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47626(a) 尽管有第47611.5条规定,由加利福尼亚大学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拥有的设施中运营的特许学校,应在其章程中声明,为了《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2章(自第3560条开始)的目的,该特许学校是其雇员的雇主。《政府法典》第一编第四部第12章(自第3560条开始)的规定应适用于该特许学校。由加利福尼亚大学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校董会拥有的设施中运营的特许学校,不得被视为本章所指的公立学校雇主。
(b)CA 教育 Code § 47626(b) 截至2000年3月31日,现有由加利福尼亚大学运营的特许学校应修订其章程以符合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