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730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确保了为加州社区学院、加州州立大学以及可能为加州大学的残疾学生提供的服务,达到或超过康复部在1981年7月1日之前所提供服务的水平和质量。但这些院校不被要求以完全相同的方式提供服务。

这些教育机构的管理机构也可以制定规则来支持这项规定。

此外,对于由康复部资助并就读社区学院的盲人学生,所有阅读服务将由康复部直接提供。这些服务必须符合联邦和州法律,并且康复部负责为此目的寻求联邦资金。

由加州社区学院和加州州立大学为残疾学生提供的服务应,而由加州大学提供的服务可,至少应符合康复部在1981年7月1日之前向其客户提供的服务的水平和质量。然而,本章中的任何规定均不要求加州社区学院、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大学以康复部提供这些服务的方式来提供残疾学生服务。
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和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应为其各自的系统,而加州大学校董会可采纳规章以实施本章。
尽管本节或第 (67305) 节有任何其他规定,在康复部资助下就读加州社区学院的盲人学生应由康复部直接提供所有阅读服务。康复部根据本节提供的阅读服务应根据联邦和州法律提供。康复部应根据本节为向盲人学生提供阅读服务寻求联邦资金。

Section § 6730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社区学院和加州州立大学必须制定类似于《车辆法典》中关于残疾人停车的规定。加州大学可以选择这样做。这些规定允许残疾人及其协助者在限时区和咪表停车位停车更长时间,无需付费或出示额外许可证。法律还要求大学和学院为残疾人及其协助者提供免费的访客停车位。设有门禁停车场的校园应帮助那些无法操作门禁的人。社区学院需要使用停车费收入来弥补为残疾人提供停车便利所产生的费用。最后,法律还要求这些学校每两年对其校园进行一次审计,以确保其符合无障碍标准。

(a)CA 教育 Code § 67301(a) 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和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应,且加州大学校董会可,采纳规章制度,规定与《车辆法典》第22511.5条以及《车辆法典》所有其他适用条款中关于残疾人(定义见《车辆法典》第295.5条)和残疾退伍军人(定义见《车辆法典》第295.7条)停车豁免的要求类似的规定。这些规章制度应包括授权在限时停车区无限期停车,以及在任何咪表停车位停车而无需支付任何停车咪表费或出示除《车辆法典》第5007条或第22511.55条规定以外的停车许可证,前提是这些停车位可供公众使用。所采纳的规章制度应授权残疾学生以及为残疾学生提供交通服务的人员在校园设施和场地停车。除本条另有规定外,残疾学生和为残疾学生提供交通服务的人员应被要求出示有效的停车许可证(如适用),以供其就读的校园使用。本条中的任何内容均不禁止采纳旨在为残疾学生和为这些学生提供交通服务的人员提供更大无障碍性的规章制度。
所采纳的规章制度应豁免残疾学生和为这些人员提供交通服务的人员遵守包括但不限于咪表停车位以及指定供学生、教职员工、行政人员和雇员使用的停车设施在内的任何适用停车限制。
(b)CA 教育 Code § 67301(b) 加州大学校董会可提供,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应提供,且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应采纳规章制度,要求每个社区学院区的管理委员会在大学或区的每个校区为残疾人(定义见《车辆法典》第295.5条)、残疾退伍军人(定义见《车辆法典》第295.7条),或根据各部门关于为残疾学生提供服务的政策(以更具包容性者为准)所定义的人员,以及为残疾人提供交通服务的人员免费提供访客停车位。凡在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或社区学院区的任何校区,在由机械门控制的设施中提供指定供残疾人使用的停车位时,该大学或区还应为任何因残疾而无法操作门禁的人员提供便利设施。这些便利设施可通过安排残疾人获得协助操作门禁,或通过大学或区可能设计的其他有效且合理的手段提供。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更换或取消位于这些大学或区校园内专供残疾人使用的特殊停车设施。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社区学院区应利用向社区学院学生和雇员收取的停车费收入,抵消这些区根据本条要求为残疾人提供便利所产生的费用。
(c)CA 教育 Code § 67301(c) 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和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应,且加州大学校董会可,建立程序,以便进行两年一次的审计,以确定各个校区是否符合所有州建筑规范要求,这些要求涉及根据《政府法典》第14679条、加州法规第24篇第2-7102节、联邦法规第24篇第40部分(自第40.1节起)、联邦法规第36篇第1190.31节或其后续条款,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条款(以提供更大残疾人无障碍性者为准)所确定的供残疾学生使用的可用校园停车位的最低百分比的位置和指定。

