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7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发行和出售高达 16.5 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高等教育项目并支付某些周转基金的开支。这些债券是州政府的一项有担保义务,这意味着加利福尼亚州承诺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州财政部长负责根据需要,在不同时间出售这些债券,以支付各种与教育相关的开支。

(a)CA 教育 Code § 100700(a) 根据第 1 章(自第 100600 条起)授权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总额中,总额为十六亿五千万美元($1,650,000,000)的债券,不包括根据第 100755 条发行的任何再融资债券的金额,或其中必要的部分,可以发行和出售,以提供用于执行本章所述目的的资金,并根据《政府法典》第 16724.5 条偿还一般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这些债券一旦出售,应构成加利福尼亚州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加利福尼亚州的全部信用和信誉在此承诺,用于按时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届时本金和利息将到期应付。
(b)CA 教育 Code § 100700(b) 根据本条,财政部长应在为满足拨款所需的支出而必要的不同时间,出售根据第 67353 条设立的高等教育设施融资委员会授权的债券。

Section § 10071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债券的处理方式。这些债券属于2002年高等教育资本支出债券基金,用于资助加州高等教育机构的项目。法律指出,这些债券将遵循另一项关于一般义务债券的现有法律规定,但其中有一条是例外。

负责这些教育项目的州机构在管理这些资金时,被赋予了“委员会”的角色。这些债券的资金将用于加州大学和学院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或现有校区以及其他设施。

(a)CA 教育 Code § 100710(a) 本章授权的债券应按照《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章第四节(自第16720条起))的规定编制、签署、发行、出售、支付和赎回,且该法的所有规定,除《政府法典》第16727条外,均适用于这些债券和本章,并特此并入本章,如同在本章中全文载明一样。
(b)CA 教育 Code § 100710(b) 为《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之目的,每个管理2002年高等教育资本支出债券基金拨款的州机构,被指定为根据本章获得资金的项目的“委员会”。
(c)CA 教育 Code § 100710(c) 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收益,应可用于资助加利福尼亚大学、第92200条中提及的学院、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和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用于现有或新建校区的建设,以及各自的校外中心、联合使用设施和跨部门设施,如本章所规定。

Section § 100720

Explanation

高等教育设施财政委员会只能允许发行债券,为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法案中批准的项目提供资金。委员会必须决定为这些项目发行债券是否必要或可取,并确定发行金额。他们可以分阶段发行和出售债券,而不是一次性全部发行。

根据第67353条设立的高等教育设施财政委员会,仅在为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法案中明确授权的本章所述目的的拨款提供资金所需的范围内,方可授权根据本章发行债券。根据该立法指示,委员会应确定为实现本章所述目的,是否必要或可取发行根据本章授权的债券,如果是,则确定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可以授权和出售连续发行的债券,以逐步实施这些行动,并且无需一次性出售所有授权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100725

Explanation

每年,加州除了常规的州收入外,还会额外征收一笔款项,用于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这项法律要求所有相关官员,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必须确保征收这笔额外款项。

每年,除州普通收入外,应以与其他州收入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征收一笔用于支付每年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款项。所有依法负责征收收入的官员均有责任采取并执行为征收该额外款项所需的一切行动。

Section § 10073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州财政总库每年将自动从普通基金中拨出足够的资金,以支付两项主要费用。首先,它将支付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当它们到期时。其次,它将为第100745条的要求提供资金,而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现从州财政总库的普通基金中,为本章目的拨款,其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教育 Code § 100730(a) 每年为支付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需的款项,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b)CA 教育 Code § 100730(b) 为执行第100745条所需的款项,不考虑财政年度进行拨款。

Section § 100735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法律中先前指定的董事会,向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申请贷款,以资助与本章相关的活动。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已获授权出售但尚未售出的债券金额。董事会负责完成所有必要的文件工作,以获得并偿还贷款。贷出的资金必须存入指定基金,并按照本章规定使用。

Section § 10074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务长以某种方式处理特定债券,使其在联邦法律下保持免税。如果这些债券附有法律意见书,确认其利息在联邦层面无需纳税,财务长可以为债券资金及其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他们还可以使用这些收益来支付任何必要的联邦费用或罚款,以确保债券保持免税状态,并为州资金争取任何其他联邦利益。

尽管本章或《州普通义务债券法》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财务长根据本章出售的债券附有债券律师意见书,旨在说明债券利息出于联邦税收目的被排除在总收入之外,但须符合指定条件,则财务长可以为债券收益的投资以及这些收益的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财务长可以使用或指示使用这些收益或投资收益,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的回扣、罚款或其他款项,或采取与这些债券收益的投资和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行动,以维持这些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为本州资金争取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优势。

Section § 1007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长从加州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通过债券销售来帮助资助高等教育建设项目。任何借出的资金,一旦债券售出,必须连同利息一并返还给普通基金。

当大学或学院申请这些债券资金时,它们必须提交一份五年资本项目计划,其中优先考虑抗震安全改进。特别是对于加州社区学院,它们的申请必须反映全州范围的需求和优先事项。

(a)CA 教育 Code § 100745(a) 为执行本章规定之目的,财政部长可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一笔金额,该金额不得超过高等教育设施财政委员会已授权出售的、为执行本章规定之目的而发行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任何提取的金额应按照本章规定存入2002年高等教育资本支出债券基金。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任何资金,应从为执行本章规定之目的而出售债券所得的款项中,连同该资金在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本应获得的利息金额,一并返还至普通基金。
(b)CA 教育 Code § 100745(b) 加利福尼亚大学、第92200节中提及的学院、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凡向立法机关和财政部提交的、要求从本次债券发行中获得资金用于本章所述目的的支出请求,均应附有五年资本支出计划。由大学或学院提交的请求应包含一份优先排序表,其中优先列出为显著减少(在该大学或学院看来)被其认定为高优先级的建筑物中的地震危险所需的抗震改造。由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提交的请求应附有五年资本支出计划,该计划应反映社区学院系统的需求和优先事项,并以全州范围为基础进行优先排序。

Section § 10075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来自债券销售溢价和利息的收入,如果存入2002年高等教育资本支出债券基金,就应该保存在该基金中。这笔钱可以通过转入普通基金来抵扣债券利息支出。

Section § 10075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债券可以根据《政府法典》中的具体规定进行再融资或偿还。当选民批准这些债券的首次发行时,他们也批准州政府发行新债券来偿还原始债券或任何先前已再融资的债券。

债券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四章第三部分第6条(自第16780节开始)的规定进行再融资,该条是《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一部分。州选民对本章所述债券发行的批准,包括批准发行任何用于偿还根据本章最初发行的任何债券或任何先前发行的再融资债券的债券。

Section § 1007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不被视为“税收所得”。因此,这笔债券资金的支出不受通常适用于税收所得的规则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