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仲裁程序的进行
Section § 1282
本法律规定了在仲裁协议未另行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如何进行的规则。通常,由一名独立仲裁员处理整个过程。如果有多名仲裁员,只要所有仲裁员都收到关于程序的通知,多数仲裁员就可以作出决定。如果有多名独立仲裁员,他们可以以多数方式行事,但作出或更正裁决需要他们所有人一致同意。如果没有指定独立仲裁员,则由多数仲裁员承担该职责。
Section § 1282.2
本节规定了仲裁协议未另行规定的仲裁听证会的规则和程序。它解释了中立仲裁员如何以及何时安排听证会,包括对争议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案件的特殊规定。它概述了当事人要求提供证人和文件通知的权利、仲裁员对证据和程序的控制,以及提交证人证词的规则。本节还涵盖了当事人或仲裁员未能出庭的情况,以及如何处理仲裁员可能用于裁决案件的外部信息。
Section § 1282.4
本法律确保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由律师代理,并且他们可以撤销放弃此项权利的选择。如果一方当事人改变主意决定聘请律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暂停程序,以便他们也能聘请律师。来自其他州的律师如果遵守特定程序,例如向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提交特定证明书并获得批准,则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仲裁中代理客户。这些程序包括披露其资格并同意接受加利福尼亚州的管辖。对于与工会协议相关的仲裁,有特殊规定,任何代表(不限于律师)都可以参与。此外,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与工作相关的争议。实质上,本法律阐明了州外律师和非法律代表如何参与加利福尼亚州的仲裁。
Section § 1282.5
如果你参与仲裁,你有权要求一名经认证的速记员记录任何质询、程序或听证会中发生的一切。这份记录就是官方记录。你需要在首次提出仲裁请求、回应仲裁请求或在庭前会议上提出此要求。如果仲裁协议没有明确规定速记员,那么要求笔录的人必须支付费用,除非是涉及无力支付的消费者的消费者仲裁——在这种情况下,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如果仲裁员拒绝你要求速记员的请求,你可以请求法院介入并强制执行。这项法律不会给你额外的理由来质疑或修改仲裁裁决。
Section § 1282.6
Section § 1283
这项法律规定,在仲裁案件中,如果证人无法出席听证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使其有正当理由,中立仲裁员可以命令对证人进行取证。此取证的目的是作为证据使用,而非用于调查取证。取证程序将遵循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相同规则。如果证人居住在州外,申请取证的当事人必须获得高等法院的许可。
Section § 1283.2
Section § 1283.4
本法律条文规定,仲裁员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并签署。他们需要处理所有必要的问题,以解决当事方之间的分歧。
Section § 1283.05
这项法律允许在仲裁中进行取证和证据披露,类似于法院案件中的做法。一旦仲裁员被指定,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像在法庭审判中一样收集证据。仲裁员有权强制执行这些证据披露权利,并在必要时施加罚款或制裁,但他们不能下令逮捕或监禁任何人。当事方的关联公司或关联人也被视为该方的一部分,以便收集证据,这意味着你也可以向他们索取文件。但是,进行取证必须首先获得仲裁员的许可。
Section § 1283.6
Section § 1283.8
本节解释,仲裁裁决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如果没有规定时间,则由法院决定。如果相关方需要更多时间,他们可以同意延长,即使在原定时间届满之后也可以。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的签署副本之前没有就裁决延误提出异议,那么之后就不能再抱怨裁决迟延。
Section § 1284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何对仲裁裁决进行更正。如果有人想更正裁决,他们必须在收到裁决后10天内提出申请,并将申请发送给所有相关方。其他人可以在收到此申请后10天内提出异议。仲裁员随后有30天时间决定是更正还是驳回申请。他们的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给所有相关方。如果他们在30天内没有回应,更正请求将自动被驳回。
Section § 1284.2
Section § 1284.3
这项法律确保在消费者仲裁中,如果消费者败诉,他们无需支付对方的费用。如果消费者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300%,仲裁公司收取的任何费用(仲裁员费用除外)必须予以免除。仲裁公司必须清楚地告知消费者费用减免的权利,并且除了简单的宣誓声明外,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的低收入证明。收集到的任何个人或财务信息必须保密,但费用减免的统计数据除外。此规定适用于加州所有消费者仲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