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30(a) 在申请副本送达原告20天后或所有异议期满之前,不得命令提取,以较晚者为准。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30(b) 在该20天期限内,原告可以基于以下一项或多项理由就提取提出异议: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30(b)(1) 诉讼中的其他当事人已知或被认为对该财产拥有权益。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30(b)(2) 申请人应依照第1255.240条或第1255.250条的规定提交担保。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30(b)(3) 申请人根据本章提交的担保金额或其担保人不足。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30(c) 如果基于其他当事人已知或被认为对该财产拥有权益的理由提出异议,原告应向该等其他当事人送达或尝试送达一份通知,告知他们可在该送达后10天内出庭并对提取提出异议。该通知应告知该等当事人,他们未能提出异议将导致放弃对原告的任何权利,以提取金额为限。该通知应依照第1255.450条规定的占有令送达方式送达。原告应提交并送达申请人一份报告,列明(1) 已送达通知的当事人姓名及送达日期,以及(2) 已知或被认为对该财产拥有权益但未被如此送达的其他当事人的姓名和最后已知地址。申请人可以送达原告未能送达的当事人。依照第1255.450条规定送达的当事人,不得向原告主张赔偿,以所有申请人提取的金额为限。原告仍应对未被如此送达的、拥有登记权益的当事人承担责任,但如果该责任被强制执行,原告应根据第1255.280条代位取得该等当事人的权利。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230(d) 如果任何当事人对提取提出异议,或如果原告提出请求,法院应在听证后决定提取的金额(如有)以及由谁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