Section § 673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为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社区学院提供教材的出版商或制造商,向残疾学生提供印刷教材的电子版本。这些电子版本必须保持原有的结构,与盲文翻译和语音合成软件兼容,并在收到书面请求时免费提供。

请求必须证明这些材料是为一名残疾学生购买的,该学生在课程中需要这些材料。这些材料应仅用于个人教育目的,不得为他人复制。非印刷教材在可能的情况下也必须以无障碍格式提供。学院可以将盲文转录材料分享给其他残疾学生。

学院可以设立中心来处理这些材料的请求,出版商必须回应通过这些中心提出的请求。这项法律尊重版权法,不遵守可能违反特定的民法典条款。机构必须制定指导方针,说明实施本法所需的程序和技术可用性。

(a)CA 教育 Code § 67302(a) 出版或制作供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社区学院学生使用的印刷教材的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法人团体,应向该大学、学院或该大学或学院的特定校区提供,供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社区学院的学生使用,经出版商或制造商与学院或校区双方同意的任何印刷教材的电子格式。印刷教材的计算机文件或电子版本应保持印刷教材的结构完整性,应与常用盲文翻译和语音合成软件兼容,并包含必要的更正和修订。印刷教材的计算机文件或电子版本应在收到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书面请求后,不收取额外费用并及时提供给该大学、学院或该大学或学院的特定校区:
(1)CA 教育 Code § 67302(a)(1) 证明该大学、学院或该大学或学院的特定校区已为残疾学生购买了该印刷教材,或证明在该大学、学院或该大学或学院的特定校区就读或注册就读的残疾学生已购买了该印刷教材。
(2)CA 教育 Code § 67302(a)(2) 证明该学生患有残疾,导致其无法使用标准教材。
(3)CA 教育 Code § 67302(a)(3) 证明该印刷教材供该学生使用,与其在该大学、学院或该大学或学院的特定校区注册或选修的课程相关。
(4)CA 教育 Code § 67302(a)(4) 由该大学、学院或该大学或学院的特定校区的残疾学生服务协调员签署,或由该大学、学院或该大学或学院的特定校区负责监督遵守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12101 et seq.)的校区或学院官员签署。
(b)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b)
(a)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b)(a)款中规定的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法人团体还可以要求,除了上述条件外,请求中应包含一份由学生签署的声明,同意以下两点:
(1)CA 教育 Code § 67302(b)(1) 他或她将仅为他或她自己的教育目的使用专门格式的印刷教材电子副本。
(2)CA 教育 Code § 67302(b)(2) 他或她不会复制或复印该印刷教材供他人使用。
(c)CA 教育 Code § 67302(c) 如果学院或大学允许学生直接使用教材的电子版本,磁盘或文件应受版权保护,或学院或大学应采取其他合理预防措施,以确保学生不会违反经修订的1976年《版权修订法案》(17 U.S.C. Sec. 101 et seq.)复制或分发教材的电子版本。
(d)CA 教育 Code § 67302(d) 出版或制作供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社区学院学生使用的非印刷教材的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法人团体,应提供非印刷教材的计算机文件或其他电子版本,供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社区学院的学生使用,遵守(a)款和(b)款中为印刷教材规定的相同条件,当技术可用将这些非印刷教材转换为保持非印刷教材结构完整性并与盲文翻译和语音合成软件兼容的格式时。
(e)CA 教育 Code § 67302(e) 就本节而言:
