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3.410(a) 如果被征收财产是较大地块的一部分,除了根据第4条(自第1263.310节起)就所征收部分判给的补偿外,应就剩余部分的损害(如有)判给补偿。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3.410(b) 剩余部分损害的补偿是剩余部分损害金额减去剩余部分利益金额。如果剩余部分的利益金额等于或超过剩余部分的损害金额,则不应根据本条判给补偿。如果剩余部分的利益金额超过剩余部分的损害金额,该超出部分应从第1263.510节规定的补偿中扣除(如有),但不应从就所征收财产应判给的补偿或本章要求的其他补偿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