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8766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社区大学教师如何被评估、解雇和处罚的规则。它确保任何其他关于这些方面的规定都以符合本法律的方式执行。

Section § 87661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本条中使用的术语。“学年”是指从秋季学期开始到春季学期结束的这段时间,如果合同中约定,某些假期不计算在内。“合同雇员”或“试用期雇员”是根据特定条款中规定的具体合同工作的雇员。“学区”特指社区学院学区。“正式雇员”或“终身雇员”是指根据特定条件获得永久雇佣身份的雇员。

就本条而言:
(a)CA 教育 Code § 87661(a) “学年”指秋季学期或学季的第一天与随后的春季学期或学季的最后一天之间的期间,不包括根据适用的集体谈判协议已排除的任何学期之间休会期。
(b)CA 教育 Code § 87661(b) “合同雇员”或“试用期雇员”指根据第87605条、第87608条(b)款或第87608.5条(b)款的规定,以合同形式受雇的学区雇员。
(c)CA 教育 Code § 87661(c) “学区”指社区学院学区。
(d)CA 教育 Code § 87661(d) “正式雇员”或“终身雇员”指根据第87608条(c)款、第87608.5条(c)款或第87609条的规定受雇的学区雇员。

Section § 87662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第72411条聘用的行政人员,除非第72411条和第87663条的另一部分中概述的特殊情况。

除非第72411条和第87663条第(i)款另有规定,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根据第72411条聘用的行政人员。

Section § 87663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教育法律规定了社区学院教职员工和管理人员的评估方式。合同制雇员每年必须评估一次,正式雇员每三年评估一次,临时雇员在受雇第一年内进行首次评估,之后每三年评估一次。评估应遵循学区规定,并必须包括考虑多样性和平权行动的同行评审。

教职员工评估可以是集体谈判过程的一部分,这需要教职员工代表与学术评议会之间的合作。试用期教职员工享有明确的公平评估权利,但这并不赋予他们自动的终身教职。管理人员的评估在可行的情况下也应包含教职员工的意见。

(a)CA 教育 Code § 87663(a) 合同制雇员应至少每学年评估一次。正式雇员应至少每三个学年评估一次。临时雇员应在受雇的第一年内进行评估。此后,评估应至少每六个常规学期或每九个常规学季进行一次,以适用者为准。
(b)CA 教育 Code § 87663(b) 凡社区学院学区要求对教职员工进行评估时,评估应按照聘用学区理事会规章制度所确立的标准和程序进行。
(c)CA 教育 Code § 87663(c) 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同行评审程序。
(d)CA 教育 Code § 87663(d) 同行评审程序应以系或部门为基础,并应考虑加利福尼亚州未来的人口结构以及平权行动的原则。该程序应要求评审同行既能代表加利福尼亚州的多样性,又对平权行动的关切保持敏感,所有这些都不得损害教学质量和卓越性。
(e)CA 教育 Code § 87663(e) 立法机关承认,教职员工评估程序可以作为集体谈判过程的一部分进行协商。
(f)CA 教育 Code § 87663(f) 在那些教职员工评估程序通过集体谈判确定的学区,教职员工的专属代表在就这些程序进行集体谈判之前,应与学术评议会协商。
(g)CA 教育 Code § 87663(g)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教职员工评估应在可行范围内包括学生评估。
(h)CA 教育 Code § 87663(h) 试用期教职员工应享有根据明确、公平和公正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的权利,这些程序应在教职员工选择专属代表的地区通过集体谈判过程确定。这些程序应确保对试用期教职员工的善意对待,而不赋予其事实上的终身教职权利。
(i)CA 教育 Code § 87663(i) 理事会应制定并发布管理人员的书面评估程序。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管理人员的评估应在可能范围内包括教职员工评估。

Section § 87664

Explanation
每个学区的理事会必须与教职员工合作,制定规则来单独评估其合同制员工和正式员工。他们需要为教职员工的工作表现设定明确的期望标准。这些评估程序和标准对于所有职责相似的员工都应该保持一致。

Section § 87665

Explanation
加州的学校董事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在任何一天或一周结束时终止临时雇员的工作。这项决定不能在法庭上被质疑,但与终止发生时间相关的问题除外。

Section § 8766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在学年期间,合同制和正式学校员工可以根据本条中列出的具体理由和程序被解雇或处以惩罚。

Section § 87667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签订合同的员工或具有正式雇佣身份的员工,可因另一节(具体为第87732节)中列出的理由而被解雇或面临处罚。

合同制员工或正式员工可基于第87732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理由被解雇或处罚。

Section § 876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董事会通过停职最长一年的方式来惩戒某人。董事会还可以选择在停职期间减少或取消他们的薪水。

董事会可施加以下处罚之一:
(a)CA 教育 Code § 87668(a) 停职最长一年。
(b)CA 教育 Code § 87668(b) 停职最长一年,并在停职期间减少或丧失报酬。

Section § 876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理事会负责决定合同制员工或正式员工是否应被解雇或处罚。他们还必须决定施加何种类型的处罚(如果有的话)。此外,理事会将根据另一项法律,即第 (87672) 条,决定他们的决定是立即生效还是延迟生效。

理事会应决定合同制员工或正式员工是否应被解雇或处罚。如果员工将被处罚,理事会应决定这些处罚的性质。如果员工将被解雇或处罚,理事会应决定该决定是立即执行还是根据第 (87672) 条推迟执行。

Section § 876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意味着,本条中描述的规则和程序不适用于根据第87736条的规定,某人的雇佣被立即暂停的情况。

