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0.0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某些法律程序必须优先处理,并安排在其他民事案件之前,以确保它们能够迅速解决。

本篇项下的诉讼程序在安排听证或审理方面,优先于所有其他民事诉讼,以使此类诉讼程序能够迅速审理和裁决。

Section § 1260.020

Explanation

本法律处理的是加州多方希望为公共用途征收同一块财产的情况。首先,法院会审查该财产的不同公共用途是否可以协同运作。如果可以,法院会允许所有相关方共同推进程序,并根据各自的影响决定如何分摊费用。如果用途不兼容,法院将选择哪种用途更必要。只有主张最必要用途的一方,以及任何其他用途兼容的各方,才能继续进行,而其他各方将被驳回案件。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0.020(a) 如果征收同一财产的程序合并,法院应首先确定寻求征收该财产的公共用途是否符合第3章第6条(自第1240.510条起)的含义而兼容。如果法院确定用途兼容,则应允许程序继续进行,由原告共同行动。法院应根据每位原告的用途、损害和利益,按比例分摊在该程序中支付任何裁决的义务。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0.020(b) 如果法院根据 (a) 款确定用途并非全部兼容,则应进一步确定哪种用途是符合第3章第7条(自第1240.610条起)的含义的更必要的公共用途。法院应允许主张更必要的公共用途的原告,以及根据 (a) 款主张兼容公共用途的任何其他原告,继续进行程序。法院应驳回对其他原告的程序。

Section § 1260.0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产纠纷中的任何一方请求法院裁定某项财产是否被视为附属于土地本身的改良物。此请求必须在授予某人临时控制财产的命令中规定的日期前至少30天提出。法院将在通知送达后10到20天内审查该请求,并且在作出决定前,可以考虑各种类型的证据,例如对涉案财产进行现场查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0.030(a) 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就特定财产是否为附属于不动产的改良物存在争议,任何一方均可在财产占有令中指定的日期前不迟于30天,向法院申请裁定该财产是否为附属于不动产的改良物。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0.030(b) 根据本条提出的动议,应在动议通知送达后不早于10天且不迟于20天内进行听证。在听证会上,法院在作出裁定时,可考虑任何相关证据,包括对房屋和财产的现场勘查。

Section § 1260.040

Explanation
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可能影响法律案件中赔偿金的证据或法律事项存在分歧,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法院就该问题作出裁决。该请求必须在庭审开始前至少60天提出。负责审理案件的法官将处理此请求。即使其他规则规定了要约和审判的日期,法官也可以推迟这些日期,以便根据其裁决在庭审前留出更多时间。这项规定是对任何其他有助于在庭审前或庭审期间解决此类问题的法律程序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