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仲裁协议的执行
Section § 1281
如果你有一份使用仲裁解决争议的书面协议,这份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不能轻易取消,除非存在撤销任何合同的充分理由。
Section § 1281.2
如果您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并且有人拒绝通过仲裁解决争议,您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命令仲裁,除非存在某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包括:您已放弃请求仲裁的权利;存在取消协议的理由;涉及他人的另一起法院案件可能导致冲突的裁决;或者银行试图强制执行不公平的合同。与仲裁无关的问题可能导致延迟。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拒绝仲裁,以避免冲突的裁决,或决定如何管理涉及各方的多项诉讼。
Section § 1281.3
如果您是仲裁协议的一方,并希望将单独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本法律允许您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可能会同意合并,如果这些案件涉及相同或关联的当事人,源于类似情况,并且存在可能导致不同裁决的法律或事实共同问题。如果所有相关方都指定了同一仲裁员或仲裁小组,该小组将处理合并后的案件。如果不是,并且各方未能就仲裁员的选定达成一致,法院将指定一名仲裁员。法院还可以平衡不同仲裁协议中相互冲突的条款,以确保公平。法院在决定是合并所有问题还是仅合并部分问题方面具有灵活性,但本法律不适用于医疗服务提供者专业过失的争议。
Section § 1281.4
Section § 1281.5
这项法律解释说,如果你提起诉讼来强制执行留置权(即因欠款而对某人财产享有的法定债权),这并不意味着你放弃了通过仲裁(一种庭外解决程序)解决争议的权利,前提是你遵循了某些步骤。你必须在诉讼中声明你不打算放弃仲裁权,并计划很快暂停诉讼以进行仲裁;或者,你必须立即申请暂停诉讼以进行仲裁。如果你未能在30天内采取行动延迟法庭程序以进行仲裁,你将失去仲裁的权利。同样,如果被告在答辩时没有及时请求仲裁,他们也会失去这项权利。
Section § 1281.6
Section § 1281.7
如果被告希望通过仲裁而非诉讼解决争议,他们可以提交仲裁申请,而不是直接对诉讼进行答辩。如果此仲裁申请被驳回,被告仍有 15 天时间以其他方式回应诉讼。
Section § 1281.8
这项法律解释了参与仲裁的人何时可以向法院请求临时帮助,这种帮助被称为“临时补救措施”,例如扣押资产或获得临时限制令,以确保未来的仲裁裁决不会变得毫无意义。即使对于某个问题是否应提交仲裁存在争议,法院也不能仅仅因为这个争议而拒绝提供此类临时帮助。如果当事人在请求临时帮助的同时,也请求法院在仲裁进行期间暂停其他法律诉讼,那么请求临时帮助并不意味着放弃仲裁权。
Section § 1281.9
如果有人被选为争议中的中立仲裁员,他们必须披露任何可能让人怀疑其公正性的事项。这包括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与涉事方过去的合作情况,以及任何可能影响其公平性的其他关系。具体来说,他们必须披露之前参与仲裁的情况、与涉事方的关系,以及来自仲裁公司的任何招揽或提议。他们必须在被提名后的10天内以书面形式完成披露。此外,本条还澄清了一些定义,例如在此背景下何为招揽或先前案件。
Section § 1281.12
Section § 1281.85
自2002年7月1日起,任何根据仲裁协议担任中立仲裁员的人都必须遵守司法委员会制定的道德标准。这些标准于同日生效,旨在确保仲裁员披露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包括过去的职务或关系,并规范回避、接受馈赠以及未来的职业联系。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集体谈判协议产生的仲裁。此外,这些道德规定是强制性的,不能放弃。
Section § 1281.91
本节主要说明在仲裁程序中,何时以及如何取消仲裁员的资格。如果仲裁员未遵守关于披露利益冲突的特定规则(见第1281.9条),或者当事方在15天内对其公正性提出异议,则该仲裁员可能会被取消资格。此外,每方当事人可以无理由地取消一名法院指定仲裁员的资格,但后续的任何取消资格都需要提供理由。如果您未在规定时间内对仲裁员提出异议,您将丧失该权利,除非仲裁员隐瞒了重要信息。如果仲裁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劳动协议的一部分,则规则有所不同。
Section § 1281.92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私人仲裁公司或仲裁涉及的当事方在过去一年中彼此之间存在任何财务利益,则该私人仲裁公司不得处理消费者仲裁。其目的是通过防止任何可能影响仲裁过程公平性的关联来避免利益冲突。此规定仅适用于2003年1月1日之后持有的利益,并且专门针对加利福尼亚州的消费者仲裁。
Section § 1281.93
Section § 1281.95
这项规定适用于涉及金额超过3000美元、与建造或改进一至四单元住宅相关的仲裁。仲裁员必须在10天内告知各方,他们是否与任何一方存在个人或专业联系,或者是否曾为任何一方在其他案件中担任仲裁员。如果存在此类联系,或者未进行披露,各方可以取消其仲裁员资格。任何异议必须在15天内提出,除非仲裁员未披露重要信息。各方仍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质疑仲裁结果或寻求取消仲裁员资格。
Section § 1281.96
这项法律要求参与消费者仲裁案件的私人仲裁公司收集并分享关于这些案件的详细报告。他们必须在线公布这份报告,并至少每三个月更新一次。报告应包含过去五年内每起仲裁案件的各种详细信息,例如仲裁是否在任何争议发生前提出、争议类型、结果、涉事方名称等。重要的是,公众必须能够在该公司的网站上轻松访问和筛选这份报告。如果公司不免费在线提供这些信息,则必须以复印成本提供纸质版本。此外,仲裁频率较低的小公司在信息发布方式上有一些不同的规定。最后,仲裁公司不对报告中的任何问题负责,法律强调遵守这些透明度义务的重要性。
Section § 1281.97
这项法律涉及雇佣和消费者仲裁,其中一方(起草方)负责支付启动程序所需的某些费用。如果这些费用在到期日后30天内未支付,起草方即违反协议并丧失强制仲裁的权利,允许另一方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继续仲裁并要求起草方支付律师费。如果请求从仲裁转向法院,任何法律请求的诉讼时效将暂停。此外,法院将对未按时支付的起草方处以罚款。
Section § 1281.98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或雇主(即起草方)负责支付与雇员或消费者进行仲裁的某些费用,他们必须在费用到期日后的30天内支付。如果他们不支付,就违反了仲裁协议。此时,雇员或消费者可以选择采取几种行动。他们可以停止仲裁并将案件提交法院,此时诉讼时效会暂停;如果仲裁提供者同意,他们也可以继续仲裁;或者要求法院强制公司支付费用;或者自己支付费用并获得报销。如果他们选择上法院,可以追回与被放弃的仲裁相关的成本和费用,法院还会对公司进行制裁。如果他们选择留在仲裁中,仲裁员将对未支付费用的公司施加各种处罚。
Section § 1281.99
如果起草仲裁协议的公司或个人严重违反该协议,他们必须支付因该违约而受影响方的费用和律师费。除了这些费用,法院还可以施加额外的处罚,除非有充分理由解释该违约行为。这些处罚可以包括不允许违约方在法律案件中收集证据、取消他们的法律主张,或认定他们藐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