(1)CA 教育 Code § 67302(e)(1) “教学材料”指主要为高等教育学生使用而编写和出版的教科书及其他材料,这些材料对于残疾学生所修课程的学习成功而言是必需或至关重要的。哪些材料“对于学生的成功是必需或至关重要的”的决定,应由课程教师与根据(a)款第(4)项提出请求的官员协商,并根据(i)款发布的指南作出。“教学材料”不包括非文本的数学和科学材料,除非有商业软件可用,可以将这些材料的现有电子文件转换为与盲文翻译软件或残疾学生替代媒体兼容的格式。
(2)CA 教育 Code § 67302(e)(2) “印刷教学材料”指以书籍或其他印刷形式存在的教学材料。
(3)CA 教育 Code § 67302(e)(3) “非印刷教学材料”指非印刷格式的教学材料,包括需要电子设备才能作为学习资源使用的教学材料,例如但不限于软件程序、录像带和录音带。
(4)CA 教育 Code § 67302(e)(4) “结构完整性”指所有印刷教学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材料文本、侧边栏、目录、章节标题和副标题、脚注、索引、词汇表和参考书目。“结构完整性”无需包括非文本元素,例如图片、插图、图表或图示。如果出版商或制造商与大学、学院或大学或学院的特定校区之间,根据(a)款未能就保留印刷教学材料结构完整性的电子格式达成善意协议,则出版商或制造商应以ASCII文本形式提供教学材料,并应尽可能保留印刷教学材料的结构完整性。
(5)CA 教育 Code § 67302(e)(5) “专用格式”指盲文、音频或数字文本,专供盲人或其他残疾人使用。
(f)CA 教育 Code § 67302(f)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禁止大学、学院或大学或学院的特定校区,仅通过使用根据本节提供的印刷教学材料的电子版本,协助残疾学生将印刷教学材料转录或安排转录成盲文。如果进行了转录,该校区或学院有权与其他残疾学生共享印刷教学材料的盲文副本。
(g)CA 教育 Code § 67302(g) 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校长、加州州立大学系统校长和加州大学系统校长可在各自的部门内设立一个或多个中心,以根据本节处理教学材料电子版本的请求。如果一个部门设立了一个或多个中心,并且中心管辖范围内的学院或校区选择参与该中心,则以下各项适用:
(1)CA 教育 Code § 67302(g)(1) 被指定在中心管辖范围内的学院或校区应将根据(a)款提出的教学材料请求提交给中心,中心应将请求转达给出版商或制造商。
(2)CA 教育 Code § 67302(g)(2) 如果有多个中心,每个中心应尽力协调其部门内的请求。
(3)CA 教育 Code § 67302(g)(3) 教学材料的出版商或制造商应仅对通过指定中心提交的请求予以回应和处理。
(4)CA 教育 Code § 67302(g)(4) 如果出版商或制造商已回应了某个中心或代表某个部门内所有中心提出的教学材料请求,则所有后续的此类教学材料请求应由收到请求的中心满足。
(h)CA 教育 Code § 67302(h)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视为授权任何构成侵犯1976年版权修订法(经修订)(美国法典第17卷第101条及后续条款)项下版权的教学材料使用行为。
(i)CA 教育 Code § 67302(i) 加州社区学院系统、加州州立大学系统和加州大学系统的理事会应各自通过与本节一致的指南,以实施和管理本节。这些指南至少应涵盖以下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67302(i)(1) 指定被视为“学生成功所需或必需”的材料。
(2)CA 教育 Code § 67302(i)(2) 确定根据 (d) 款转换非印刷材料以及根据 (e) 款第 (4) 项转换数学和科学材料的技术可用性。
(3)CA 教育 Code § 67302(i)(3) 根据 (a) 款和 (b) 款分发文件和材料的相关程序和标准。
(4)CA 教育 Code § 67302(i)(4) 为实现本条目的而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事项。
(j)CA 教育 Code § 67302(j) 未能遵守本条要求,即构成违反《民法典》第 54.1 条。
(k)CA 教育 Code § 67302(k) 本条不适用于机构请求提供字幕格式的教学材料,其中字幕格式定义见第 67302.5 条 (a) 款第 (1) 项,教学材料定义见第 67302.5 条 (a) 款第 (4) 项。

