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教育设施债券法案财政条款
Section § 100125
本法律条款允许加利福尼亚州发行总额近29.9亿美元的债券,用于资助特定的教育项目。这些债券被视为州的坚实义务,意味着加利福尼亚州全权负责连本带息地偿还。州财政部长负责根据高等教育设施财政委员会的授权,在需要时出售这些债券,以支付产生的费用。
Section § 100130
本法律条款延续了州立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州长和司库等高级州官员组成,负责管理学校建设的财务事宜。委员会成员无偿服务,且必须有多数成员在场才能做出决定。司库担任主席。两名参议员和两名众议员将向委员会提供建议,前提是不与他们的立法职责冲突。这些立法者还作为具有特定权力的临时调查委员会。财政局长为委员会提供支持,总检察长则提供法律咨询。
Section § 100135
本法律条款解释了加州某些与教育相关的债券是如何管理的。这些债券是根据一套特定的州法规,即《州一般义务债券法》来处理的。州拨款委员会负责这些债券,特别是用于学校建设项目的债券。此外,不同的州机构在处理1996年高等教育资本支出债券基金的资金时,被视为其各自项目的主要主管机构。
Section § 100140
本法律解释了在加州发行债券以资助学校和高等教育设施项目的流程。当州拨款委员会提出请求时,州学校建设财务委员会将决定是否需要发行债券来资助特定章节中列出的项目。债券可以分批逐步发行,而非一次性全部发行。同样,高等教育设施财务委员会可以根据立法机关《预算案》的指示发行债券,特别是针对第100120节中列出的项目。同样,债券可以分批逐步发行,而不是一次性全部发行。
Section § 100145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在征收常规州收入的同时,必须额外征收一笔款项,用于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所有相关官员都有责任确保征收这笔额外款项。
Section § 100150
本法律条款规定,加利福尼亚州的总基金将自动拨付资金用于两项用途。首先,它将用于支付特定债券到期时的本金和利息。其次,它提供执行第100165条所需的资金,并且这笔拨款不受州常规财政年度的限制。
Section § 100155
Section § 100160
Section § 100165
本节解释说,加州财政部长可以批准从普通基金中提取资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指定委员会授权的未售出债券的金额。这些提取的资金将专门用于学校建设和高等教育项目。一旦债券售出,这些资金必须连同利息一并返还给普通基金。
此外,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如果请求与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项目资金,必须提交一份五年资本支出计划。该计划必须优先考虑在2002-03财政年度之前,通过抗震改造来减少地震危险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