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66600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加州州立大学由一个名为“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的团体管理。

Section § 66601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阐明,凡以前的法律提及“加州州立学院系统理事会”或“加州州立大学理事会”时,它们指的是同一个团体,即加州州立大学理事会。同样,当法律提及“州立学院系统首席执行官”时,它指的是加州州立大学校长。

凡在任何法律中,凡使用“加州州立学院系统理事会”或“加州州立大学理事会”一词,或使用“州立学院系统首席执行官”一词时,此类术语应分别被视为指加州州立大学理事会和加州州立大学校长。

Section § 66602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管理加州州立大学(CSU)董事会的组成和任命规定。董事会包括五名当然成员、一名校友代表、16名由州长任命的成员、两名学生成员和一名教职员工成员。学生成员必须是大二或以上年级,由州长从提供的名单中选出,任期两年,在任期内学费可获豁免。其中一名学生成员在偶数年开始任期,另一名在奇数年开始任期。教职员工成员也任期两年,不能加入处理劳资谈判的小组委员会。

董事会成员应是关心CSU发展的热心普通公民,并应反映加州的多样性,包括不同种族、性别、残疾人和退伍军人。他们需要提出自己的独立观点,而不是仅仅代表特定群体。

(a)CA 教育 Code § 66602(a) 董事会应由以下五名当然成员组成:州长、副州长、公共教育总监、州议会议长,以及受理事会指定担任加州州立大学校长的人员;一名由加州州立大学校友理事会选出的、任期两年的州立大学校友会代表,该代表在两年任期内不得是加州州立大学的雇员;以及16名由州长任命并须经参议院三分之二成员确认的委任成员。
(b)Copy CA 教育 Code § 66602(b)
(1)Copy CA 教育 Code § 66602(b)(1) 两名来自加州州立大学的学生,应在其就读的院校至少具有大二学年资格,并在各自任期内保持良好在读状态,也应由州长任命在董事会任职,任期两年。
(2)CA 教育 Code § 66602(b)(2) 在遴选学生担任董事会成员时,州长应从任何代表加州州立大学学生的全州学生组织以及加州州立大学各校区学生团体组织提供的至少两名但不超过五名人员名单中任命学生。任何填补学生成员空缺的任命,仅在其空缺的学生成员任期的剩余时间内有效。
(3)CA 教育 Code § 66602(b)(3) 董事会一名学生成员的任期应在偶数年的7月1日开始,并在两年后的6月30日届满。董事会另一名学生成员的任期应在奇数年的7月1日开始,并在两年后的6月30日届满。尽管有第 (1) 款规定,学生成员在其任期第二年的1月1日或之后从其学院或大学毕业的,可以继续完成剩余任期。如果州长未根据本分款任命继任者,则任期于任何年份的6月30日届满的学生成员,可以继续留任至次年1月1日,或直至州长任命继任者,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4)CA 教育 Code § 66602(b)(4) 学生成员在其任期内应享有学费豁免。
(c)Copy CA 教育 Code § 66602(c)
(1)Copy CA 教育 Code § 66602(c)(1) 一名来自加州州立大学的教职员工,应在其任教的加州州立大学校区拥有终身教职,也应由州长任命在董事会任职,任期两年。在遴选教职员工担任董事会成员时,州长应从加州州立大学学术评议会提供的至少两名人员名单中任命该教职员工。
(2)CA 教育 Code § 66602(c)(2) 州长根据本分款任命的董事会教职员工,不得参与负责集体谈判的任何董事会小组委员会。
(3)CA 教育 Code § 66602(c)(3) 董事会教职员工的两年任期应于7月1日开始,如果州长未根据第 (1) 款任命继任者,该教职员工在任期届满后可继续留任一年,或直至州长任命继任者,以两者中较早发生者为准。
(d)Copy CA 教育 Code § 66602(d)
(1)Copy CA 教育 Code § 66602(d)(1) 董事会成员应从对加州州立大学的进一步发展和改进抱有浓厚兴趣的加州杰出普通公民中选拔。
(2)CA 教育 Code § 66602(d)(2) 董事会成员应尽可能地包容并代表加州存在的众多人口群体,董事会应体现种族和性别多样性,并应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和退伍军人。为促进加州州立大学的使命,董事会成员应承担其作为董事会成员的基本角色和责任,将自己最好的思考和个人观点带入董事会讨论,就每个问题确定自己的立场,而不是受限于代表或倡导特定组织或选民的立场。

Section § 66602.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受托人的所有会议必须遵守《政府法典》中特定部分的规定,除非在另一节(第 66602.7 节)中另有规定。本质上,这意味着这些会议必须根据有关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规定,以公开且特定方式进行。

Section § 6660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州立大学系统内某些高级官员(如校长或校区校长)的薪酬方案决定,必须在公开会议上作出。这包括公开薪酬方案的详细内容和作出这些选择的理由。公众必须有机会在这些会议上就这些决定发表意见。此外,任何关于高管薪酬政策的讨论或决定也必须在公开会议上进行。薪酬可以包括工资、福利、津贴以及其他款项,但与解雇或诉讼和解相关的除外。

