、代理人或雇员均不得使用或披露该信息,除非为查找无人认领财产所有人所必需。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6(3) 本款不得解释为要求披露违反联邦法律的信息。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6(4) 如果审计长要求的信息通常需要支付费用或收费,审计长应支付该惯常费用或收费。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1.6(d) 执行本条的费用应受年度预算案中拨款水平的限制。

Section § 1532

Explanation

如果有人需要向州政府报告并上交无人认领的财产,他们必须在提交报告后的七个月到七个月零十五天内完成。如果是超过 $2,000 的现金,他们必须使用电子资金转账。州主计长可以在必要时推迟截止日期。如果在财产交付给州政府之前,你发现其他人有权认领该财产,不要上交,只需提交一份新的报告。在交付证券副本证书时,交付人将免除任何损失的责任。所有结算都在主计长办公室进行,电子转账结算完成时,支付即视为完成。错误地使用电子转账方式支付的人可能会面临罚款,除非他们有充分的理由解释错误。电子资金转账可以通过几种不同的官方方式进行,例如电汇或通过清算所,并可能涉及各种费用。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2(a) 按照第1530条规定提交报告的每个人,应当在提交报告的最终日期后不少于七个月且不迟于七个月零十五天内,向主计长支付或交付报告中列明的所有归属州政府的财产。任何金额至少为两千美元 ($2,000) 的无人认领现金支付,应根据主计长采纳的规定通过电子资金转账进行。主计长可以自行决定或应任何被要求支付或交付财产或按照本条规定提交报告的人的书面请求,推迟支付或交付财产的日期,以及 (b) 款所要求的任何报告的日期。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2(b) 如果在财产交付给主计长之前,某人向持有人证明其有权接收报告中列明的任何财产,并令持有人满意,或因任何其他原因,该财产似乎不属于本章规定的归属州政府的财产,则持有人不应向主计长支付或交付该财产,而应向主计长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应采用主计长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和形式,并包含与应归属州政府的财产相关的信息。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2(c) 任何未根据 (b) 款支付或交付的财产,随后被持有人确定为根据本章应归属州政府的财产,不受第1577条利息规定的约束。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2(d) 第1516条 (b) 款项下任何权益的持有人,应当向主计长交付一份副本证书,或以主计长的名义登记无纸化形式的证券。在向主计长交付副本证书或提供无纸化形式证券登记证明后,持有人、任何过户代理人、注册机构或代表持有人执行或交付副本证书或登记无纸化证券的其他人,应免除对任何人的所有种类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向主计长签发和交付副本证书或向主计长登记无纸化证券而导致该人遭受任何损失或损害的原始证书的获取人或向主计长签发的证书副本的获取人。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2(e) 任何无形财产向主计长的支付应在萨克拉门托的主计长办公室进行,或在主计长通过法规可能指定的其他地点进行。除非主计长与持有人另有约定,有形个人财产应在其所在地交付给主计长。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2(f) 如果电子资金转账发起之日后的银行日或之前,资金结算到州政府的活期账户,则支付视为在电子资金转账发起之日完成。如果资金结算到州政府的活期账户未在电子资金转账发起之日后的银行日或之前发生,则支付视为在结算发生之日完成。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2(g) 任何被要求通过电子资金转账支付现金但通过非授权电子资金转账方式进行支付的人,除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罚款外,应承担本条规定应付金额2%的民事罚款。罚款应在支付时缴纳。如果主计长发现持有人未能按照主计长的程序通过适当的电子资金转账进行支付是由于合理原因和超出持有人控制范围的情况,并且是在已尽普通注意义务且无故意疏忽的情况下发生的,则该持有人应免除罚款。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2(h) 电子资金转账应通过自动清算所借记、自动清算所贷记、联邦储备电汇 (Fedwire) 或国际资金转账完成。持有人因自动清算所借记交易产生的银行费用应由州政府支付。州政府因自动清算所贷记交易产生的银行费用可由发起贷记的持有人支付。因Fedwire交易向持有人和州政府收取的银行费用应由发起交易的人支付。因国际资金转账向持有人和州政府收取的银行费用可由持有人承担。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2(i) 就本条而言: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2(i)(1) “电子资金转账”指除通过支票、汇票或类似纸质票据发起的交易外,通过电子终端、电话设备、调制解调器、计算机或磁带发起的任何资金转移,以便命令、指示或授权金融机构贷记或借记账户。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2(i)(2) “自动清算所”指任何联邦储备银行,或根据与全国自动清算所协会或任何类似组织达成的协议设立的组织,该组织作为清算所运作,用于在银行或银行账户之间传输或接收条目,并授权这些银行或银行账户之间的电子资金转账。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2(i)(3) “自动清算所借记”指州政府通过其指定的存款银行发起一笔自动清算所交易,借记持有人的银行账户,并以支付金额贷记州政府的银行账户。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2(i)(4) “自动清算所贷记”指持有人通过其自己的银行发起一笔自动清算所交易,贷记州政府的银行账户,并借记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2(i)(5) “联邦电汇”指由持有人发起并利用国家电子支付系统通过联邦储备银行转移资金的任何交易,根据该交易,持有人借记其自己的银行账户并贷记州政府的银行账户。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532(i)(6) “国际资金转账”指由持有人发起并利用国际电子支付系统转移资金的任何交易,根据该交易,持有人借记其自己的银行账户,并将资金贷记给一家美国银行,该美国银行再将资金贷记至无人认领财产基金。

Section § 1532.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根据第1514条成为州政府财产(即“归属州有”)的财产何时应移交。财产应在主计长要求时,或在第1530条规定的报告提交截止日期后一年内移交给州政府。州政府收到财产后,主计长必须在一年内按照第1531条的规定发布公告。

尽管有第1531条和第1532条的规定,根据第1514条归属州政府的财产,不得支付或交付给州政府,除非以下两者中较早发生的时间:(a) 财产持有人被主计长要求支付或交付之时,或 (b) 在第1530条(d)款规定的提交第1530条要求的报告的最终日期后一年内。在根据本条规定收到财产后一年内,主计长应按照第1531条的规定发布公告。

Section § 15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个人或组织报告被遗弃的个人物品时,如果接收这些物品不符合州的利益,州主计长可以选择不接收。州主计长必须在120天内发出通知,告知该个人或组织这一决定。

有形个人财产可免于第1531条所要求的通知,不应交付给州主计长,且不应归属州政府,如果州主计长酌情决定保管该财产不符合州的利益,并在收到第1530条所要求的报告之日起120天内,书面通知持有人其不保管该财产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