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8.02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规或任何与证据开示相关的法院规则,根据 (b) 款进行的程序无需法院命令即可进行,并且可以进行,直至不迟于就赔偿问题设定的审判日期的前20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8.020(b) 根据第2条(自第1258.210节起)或根据第1258.300节规定的法院规则,进行专家证人名单和估价数据声明交换的一方,可以在交换后,从交换的另一方以及其列出的任何专家证人处获取证据开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8.020(c) 法院在根据 (b) 款受到证据开示的人提出通知动议后,可以作出任何司法公正所需的命令,以保护该人免受骚扰、尴尬或压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