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管辖权仲裁庭裁定的临时措施
Section § 1297.171
本法律允许仲裁庭在一方当事人于仲裁期间提出请求时,准予临时保护措施,即临时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在争议解决前维持现状、采取行动以防止对仲裁程序造成损害、保全可能用于执行未来裁决的资产,以及为争议保全重要证据。
Section § 1297.172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当一方在仲裁期间请求临时措施时,他们需要说服仲裁小组(仲裁庭),如果该措施未获批准,则很可能会遭受无法通过赔偿弥补的损害,并且这种损害比如果批准该措施,对方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害更为严重。此外,该方必须表明他们有很大机会赢得案件。对于特定类型的临时请求,这些要求可能只需在仲裁小组认为必要时才需满足。
Section § 1297.173
如果你参与仲裁并需要一项临时措施来保护你的利益,你可以无需通知对方当事人就提出请求,除非你们双方另有约定。如果披露你的请求可能会破坏其效力,仲裁庭可以批准一项临时命令,在对方当事人知晓之前防止任何损害发生。此类命令的规则来源于一项相关法律,重点关注该命令是否被准予可能造成的损害。
Section § 1297.174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仲裁程序中处理临时命令的流程。当仲裁庭发出此类命令时,必须通知所有相关方,并允许受影响方尽快作出回应。对临时命令的任何异议应由仲裁庭迅速处理。这些命令是临时的,除非更改,否则仅持续20天;虽然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但不能由法院强制执行,也不能被视为最终判决。
Section § 1297.175
Section § 1297.176
本法律条款允许仲裁庭(仲裁庭就像是争议中独立的决策小组)要求希望采取临时行动(例如临时决定)的一方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保证。此外,如果有人请求初步命令(这是一种短期决定),仲裁庭通常必须要求他们提供担保,除非有充分理由不这样做。
Section § 1297.177
本节概述了仲裁中各方在披露重要信息方面的义务。如果仲裁庭发布或考虑发布一项措施,任何相关方都必须迅速分享可能影响该决定的情况的任何重大变化。此外,申请初步命令的一方必须向仲裁庭分享所有相关信息,即使在初步考虑该命令之后,直到对方当事人可以陈述其观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要求迅速披露变化的规则将继续适用。
Section § 1297.178
Section § 1297.179
Section § 1297.18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法院何时可以拒绝承认或执行仲裁案件中的临时措施。如果存在当事人缺乏行为能力、仲裁协议无效、通知不充分或管辖权问题等情况,法院可以拒绝承认。此外,如果争议事项超出仲裁范围、不符合约定的程序,或违反公共政策,法院也可能拒绝执行。法院在此作出的任何决定,都不会审查临时措施本身的实质内容,而仅审查其是否可以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