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设施大学财政规定
Section § 101050
《教育法典》的这一节允许发行和出售最高达15.8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特定的教育目的并偿还某些州基金。这些债券由加利福尼亚州的全部财政承诺作担保,确保其合法性和偿还。州财政部长负责在必要时分批出售这些债券,以满足高等教育委员会设定的财政要求。
Section § 101051
本法律规定了本章债券的处理方式,具体遵循《州一般义务债券法》中列出的规则,但有一项例外情况是由于存在冲突。每个处理2006年大学基本建设债券基金拨款的州机构,都将作为相关项目的“委员会”。这些债券的资金可用于支持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和特定学院的建设项目,包括新校区和联合设施的建设。
Section § 101052
本节解释说,高等教育设施财政委员会只能发行债券,为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的项目提供资金。委员会决定是否需要或适宜发行这些债券,并确定应发行和出售的金额。他们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发行债券,并且不必一次性全部出售。
Section § 101053
Section § 101054
这项法律规定,从加州的总基金中拨出资金,用于支付特定的财政义务。首先,它用于支付根据本章发行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其次,它提供执行第101057条所需的资金,并且这笔拨款不考虑每年的财政预算。
Section § 101055
Section § 101056
如果司库出售的债券根据联邦法律是免税的,他们可以为债券资金和投资这些资金所产生的任何利润设立单独账户。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处理联邦要求,例如支付罚款,或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确保债券保持免税地位,并为州资金获取联邦法律下的任何其他利益。
Section § 101057
本节允许财政部长暂时从普通基金中调拨资金,以未售出的授权债券作为担保,用于支持高等教育设施项目。一旦债券售出,这笔资金必须连同利息一并返还给普通基金。
此外,当大学或学院为这些项目申请资金时,它们必须提交一份详细的五年计划。该计划需要概述并优先安排建筑物的抗震改造,重点关注最关键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