尽管有《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一节第9条(自第11120条起)的规定:
(a)Copy CA 教育 Code § 66602.7(a)
(1)Copy CA 教育 Code § 66602.7(a)(1) 董事会委员会就以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提议所采取的行动以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就此采取的最终行动,应在上述各机构的公开会议上进行,并应披露薪酬方案及采取该行动的理由:
(A)CA 教育 Code § 66602.7(a)(1)(A) 加州州立大学校长。
(B)CA 教育 Code § 66602.7(a)(1)(B) 各校区校长。
(C)CA 教育 Code § 66602.7(a)(1)(C) 副校长。
(D)CA 教育 Code § 66602.7(a)(1)(D) 财务长。
(E)CA 教育 Code § 66602.7(a)(1)(E) 总法律顾问。
(F)CA 教育 Code § 66602.7(a)(1)(F) 董事会秘书。
(2)CA 教育 Code § 66602.7(a)(2) 公众成员应有机会在审议该行动事项期间或之前,就该提议向委员会和全体董事会发表意见。
(b)CA 教育 Code § 66602.7(b) 董事会委员会对一项高管薪酬计划或政策的讨论和行动,以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对该计划或政策的任何最终行动,应在上述各机构的公开会议上进行。
(c)CA 教育 Code § 66602.7(c) 董事会主要官员和大学官员的薪酬应包括工资、福利、津贴、遣散费(因解雇或诉讼和解而支付的除外)、退休金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报酬。

Section § 66603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委任受托人的任期为八年。

Section § 66604

Explanation

如果州教育委员会受托人的任期结束,或者他们提前离职,就会产生一个空缺。除非他们通过抽签确定的任期已经结束,否则州长负责任命新的人选来填补该任期的剩余时间。

州教育委员会成员受托人的任期届满,或该职位提前出现任何空缺,应在其受托人职位上产生空缺,除非通过抽签确定的任期已经届满。如果受托人委员会出现任何空缺,州长应任命一名继任者,以填补该空缺所剩余的任期。

Section § 66604.5

Explanation
受任命的受托人有权获得实际且必要的差旅费报销,并且在处理公务的每一天将获得 $100。

Section § 6660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和加州大学董事会双方都同意,加州州立大学校长可以以顾问身份列席加州大学董事会会议,而加州大学校长也可以以顾问身份列席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会议。

如果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和加州大学董事会双方均同意,加州州立大学校长应以顾问身份列席加州大学董事会会议,而加州大学校长则应以顾问身份列席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会议。

Section § 66606

Explanation

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自1961年7月1日起,已从州教育委员会手中接管了州立学院的管理和控制职责。他们现在对校园建设和开发以及大学相关设施的管理拥有完全的权力。

这包括接受和使用土地或资金等捐赠用于购买土地的能力,前提是未经立法机关批准,不得承诺使用州政府资金。他们还可以签订协议,如果未满足特定条件(例如在特定日期前建立一所新的州立大学),协议可能会自动失效。

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应继承此前授予州教育委员会或教育总监的关于州立学院管理、行政和控制的权力、职责和职能,包括第55部分第8章第2条(从第90010节开始)中规定的所有权力、职责、义务和职能,以及州教育委员会根据该条在1961年7月1日之前承担的所有义务。
自1961年7月1日起,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应拥有在任何州立大学校园的建设和开发方面,以及与加州州立大学相关的任何建筑物或其他设施或改进项目方面的全部权力和责任。尽管有《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5.5部分第10章(从第14950节开始)和《公共合同法典》第2部第2部分第1章(从第10100节开始)的规定,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仍应行使这些权力,但这些权力应根据《公共合同法典》第2部第2部分第2.5章(从第10700节开始)执行,该章被称为《加州州立大学合同法》。
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可以接受土地赠与,或土地期权赠与,可以接受和支出金钱赠与用于购买土地或土地期权,并可以就购买土地用于未来州立大学选址进行谈判和签订合同,选址地点应在1960年2月1日《参议院议事录》(常会)第42页第5段所载的《高等教育总体规划》中建议的任何区域附近,但这些赠与、支出、谈判和合同不得强制支出任何州立资金用于购买土地或土地开发,除非立法机关随后通过为此特定目的拨款来批准该义务。
任何接受、接受和支出,或谈判和合同,可以附带条件,即如果董事会和捐赠者或董事会与董事会正在谈判或签约的个人或公司指定的特定日期之前,未能在特定地点建立一所新的州立大学,则自动归还给捐赠者或自动终止谈判和合同。

Section § 66606.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任何影响州机构的新立法若要适用于加州州立大学(CSU),必须与CSU的独特使命相符。此外,1997年1月1日之后颁布的任何普遍性州法律,除非明确规定,否则不会自动适用于CSU。

鉴于加州州立大学在州各部门、机构和委员会中具有独特的使命和职能,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实现以下两点:
(a)CA 教育 Code § 66606.2(a) 任何立法,在其条款上适用于州或其机构、部门或委员会的,在适用于加州州立大学之前,该立法应与加州州立大学的使命和职能相符。
(b)CA 教育 Code § 66606.2(b) 加州州立大学不受1997年1月1日之后颁布的、未修订先前适用法案且普遍适用于州或州机构、部门或委员会的任何法规的管辖,除非该法规明确规定加州州立大学受其管辖。

