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282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在仲裁协议未另行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如何进行的规则。通常,由一名独立仲裁员处理整个过程。如果有多名仲裁员,只要所有仲裁员都收到关于程序的通知,多数仲裁员就可以作出决定。如果有多名独立仲裁员,他们可以以多数方式行事,但作出或更正裁决需要他们所有人一致同意。如果没有指定独立仲裁员,则由多数仲裁员承担该职责。

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或除非仲裁各方通过一项不与所有当事方已订立或修改的仲裁协议相抵触的协议另有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a) 仲裁应由一名独立仲裁员进行。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b) 如果仲裁员不止一名,则仲裁员的权力和职责(独立仲裁员的权力和职责除外)可由他们中的多数行使,但须已向所有仲裁员发出所有程序的合理通知。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c) 如果独立仲裁员不止一名: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c)(1) 独立仲裁员的权力和职责可由多数独立仲裁员行使。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c)(2) 经独立仲裁员一致同意,权力和职责可委托给他们中的一人,但作出或更正裁决的权力不得如此委托。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d) 如果没有独立仲裁员,独立仲裁员的权力和职责可由多数仲裁员行使。

Section § 1282.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了仲裁协议未另行规定的仲裁听证会的规则和程序。它解释了中立仲裁员如何以及何时安排听证会,包括对争议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案件的特殊规定。它概述了当事人要求提供证人和文件通知的权利、仲裁员对证据和程序的控制,以及提交证人证词的规则。本节还涵盖了当事人或仲裁员未能出庭的情况,以及如何处理仲裁员可能用于裁决案件的外部信息。

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或除非仲裁各方通过一项不与已订立或经所有各方修改的仲裁协议相抵触的协议另有规定: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2(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2(a)(1) 中立仲裁员应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促使听证会通知在听证会前不少于七天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送达仲裁各方和其他仲裁员。出席听证会即视为放弃获得通知的权利。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2(a)(2)  除集体谈判协议引起的事务、第1283.05节所述事务、涉及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诉讼,或当事人仲裁协议中另有规定外,如果争议总金额超过五万美元 ($50,000),且仲裁员在根据第 (1) 款指定听证会时间和地点之前,通过亲自送达、挂号信或认证邮件收到任何一方的书面告知,则中立仲裁员应通过第 (1) 款规定的方式,在听证会前不少于60天指定听证会的时间和地点,并适用以下规定: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2(a)(2)(A) 任何一方在收到听证通知后15天内,有权以书面形式(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送达)要求另一方提供其拟传唤的证人名单(指明哪些证人将作为专家证人传唤)以及其拟在听证会上提交的文件清单,但要求方应在其提出要求时提供此类名单。该要求和要求方名单的副本应送达仲裁员。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2(a)(2)(B) 此类名单应在此后15天内亲自送达或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送达要求方。其副本应送达仲裁员。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2(a)(2)(C) 列出的文件应在听证会前合理时间供查阅和复制。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2(a)(2)(D) 本条规定的时限经仲裁员批准后,可由各方协商一致放弃。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2(a)(2)(E) 未能列出证人或文件不应阻止未列入名单的证人作证或在听证会上提交未指定的文件,但须证明有充分理由遗漏了分段 (A) 的要求,并由仲裁员决定。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2(a)(2)(F) 仲裁员管理和执行本款的权力应按照第1283.05节的包括 (b) 至 (e) 款在内的分款规定。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2(b) 中立仲裁员可根据需要不时休会。应仲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充分理由请求,或根据其自身决定,中立仲裁员可将听证会推迟至不迟于协议规定的作出裁决的日期,或如果仲裁各方同意,可推迟至更晚的日期。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2(c) 中立仲裁员应主持听证会,就证据的采纳和排除以及听证程序问题作出裁决,并应行使与听证会进行相关的所有权力。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2(d) 仲裁各方有权陈述、提交证据和盘问出席听证会的证人,但无需遵守证据规则和司法程序规则。应仲裁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证人证词应宣誓后作出。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2(e) 如果法院已命令某人仲裁争议,仲裁员可以根据所提交的证据审理和裁决争议,尽管被命令仲裁且已获得正式通知的一方未能出庭。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2(f) 如果一名已获得正式通知的仲裁员因任何原因未能参与仲裁,仲裁应继续进行,但只有剩余的中立仲裁员或中立仲裁员们可以作出裁决。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2(g) 如果中立仲裁员打算基于未在听证会上获得的信息作出裁决,他应向仲裁所有各方披露该信息,并给予各方反驳该信息的机会。

