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410(a) 若为公共用途征收财产违反了附带或有未来权益的使用限制,该或有未来权益在违反使用限制时授予财产的占有权: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410(a)(1) 若使用限制的违反在其他情况下是合理地即将发生的,则或有未来权益的所有人有权获得(如有)其价值的补偿。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410(a)(2) 若使用限制的违反在其他情况下并非合理地即将发生,但使用限制的利益附属于其他财产,则或有未来权益的所有人有权获得补偿,补偿金额以不遵守使用限制对该限制所附从且其为所有人的主地役权地造成的损害为限。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65.410(b) 若为公共用途征收财产违反了附带或有未来权益的使用限制,该或有未来权益在违反使用限制时授予财产的占有权,但该或有未来权益根据(a)款不可补偿,且若使用限制是要求该财产专门用于特定的慈善或公共用途,则该财产的补偿金应专门用于相同或类似用途,并附带相同的或有未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