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8(a) 凡是任何转让不动产的合同,或未来拟转让不动产的合同,包括营销合同、定金收据、民法典第2985条所定义的不动产销售合同、附带购买选择权的租赁合同,或附带改良物的土地租赁合同,但不包括信托契约或抵押贷款中包含的出售权,如果其中包含一项关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任何争议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则该合同应将该条款明确标题为“争议仲裁”。
如果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包含在印刷合同中,应以至少8磅粗体字或至少8磅对比红色字体显示;如果该条款包含在打字合同中,则应以大写字母显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8(b) 凡是任何不动产销售交易中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合同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民法典第1086条所定义的上市协议,以及民法典第2079.13条所定义的买方-经纪人代理协议,如果其中包含一项要求对交易中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任何争议进行具有约束力的仲裁的条款,则该合同或协议应将该条款明确标题为“争议仲裁”。
如果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条款包含在印刷合同中,应以至少8磅粗体字或至少8磅对比红色字体显示;如果该条款包含在打字合同中,则应以大写字母显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8(c) 在为当事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a)或(b)款所述仲裁条款而提供的行或空白处之前,以及在该仲裁条款之后,应出现以下内容:
“通知:通过在下方空白处签写首字母,您即同意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法律的规定,将“争议仲裁”条款所涵盖事宜引起的任何争议交由中立仲裁解决,并且您放弃了可能拥有的在法院或陪审团审判中对争议进行诉讼的任何权利。通过在下方空白处签写首字母,您即放弃了您的司法调查和上诉权利,除非这些权利明确包含在“争议仲裁”条款中。如果您在同意本条款后拒绝提交仲裁,您可能会根据加利福尼亚州民事诉讼法的授权被强制仲裁。您对本仲裁条款的同意是自愿的。”
“我们已阅读并理解上述内容,并同意将“争议仲裁”条款所涵盖事宜引起的争议提交中立仲裁解决。”
如果上述条款包含在印刷合同中,应以至少10磅粗体字或至少8磅粗体对比红色字体显示;如果该条款包含在打字合同中,则应以大写字母显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8(d)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削弱任何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涉及法院监督或管辖的不动产交易领域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遗嘱认证、婚姻解除、留置权止赎、非法占有或征用。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98(e) 如果仲裁条款包含在托管指示中,不应排除托管人提起代位求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