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1001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发行总额近29.9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特定的教育项目。这些债券被视为州的坚实义务,意味着加利福尼亚州全权负责连本带息地偿还。州财政部长负责根据高等教育设施财政委员会的授权,在需要时出售这些债券,以支付产生的费用。

(a)CA 教育 Code § 100125(a) 总额为二十九亿八千七百零三万五千美元($2,987,035,000)的债券,不包括根据第100175条发行的任何再融资债券的金额,或其中必要的部分,可以发行和出售,以提供资金用于执行本章所述的目的,并根据《政府法典》第16724.5条偿还普通义务债券费用周转基金。这些债券一旦出售,将构成加利福尼亚州的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加利福尼亚州的全部信用和信誉在此承诺,用于按时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直至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
(b)CA 教育 Code § 100125(b) 根据本条,财政部长应出售根据第67353条设立的高等教育设施财政委员会授权的债券,在为支付拨款所需开支而必要的不同时间进行。

Section § 10013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延续了州立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州长和司库等高级州官员组成,负责管理学校建设的财务事宜。委员会成员无偿服务,且必须有多数成员在场才能做出决定。司库担任主席。两名参议员和两名众议员将向委员会提供建议,前提是不与他们的立法职责冲突。这些立法者还作为具有特定权力的临时调查委员会。财政局长为委员会提供支持,总检察长则提供法律咨询。

州立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根据第15909条设立,由州长、审计长、司库、财政局长和公共教育总监或其指定代表组成,所有成员均无偿任职,且多数成员构成法定人数,为本章目的继续存在。司库应被指定担任委员会主席。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两名参议员,以及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两名众议员,应与委员会会面并提供建议,只要其咨询参与不与其作为立法机关成员的各自职位相冲突。为本章目的,立法机关成员应组成一个关于本章主题的临时调查委员会,并且,作为该委员会,应拥有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规则赋予此类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财政局长应向委员会提供其可能需要的协助。州总检察长应担任委员会的法律顾问。

Section § 10013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某些与教育相关的债券是如何管理的。这些债券是根据一套特定的州法规,即《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来处理的。州拨款委员会负责这些债券,特别是用于学校建设项目的债券。此外,不同的州机构在处理1996年高等教育资本支出债券基金的资金时,被视为其各自项目的主要主管机构。

(a)CA 教育 Code § 100135(a) 本章授权的债券应按照《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四部第三章第4章(自第16720条起))的规定编制、签署、发行、出售、支付和赎回,且该法的所有规定适用于这些债券和本章,并特此并入本章,如同在本章中全文列出一样。
(b)CA 教育 Code § 100135(b) 就《州一般义务债券法》而言,州拨款委员会被指定为“委员会”,负责管理州学校建设租赁-购买基金。
(c)CA 教育 Code § 100135(c) 就《州一般义务债券法》而言,每个管理1996年高等教育资本支出债券基金拨款的州机构,就被指定为负责由这些拨款资助的项目的“委员会”。

Section § 10014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发行债券以资助学校和高等教育设施项目的流程。当州拨款委员会提出请求时,州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将决定是否需要发行债券来资助特定章节中列出的项目。债券可以分批逐步发行,而非一次性全部发行。同样,高等教育设施财务委员会可以根据立法机关《预算案》的指示发行债券,特别是针对第100120节中列出的项目。同样,债券可以分批逐步发行,而不是一次性全部发行。

(a)CA 教育 Code § 100140(a) 州拨款委员会不时提出请求后,并附有已作和将作拨款的说明,用于第100015、100020、100025、100030和100035节所述目的,根据第15909节设立的州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应确定是否需要或适宜根据本章授权发行债券以资助这些拨款,如果是,则确定应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可授权并出售连续发行的债券以逐步资助这些拨款,并且无需一次性出售所有获授权发行的债券。
(b)CA 教育 Code § 100140(b) 根据第67353节设立的高等教育设施财务委员会仅在必要范围内授权根据本章发行债券,以资助第100120节所述目的的拨款,这些拨款须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明确授权。根据该立法指示,委员会应确定是否需要或适宜根据本章授权发行债券以执行第100120节中规定的行动,如果是,则确定应发行和出售的债券金额。可授权并出售连续发行的债券以逐步执行这些行动,并且无需一次性出售所有获授权发行的债券。

