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5.2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被告在判决作出之前,向法院申请提取部分或全部已存入的款项。被告必须核实申请,解释他们对该财产的权益,并明确他们想要提取的金额。他们还需要将申请副本提供给原告。

Section § 1255.220

Explanation
只要符合所有必要条件,法院将批准向有权获得款项的人支付申请中请求的金额,或其中一部分。

Section § 1255.2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涉及财产的法律诉讼中提取资金的程序和要求。在命令提取任何资金之前,必须至少提前20天将申请送达原告,或者等到所有异议处理完毕,以较晚者为准。在这20天内,原告可以基于多种原因反对提取,例如其他当事人对财产拥有权益,或者申请人的财务担保存在问题。如果出现异议,必须向相关当事人发送通知,给予他们10天时间回应。法院最终将决定谁可以提取多少资金,如果提出异议,法院将举行听证会来做出决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30(a) 在申请副本送达原告20天后或所有异议期满之前,不得命令提取,以较晚者为准。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30(b) 在该20天期限内,原告可以基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理由就提取提出异议: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30(b)(1) 诉讼中的其他当事人已知或被认为对该财产拥有权益。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30(b)(2) 申请人应依照第1255.240条或第1255.250条的规定提交担保。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30(b)(3) 申请人根据本章提交的担保金额或其担保人不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30(c) 如果基于其他当事人已知或被认为对该财产拥有权益的理由提出异议,原告应向该等其他当事人送达或尝试送达一份通知,告知他们可在该送达后10天内出庭并对提取提出异议。该通知应告知该等当事人,他们未能提出异议将导致放弃对原告的任何权利,以提取金额为限。该通知应依照第1255.450条规定的占有令送达方式送达。原告应提交并送达申请人一份报告,列明(1) 已送达通知的当事人姓名及送达日期,以及(2) 已知或被认为对该财产拥有权益但未被如此送达的其他当事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申请人可以送达原告未能送达的当事人。依照第1255.450条规定送达的当事人,不得向原告主张赔偿,以所有申请人提取的金额为限。原告仍应对未被如此送达的、拥有登记权益的当事人承担责任,但如果该责任被强制执行,原告应根据第1255.280条代位取得该等当事人的权利。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30(d) 如果任何当事人对提取提出异议,或如果原告提出请求,法院应在听证后决定提取的金额(如有)以及由谁提取。

Section § 1255.240

Explanation
本节阐述了当法院裁定某人可以从可能被他人主张的存款中提取资金时会发生什么。在提取资金之前,该人可能需要提供一种称为“担保书”的保证,以确保他们会偿还任何意外多取的款项,并支付利息。如果该人在未适当通知其他相关方的情况下获得资金,法院也可能要求提供此担保,以承担任何额外责任。法院将决定担保金额,但如果由保险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他人主张的部分。如果由普通担保人提供担保,金额最高可达该部分的两倍。如果需要担保的主要原因是关于资金实际所有权的争议,那么在关于征用土地的法律程序中,该人无法收回担保费用。

Section § 1255.250

Explanation
如果你卷入了一起政府征用财产(征用权)的案件,并且最初提供给你的款项增加了,你可以提取更多的钱。但如果你想提取的金额超过了最初的存款,你需要提供一份财务担保。这份担保确保,如果你最终被认定无权获得所提取的额外款项,你将偿还这笔钱。如果担保由保险公司提供,它只需覆盖超出部分的金额。然而,如果由个人提供担保,他们必须覆盖两倍的金额,但最终偿还的金额不会超过超出部分。如果有多个申请人,所有相关方可以共同提供一份担保,而不是各自提交单独的担保。

Section § 1255.260

Explanation
如果你提取了与此法律程序相关的任何存款,你就自动放弃了你可能拥有的任何主张或抗辩,除了要求更多赔偿的权利。

Section § 1255.280

Explanation

如果一方在征用权案件中提取的金额超过了他们应得的,他们必须将多余的钱退还给法院裁定的合法当事人。这笔退款通常不包括利息,除非是欠被告的钱,或者存款是根据法院命令增加的。法院作出的还款判决必须在30天内支付,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担保人(如果有的话)支付。如果需要,法院可以允许更多时间来偿还原告,但这个延期不会超过一年。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80(a) 任何一方根据本条规定提取的款项,如果超过其经征用权诉讼最终确定的有权获得的金额,则应支付给有权获得该款项的当事人。法院应据此作出判决。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80(b) 如此作出的判决不应包含利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80(b)(1) 任何应支付给被告的款项,应包含自另一被告提取之日起的法定利息。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80(b)(2) 如果原告最初存入的金额根据第1255.030条,应本条规定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的动议而增加,则任何归因于该增加且应偿还给原告的金额,应包含自其提取之日起的法定利息。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80(c) 如果如此作出的判决在判决作出后30天内未支付,法院可应动议,对担保人(如有)就该判决金额作出判决。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80(d) 法院可酌情并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担保(如有),准许根据本条规定负有支付义务的一方,就应支付给原告的任何金额暂缓执行。此类暂缓执行不得超过根据本条作出的判决生效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