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学院、教育设施设计施工合同
Section § 8170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社区大学在建设项目中使用设计-建造流程。设计-建造意味着一个实体同时负责设计和施工,这可以加快项目进度、控制成本并降低风险。该法律还确保项目中的每个参与者都清楚自己的角色,并旨在将部分财务风险转移给承担工作的公司。然而,它不会取代传统的招标流程,也不会改变公共机构或承包商的法律义务。此外,这些项目的资金可以分阶段处理。
Section § 81701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与社区大学项目相关的具体术语。它将“最佳价值”定义为一种衡量质量的方式,使用价格和特性等标准,并由社区大学学区决定。它还将“设计-建造”定义为一种流程,其中一个实体负责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最后,它解释说“设计-建造实体”是一个能够为此类项目提供所需承包、建筑和工程服务的组织。
Section § 81702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社区学院区在新建设施成本超过250万美元时,使用设计-建造合同。学区理事会必须认定设计-建造方法在降低成本、加快完工或实现常规流程无法达成的项目特色方面更具优势。
在项目启动前,他们必须评估传统方法和设计-建造方法,通过一项决议,并确保州政府机构批准项目概述的要求。
Section § 81703
当加州社区学院学区想要进行设计-建造项目时,必须遵循一个结构化的流程。首先,学区理事会会发布一份提案请求书(RFP),其中概述项目细节,例如建筑规模和具体要求。加州持牌设计专业人员必须准备这些规范和计划,并且RFP不得包含教育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营合同。RFP应说明提案将如何评估,是根据成本还是其他因素,以及是否允许与投标人进行讨论或谈判。学区必须根据另一条款中的标准对设计-建造实体进行预审。自2020年7月1日起,这些实体必须承诺使用熟练且受过培训的劳动力,除非有特定的劳工协议。
Section § 81704
本法律条款主要针对加州社区学院项目中的“设计-建造”合同。它规定这些实体必须为设计和施工工作提供适当的担保和保险。支付和履约担保应遵循由总务部制定的统一表格。未列出的分包合同必须按照社区学院区设定的程序授予,这包括发布公开通知和设定授予日期。
分包商享有现有公共合同法规定的保护,如果涉及履约和支付担保,保留金的扣留比例不得超过5%。未能提供所需担保的分包商可能会面临更高的扣留比例。“设计-建造”实体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使用证券代替扣留进度款。对于2012年之前的合同,必须建立劳工合规计划,除非存在集体谈判协议;而2012年至2020年期间授予的合同则必须遵守特定的劳动法要求。
Section § 81705
这项法律规定了社区学院采用“设计-建造”模式进行建设项目的一些指导原则。设计-建造方必须遵守社区学院学区设定的具体质量和设计标准,任何改动都需要书面许可。学区理事会建议聘请建筑师或工程师来确保这些标准得到遵守。此外,学区会聘用一名独立的检查员来监督项目的完整性,该检查员不得与承包商有任何关联。未经总服务局批准设计和施工安全,任何工程都不能开工。设计-建造公司有责任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建设,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Section § 81707
加州使用设计-建造方式进行建设项目的社区学院区理事会,必须在项目竣工时向立法分析师提交一份详细报告。该报告必须在项目竣工后60天内提交,并将有助于评估设计-建造方法。报告需包含设施类型和规模、选定的承包商、项目预计与实际时间表和成本,以及与其他不同方式完成的项目的质量比较等详细信息。此外,还必须包括任何书面异议或《劳动法》违规情况,以及对相关调查结果和成果的评估。目的是决定设计-建造方式是否应继续使用或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