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发行和出售价值高达114亿美元的债券。所产生的资金将用于资助本章所述的目的并偿还某些费用。这些债券是州政府的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承诺,其偿付由加利福尼亚州的充分信任和信用作担保。

州学校建筑财务委员会负责监督这些债券的出售,财政部长将根据需要出售这些债券,以满足与学校相关的支出的资金需求。

(a)CA 教育 Code § 100625(a) 根据第1章(自第100600条起)授权发行和出售的债券总额中,总额为一百一十四亿美元($11,400,000,000)的债券(不包括根据第100644条发行的任何再融资债券的金额),或其中必要的部分,可以发行和出售,以提供用于执行本章所述目的的资金,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6724.5条偿还普通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这些债券一经出售,即构成加利福尼亚州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加利福尼亚州的充分信任和信用特此承诺,以准时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b)CA 教育 Code § 100625(b) 根据本条,财政部长应在为满足拨款所需的支出而必要的不同时间,出售由根据第15909条设立的州学校建筑财务委员会授权的债券。

Section § 100627

Explanation
本节介绍了州立学校建筑财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能。该委员会由几位高级州政府官员组成,他们无偿任职,负责监督学校建筑的财务事宜。委员会由司库长领导,另有立法机关成员出席提供建议,只要这些建议不与其自身职责冲突。这些立法机关成员组成一个临时调查委员会,拥有特定的权力和职责。财政局长为委员会提供支持,总检察长则提供法律指导。

Section § 1006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本章相关债券的处理方式。这些债券将根据《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现有的规定进行管理,该法的所有条款(除一个特定条款外)均适用于此。它还明确指出,州拨款委员会负责管理与2002年州学校设施基金相关的资金。

(a)CA 教育 Code § 100630(a) 本章授权的债券应按照《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章第四章(自第16720条起))的规定进行准备、签署、发行、出售、支付和赎回,且该法的所有规定,除《政府法典》第16727条外,均适用于这些债券和本章,并特此并入本章,如同在本章中全文载明。
(b)CA 教育 Code § 100630(b) 就《州一般义务债券法》而言,州拨款委员会被指定为“委员会”,负责管理2002年州学校设施基金。

Section § 100632

Explanation
州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根据州拨款委员会的请求,并基于资助学校相关项目的需要,审查是否需要发行债券。如果需要,他们会决定发行和出售多少债券。债券可以分批发行;他们不必一次性出售所有债券。

Section § 10063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政府每年在征收常规州税的同时,征收额外款项,以支付债券债务。负责征收收入的官员必须确保征收到这笔额外款项,每年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Section § 1006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尽管有其他规定,一笔特定金额的资金将自动从加州的主要财政账户中拨出,用于支付两项开支:首先,每年需要支付的、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类似于贷款)款项;其次,为执行法律中提及的第100640条所需的任何资金,且这笔资金的使用没有时间限制。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兹从州财政总库的普通基金中,为本章之目的,拨款一笔款项,其总额将等于以下各项之和:
(a)CA 教育 Code § 100635(a) 每年所需款项,用于支付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当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
(b)CA 教育 Code § 100635(b) 为执行第100640条所需款项,拨款不考虑财政年度。

Section § 100636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州拨款委员会向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申请短期贷款,以资助本章下的项目。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之前批准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价值。委员会必须填写所有必要的文件,以获得并偿还贷款。一旦收到,贷款资金将存入一个基金,供委员会根据本章的指导方针使用。

州拨款委员会可请求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根据《政府法典》第16312条,从统筹资金投资账户或任何其他经批准的临时融资形式中提供贷款,以执行本章。请求的金额不得超过委员会已通过决议授权出售的、为执行本章目的而未售出债券的金额。委员会应签署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要求的任何文件,以获得并偿还该贷款。任何贷出的款项应存入基金,由委员会依照本章规定进行分配。

Section § 10063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财务长以某种方式处理特定债券,使其在联邦法律下保持免税。如果这些债券附有法律意见书,确认其利息在联邦层面无需纳税,财务长可以为债券资金及其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他们还可以使用这些收益来支付任何必要的联邦费用或罚款,以确保债券保持免税状态,并为州资金争取任何其他联邦利益。

尽管本章或《州普通义务债券法》有任何其他规定,如果财务长根据本章出售的债券附有债券律师意见书,旨在说明债券利息出于联邦税收目的被排除在总收入之外,但须符合指定条件,则财务长可以为债券收益的投资以及这些收益的投资收益设立单独账户。财务长可以使用或指示使用这些收益或投资收益,以支付联邦法律要求的回扣、罚款或其他款项,或采取与这些债券收益的投资和使用相关的任何其他行动,以维持这些债券的免税地位,并为本州资金争取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优势。

Section § 100640

Explanation
本法允许财政部主任在需要时,临时从普通基金中借款,用于支持州学校设施。他们可以提取的金额上限是已获批准但尚未出售的债券的等额资金。这笔钱将存入一个专门用于学校设施的基金。一旦债券售出,所借资金及其本应赚取的利息必须归还给普通基金。

Section § 1006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通过出售债券获得的额外资金,例如溢价或利息,必须存放在2002年州立学校设施基金中。这笔资金随后可以转入普通基金,以帮助支付债券利息的费用。

Section § 100644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了债券可以根据《政府法典》中的具体规定进行再融资或偿还。当选民批准这些债券的首次发行时,他们也批准州政府发行新债券来偿还原始债券或任何先前已再融资的债券。

债券可以根据《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四章第三部分第6条(自第16780节开始)的规定进行再融资,该条是《州一般义务债券法》的一部分。州选民对本章所述债券发行的批准,包括批准发行任何用于偿还根据本章最初发行的任何债券或任何先前发行的再融资债券的债券。

Section § 1006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不被视为“税收所得”。因此,这笔债券资金的支出不受通常适用于税收所得的规则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