Section § 1282.4

Explanation

本法律确保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由律师代理,并且他们可以撤销放弃此项权利的选择。如果一方当事人改变主意决定聘请律师,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暂停程序,以便他们也能聘请律师。来自其他州的律师如果遵守特定程序,例如向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提交特定证明书并获得批准,则可以在加利福尼亚州的仲裁中代理客户。这些程序包括披露其资格并同意接受加利福尼亚州的管辖。对于与工会协议相关的仲裁,有特殊规定,任何代表(不限于律师)都可以参与。此外,本法律不适用于某些与工作相关的争议。实质上,本法律阐明了州外律师和非法律代表如何参与加利福尼亚州的仲裁。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a) 仲裁当事人有权在本篇章项下的任何仲裁程序或听证中由律师代理。放弃此项权利的行为可以撤销;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该放弃,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获得合理的延期,以便聘请律师。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b)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商业和职业法典》第6125条,获准在任何其他州执业的律师可以在本州的仲裁程序中或与本州的仲裁程序相关联的情况下代理当事人,但前提是,如果该律师未获准加入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则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b)(1) 他或她及时送达(c)款所述的证明书。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b)(2) 该律师的出庭经仲裁员、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在该证明书上书面批准。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b)(3) 载有律师出庭批准的证明书已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并按照本节所述送达给当事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c) 在(b)款所述律师表示有意在仲裁中出庭后的合理时间内,该律师应向仲裁员、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以及仲裁中所有其他已知地址的当事人和律师送达一份由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规定的格式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应载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c)(1) 案件名称和编号,以及指定给该律师寻求出庭的程序的仲裁员、仲裁庭或仲裁机构的名称。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c)(2) 该律师的住所和办公地址。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c)(3) 该律师获准执业的法院以及获准执业的日期。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c)(4) 该律师目前是这些法院律师协会的信誉良好成员,并有资格在这些法院执业。
(5)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c)(5) 该律师目前未被任何法院律师协会暂停执业或取消执业资格。
(6)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c)(6) 该律师不是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
(7)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c)(7) 该律师未在加利福尼亚州定期受雇。
(8)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c)(8) 该律师未在加利福尼亚州定期从事大量商业、专业或其他活动。
(9)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c)(9) 该律师同意就本州关于律师行为的法律而言,受本州法院管辖,其程度与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成员相同。
(10)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c)(10) 在过去两年内,该律师曾向本州法院申请以临时出庭律师身份出庭或根据本节提交证明书的法院名称和案由,每次申请或证明书的日期,以及是否获得批准。如果该律师曾多次出庭,证明书应反映出批准该律师在仲裁中出庭的特殊情况。
(1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c)(11) 作为记录律师的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活跃成员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d) 如果该律师已遵守(c)款规定,仲裁员、仲裁庭或仲裁机构可以批准该律师出庭。未能及时提交和送达(c)款所述的证明书,应成为不批准出庭并取消在该证明书所涉仲裁中担任律师资格的理由。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况下,多次出庭应成为不批准出庭并取消在该证明书所涉仲裁中担任律师资格的理由。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e) 在仲裁员、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批准证明书后的合理时间内,该律师应将证明书提交给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并按照第1013a条所述,将证明书送达给仲裁中所有已知地址的当事人和律师。
(f)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f) 未能提交或送达本节要求的证明书的律师,或提交或送达包含虚假信息的证明书的律师,或以其他方式未能遵守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成员所要求的职业行为标准的律师,应就该证明书或其在仲裁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行为而言,受州律师协会的纪律管辖。
(g)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g)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125条,任何州律师协会的信誉良好成员的律师,可以在另一州待决的仲裁过程中及与之相关联的情况下,在本州提供法律服务方面代表当事人。
(h)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h)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包括《商业与职业法典》第6125条,根据适用于州法或联邦法的行业和条款的集体谈判协议产生的仲裁的任何一方,可以在这些程序中及与之相关联的情况下,由任何人代表,无论该人是否在本州获得执业律师许可。
(i)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i) 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适用于《劳动法典》第4部(自第3200条起)。
(j)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j)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j)(1) 在制定由1997-98年度常会第2086号议会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针对Birbrower诉高等法院案(1998年)17 Cal.4th 119的判决作出回应,为未在本州获得执业许可的非居民律师在加州仲裁程序中出庭提供程序。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j)(2) 在制定(h)款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明确,根据本州法律管辖的集体谈判协议产生的仲裁的任何一方,可以在这些程序中及与之相关联的情况下,由任何人代表,无论该人是否在本州获得执业律师许可。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j)(3) 除本节另有明确规定外,在制定由1997-98年度常会第2086号议会法案对本节所作的修订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旨在扩大或限制当事人在Birbrower案判决之前选择由任何人在非司法仲裁程序中代表的能力,只要这些权利或能力在该判决之前已经存在。如果Birbrower案被解释为根据本州法律扩大或限制该权利或能力,则除本节明确规定外,该解释在此被废止。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4(j)(4) 在制定(i)款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明确,本节的任何规定均不影响那些管辖受伤工人选择由任何人代表的权利的法律规定,无论该人是否在本州获得执业律师许可,如《劳动法典》第4部(自第3200条起)所规定。

