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认领财产法合规与执行
Section § 1570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追讨金钱或财产的法律诉讼时限已过,这并不阻止该金钱或财产被收归州有。它也不改变报告该财产或将其移交给州主计长的义务。
Section § 1571
加州的审计长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并经合理通知后,检查任何人的记录,如果怀疑他们没有按要求报告某些财产。如果需要,其他州机构也可能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于金融机构。审计长必须制定明确的指导方针,说明第三方审计师应如何工作,以及人们如何质疑或上诉这些审计结果。这些指导方针是在公开听证会后制定的。
Section § 1572
本节允许州主计长在某些情况下采取法律行动。主计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保人们允许州政府查阅其记录,裁定财产是否应归州政府所有,或强制将财产移交给州政府。如果当事人居住在加州或在加州开展业务,或者财产位于加州,主计长可以在任何州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加州法院无法获得管辖权,主计长可以将案件提交给联邦法院或州外法院。
Section § 1573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主计长与其他州分享信息,以帮助各州确定无人认领且可能属于它们的财产。这是一种互惠协议,双方互相提供有用的数据。主计长可以制定关于如何以及何时报告这些信息的规则。
Section § 1574
Section § 1575
本节允许加州总检察长请求其他州协助追索属于加州但由本地法院无法管辖的人持有的财产。加州同意承担其他州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合理费用。此外,他们可能会提供最高达财产价值(扣除费用后)15%的奖励,作为协助追回财产的激励。这些费用和奖励从州的无人认领财产基金中支付,并且不会减少财产合法所有者最终可以认领的金额。
Section § 1576
如果有人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例如提交一份要求的报告,他们可能会被处以每天100美元的罚款,最高可达10,000美元。如果有人拒绝上交本应归国家所有的财产,他们可能会被处以5,000美元至50,000美元的罚款。但是,除非一个人已经通过挂号信收到通知,并被给予合理的时间来采取行动,否则他们不会被认为因未履行这些职责而有过错。
Section § 1577
如果您没有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时报告、支付或交付无人认领的财产,您将需要向主计长支付每年12%的利息。如果您按时完成了这些事项,但您的报告不够准确,那么利息费用最高为10,000美元。如果您的错误是由于合理原因造成的,主计长可以免除利息费用。全面参与加州自愿合规计划也将免除利息,但如果未满足特定要求,该免除可能会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