识别与转介、评估、教学规划、实施与审查实施
Section § 56360
Section § 56361
本节概述了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的各种教育项目选择。这些选择可以包括普通教育课程、特殊资源项目、特定教学服务、特殊班级、非公立学校提供的服务、州立特殊学校,以及传统课堂以外的特殊教学。这可能涉及技术,或在家庭或医院等环境中进行教学。
Section § 56361.2
Section § 56361.5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教育机构与医院合作,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其个性化教育计划(IEP)中规定的特殊教育服务。他们只有在没有合适的公共教育项目可用时才能这样做。但是,他们不能与宗派(宗教附属)医院合作提供这些教学服务。法律中“医院”一词指的是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的机构。任何此类与医院签订的合同都必须遵循《教育法典》其他章节中详细规定的具体程序。
Section § 56362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学校中的资源专家项目,主要关注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它要求资源专家协助学生,向家长提供信息,帮助普通教职员工,并与常规学校项目进行协调。专家必须监测学生的进步,并参与更新个别化教育项目。在高中阶段,重点是学业、职业和生活准备。这些项目必须由经验丰富、持有证书的教育工作者领导,每位教育工作者带的学生不得超过28名。资源专家不能同时教授普通班级,并且大多数必须配备教学助理。他们必须获得批准才能让学生在大部分上课时间注册。
Section § 56362.5
本法律条款要求,截至1982年7月,必须制定向教师颁发资源专家证书的规定。这些证书表明教师具备成为资源专家所需的技能。
它详细说明了谁可以申请:持有有效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并在特定日期前提供过某些服务的教师。该条款还允许颁发有效期最长三年的初步证书,并概述了这些证书的标准。
将建立一个教师能力验证系统,采用经批准的项目和评估。此外,它要求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与教育部合作执行这些规定。
如果某人在1982年1月前持有初步证书并符合特定条件,他们可以无需额外费用获得永久证书。
Section § 56362.7
这项法律认识到拥有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来帮助英语水平有限的学生,特别是那些有特殊需求的学生的重要性。它要求设立一个双语跨文化评估能力证书,供参与特殊教育评估的专业人员使用。
要获得此证书,申请人必须通过考试证明他们精通英语以外的另一种语言,了解所服务学生的文化背景,并能用英语和另一种语言有效进行评估。他们还必须知道如何使用评估工具并为这些学生制定教育计划。
虽然有此证书,但法律规定州政府不强制要求持有此证书才能就业;这一决定由地方教育机构自行决定。
Section § 56363
这项法律解释了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的支持服务类型,这些服务被称为“指定教学和服务”或“相关服务”,旨在帮助他们从特殊教育中受益。这些服务包括交通、治疗、咨询、行动辅助、健康服务等,所有这些都旨在确保这些学生获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
具体列出的服务包括言语治疗、听力学、家庭教学和职业培训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服务不包括外科植入的医疗设备,如人工耳蜗,但可以协助检查这些设备。
此外,学校有责任在学生在校期间确保其医疗设备的健康和安全。该立法明确规定,即使学生拥有此类医疗设备,学校也不能限制他们获得所需教育服务的权利。
Section § 56363.1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教育机构(例如学区)无需为特定学生购买医疗设备。然而,这些机构必须提供在学校所需的其他专用设备,以支持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IEP)。重要的是,“医疗设备”一词不包括辅助技术设备,学校可能仍需提供这些设备。
Section § 56363.3
Section § 56363.5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有特殊需求的学生享有公共福利或保险时,公共机构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这些资源来支付必要的服务费用。首先,机构必须书面通知学生的父母。此外,在首次使用学生或父母的公共福利或保险之前,以及此后每年,他们都需要获得父母的书面同意。
Section § 56364.1
这项法律允许患有低发生率残疾的学生在普通教室接受教学,但他们也可以参加由合格教师在不同学校授课的特殊班级。教学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以及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IEP)。
Section § 56364.2
这项法律要求,当有严重教育需求的学生因残疾过于严重,即使有额外帮助也无法在普通班级中得到满足时,应提供特殊班级。这些班级必须确保残疾学生在适当情况下,与非残疾同伴一起参与各项活动,包括非学术性和课外活动。
此外,这些特殊班级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并且本法律仅适用于根据另一法条批准了计划的特定区域。
Section § 56365
本法律解释了当公共教育项目不可用时,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和机构如何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在这些项目中就读的学生被视为公立学校学生,地方教育机构根据合同支付学费或费用。
如果加州机构将学生安置在州外项目,他们必须记录为何无法找到合适的州内选项,并制定学生返回计划。这些州外项目必须获得其所在州的认证或许可,并符合联邦要求。
地方机构必须向总监报告州外安置情况,并且非公立学校可以参与制定州标准。
Section § 56366
本法律概述了签订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合同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程序。合同必须详细说明行政和财务协议,包括师生比例和学生交通,并与每个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 (IEP) 相符。
