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410(a) 至少在与赔偿相关问题审判日期前20天,原告应向法院提交并向被告送达其在该诉讼中的最终赔偿要约,被告应向法院提交并向原告送达其在该诉讼中的最终赔偿要求。该要约和要求应包括根据本篇规定所需的所有赔偿,包括(如有)商誉损失的赔偿,并应说明是否包含利息和费用。这些要约和要求应是法院在确定(如有)诉讼费用权利时唯一考虑的要约和要求。送达应按照第2部分第14篇第5章(自第1010条起)规定的方式进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410(b) 如果法院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根据被告的动议,认定原告的要约不合理,且根据已采纳的证据和诉讼中判给的赔偿金来看,被告的要求是合理的,则根据第1268.710条允许的费用应包括被告的诉讼费用。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410(c) 在确定本条允许的诉讼费用金额时,法院应考虑原告根据《政府法典》第7267.2条规定必须提出的要约,原告根据第6章(自第1255.010条起)作出的任何保证金,以及在审判前或审判期间提交并送达的任何其他书面要约和要求。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410(d) 如果及时提出,(a)款规定的要约和要求应由法院在确定诉讼费用权利的问题上予以考虑。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50.410(e) 在本条中,“诉讼费用”指当事人的合理律师费和诉讼成本,包括合理的专家证人费和评估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