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至十二年级幼儿园至十二年级学校设施财政规定
Section § 100625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发行和出售价值高达114亿美元的债券。所产生的资金将用于资助本章所述的目的并偿还某些费用。这些债券是州政府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其偿付由加利福尼亚州的充分信任和信用作担保。
州学校建筑财务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些债券的出售,财政部长将根据需要出售这些债券,以满足与学校相关的支出的资金需求。
Section § 100627
Section § 100630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本章相关债券的处理方式。这些债券将根据《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现有的规定进行管理,该法的所有条款(除一个特定条款外)均适用于此。它还明确指出,州拨款委员会负责管理与2002年州学校设施基金相关的资金。
Section § 100632
Section § 100634
Section § 100635
本法律条款规定,尽管有其他规定,一笔特定金额的资金将自动从加州的主要财政账户中拨出,用于支付两项开支:首先,每年需要支付的、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类似于贷款)款项;其次,为执行法律中提及的第100640条所需的任何资金,且这笔资金的使用没有时间限制。
Section § 100636
本法律允许州拨款委员会向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申请短期贷款,以资助本章下的项目。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之前批准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价值。委员会必须填写所有必要的文件,以获得并偿还贷款。一旦收到,贷款资金将存入一个基金,供委员会根据本章的指导方针使用。
Section § 100638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务长以某种方式处理特定债券,使其在联邦法律下保持免税。如果这些债券附有法律意见书,确认其利息在联邦层面无需纳税,财务长可以为债券资金及其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他们还可以使用这些收益来支付任何必要的联邦费用或罚款,以确保债券保持免税状态,并为州资金争取任何其他联邦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