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用地建筑标准
Section § 81050
本法律定义了哪些建筑符合社区学院“学校建筑”的条件。它包括任何用于或旨在用于社区学院的建筑,这些建筑由各种政府实体建造,例如州、市、县、区、区域中心,甚至联邦政府。
Section § 81050.5
这项法律明确了在教育法规的特定条款中,哪些不被视为“学校建筑”。具体来说,它指出社区学院学区用作住宅的建筑不属于这些目的的学校。这包括学生宿舍,以及可能供教师或雇员及其家人居住的住所。此外,如果社区学院学区提出请求,总务部必须批准这些学生宿舍的规划。
Section § 81051
如果一栋列入国家历史名胜名录的校舍将用于社区学院用途,它必须按照被称为《菲尔德法案》的特定安全标准进行翻新。但是,如果符合特定条件,翻新可以遵循州建筑师制定的替代法规。
此外,如果建筑物不符合这些《菲尔德法案》标准,社区学院学区必须举行公开听证会,讨论翻新提案并征求公众意见,然后才能做出决定。
Section § 81052
2006年7月1日之后,加州社区学院校园内任何新建、重建、改造或扩建的校舍,都必须遵守《菲尔德法案》的标准,或者遵守由加州建筑标准委员会制定的《加州建筑标准规范》。
Section § 81053
Section § 81054
这项法律要求立法分析师办公室分析总务部和社区学院完成社区学院建设项目所需的时间。分析结果应于2009年3月1日前报告给立法机关和州长。
报告发布后,一个由各方代表组成的工作组将审查现有流程并提出改进建议。这些建议应侧重于确保社区学院设施建设安全、及时且经济高效。他们将为各项任务制定具体的时间目标,并评估总务部是否需要更多资源。最终建议应于2009年12月31日前提交给多个政府委员会和利益相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