Section § 1282.5

Explanation

如果你参与仲裁,你有权要求一名经认证的速记员记录任何质询、程序或听证会中发生的一切。这份记录就是官方记录。你需要在首次提出仲裁请求、回应仲裁请求或在庭前会议上提出此要求。如果仲裁协议没有明确规定速记员,那么要求笔录的人必须支付费用,除非是涉及无力支付的消费者的消费者仲裁——在这种情况下,费用由另一方当事人支付。如果仲裁员拒绝你要求速记员的请求,你可以请求法院介入并强制执行。这项法律不会给你额外的理由来质疑或修改仲裁裁决。

(a)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5(a)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5(a)(1) 仲裁当事人有权要求经认证的速记员记录任何质询、程序或听证会。该笔录应为该质询、程序或听证会的正式记录。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5(a)(2) 要求经认证速记员的当事人应在以下任一情况下或场合提出其请求: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5(a)(2)(A) 仲裁请求,或对仲裁请求的回应、答辩或反请求。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5(a)(2)(B) 正在安排质询、程序或听证会日程的庭前排期会议。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5(b) 如果仲裁协议未规定提供经认证的速记员,则要求笔录的当事人应承担经认证速记员的费用。然而,在消费者仲裁中,应贫困消费者(如第1284.3条所定义)的请求,应提供经认证的速记员,费用由非消费者当事人承担。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5(c) 如果仲裁员拒绝允许当事人根据本条规定要求经认证的速记员记录任何质询、程序或听证会,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命令仲裁员批准该当事人的请求。该申请可以包括一项请求,要求法院命令中止与仲裁相关的任何质询、程序或听证会,直至法院对该申请作出裁定。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2.5(d) 本条不增加根据第1286.2条(a)款撤销仲裁裁决或根据第1286.6条纠正仲裁裁决的理由。

Section § 1282.6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传票在仲裁程序或质证中如何签发和使用。传票是一种法律文件,命令某人出庭并在法律场合提供证据。仲裁员可以根据需要签发传唤证人或要求提供证据的传票。传票由需要它的一方准备,并且必须按照法律其他部分详细规定的特定程序进行送达和执行。

Section § 1282.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中立仲裁员让证人宣誓作证,就像法官在法庭上让证人宣誓一样。

Section § 128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仲裁案件中,如果证人无法出席听证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使其有正当理由,中立仲裁员可以命令对证人进行取证。此取证的目的是作为证据使用,而非用于调查取证。取证程序将遵循民事诉讼案件中的相同规则。如果证人居住在州外,申请取证的当事人必须获得高等法院的许可。

经仲裁一方当事人申请,如果证人无法被强制出庭参加听证会,或存在特殊情况使其有必要,中立仲裁员可以命令对证人进行取证,以作为证据使用,而非用于调查取证。此举应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并充分考虑证人当庭口头作证的重要性。该取证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如同民事诉讼中的取证方式。如果中立仲裁员命令对居住在州外的证人进行取证,申请取证的当事人应依照第四编第四部分第10章(自第2026.010条起)的规定,从高等法院获得委托书、代为取证请求书或请求函。

