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68.1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原告如何将法院判决的全部金额,加上任何应付利息,存入法院,供被告领取。即使存在上诉或新审动议等法律行动,只要判决尚未被撤销或废止,这种存款都是允许的。如果判决后来被推翻,任何已存入的款项将被视为根据另一套关于法律诉讼期间付款的规则存入的。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110(a) 除(b)款另有规定外,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的任何时间,向法院交存裁决的全部金额,连同当时应付的利息,减去先前已直接支付给被告或根据第6章第1条(自第1255.010条起)交存的任何金额,供有权获得该款项的人领取。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110(b) 尽管存在上诉、新审动议或撤销或废止判决的动议,仍可根据本条进行交存,但在判决被撤销、废止或作废后不得进行交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110(c) 根据本条就后来被撤销、废止或作废的判决交存的任何金额,应被视为根据第6章第1条(自第1255.010条起)交存的金额。

Section § 1268.12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当原告根据征用权的规定存入款项时,必须通知所有相关方有关该存款的信息。在裁决分配之前,通知送达给所有出庭的当事人;在分配之后,通知送达给有权获得该款项的当事人。通知必须包含存款金额、日期,并确认已存入款项,其送达方式与占有令的送达规则相同。

Section § 1268.13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原告支付了初步押金后,被告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原告存入更多资金,以备将来可能产生的额外费用、赔偿金或利息。法院可以根据需要更改额外押金的金额。被告只有在案件中被裁定有权获得这笔钱时才能取出。

在原告根据第1268.110条对裁决作出押金后,法院可以应任何被告的动议,命令原告存入法院认为为确保支付诉讼中可能获得的任何进一步赔偿、费用或利息所必需的额外款项。在作出此类命令后,法院可以应任何一方的动议,命令增加或减少该额外款项。被告只有在确定其有权在诉讼中收回该款项时,方可提取根据本条存入的款项或其中一部分。

Section § 1268.140

Explanation

一旦法院对涉及保证金的财产案件作出最终裁决(判决),对该财产拥有权益的人可以请求法院从保证金中支付其应得的份额。他们需要提供已收到判决款项的证明,或一份签署的收据。这份收据意味着他们放弃了所有其他索赔,除非他们认为自己应获得更多赔偿。如果判决尚未在各相关方之间分配款项,请求付款的人必须通知所有其他可能拥有权益的参与方。如果款项已经分配,则由法院决定需要通知哪些其他被告。如果有人反对这项付款请求,法院可能会要求额外的担保,这与判决前提取保证金的情况类似。如果判决被推翻,个人只能根据另一法律条款中规定的具体规则提取保证金。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140(a) 判决生效后,任何对已存入保证金的财产拥有权益的被告,在提交以下任一文件后,可以申请并获得法院命令,从保证金中支付其应得的款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140(a)(1) 判决履行证明。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140(a)(2) 款项收据,该收据依法构成对所有索赔和抗辩的弃权,但要求更高赔偿的索赔除外。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140(b) 如果在提出申请时裁决尚未分配,申请人应将申请通知所有已出庭参与诉讼并对该财产拥有权益的其他被告。如果裁决在提出申请时已分配,申请人应按法院要求向其他被告发出通知。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140(c) 诉讼任何一方对提款提出异议时,法院可酌情要求申请人提交担保,其方式和条件与第1255.240条规定的在判决生效前提取保证金的方式和条件相同。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140(d) 如果判决被撤销、废止或搁置,被告只能根据第6章第2条(自第1255.210条起)提取保证金。

Section § 1268.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在法律诉讼中将款项存入法院时会发生什么。通常,法院会指示将款项存入州金库,但如果原告提出请求,也可以存入县金库。在法院命令将这笔钱支付给被告之前,这笔钱的风险由原告承担。如果款项在正式分配之前,被告之间就提取款项存在分歧,法院会将其投资于安全的政府担保账户,所产生的利息将根据每位被告在最终裁决中所占的份额进行分配。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150(a) 除非(b)款另有规定,当款项依照本条规定存入时,法院应命令将该款项存入州金库,或者,经原告在存款时提交书面请求,存入县金库。如果款项依照本款存入州金库,则应依照《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二章第10条(自第16429节起)规定的方式持有、投资、存放和支付,并且其投资所产生的利息或其他增值应依照该条规定的方式分配和支付。就诉讼当事人而言,依照本款存入的款项应由原告承担风险,直至法院命令支付给被告或使被告可获得该款项。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8.150(b) 如果在判决生效后但在裁决分配之前,被告无法就提取全部或部分已存入款项达成一致,法院应根据任何被告的动议命令将已存入的款项投资于美国政府债券或由联邦政府机构担保账户的金融机构的计息账户中,以利于被告,被告有权按照裁决分配时其所获裁决金额的比例获得投资所产生的利息。

Section § 1268.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在征用权案件中,如果有人提取的金额超过了他们应得的份额会发生什么。如果发生这种情况,他们需要将多余的款项退还给应得的人,法院将发布判决来正式确定此事。规定是,超额支付的款项不加利息,除非这笔钱是支付给最初没有提取款项的人。如果法院命令发出后30天内未进行偿还,法院可以对任何担保人就未支付的金额作出判决。此外,法院有权在特定条件下,将偿还期限推迟最多一年。

Section § 1268.17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法律程序中缴纳了保证金,你仍然可以对判决提出上诉、决定退出该程序,或者要求重新审理。缴纳保证金并不意味着你放弃了这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