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设施高等教育财政规定
Section § 100700
这项法律允许州政府发行和出售高达 16.5 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高等教育项目并支付某些周转基金的开支。这些债券是州政府的一项有担保义务,这意味着加利福尼亚州承诺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州财政部长负责根据需要,在不同时间出售这些债券,以支付各种与教育相关的开支。
Section § 100710
本法律规定了某些债券的处理方式。这些债券属于2002年高等教育资本支出债券基金,用于资助加州高等教育机构的项目。法律指出,这些债券将遵循另一项关于一般义务债券的现有法律规定,但其中有一条是例外。
负责这些教育项目的州机构在管理这些资金时,被赋予了“委员会”的角色。这些债券的资金将用于加州大学和学院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或现有校区以及其他设施。
Section § 100720
高等教育设施财政委员会只能允许发行债券,为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法案中批准的项目提供资金。委员会必须决定为这些项目发行债券是否必要或可取,并确定发行金额。他们可以分阶段发行和出售债券,而不是一次性全部发行。
Section § 100725
每年,加州除了常规的州收入外,还会额外征收一笔款项,用于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这项法律要求所有相关官员,作为其职责的一部分,必须确保征收这笔额外款项。
Section § 100730
本法律规定,加州州财政总库每年将自动从普通基金中拨出足够的资金,以支付两项主要费用。首先,它将支付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当它们到期时。其次,它将为第100745条的要求提供资金,而不受特定财政年度的限制。
Section § 100735
Section § 100740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务长以某种方式处理特定债券,使其在联邦法律下保持免税。如果这些债券附有法律意见书,确认其利息在联邦层面无需纳税,财务长可以为债券资金及其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他们还可以使用这些收益来支付任何必要的联邦费用或罚款,以确保债券保持免税状态,并为州资金争取任何其他联邦利益。
Section § 100745
这项法律允许财政部长从加州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通过债券销售来帮助资助高等教育建设项目。任何借出的资金,一旦债券售出,必须连同利息一并返还给普通基金。
当大学或学院申请这些债券资金时,它们必须提交一份五年资本项目计划,其中优先考虑抗震安全改进。特别是对于加州社区学院,它们的申请必须反映全州范围的需求和优先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