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5.410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原告(提起诉讼的一方)通过征用权(即政府为公共用途征用私人财产)请求占有财产的程序。原告必须提交动议,并证明其有权获得该财产且已按要求存入款项。财产所有人和占用人可在30天内书面反对该动议,必要时可援引困难。如果无人反对,法院将在符合法律标准的情况下批准占有。如果有人反对,法院将在权衡困难后作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特别是涉及公用事业时,可能会适用更快的程序。受影响者可在30天内对这些紧急命令提出异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10(a) 在提起诉讼时,或在提起诉讼后且判决生效前的任何时间,原告可根据本条规定向法院申请占有令,证明原告有权通过征用权取得该财产,并已根据第1条(自第1255.010节起)存入符合该条要求的金额。
该动议应描述原告寻求占有的财产,该描述可参照诉状,并应说明原告寻求占有该财产的日期。该动议应包含以下大致形式的声明:“您有权反对这项关于占有您财产的动议。如果您反对这项动议,您必须在收到本动议之日起30天内向原告送达并向法院提交书面反对意见。” 如果书面反对意见主张存在困难,则应附有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声明,说明支持该困难的事实。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10(b) 原告应将动议副本送达给该财产的登记所有人和占用人(如有)。原告应在向无人居住财产的登记所有人送达动议通知后不少于60天安排动议的法院听证会。如果该财产被居住者或农场或商业经营者合法占用,则动议通知的送达应在动议听证会前不少于90天进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10(c) 在原告寻求占有财产的动议送达后不迟于30天,任何被告或财产占用人可以通过向原告送达并向法院提交书面反对意见来反对该动议。如果书面反对意见主张存在困难,则应附有在伪证罪处罚下签署的声明,说明支持该困难的事实。原告应在听证会前不少于15天送达并提交对反对意见的任何答复。
(d)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10(d)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10(d)(1) 如果动议在送达给每位被告和财产占用人后30天内未被反对,则如果法院认定以下各项,法院应作出财产占有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10(d)(1)(A) 原告有权通过征用权取得该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10(d)(1)(B) 原告已根据第1条(自第1255.010节起)存入符合该条要求的金额。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10(d)(2) 如果动议在送达后30天内被被告或占用人反对,法院在审议相关事实和任何反对意见,并在完成动议听证会后,如果法院认定以下各项,可作出财产占有令: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10(d)(2)(A) 原告有权通过征用权取得该财产。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10(d)(2)(B) 原告已根据第1条(自第1255.010节起)存入符合该条要求的金额。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10(d)(2)(C) 在本案最终判决下达之前,原告有压倒性的需要占有该财产,并且如果占有申请被拒绝或限制,原告将遭受重大困难。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10(d)(2)(D) 如果占有被拒绝或限制,原告将遭受的困难大于因准予占有令而给被告或占用人造成的任何困难。
(e)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10(e)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10(e)(1) 尽管本节和第1255.450节规定了通知时限,但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水、废水、燃气、电力或电话公用事业公司提出单方申请后,发布占有令,如果法院认定以下各项: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10(e)(1)(A) 存在紧急情况,因此公用事业公司迫切需要占有该财产。就本节而言,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用事业公司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或公用事业服务的可靠性而产生的迫切需要。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10(e)(1)(B) 紧急占有令不会取代或不合理地影响实际合法占有被征用财产或其所属更大地块的任何人。

Section § 1255.440

Explanation

如果法院基于特定条件允许某人占有财产,但后来认定这些条件实际上并未满足,则法院将撤销允许他们占有该财产的命令。

如果已根据 (Section 1255.410) 作出授权原告占有财产的命令,且法院随后认定根据 (Section 1255.410) 规定发出该命令的条件未满足,则法院应撤销该命令。

Section § 1255.4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当有人通过法律命令想要占有他人财产时,如何通知财产所有权人。这里提到的所有权人,是指根据法律文件记录,拥有全部或部分财产的人。如果财产有居住者,通知必须至少提前30天送达。在其他情况下,则应至少提前10天送达。如果案件相关人员在州内无法找到,可以通过邮寄方式通知。如果找不到所有权人且财产无人居住,法院可以允许在不通知的情况下占有该财产。向共享营业或居住地址的其中一人发送通知即视为有效。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50(a) 本节中使用的“备案所有权人”指根据备案契据或其他备案文书所示,拥有财产的完全产权或任何较小权益的法定所有权或衡平法所有权的拥有者。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50(b) 原告应将根据第1255.410条发出的占有令副本送达财产的备案所有权人以及(如有)占用人。如果财产由居住其上的人员或农场或商业经营合法占用,送达应在根据该命令取得占有权的时间之前不少于30天进行。在所有其他情况下,送达应在根据该命令取得占有权的时间之前不少于10天进行。送达可在传票送达时或送达后进行。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50(c) 在根据第1255.040、1255.050或1255.460条发出的占有令取得占有权的时间之前至少30天,原告应将该命令副本送达财产的备案所有权人以及(如有)占用人。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50(d) 命令的送达应通过专人送达进行,但以下情况除外: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50(d)(1) 如果被送达人此前已在该诉讼中出庭或已在该诉讼中被送达传票,该命令的送达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该人及其(如有)备案律师。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50(d)(2) 如果被送达人居住在州外,或已离开本州,或经合理尽职调查无法在本州内找到,该命令的送达可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寄送至该人最后已知地址。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50(e) 当无法找到备案所有权人时,法院可根据单方申请中显示的充分理由,授权原告在未向备案所有权人送达占有令副本的情况下占有无人居住的财产。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50(f) 向拥有共同营业或居住地址的数人中的一人进行一次送达或邮寄即为足够。

Section § 1255.46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了根据第1255.410条规定允许某人占有财产时,占有令中需要包含的内容。该命令必须说明其是根据本法律作出的,详细说明涉及的财产(必要时可参照诉状),并明确该人何时可以开始占有该财产。

根据第1255.410条发出的占有令应: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60(a) 载明其系根据本条规定作出。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60(b) 描述将要取得的财产,该描述可参照诉状。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5.460(c) 载明原告获准占有该财产的日期。

Section § 1255.4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有人依照本章规定占有财产后,这不代表他们放弃了对法院判决提出异议的权利、放弃案件的权利,或要求重新审理的权利。

Section § 1255.480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公共实体(例如地方政府)仍然有权在紧急情况下行使其权力,即使本条有其他规定。这实质上是说,紧急权力不受本节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