Section § 87671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如果满足特定条件,合同制或正式员工可以被解雇或处罚。首先,员工必须按照既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其次,学校的管理委员会需要审查所有评估报告,以及学区总监和(如果相关)社区学院院长的建议。最后,委员会应在正式会议上审议这些评估和建议,然后再决定是否解雇或处罚。

如果存在第87732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理由,并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制或正式员工可被解雇或处罚:
(a)CA 教育 Code § 87671(a) 员工已按照根据本条规定制定的标准和程序接受评估。
(b)CA 教育 Code § 87671(b) 学区管理委员会已收到所有评估报告,其中考虑了可能导致解雇或处罚的事件。
(c)CA 教育 Code § 87671(c) 学区管理委员会已收到学区总监的建议,并且,如果该员工在社区学院工作,则还收到了该社区学院院长的建议。
(d)CA 教育 Code § 87671(d) 学区管理委员会已在委员会的合法会议上审议了评估报告和建议。

Section § 87672

Explanation

如果校董会想要解雇或处罚一名合同制员工,他们必须向该员工提供一份书面声明。这份声明会解释他们的决定以及背后的原因。声明可以直接交给员工,也可以通过挂号信寄到他们最后知道的地址。

校董会可以将解雇或处罚的开始时间推迟最多一年,前提是员工履行了他们的法律职责。在这个考察期结束后,校董会会决定是执行该决定还是完全取消。

如果理事会决定解雇或处罚合同制或正式员工,应向该员工递交一份经正式签署和核实的书面声明,其中阐明理事会完整而明确的决定及其理由。
该书面声明应通过亲自送达给员工,或通过美国挂号邮件邮寄至学区所知的该员工最后地址的方式递交。
理事会可以推迟解雇或施加处罚决定的生效日期,期限不超过一年,但员工须履行其根据法规以及学区的规章制度确定的法律责任。在此考察期结束时,该决定应生效或由理事会永久撤销。

Section § 87673

Explanation

如果员工不同意理事会做出的决定,他们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理事会、他们所在学区的总监以及他们学院的院长。此通知必须在收到决定通知后的30天内提交。

如果员工对理事会的决定或其理由有任何异议,员工应在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理事会、雇佣该员工的学区总监以及员工任职学院的院长,表明其异议。

Section § 87674

Explanation

员工提出听证请求后,学区理事会有30天时间与员工就解决问题的仲裁员达成一致。一旦选定仲裁员,双方必须签署书面协议以确认他们的选择,并将其记录在理事会备案。此后,仲裁员将对案件拥有完全且专属的控制权。

在学区理事会收到员工听证要求后的30天内,员工和理事会应就一名仲裁员达成一致,以审理该事项。当就仲裁员达成一致时,员工和理事会应将由员工和理事会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协议确认书载入理事会记录。该确认书载入后,仲裁员将对该事项拥有完全且唯一的管辖权。

Section § 876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仲裁员在处理与员工解雇或处罚相关的程序时应遵循的步骤。证据开示(即交换法律信息和证据的过程)比通常情况更广泛,并遵循类似于民事法庭案件的规则。所有证据开示必须在听证会前一周完成。仲裁员将决定是否有正当理由处罚或解雇员工,如果确定有,他们将决定具体的处罚和执行时间。 证人必须宣誓作证,并且不允许提供关于通知提交日期四年多以前发生的事件的证据或证词。管理委员会保存的记录可以用作证据,但决定不能基于四年多以前发生的事件。

Section § 8767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仲裁员决定推迟执行他们的裁决,那么该延期何时结束也由仲裁员来决定。

Section § 87677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地区负责承担与仲裁程序相关的仲裁员费用和开支。但是,如果雇员聘请自己的律师,或带来证人或证据,他们必须自行支付这些费用。

地区应单独支付仲裁员的费用和开支,以及由仲裁员确定的程序费用。“程序费用”不包括雇员为其律师、证人或代表其本人准备或提交证据所支付的任何费用。

Section § 87678

Explanation
如果学区理事会和员工在30天内未能就仲裁员达成一致,理事会必须请求行政听证办公室指派一名行政法法官来处理此案。

Section § 87679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法官应如何进行法律程序。证据开示程序——即当事人收集证据的阶段——在此处比通常情况更广泛,允许当事人享有与民事诉讼中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所有证据收集工作必须在听证会前至少一周完成。此外,任何送达给员工的书面通知都被视为正式指控,而员工的回应则被视为其正式辩护。

Section § 87680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行政法法官在决定雇员是否应被解雇或处罚方面的作用。如果法官认定有理由,他们不仅会决定处罚,还会决定处罚何时生效。证据和证词必须基于近期事件,因为任何超过四年的事项都不能被考虑。所有证人必须宣誓或确认作证。此外,管理委员会定期保存的记录可用作证据,但同样仅限于过去四年内的事件。

Section § 87681

Explanation
如果行政法法官决定暂缓执行其裁决,那么只有该法官才能在之后决定终止该暂缓。

Section § 87682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如果学校董事会或相关雇员提出请求,仲裁员或行政法法官的裁决可以由法院审查。法院将重新审视证据,运用自己的判断,而不是依赖之前的裁决。这些法院审查案件在日程安排上优先于大多数其他案件,但较旧的或法律特别优先的案件除外。

仲裁员或行政法法官(视情况而定)的裁决,经管理委员会或雇员任何一方申请,可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其方式与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5章(自第11500条起)作出的行政法法官裁决相同。法院在审查时,应对证据行使其独立判断权。该程序应在最早的可能日期安排听证,并应优先于所有其他案件,但同类较旧的案件以及法律规定享有特殊优先权的案件除外。

Section § 87683

Explanation
如果学区与行政听证办公室进行听证程序,学区需要负责支付由此产生的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