Section § 67302

Explanation

这项加州法律要求为大专院校提供教育材料的出版商,为残疾学生提供印刷和非印刷教材的电子版本。这些电子版本必须保持材料的结构完整性,并能与盲文和语音合成软件等工具兼容。学院可以申请这些电子材料,一旦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学生残疾证明和课程注册),这些材料应免费及时提供。电子版本仅供学生个人学习使用,不得复制给他人。

机构可以要求学生书面同意仅将这些文件用于自己的学习。学院必须确保这些材料不被复制,以保护版权法。如果学生需要盲文材料,学院可以协助转换,但不得侵犯版权。大学系统可以设立中心更有效地管理这些请求,并且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以保持合规。不遵守这些规定可能导致法律后果。

(a)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a)
(1)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a)(1) 出版或制作供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社区学院学生使用的印刷教材的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法人实体,应当向该大学、学院或该大学或学院的特定校区提供任何印刷教材的电子格式,供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社区学院学生使用,该格式须经出版商或制造商与学院或校区双方同意。印刷教材的计算机文件或电子版本应保持印刷教材的结构完整性,兼容常用盲文翻译和语音合成软件,并包含必要的更正和修订。印刷教材的计算机文件或电子版本应免费及时地提供给该大学、学院或该大学或学院的特定校区,在收到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书面请求后:
(A)CA 教育 Code § 67302(a)(1)(A) 证明该大学、学院或该大学或学院的特定校区已为残疾学生购买了该印刷教材,或证明在该大学、学院或该大学或学院的特定校区就读或注册就读的残疾学生已购买了该印刷教材。如果该教材是根据第66409节开发或获取的数字开源教材或相关材料,则本分段的要求应视为已满足。
(B)CA 教育 Code § 67302(a)(1)(B) 证明该学生患有残疾,使其无法使用标准教材。
(C)CA 教育 Code § 67302(a)(1)(C) 证明该印刷教材供该学生在该大学、学院或该大学或学院的特定校区注册或选修的课程中使用。
(D)CA 教育 Code § 67302(a)(1)(D) 由该大学、学院或该大学或学院的特定校区的残疾学生服务协调员签署,或由该大学、学院或该大学或学院的特定校区负责监督遵守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案》(42 U.S.C. Sec. 12101 et seq.)的校区或学院官员签署。
(2)CA 教育 Code § 67302(a)(2) 如果并当加州开源数字图书馆根据法规设立时,段落 (1) 中所述的请求应提交给该图书馆,并由该图书馆满足,前提是残疾学生所需的教材可从该图书馆获取。
(b)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b)
(a)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b)(a) 款中指定的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法人实体还可以要求,除了上述条件外,请求中应包含一份由学生签署的声明,同意以下两点:
(1)CA 教育 Code § 67302(b)(1) 他或她将专门格式的印刷教材电子副本仅用于其自身的教育目的。
(2)CA 教育 Code § 67302(b)(2) 他或她不会复制或复印该印刷教材供他人使用。
(c)CA 教育 Code § 67302(c) 如果学院或大学允许学生直接使用教材的电子版本,该磁盘或文件应受版权保护,或学院或大学应采取其他合理预防措施,以确保学生不会违反经修订的1976年《版权修订法案》(17 U.S.C. Sec. 101 et seq.)复制或分发教材的电子版本。
(d)CA 教育 Code § 67302(d) 出版或制作供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社区学院学生使用的非印刷教材的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法人实体,应当提供非印刷教材的计算机文件或其他电子版本,供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或加州社区学院学生使用,须遵守 (a) 和 (b) 款中为印刷教材规定的相同条件,当有技术可以将这些非印刷教材转换为保持其结构完整性并兼容盲文翻译和语音合成软件的格式时。
(e)CA 教育 Code § 67302(e) 就本节而言:
(i)CA 教育 Code § 67302(i) 加州社区学院、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大学的理事会应各自通过符合本节的指南,以实施和管理本节。指南应至少涵盖以下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67302(i)(1) 指定被视为“学生成功所需或必需的材料”。
(2)CA 教育 Code § 67302(i)(2) 根据分节 (d) 确定非印刷材料转换技术的可获得性,以及根据分节 (e) 的第 (4) 款确定数学和科学材料转换技术的可获得性。
(3)CA 教育 Code § 67302(i)(3) 根据分节 (a) 和 (b) 分发文件和材料的相关程序和标准。
(4)CA 教育 Code § 67302(i)(4) 其他被认为对执行本节目的必要或适当的事项。
(j)CA 教育 Code § 67302(j) 未能遵守本节要求应构成民法典第 54.1 节的违规行为。
(k)CA 教育 Code § 67302(k) 本节不适用于机构请求提供第 67302.5 节分节 (a) 第 (1) 款所定义的带字幕格式的教学材料,该教学材料的定义见第 67302.5 节分节 (a) 第 (4) 款。

Section § 673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加州公立大学和学院(如加州大学和加州州立大学)使用的教学材料出版商,在收到为听力障碍学生提供这些材料加字幕格式的请求时,必须予以提供。出版商必须在收到请求后的10天内通知机构其行动计划,并有具体的时间表来提供加字幕材料或电子格式。机构的请求必须包含关于学生需求和使用情况的证明。如果出版商未能及时回应请求,机构可以假定获得自行创建加字幕格式的许可。机构和出版商必须确保电子格式的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分发。该法律概述了机构和出版商在确保残疾学生教育材料可及性方面的责任,建立了各种合规协议和保护措施,并规定除了材料的初始购买费用外,不会对加字幕格式收取额外费用。