Section § 1283.2

Explanation
在仲裁案件中,被传唤的证人出庭和差旅会获得报酬,就像普通法庭案件一样。如果证人是应仲裁一方当事人的要求被传唤的,则该当事人必须支付费用和差旅费。如果中立仲裁员(即负责监督仲裁的人)决定传唤证人,那么他们的费用将以支付仲裁员费用的相同方式支付。

Section § 1283.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规定,仲裁员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决并签署。他们需要处理所有必要的问题,以解决当事方之间的分歧。

裁决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同意该裁决的仲裁员签署。裁决书应当包括对提交给仲裁员的所有问题的裁定,这些问题的裁定对于解决争议是必要的。

Section § 1283.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在仲裁中进行取证和证据披露,类似于法院案件中的做法。一旦仲裁员被指定,双方当事人就可以像在法庭审判中一样收集证据。仲裁员有权强制执行这些证据披露权利,并在必要时施加罚款或制裁,但他们不能下令逮捕或监禁任何人。当事方的关联公司或关联人也被视为该方的一部分,以便收集证据,这意味着你也可以向他们索取文件。但是,进行取证必须首先获得仲裁员的许可。

仲裁程序中可以进行取证和获取证据披露,具体如下: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3.05(a) 在仲裁员或仲裁庭指定后,仲裁各方有权就仲裁标的进行取证和获取证据披露,并为此目的,在仲裁中就仲裁标的享有和行使与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审理的非有限民事案件的民事诉讼中相同的权利、救济和程序,并承担相同的义务、责任和职责,如同本法典第4部分第3篇第2章(自第1985条起)和第4部分第4篇(自第2016.010条起)所规定,但须遵守本条(e)款规定的取证限制。
(b)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3.05(b) 仲裁员或仲裁庭除有权裁决仲裁实体问题外,还有权通过施加与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根据本法典规定在类似民事诉讼中可施加的相同条款、条件、后果、责任、制裁和处罚,来强制执行证据披露的权利、救济、程序、义务、责任和职责,但无权命令逮捕或监禁任何人。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3.05(c) 仲裁员或仲裁庭可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间或阶段,在必要或适当时,审议、决定并作出施加此类条款、条件、后果、责任、制裁和处罚的命令,且此类命令应与仲裁实体裁决具有同等的终局性、最终性和可执行性,如果任何此类等同于裁决或裁决更正的命令的作出,须遵守与作出裁决或裁决更正相同的条件(如有)。
(d)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3.05(d) 为强制执行证据披露义务、提交证据或信息(包括账簿和记录)、以及提交人员在取证或听证会上作证,并对违反任何此类义务的一方施加条款、条件、后果、责任、制裁和处罚,该方应被视为包括本条所定义的该方的每个关联方。为此目的:
(1)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3.05(d)(1) 每个此类关联方的人员应被视为该方的管理人员、董事、管理代理人、代理人和雇员,其程度与他们各自对该关联方所具有的身份相同;并且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3.05(d)(2) 每个此类关联方的档案、账簿和记录应被视为由该方占有和控制,并可由该方提交。本条所称的仲裁当事方的“关联方”是指并包括为其直接利益提起或辩护诉讼或程序的任何当事方或个人,或该当事方或个人的管理人员、董事、主管、成员、代理人、雇员或管理代理人。
(e)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3.05(e) 除非仲裁员或仲裁庭首先批准,否则不得进行证据披露取证。

Section § 1283.6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中立仲裁员(即在仲裁案件中做出决定的人)必须将一份签署的决定副本(称为裁决书)送达给参与仲裁的每个人。这种送达可以亲自进行,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或者按照当事人之间任何协议中规定的方式进行。
中立仲裁员应当亲自或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或按照协议规定,向仲裁的每一方当事人送达一份签署的裁决书副本。

Section § 1283.8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仲裁裁决必须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如果没有规定时间,则由法院决定。如果相关方需要更多时间,他们可以同意延长,即使在原定时间届满之后也可以。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的签署副本之前没有就裁决延误提出异议,那么之后就不能再抱怨裁决迟延。

