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公平法案定义
Section § 66260.5
本法简单地规定,在此语境下,“残疾”涵盖了《政府法典》另一条款中描述的精神和身体状况。
Section § 66260.6
这项法律规定,在谈论歧视或仇恨犯罪时,它不仅仅指某人实际具有残疾、性别、种族等特定特征。它还包括如果某人被认为具有这些特征,或者他们与被认为具有这些特征的人相关联的情况。
Section § 66260.7
这项法律将“性别”定义为一个人的生理性别,并包括他们的性别认同以及他们如何表达自己的性别。“性别表达”是指一个人呈现和行为的方式,这种方式可能符合也可能不符合社会对他们出生时被指定的生理性别的刻板印象。
Section § 66261.3
这项法律解释,“国籍”或“民族认同”是指一个人的实际或被认定的祖先、民族特征、公民身份,或居住在一个拥有主要宗教或独特宗教身份的国家。如果学生因与其宗教团体(例如犹太教、穆斯林、锡克教、印度教、基督教或佛教)相关的种族、民族或祖先方面的刻板印象或侮辱而受到不公正对待,这就被视为基于其国籍或民族认同的歧视。
Section § 66261.5
本节定义了加州“高等教育机构”的含义。它包括任何提供职业、专业或高等教育的公立或私立学校。此外,它还包括社区学院以及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系统的管理机构。
Section § 66261.7
本节定义了“种族或族裔”,包括血统、肤色、族群认同和族裔背景等多种要素。这有助于明确在法律语境中讨论或分析种族或族裔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Section § 66262
Section § 66262.5
本法律条款定义了“性骚扰”,包括性殴打、性暴力和性剥削,将其视为在教育环境中被禁止的性别歧视形式。它解释说,性暴力涉及未经同意的性行为,例如强奸和性殴打,后者是指未经同意故意触摸私密部位。此外,性剥削是指未经同意利用他人的性优势,例如通过卖淫、贩卖人口,或未经授权录制和分发私密图像。未经同意在私人场所观看他人的私密部位或活动也被视为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