(a)CA 教育 Code § 67302.5(a) 在本节中,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CA 教育 Code § 67302.5(a)(1) “加字幕”或“字幕制作”是指与教学材料的口语音频部分相对应并同步显示的文本。
(2)CA 教育 Code § 67302.5(a)(2) “电子格式”是指包含教学材料的计算机文件或其他数字媒体,其本身未加字幕,但可使用市售技术从中创建加字幕格式。
(3)CA 教育 Code § 67302.5(a)(3) “机构”是指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或上述任何机构的任何校区或地点。
(4)CA 教育 Code § 67302.5(a)(4) “教学材料”是指《美国法典》第17篇第101节所定义的任何视听作品,其主要为高等教育学生使用而创作和出版,并且是残疾学生所修读课程中取得成功所必需的。哪些材料“为学生成功所必需”的决定,应由课程教师与根据 (b) 小节提出请求的官员协商,并根据根据 (i) 小节发布的指南作出。
(5)CA 教育 Code § 67302.5(a)(5) “出版商”是指任何从事营利或非营利性销售教学材料业务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且其拥有或控制该材料的部分或全部版权。“出版商”不包括除加利福尼亚州以外的任何州或其他政府机构的任何下属实体。
(6)CA 教育 Code § 67302.5(a)(6) “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传输和电子邮件。
(b)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b)
(1)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b)(1) 出版供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学生使用,或供这些机构的教师在课堂演示中使用的教学材料的出版商,应在机构代表该机构的学生或教师提出请求时,执行以下操作之一:
(A)CA 教育 Code § 67302.5(b)(1)(A) 通过提供互联网密码、交付磁盘或文件,或以任何其他适当方式,直接向学生或教师提供教学材料的加字幕格式访问权限。
(B)CA 教育 Code § 67302.5(b)(1)(B) 向机构提供教学材料的加字幕格式。
(C)CA 教育 Code § 67302.5(b)(1)(C) 向机构提供教学材料的电子格式(如果可用),除非机构已拥有该电子格式,并提供允许机构创建该材料加字幕格式的许可,前提是出版商有权授予该许可。
(2)CA 教育 Code § 67302.5(b)(2) 出版商应以以下适用方式回应符合 (c) 小节要求的正确提交的请求:
(A)CA 教育 Code § 67302.5(b)(2)(A) 在收到请求后的10个日历日内,出版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机构,说明其打算采取第 (1) 款中哪一项行动。
(B)CA 教育 Code § 67302.5(b)(2)(B) 如果出版商不拥有教学材料的电子格式,应在根据 (A) 项提供的通知中告知机构该事实。
(C)CA 教育 Code § 67302.5(b)(2)(C) 如果出版商缺乏足够的权利分发或授权机构创建请求所涵盖的部分或全部教学材料的加字幕格式,应在根据 (A) 项提供的通知中告知机构该事实,并在出版商能够做到的范围内,向机构提供以下两项内容:
(i)CA 教育 Code § 67302.5(b)(2)(C)(i) 出版商不控制相关权利的教学材料的电子格式。
(ii)CA 教育 Code § 67302.5(b)(2)(C)(ii) 出版商认为能够授权创建教学材料加字幕格式的人员的姓名和联系信息。任何能够授权创建加字幕格式的人员,就本节而言,应被视为该材料的出版商。
(D)CA 教育 Code § 67302.5(b)(2)(D) 如果出版商通知机构将提供电子格式和允许机构创建加字幕格式的许可,则应在根据 (A) 项提供通知后的七个日历日内提供电子格式和许可。
(E)CA 教育 Code § 67302.5(b)(2)(E) 如果出版商通知机构将提供请求材料的加字幕格式,出版商应尽快提供加字幕格式,但不得迟于根据 (A) 项提供通知后的14个日历日。
(5)CA 教育 Code § 67302.5(b)(5) 收到带字幕格式或根据分部 (b) 的第 (1) 款的 (A) 项获得带字幕格式的教师,不得将带字幕格式用于任何目的,除非是请求该带字幕格式的课堂使用,或者,根据第 (3) 款,用于教师在根据分部 (b) 提出请求时所隶属机构的其他课程。
(f)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f)
(1)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f)(1) 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加州州立大学校长和加州大学校长可各自指定一个办公室,或通过协议指定一个单一办公室,以维护出版商联系信息的登记册。根据本分部指定的登记办公室可以是本节分部 (g) 或第 67302 节分部 (g) 中所述的中心。