裁决应在协议为此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或者,如果未如此规定,则应在法院根据仲裁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所命令的此类时间内作出。仲裁当事人可以在该时间届满之前或之后延长该时间。除非仲裁一方当事人在向其送达裁决书的签署副本之前,向仲裁员发出书面异议通知,否则该当事人放弃裁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的异议。

Section § 1284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文解释了如何对仲裁裁决进行更正。如果有人想更正裁决,他们必须在收到裁决后10天内提出申请,并将申请发送给所有相关方。其他人可以在收到此申请后10天内提出异议。仲裁员随后有30天时间决定是更正还是驳回申请。他们的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发送给所有相关方。如果他们在30天内没有回应,更正请求将自动被驳回。

仲裁员经仲裁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可以在裁决书签署副本送达申请人后不迟于30天内,基于第1286.6条 (a) 款和 (c) 款规定的任何理由更正裁决。
此类更正的申请应在裁决书签署副本送达申请人后不迟于10天内提出。在提出此类申请时或之前,申请人应递送或邮寄一份申请副本给仲裁的所有其他当事人。
仲裁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对此类申请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在申请递送或邮寄给异议人后不迟于10天内提出。在提出此类异议时或之前,异议人应递送或邮寄一份异议副本给申请人及仲裁的所有其他当事人。
仲裁员应驳回申请或更正裁决。驳回申请或更正裁决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由同意的仲裁员签署,且中立仲裁员应将此类驳回或更正的签署副本亲自或通过挂号信或认证邮件,或按照协议规定,送达仲裁的每一方当事人。如果在本条规定的30天期限内未送达驳回申请或更正裁决,更正申请应在该期限的最后一天被视为驳回。

Section § 1284.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在仲裁中,除非仲裁协议或当事人另有决定,每一方当事人必须支付其应承担的仲裁员开支和仲裁员批准的其他费用。但是,当事人无需分摊其自身律师或证人的费用。

Section § 1284.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在消费者仲裁中,如果消费者败诉,他们无需支付对方的费用。如果消费者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300%,仲裁公司收取的任何费用(仲裁员费用除外)必须予以免除。仲裁公司必须清楚地告知消费者费用减免的权利,并且除了简单的宣誓声明外,不得要求提供额外的低收入证明。收集到的任何个人或财务信息必须保密,但费用减免的统计数据除外。此规定适用于加州所有消费者仲裁协议。

(a)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4.3(a) 任何中立仲裁员或私人仲裁公司均不得根据任何协议或规则管理消费者仲裁,如果该协议或规则要求作为仲裁一方的消费者在仲裁中未获胜时支付对方当事人产生的费用和成本,包括但不限于仲裁员、提供机构、律师或证人的费用和成本。
(b)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4.3(b)
(1)Copy 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4.3(b)(1) 私人仲裁公司在消费者仲裁中向消费者当事人收取或评估的所有费用和成本,不包括仲裁员费用,应为贫困消费者免除。就本节而言,“贫困消费者”指月总收入低于联邦贫困线300%的人。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影响私人仲裁公司将原本应向消费者当事人收取或评估的费用转嫁给非消费者当事人的能力。
(2)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4.3(b)(2) 在请求或收取任何费用之前,私人仲裁公司应以一种旨在引起合理消费者注意的方式,向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提供书面通知,告知其获得费用减免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在其首次与消费者书面沟通中以及在任何发票、账单、提交表格、费用表、规则或程序守则中显著位置放置通知。
(3)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4.3(b)(3) 任何请求费用或成本减免的消费者,可以通过在私人仲裁公司提供给消费者签字的表格上作出宣誓声明,说明其月收入及其家庭居住人数,以证明其资格。任何私人仲裁公司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任何进一步的声明或贫困证明。
(4)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4.3(b)(4) 私人仲裁公司获得的关于消费者身份、财务状况、收入、财富或费用减免请求的任何信息应予保密,且不得向任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的任何非当事人披露,但私人仲裁公司不得对收到的或批准的减免请求数量,或减免的费用总额保密。
(c)CA 民事诉讼法 Code § 1284.3(c) 本节适用于受本条约束的所有消费者仲裁协议,以及在加利福尼亚州进行的所有消费者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