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42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420(a)(1) 如果通过征用权取得财产将使该财产成为《税收和税法典》第5081条所定义的免税财产,则原告根据第1268.410条应承担责任的该财产的任何从价税、罚款或费用均不可征收。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420(a)(2) 如果通过征用权取得财产不会使该财产成为《税收和税法典》第5081条所定义的免税财产,则原告应被视为评估人,以征收原告根据第1268.410条应承担责任的该财产的任何从价税、罚款和费用。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420(b) 如果征用权诉讼被驳回或部分驳回,则原告根据第1268.410条应承担责任的、直至驳回判决生效之日的任何未缴从价税、罚款和费用,应判给被告。判给的金额应从裁决金中支付给税务征收员,或者,如果因任何原因未支付,则可向被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