(2)CA 教育 Code § 67302.5(f)(2) 打算在该州销售教学材料的出版商应向根据第 (1) 款指定的办公室提供其指定处理本节下请求的办公室或员工的姓名和联系信息,或包含该信息的互联网网站。如果出版商未能提供该信息,根据分部 (b) 提出的请求可发送至出版商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收件人注明其权利和许可部门。
(g)CA 教育 Code § 67302.5(g) 加州社区学院校长、加州州立大学校长和加州大学校长可各自在其所属部门内设立一个或多个中心,以处理根据本节提出的请求。本分部下的中心可以是根据第 67302 节分部 (g) 设立的中心。以下所有要求适用于为本分部目的设立或指定的任何中心:
(1)CA 教育 Code § 67302.5(g)(1) 如果被指定在中心管辖范围内的机构选择以本分部规定的方式处理请求,它应将根据本节提出的所有请求提交给该中心,该中心应将这些请求转达给出版商。
(2)CA 教育 Code § 67302.5(g)(2) 每个中心应尽一切努力协调其部门内的请求。
(3)CA 教育 Code § 67302.5(g)(3) 出版商无需回应由中心代表的机构提出的请求,除非这些请求是通过该中心传达的。
(4)CA 教育 Code § 67302.5(g)(4) 中心在处理其所代表机构的学生使用的所有电子格式和带字幕格式时,应享有与其所代表机构根据分部 (d) 和 (e) 产生的相同权利和义务。
(h)CA 教育 Code § 67302.5(h) 根据分部 (b) 获得带字幕格式、电子格式或创建带字幕格式的许可,应免费提供,不收取学生、教师或机构首次购买教学材料之外的任何额外费用或版税。
(i)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i)
(1)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i)(1) 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和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可以,并且加州大学校董会应被要求,采纳与本节一致的指南,以实施和管理本节。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采纳这些指南,应解决以下所有问题:
(A)CA 教育 Code § 67302.5(i)(1)(A) 指定被视为“学生成功所需”的材料。
(B)CA 教育 Code § 67302.5(i)(1)(B) 根据分部 (b)、(d) 和 (e) 分发文件和材料的相关程序和标准。
(C)CA 教育 Code § 67302.5(i)(1)(C) 涉及出版商与机构之间外部网络或伙伴关系的可能性,以为残疾学生提供教学材料的获取途径,并促进出版商根据分部 (b) 的第 (1) 款的 (C) 项和第 (3) 款发放许可。
(D)CA 教育 Code § 67302.5(i)(1)(D) 为实现本节目的而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事项。
(2)CA 教育 Code § 67302.5(i)(2) 为第 (1) 款的目的,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和加州大学被鼓励,在各自管理机构的合理酌情决定下,不时召集一个咨询小组,其中至少三分之一的成员应是由出版商指定,且根据本节与机构有大量交易的代表。
(j)CA 教育 Code § 67302.5(j)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要求出版商制作或交付教学材料的电子格式,如果出版商仅以非计算机可读的形式出售该教学材料。
(k)CA 教育 Code § 67302.5(k)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将任何字幕格式的任何版权或版权权益授予除出版商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l)CA 教育 Code § 67302.5(l) 本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授权任何使用教学材料的行为,该行为将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征用条款,或构成对经修订的《1976年版权修订法》(17 U.S.C. Sec. 101 et seq.)项下的版权侵犯。
(m)CA 教育 Code § 67302.5(m) 本节专门管辖教学材料字幕格式的请求,且第67302节不适用于教学材料字幕格式的请求。
(n)CA 教育 Code § 67302.5(n) 本节的规定仅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和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但以各机构通过适当决议使其适用为限。

