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至十二年级幼儿园至十二年级学校设施财政规定
Section § 101130
本条允许州发行和出售最高七十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学校建设和基础设施项目。这些债券是第1章授权的更大一批债券的一部分,不包括任何正在再发行的债券。这些债券的资金也将用于偿还某些政府开支。财务长负责根据州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的决定,在需要时分批出售这些债券,以支持学校建设开支。
Section § 101131
州立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由州长、司库等州高级官员组成,他们无偿任职,负责处理学校建设的财务事宜。司库是委员会主席,多数成员同意才能做出决定。一些州议员作为顾问加入,并拥有调查权。财政局长根据需要向委员会提供帮助,总检察长则提供法律咨询。
Section § 101132
Section § 101133
本法律条款规定了在加州发行债券以资助学校建设和改善的流程。当州拨款委员会提出请求时,州学校建筑财务委员会必须决定是否需要或希望发行债券,以及应发行多少金额。他们不必一次性发行所有债券,这个过程可以根据需要分阶段进行。
州拨款委员会的请求必须附带一份说明,详细列出法律相关章节中概述的当前和未来的资金需求。
Section § 101134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除了收取常规的州政府收入外,还会额外收取一笔钱。这笔额外的钱专门用于偿还州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有负责收取收入的官员都必须确保这笔钱被收上来。
Section § 101135
这项法律允许从加州的一般基金中自动划拨特定资金,用于支付两项主要开支:首先,是偿还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当它们到期时。其次,是资助第101138条中规定的活动,不受财政年度限制。
Section § 101136
这项法律允许州拨款委员会向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申请贷款,以帮助开展其项目。贷款金额不能超过已批准用于这些项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州拨款委员会必须签署所有必要文件以获得并偿还贷款,并且任何借入的资金都将根据本章的指导方针使用。
Section § 10113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司库在出售根据联邦法律享有免税利息的债券时,管理独立的账户。如果设定了条件以保持这种免税地位,司库可以使用债券收益来支付任何必要的费用,或采取联邦法律要求的行动以维持税收优惠。这种管理有助于州政府从联邦税法中获益。
Section § 10113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政部长暂时从加州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以支持学校建设项目。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已授权但尚未售出的学校债券的价值。这笔借出的资金将存入2016年州立学校设施基金,以备不时之需。当债券售出后,这笔借出的资金以及它可能赚取的任何利息都必须偿还给普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