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98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与不动产买卖或租赁相关的合同应如何处理仲裁条款。当此类合同包含仲裁条款(即庭外解决争议的协议)时,该条款必须明确标明“争议仲裁”的标题。仲裁条款需要采用特定格式:在印刷合同中为粗体字,在打字合同中为大写字母。此外,还需要有明确的通知,告知当事人同意仲裁即放弃法院审判的权利,该通知必须醒目显示。此外,本法律规定仲裁条款不影响法院在特定法律领域的权力,并允许托管人无论仲裁条款如何,均可提起某些法律诉讼。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8(a) 凡是任何转让不动产的合同,或未来拟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包括营销合同、定金收据、民法典第2985条所定义的不动产销售合同、附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合同,或附带改良物的土地租赁合同,但不包括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中包含的出售权,如果其中包含一项关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任何争议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则该合同应将该条款明确标题为“争议仲裁”。
如果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包含在印刷合同中,应以至少8磅粗体字或至少8磅对比红色字体显示;如果该条款包含在打字合同中,则应以大写字母显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8(b) 凡是任何不动产销售交易中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1086条所定义的上市协议,以及民法典第2079.13条所定义的买方-经纪人代理协议,如果其中包含一项要求对交易中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任何争议进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的条款,则该合同或协议应将该条款明确标题为“争议仲裁”。
如果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包含在印刷合同中,应以至少8磅粗体字或至少8磅对比红色字体显示;如果该条款包含在打字合同中,则应以大写字母显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8(c) 在为当事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a)或(b)款所述仲裁条款而提供的行或空白处之前,以及在该仲裁条款之后,应出现以下内容:

“通知:通过在下方空白处签写首字母,您即同意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规定,将“争议仲裁”条款所涵盖事宜引起的任何争议交由中立仲裁解决,并且您放弃了可能拥有的在法院或陪审团审判中对争议进行诉讼的任何权利。通过在下方空白处签写首字母,您即放弃了您的司法调查和上诉权利,除非这些权利明确包含在“争议仲裁”条款中。如果您在同意本条款后拒绝提交仲裁,您可能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的授权被强制仲裁。您对本仲裁条款的同意是自愿的。”
“我们已阅读并理解上述内容,并同意将“争议仲裁”条款所涵盖事宜引起的争议提交中立仲裁解决。”
如果上述条款包含在印刷合同中,应以至少10磅粗体字或至少8磅粗体对比红色字体显示;如果该条款包含在打字合同中,则应以大写字母显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8(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削弱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涉及法院监督或管辖的不动产交易领域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遗嘱认证、婚姻解除、留置权止赎、非法占有或征用。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8(e) 如果仲裁条款包含在托管指示中,不应排除托管人提起代位求偿诉讼的权利。

Section § 1298.5

Explanation

如果你卷入了一起法律案件,并提交了一份通知,告知他人有诉讼正在进行中,那么如果你有书面仲裁协议,你不会因此失去通过仲裁解决任何分歧的权利。你仍然可以请求法院暂停案件,直到仲裁完成,只要你在提交通知的同时提出暂停请求。

任何诉讼当事人,根据第409条规定记录未决诉讼通知的,不因此放弃该当事人根据书面仲裁协议可能拥有的任何仲裁权,也不放弃根据第1281.2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仲裁的任何权利,如果该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以记录该通知时,同时向法院提交一份申请,要求在对任何声称可仲裁且与该诉讼相关的争议进行仲裁期间中止该诉讼。

Section § 1298.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即使合同中包含要求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条款,也不能剥夺个人针对人身伤害、非正常死亡或与其它法律中规定的某些时限相关的任何索赔的起诉权利。

如果属于本篇章管辖的合同或协议中包含仲裁条款,该条款不得排除或限制针对人身伤害或非正常死亡的任何诉讼权,或适用于第 337.1 条或第 337.15 条的任何诉讼权。

Section § 1298.8

Explanation
本法律从1989年7月1日开始生效,并且只影响从该日期起签订的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