Section § 66607

Explanation

加州州立大学在选择其理事会成员和日常运营方面,都必须不受政治或宗教影响。此外,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原因被拒绝进入大学的任何部门。

加州州立大学在理事的任命及其事务的管理上,应完全独立于所有政治和宗派影响,并免受其影响;任何人不得因性别原因被拒绝进入该州立大学的任何院系。

Section § 66609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1961年7月1日州雇员的工作岗位被转移到加州州立大学(CSU)系统时的情况。在此日期之前在州立学院部门工作的雇员被调动到CSU。

非学术人员保留了他们的职位、福利和权利。从那时起,CSU根据某些州法律进行新的非学术人员招聘。

对于学术和行政人员,CSU确保他们保留同等的福利。行政人员可能会根据其技能被重新分配到新职位,但如果他们认为该职位不合适,可以提出上诉。CSU有权设定薪资,旨在与其他机构保持竞争力。

非学术职位的薪资必须符合特定标准,但CSU不能超出其预算。如果本法律与州劳资谈判达成的协议之间存在冲突,则这些协议优先,除非它们需要额外资金,这需要立法机关的批准。

(a)CA 教育 Code § 66609(a) 1961年6月30日受雇的所有州雇员,在执行本章规定转交给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的职能时,但受雇于州教育厅州立学院和师范教育司教育主任的人员除外,均转入加州州立大学。
(b)CA 教育 Code § 66609(b) 根据本节调动的非学术雇员应保留其在州政府服务中的各自职位,以及在调动时累积的人事福利,并应保留法律赋予其在调动时所持职位的权利。董事会于1961年7月1日及之后填补的所有非学术职位,应根据第55部分第5章(第89500节起)的规定进行任命,如此任命的人员应受第5章的约束。
(c)Copy CA 教育 Code § 66609(c)
(1)Copy CA 教育 Code § 66609(c)(1) 董事会应向根据本节调动的学术和行政雇员提供或协助提供至少与其作为州立学院雇员时所累积的同等人事权利和福利,但任何行政雇员可根据其资历被重新分配到学术或其他与其资历相称的职位,并按该职位确定的薪资支付。如此重新分配的行政雇员有权对该重新分配提出上诉,但仅限于其被重新分配的职位是否与其资历相称。董事会于1961年7月1日及之后填补的所有学术和行政职位,应完全由董事会酌情任命。
(2)CA 教育 Code § 66609(c)(2) 董事会应设立和调整所有学术、非学术和行政职位的薪资和分类,且《政府法典》第19825节或任何其他要求州官员或机构批准薪资或分类的法律规定均不适用于此。在设立和调整薪资时,应考虑保持州立大学在招聘和留住合格人才方面的竞争力,以应对其他教育机构、私营企业或雇用具有类似职责和责任人员的公共管辖区。
(3)CA 教育 Code § 66609(c)(3) 非学术雇员薪资的设立和调整应符合《政府法典》第19826节规定的标准。然而,董事会不得进行任何需要超出现有可用于支付薪资的拨款的调整。第52部分第5章(第89500节起),关于解雇、降职或停职上诉的规定,应适用于学术雇员。
(d)CA 教育 Code § 66609(d) 被本节调动排除在外的人员应保留法律赋予公务员的所有权利和特权。除本节调动人员外,受雇于州立大学工作的州机构人员,且在1962年7月1日之前受雇于董事会的人员,应获得至少与其作为这些州机构雇员时所累积的同等人事权利和福利。
(e)CA 教育 Code § 66609(e) 如果本节规定与根据《政府法典》第1篇第4部第12章(第3560节起)达成的谅解备忘录规定相冲突,则该谅解备忘录应具有控制力,无需进一步立法行动,但如果谅解备忘录的规定需要资金支出,则该规定除非经立法机关在年度预算案中批准,否则不生效。

Section § 66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州立大学(CSU)遵守一项在 2010 年 7 月 1 日时已生效的特定联邦法规。它赋予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权力,可以制定规则来支持遵守这项法规。

加州州立大学应遵守《联邦法规法典》第 34 篇第 668.18(c)(1)(ii) 条,以该条在 2010 年 7 月 1 日时的文本为准。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可以制定规章以实施本条。

Section § 66611

Explanation

加州州立大学(CSU)可以要求雇员、求职者、志愿者和承包商进行基于指纹的犯罪记录背景调查。

CSU会将指纹和相关信息发送给司法部,以获取州和全国的犯罪历史报告。这一流程符合《刑法典》的特定条款。

(a)CA 教育 Code § 66611(a) 加州州立大学可以要求雇员、准雇员、志愿者、承包商和分包商进行基于指纹的州和全国犯罪历史背景调查。
(b)CA 教育 Code § 66611(b) 加州州立大学应当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u)款,以电子方式向司法部提交(a)款中指定且需进行州和全国犯罪历史背景调查的人员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司法部应当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p)款,提供州和联邦层面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