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67302.5(a) 在本节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1)CA 教育 Code § 67302.5(a)(1) “加字幕”或“字幕”指与教学材料的口语音频部分相对应并同步显示的文本。
(2)CA 教育 Code § 67302.5(a)(2) “电子格式”指包含教学材料的计算机文件或其他数字媒体,其本身未加字幕,但可使用市售技术从中创建加字幕格式。
(3)CA 教育 Code § 67302.5(a)(3) “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或上述任何机构的任何校区或地点。
(4)CA 教育 Code § 67302.5(a)(4) “教学材料”指任何视听作品,其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7篇第101节,主要为高等教育学生使用而创作和出版,并且是残疾学生所修读课程取得成功所必需的。哪些材料“为学生取得成功所必需”的决定,应由课程教师与根据 (b) 款提出请求的官员协商,并根据 (i) 款发布的指南作出。“教学材料”包括根据第66409节开发或获取的构成数字开源教科书及相关材料的视听作品。
(5)CA 教育 Code § 67302.5(a)(5) “出版商”指任何从事教学材料销售业务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无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且其拥有或控制该材料的部分或全部版权。“出版商”不包括任何州或其他政府机构的下属单位,但加利福尼亚州除外。
(6)CA 教育 Code § 67302.5(a)(6) “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传输和电子邮件。
(b)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b)
(1)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b)(1) 出版供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的学生使用或教师在课堂演示中使用的教学材料的出版商,应在机构代表该机构的学生或教师提出请求后,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教育 Code § 67302.5(b)(1)(A) 通过提供互联网密码、交付磁盘或文件,或以任何其他适当方式,直接向学生或教师提供教学材料的加字幕格式访问权限。
(B)CA 教育 Code § 67302.5(b)(1)(B) 向机构提供教学材料的加字幕格式。
(C)CA 教育 Code § 67302.5(b)(1)(C) 向机构提供教学材料的电子格式(如果可用),除非机构已拥有该电子格式,并提供一份许可,允许机构创建该材料的加字幕格式,但以出版商有权授予该许可为限。
(2)CA 教育 Code § 67302.5(b)(2) 出版商应根据适用情况,以下列方式回应符合 (c) 款要求的妥善送达的请求:
(A)CA 教育 Code § 67302.5(b)(2)(A) 在收到请求后的 10 个日历日内,出版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机构,说明其打算采取第 (1) 款中三项行动中的哪一项。
(B)CA 教育 Code § 67302.5(b)(2)(B) 如果出版商不拥有教学材料的电子格式,应在根据 (A) 项提供的通知中告知机构该事实。
(C)CA 教育 Code § 67302.5(b)(2)(C) 如果出版商缺乏足够的权利分发或许可机构创建请求所涵盖的部分或全部教学材料的加字幕格式,应在根据 (A) 项提供的通知中告知机构该事实,并在其能力范围内向机构提供以下两项内容:
(i)CA 教育 Code § 67302.5(b)(2)(C)(i) 出版商不控制相关权利的教学材料的电子格式。
(ii)CA 教育 Code § 67302.5(b)(2)(C)(ii) 出版商认为有能力授权创建教学材料加字幕格式的人员的姓名和联系信息。任何有能力授权创建加字幕格式的人员,就本节而言,应被视为该材料的出版商。
(D)CA 教育 Code § 67302.5(b)(2)(D) 如果出版商通知机构将提供电子格式和允许机构创建加字幕格式的许可,则应在根据 (A) 项提供通知后的七个日历日内提供该电子格式和许可。
(A)CA 教育 Code § 67302.5(b)(2)(A) 机构收到通知,说明教学材料的出版商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已提供商业化的带字幕格式。但是,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机构可以继续允许其自己的教师使用机构先前创建的任何带字幕格式。
(B)CA 教育 Code § 67302.5(b)(2)(B) 教学材料的出版商或其他版权所有者通知机构,机构的带字幕格式包含重大错误或遗漏。
(5)CA 教育 Code § 67302.5(b)(5) 收到带字幕格式或根据分节 (b) 的第 (1) 段的子段 (A) 获得带字幕格式访问权限的教师,不得将该带字幕格式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除非是请求该带字幕格式的课堂使用,或根据第 (3) 段,用于教师在根据分节 (b) 提出请求时所隶属机构的其他课程。
(f)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f)