Section § 673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了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教育机构(如州立大学和社区学院)为残疾学生提供教学材料的责任。出版商必须应要求提供教学材料的加字幕格式。他们可以选择提供加字幕版本、电子版本,或者授权机构自行创建。如果出版商未及时回应,机构可以假定已获得创建字幕的许可。这些材料不得进一步分发,且法律不允许任何侵犯版权的行为。机构必须证明这些材料是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的,并确保它们不会被不当共享。此外,出版商应指定一名联系人处理此类请求,并且所有要求的行动都应免费进行。该法律还鼓励制定实施这些要求的指南,以支持学生的成功。

(a)CA 教育 Code § 67302.5(a) 在本节中,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
(1)CA 教育 Code § 67302.5(a)(1) “加字幕”或“字幕”指与教学材料的口语音频部分相对应并同步显示的文本。
(2)CA 教育 Code § 67302.5(a)(2) “电子格式”指包含教学材料的计算机文件或其他数字媒体,其本身未加字幕,但可使用市售技术从中创建加字幕格式。
(3)CA 教育 Code § 67302.5(a)(3) “机构”指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或上述任何机构的任何校区或地点。
(4)CA 教育 Code § 67302.5(a)(4) “教学材料”指任何视听作品,其定义见《美国法典》第17篇第101节,主要为高等教育学生使用而创作和出版,并且是残疾学生所修读课程取得成功所必需的。哪些材料“为学生取得成功所必需”的决定,应由课程教师与根据 (b) 款提出请求的官员协商,并根据 (i) 款发布的指南作出。“教学材料”包括根据第66409节开发或获取的构成数字开源教科书及相关材料的视听作品。
(5)CA 教育 Code § 67302.5(a)(5) “出版商”指任何从事教学材料销售业务的个人、商号、合伙企业或公司,无论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且其拥有或控制该材料的部分或全部版权。“出版商”不包括任何州或其他政府机构的下属单位,但加利福尼亚州除外。
(6)CA 教育 Code § 67302.5(a)(6) “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传输和电子邮件。
(b)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b)
(1)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b)(1) 出版供加利福尼亚大学、加利福尼亚州立大学或加利福尼亚社区学院的学生使用或教师在课堂演示中使用的教学材料的出版商,应在机构代表该机构的学生或教师提出请求后,执行以下任一操作:
(A)CA 教育 Code § 67302.5(b)(1)(A) 通过提供互联网密码、交付磁盘或文件,或以任何其他适当方式,直接向学生或教师提供教学材料的加字幕格式访问权限。
(B)CA 教育 Code § 67302.5(b)(1)(B) 向机构提供教学材料的加字幕格式。
(C)CA 教育 Code § 67302.5(b)(1)(C) 向机构提供教学材料的电子格式(如果可用),除非机构已拥有该电子格式,并提供一份许可,允许机构创建该材料的加字幕格式,但以出版商有权授予该许可为限。
(2)CA 教育 Code § 67302.5(b)(2) 出版商应根据适用情况,以下列方式回应符合 (c) 款要求的妥善送达的请求:
(A)CA 教育 Code § 67302.5(b)(2)(A) 在收到请求后的 10 个日历日内,出版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机构,说明其打算采取第 (1) 款中三项行动中的哪一项。
(B)CA 教育 Code § 67302.5(b)(2)(B) 如果出版商不拥有教学材料的电子格式,应在根据 (A) 项提供的通知中告知机构该事实。
(C)CA 教育 Code § 67302.5(b)(2)(C) 如果出版商缺乏足够的权利分发或许可机构创建请求所涵盖的部分或全部教学材料的加字幕格式,应在根据 (A) 项提供的通知中告知机构该事实,并在其能力范围内向机构提供以下两项内容:
(i)CA 教育 Code § 67302.5(b)(2)(C)(i) 出版商不控制相关权利的教学材料的电子格式。
(ii)CA 教育 Code § 67302.5(b)(2)(C)(ii) 出版商认为有能力授权创建教学材料加字幕格式的人员的姓名和联系信息。任何有能力授权创建加字幕格式的人员,就本节而言,应被视为该材料的出版商。
(D)CA 教育 Code § 67302.5(b)(2)(D) 如果出版商通知机构将提供电子格式和允许机构创建加字幕格式的许可,则应在根据 (A) 项提供通知后的七个日历日内提供该电子格式和许可。
(A)CA 教育 Code § 67302.5(b)(2)(A) 机构收到通知,说明教学材料的出版商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已提供商业化的带字幕格式。但是,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机构可以继续允许其自己的教师使用机构先前创建的任何带字幕格式。
(B)CA 教育 Code § 67302.5(b)(2)(B) 教学材料的出版商或其他版权所有者通知机构,机构的带字幕格式包含重大错误或遗漏。