Section § 1001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在征收常规州收入的同时,必须额外征收一笔款项,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有相关官员都有责任确保征收这笔额外款项。

每年除州普通收入外,应以与其他州收入相同的方式和时间征收一笔用于每年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款项。所有依法负责征收收入的官员都有责任采取并执行为征收该额外款项所需的一切行动。

Section § 100150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总基金将自动拨付资金用于两项用途。首先,它将用于支付特定债券到期时的本金和利息。其次,它提供执行第100165条所需的资金,并且这笔拨款不受州常规财政年度的限制。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13340条的规定,兹从州财政总基金中拨款,用于本章目的,金额应等于以下各项的总和:
(a)CA 教育 Code § 100150(a) 每年所需款项,用于支付根据本章发行和出售的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在本金和利息到期应付时支付。
(b)CA 教育 Code § 100150(b) 执行第100165条规定所需的款项,不受财政年度限制地拨款。

Section § 100155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委员会向统筹资金投资委员会申请贷款,以支持本章规定的活动。但申请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为本章目的指定且尚未售出的债券价值。为了获得和偿还贷款,委员会需要完成投资委员会要求的特定文件。一旦借到资金,这些资金必须存入一个专用基金,并按照本章的规定使用。

Section § 10016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州司库为出售债券所得的资金设立单独账户,前提是债券法律顾问建议根据联邦法律,债券利息是免税的。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债券的免税地位。司库可以使用这笔资金支付联邦法律要求的款项或采取必要行动,以维持债券的免税地位,并可能为州资金争取其他利益。

Section § 100165

Explanation

本节解释说,加州财政部长可以批准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指定委员会授权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这些提取的资金将专门用于学校建设和高等教育项目。一旦债券售出,这些资金必须连同利息一并返还给普通基金。

此外,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如果请求与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项目资金,必须提交一份五年资本支出计划。该计划必须优先考虑在2002-03财政年度之前,通过抗震改造来减少地震危险的项目。

(a)CA 教育 Code § 100165(a) 为执行本章规定,财政部长可授权从普通基金中提取一笔或多笔款项,其金额不得超过州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或高等教育设施财务委员会已授权出售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以执行本章规定。任何提取的款项应存入州学校建设租赁-购买基金和1996年高等教育资本支出债券基金。根据本节规定提供的任何资金,应从为执行本章规定而出售债券所得的收益中,连同该资金在集合资金投资账户中可能赚取的利息一并返还至普通基金。
(b)CA 教育 Code § 100165(b) 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向立法机关和财政部提交的任何关于从本次债券发行中拨款用于第100120节所述目的的请求,应附有该大学或学院的五年资本支出计划,并应包含一份时间表,优先安排抗震改造,以在2002-03财政年度之前,根据该大学或学院的判断,显著降低该大学或学院确定为高度优先的建筑物中的地震危险。

Section § 10017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来自债券销售所得的溢价和利息的资金,在存入特定的教育基金后,将被保留在这些基金中。这笔资金随后可以转入普通基金,以帮助支付债券利息开支。

Section § 10017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债券可以根据《政府法典》中的具体规则进行再融资或“偿还”。如果选民批准了最初的债券发行,他们就自动批准了任何未来用于偿还最初债券或之前已偿还债券的债券。

Section § 10018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出售某些债券所得的资金根据《加利福尼亚州宪法》不被视为“税收所得”。因此,这笔债券资金的支出不受通常适用于税收所得的规则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