每个学生都必须有个人服务协议,地方教育机构必须每年评估学生的进展,以确保他们的需求得到满足,并判断转入公立学校是否合适。合同只能在学生IEP修订后才能更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请求审查IEP。
合同可在特定条件下终止,但通常不能因为开设新的公立班级而终止,除非家长同意。学校必须报告学生出勤以收取学费,并遵守与公立学校类似的考试问责制。本法律强制遵守,并对不遵守行为规定了后果,包括对不遵守规定的地方教育机构扣留资金。
Section § 56366.1
本节概述了加州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和机构获得认证的要求。他们必须提交申请,其中包括特殊教育服务描述、合格员工资质、培训文件和年度运营预算。学校还必须证明其行政人员符合特定资质,例如持有某些证书或学位。
自2020-21学年起,与学生互动的员工必须接受处理行为需求的培训。每年强制核实此项培训的合规性。有保护寄养儿童的特别规定,以及关于与持牌儿童机构利益冲突的法规。
认证在经过彻底审查(包括现场检查)后授予,不合规可能随时导致调查。费用根据学生入学人数确定,认证必须每年续期并符合严格标准。
Section § 56366.2
本法律允许地方教育机构或某些非公立学校/机构申请豁免与特殊教育服务相关的特定要求。他们需要证明豁免对于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是必要的,并确认豁免不违反任何州或联邦残疾人权利。豁免必须明确其在一个学年内的有效期。然而,某些费用和认证要求除非经董事会批准,否则不能豁免。督学必须每年报告已批准的豁免,详细说明通过这些豁免提供的特殊教育服务。
Section § 56366.4
如果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违反州或联邦规定、伪造记录或对学生健康安全构成威胁,局长有权撤销或暂停其认证。其他可能导致认证丧失的原因包括:不遵守与地方教育机构的合同、未能向部门报告重大变更或问题,以及未能提供所需的教育服务。如果发现学校危及学生健康或安全,其认证可立即被撤销。被撤销认证的机构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证。如果认证被暂停或撤销,地方教育机构将收到通知。
Section § 56366.5
如果一所私立、非宗教学校向公立学区请求支付根据合同提供的服务费用,该学区有两种选择:在45天内支付所请求的金额,或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学校无法支付的原因。如果学区不遵守这些规定,学校可以每月对未支付的金额额外收取1.5%的费用,直到全额支付。学区不能向州政府申请报销这笔额外费用。此外,学区用于在这些学校就读的特殊需求学生的资金必须仅用于教育目的,而不能用于住宿项目的费用。
Section § 56366.6
如果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认证被拒绝、撤销或暂停,它们有20个工作日的时间提交申请,请求总监复审该决定。它们可以提交书面论证,也可以要求口头陈述。
总监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复审该申请并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该决定将由一名公正且未参与最初决定的人员作出。
此外,任何与此类学校或机构合作的公共教育机构,可以请求复审其状况,这需要向总监和相关学校或机构提交书面请求。
Section § 56366.8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认证和调查针对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投诉过程中,让当地教育机构参与。他们必须在进行这些审查和调查之前通知这些机构,将他们纳入这些过程,并将最终报告发送给所有与该学校或机构有合同的机构。
Section § 56366.9
这项法律规定,收容有特殊需求儿童的持牌儿童机构,不能强制要求这些儿童必须在与该机构有关联的私立学校或机构接受教育。只有在当地教育部门认定没有合适的公立学校选择时,才能使用这些私立服务。此外,儿童机构也不能将儿童转介或安置到私立学校。
Section § 56366.10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特殊教育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必须证明它们符合特定要求。如果这些学校无法提供学生个性化教育计划(IEP)中列出的服务,就不能招收学生。它们必须提供符合州标准的教育材料、大学预科课程和课外活动。此外,学校还必须制定纪律政策,配备受过行为干预培训的员工,并确保学生融入限制最少的环境。每年对员工进行培训也是强制性的。此外,从2024-25学年开始,它们必须为寄养儿童提供服务,担任其起始学校,并允许他们在该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Section § 56366.11
这项法律要求在适当情况下,将来自私立、非宗教学校的特殊需求学生融合到公立学校。它规定,这些学生及其教育决策者必须充分了解他们关于教育安置的权利,以及解决公立学校入学争议的现有程序。此外,必须向持牌照护机构中的寄养儿童提供教育权利信息。
该法律还要求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这些学生学业进展的报告。这份报告将在新的全州评估合同制定后编制,应使用最近的标准化测试数据,同时维护学生隐私。它还将包括针对每个学区的这些学生的学业表现指数分数。
Section § 56366.45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教育机构和特许学校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认证状态发生变化时,在14天内通知就读这些学校或机构的学生的家长。通知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或普通邮件发送,并包含程序保障措施的信息。他们还必须保留通知记录,并应要求提供。认证状态的变化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例如因学生约束或隔离等问题导致的暂停或撤销。“家长”的定义参照法律中的另一条款。
Section § 56367
Section § 56368
本法律阐述了特殊教育项目专员的职责。这类专员必须持有特定证书,并接受过特殊教育方面的高级培训,在学前残疾或主要致残状况等领域具备专业知识。他们的职责包括支持教师、规划和评估项目,并确保所有学生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无论他们属于哪个学区。他们还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提供专业咨询和发展服务。此外,根据某些规定,他们被视为学生服务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