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58.01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章的规则是对征收案件中收集证据的常规法律程序的补充,但不会改变或限制这些程序。您仍然可以使用所有常规方法来发现信息。

Section § 1258.0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赔偿审判中,涉及专家证人和估价数据的某些证据开示程序无需法院命令即可进行,最迟可在审判前20天进行。如果当事方交换了专家证人名单和估价数据,他们可以进一步调查对方列出的专家。但是,如果参与此证据开示的某人感到受到骚扰或伤害,他们可以请求法院保护他们免受此类问题。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8.020(a)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规或任何与证据开示相关的法院规则,根据 (b) 款进行的程序无需法院命令即可进行,并且可以进行,直至不迟于就赔偿问题设定的审判日期的前20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8.020(b) 根据第2条(自第1258.210节起)或根据第1258.300节规定的法院规则,进行专家证人名单和估价数据声明交换的一方,可以在交换后,从交换的另一方以及其列出的任何专家证人处获取证据开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8.020(c) 法院在根据 (b) 款受到证据开示的人提出通知动议后,可以作出任何司法公正所需的命令,以保护该人免受骚扰、尴尬或压迫。

Section § 1258.030

Explanation
本节澄清,仅仅因为某项规则存在,并不意味着任何证据或证人意见就变得可接受,除非其已根据其他规则被允许。它维持了关于哪些证据或意见可在法庭上使用的现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