(5)CA 教育 Code § 67302.5(b)(5) 收到带字幕格式或根据分节 (b) 的第 (1) 段的子段 (A) 获得带字幕格式访问权限的教师,不得将该带字幕格式用于任何其他目的,除非是请求该带字幕格式的课堂使用,或根据第 (3) 段,用于教师在根据分节 (b) 提出请求时所隶属机构的其他课程。
(f)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f)
(1)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f)(1) 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校长、加州州立大学系统校长和加州大学系统校长可各自指定一个办公室,或通过协议指定一个单一办公室,以维护出版商联系信息的登记册。根据本分节指定的登记办公室可以是本节分节 (g) 或第 67302 节分节 (g) 中所述的中心。
(2)CA 教育 Code § 67302.5(f)(2) 拟在该州销售教学材料的出版商应向根据第 (1) 段指定的办公室提供其指定处理本节所提请求的办公室或员工的名称和联系信息,或包含该信息的互联网网站。如果出版商未能提供该信息,则根据分节 (b) 提出的请求可发送至出版商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收件人为其权利和许可部门。
(g)CA 教育 Code § 67302.5(g) 加州社区学院系统校长、加州州立大学系统校长和加州大学系统校长可在其各自的部门内设立一个或多个中心,以处理根据本节提出的请求。本分节下的中心可以是根据第 67302 节分节 (g) 设立的中心。对于为本分节目的设立或指定的任何中心,均适用以下所有要求:
(1)CA 教育 Code § 67302.5(g)(1) 如果被指定在中心管辖范围内的机构选择以本分节规定的方式处理请求,则应将根据本节提出的所有请求提交给该中心,该中心应将这些请求转达给出版商。
(2)CA 教育 Code § 67302.5(g)(2) 每个中心应尽一切努力协调其部门内的请求。
(3)CA 教育 Code § 67302.5(g)(3) 出版商无需回应由中心代表的机构提出的请求,除非这些请求通过该中心传达。
(4)CA 教育 Code § 67302.5(g)(4) 中心在为中心所代表机构的学生处理所有电子格式和带字幕格式时,应享有与其所代表机构根据分节 (d) 和 (e) 产生的相同权利和义务。
(h)CA 教育 Code § 67302.5(h) 根据分节 (b) 提供的带字幕格式、电子格式的访问权限,或创建带字幕格式的许可,应免除学生、教师或机构首次购买教学材料之外的任何额外费用或版税。
(i)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i)
(1)Copy CA 教育 Code § 67302.5(i)(1) 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和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可以,并请求加州大学校董会,采纳与本节一致的指南,以实施和管理本节。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如果采纳这些指南,应解决以下所有问题:
(A)CA 教育 Code § 67302.5(i)(1)(A) 指定被视为“学生成功所需”的材料。
(B)CA 教育 Code § 67302.5(i)(1)(B) 根据分节 (b)、(d) 和 (e) 分发文件和材料的相关程序和标准。
(C)CA 教育 Code § 67302.5(i)(1)(C) 涉及外部网络或出版商与机构之间建立伙伴关系的可能性,以向残疾学生提供教学材料的访问权限,并促进出版商根据分节 (b) 的第 (1) 段的子段 (C) 和第 (3) 段发放许可。
(D)CA 教育 Code § 67302.5(i)(1)(D) 为实现本节目的而认为必要或适当的其他事项。
(2)CA 教育 Code § 67302.5(i)(2) 为第 (1) 款之目的,加州社区学院理事会、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和加州大学被鼓励,不时地,在各自管理机构的合理裁量下,召集一个咨询小组,其成员中至少三分之一应是由出版商指定为与本条规定下的机构有大量交易的代表。
(j)CA 教育 Code § 67302.5(j) 本条规定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出版商制作或提供教学材料的电子格式,如果出版商仅以非计算机可读的形式出售该教学材料。
(k)CA 教育 Code § 67302.5(k) 本 条规定不应被解释为将任何带字幕格式的任何版权或版权权益赋予出版商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
(l)CA 教育 Code § 67302.5(l) 本条规定不应被解释为授权任何教学材料的使用,如果该使用会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的征用条款,或构成根据经修订的1976年版权修订法案(美国法典第17卷第101条及后续条款)的版权侵权。
(m)CA 教育 Code § 67302.5(m) 本条规定专门管辖对教学材料带字幕格式的请求,且第67302条不适用于对教学材料带字幕格式的请求。
(n)CA 教育 Code § 67302.5(n) 本条规定仅适用于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和加州社区学院,且仅限于各自机构通过适当决议使这些规定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