(1)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f)(1) 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校长、加州州立大学系统校长和加州大学系统校长可各自指定一个办公室,或通过协议指定一个单一办公室,以维护出版商联系信息的登记册。根据本分节指定的登记办公室可以是本节分节 (g) 或第 67302 节分节 (g) 中所述的中心。
(2)CA 教育 Code § 67302.5(f)(2) 拟在该州销售教学材料的出版商应向根据第 (1) 段指定的办公室提供其指定处理本节所提请求的办公室或员工的名称和联系信息,或包含该信息的互联网网站。如果出版商未能提供该信息,则根据分节 (b) 提出的请求可发送至出版商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收件人为其权利和许可部门。
(g)CA 教育 Code § 67302.5(g) 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校长、加州州立大学系统校长和加州大学系统校长可在其各自的部门内设立一个或多个中心,以处理根据本节提出的请求。本分节下的中心可以是根据第 67302 节分节 (g) 设立的中心。对于为本分节目的设立或指定的任何中心,均适用以下所有要求:
(1)CA 教育 Code § 67302.5(g)(1) 如果被指定在中心管辖范围内的机构选择以本分节规定的方式处理请求,则应将根据本节提出的所有请求提交给该中心,该中心应将这些请求转达给出版商。
(2)CA 教育 Code § 67302.5(g)(2) 每个中心应尽一切努力协调其部门内的请求。
(3)CA 教育 Code § 67302.5(g)(3) 出版商无需回应由中心代表的机构提出的请求,除非这些请求通过该中心传达。
(4)CA 教育 Code § 67302.5(g)(4) 中心在为中心所代表机构的学生处理所有电子格式和带字幕格式时,应享有与其所代表机构根据分节 (d) 和 (e) 产生的相同权利和义务。
(h)CA 教育 Code § 67302.5(h) 根据分节 (b) 提供的带字幕格式、电子格式的访问权限,或创建带字幕格式的许可,应免除学生、教师或机构首次购买教学材料之外的任何额外费用或版税。
(i)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i)
(1)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i)(1) 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和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可以,并请求加州大学校董会,采纳与本节一致的指南,以实施和管理本节。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采纳这些指南,应解决以下所有问题:
(A)CA 教育 Code § 67302.5(i)(1)(A) 指定被视为“学生成功所需”的材料。
(B)CA 教育 Code § 67302.5(i)(1)(B) 根据分节 (b)、(d) 和 (e) 分发文件和材料的相关程序和标准。
(C)CA 教育 Code § 67302.5(i)(1)(C) 涉及外部网络或出版商与机构之间建立伙伴关系的可能性,以向残疾学生提供教学材料的访问权限,并促进出版商根据分节 (b) 的第 (1) 段的子段 (C) 和第 (3) 段发放许可。
(D)CA 教育 Code § 67302.5(i)(1)(D) 为实现本节目的而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事项。
(2)CA 教育 Code § 67302.5(i)(2) 为第 (1) 款之目的,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和加州大学被鼓励,不时地,在各自管理机构的合理裁量下,召集一个咨询小组,其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应是由出版商指定为与本条规定下的机构有大量交易的代表。
(j)CA 教育 Code § 67302.5(j) 本条规定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出版商制作或提供教学材料的电子格式,如果出版商仅以非计算机可读的形式出售该教学材料。
(k)CA 教育 Code § 67302.5(k) 本
条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将任何带字幕格式的任何版权或版权权益赋予出版商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l)CA 教育 Code § 67302.5(l) 本条规定不应被解释为授权任何教学材料的使用,如果该使用会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征用条款,或构成根据经修订的1976年版权修订法案(美国法典第17卷第101条及后续条款)的版权侵权。
(m)CA 教育 Code § 67302.5(m) 本条规定专门管辖对教学材料带字幕格式的请求,且第67302条不适用于对教学材料带字幕格式的请求。
(n)CA 教育 Code § 67302.5(n)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社区学院,且仅限于各自机构通过适当决议使这些规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