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360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加州每个负责特殊教育的地方区域都必须提供多种课程选择,以适应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个体的多样化需求。这些选择必须符合联邦《残疾人教育法案》及其相关法规设定的标准。

Section § 5636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的各种教育项目选择。这些选择可以包括普通教育课程、特殊资源项目、特定教学服务、特殊班级、非公立学校提供的服务、州立特殊学校,以及传统课堂以外的特殊教学。这可能涉及技术,或在家庭或医院等环境中进行教学。

项目选择的连续统一体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选项或其任意组合:
(a)CA 教育 Code § 56361(a) 符合《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12节(a)款第(5)项(A)分项和实施条例的普通教育项目。
(b)CA 教育 Code § 56361(b) 根据第56362节设立的资源专家项目。
(c)CA 教育 Code § 56361(c) 根据第56363节提供的指定教学和服务。
(d)CA 教育 Code § 56361(d) 根据第56364.2节设立的特殊班级。
(e)CA 教育 Code § 56361(e) 根据第56365节提供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服务。
(f)CA 教育 Code § 56361(f) 根据第56367节设立的州立特殊学校。
(g)CA 教育 Code § 56361(g) 在课堂以外可能进行特别设计的教学环境中进行的教学。
(h)CA 教育 Code § 56361(h) 在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的范围内,在教室、资源室以及课堂以外可能进行特别设计的教学环境中进行的巡回教学。
(i)CA 教育 Code § 56361(i) 在联邦法律或法规要求的范围内,使用远程通信进行的教学,以及在家中、医院和其他机构进行的教学。

Section § 563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为三岁以下有特殊需求的儿童提供的所有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都必须遵守第4.4章(从第56425条开始)中列出的指导方针。

Section § 56361.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地方教育机构与医院合作,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其个性化教育计划(IEP)中规定的特殊教育服务。他们只有在没有合适的公共教育项目可用时才能这样做。但是,他们不能与宗派(宗教附属)医院合作提供这些教学服务。法律中“医院”一词指的是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的机构。任何此类与医院签订的合同都必须遵循《教育法典》其他章节中详细规定的具体程序。

(a)CA 教育 Code § 56361.5(a) 除了第56361条所列的连续性项目选择之外,地方教育机构可以与医院签订合同,提供第56363条 (b) 款所定义的、具有特殊需求者所需的指定教学和服务,如个性化教育计划中所规定的。但是,地方教育机构不得与宗派医院签订提供教学服务的合同。地方教育机构仅在没有合适的公共教育项目可用时,方可与医院签订合同,为具有特殊需求者提供指定的教学和服务。
就本条而言,“医院”指由州医疗保健服务部许可的医疗机构。
(b)CA 教育 Code § 56361.5(b) 根据 (a) 款与医院签订的合同,应遵守第56365条、第56366条和第56366.5条规定的程序。

Section § 56362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学校中的资源专家项目,主要关注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它要求资源专家协助学生,向家长提供信息,帮助普通教职员工,并与常规学校项目进行协调。专家必须监测学生的进步,并参与更新个别化教育项目。在高中阶段,重点是学业、职业和生活准备。这些项目必须由经验丰富、持有证书的教育工作者领导,每位教育工作者带的学生不得超过28名。资源专家不能同时教授普通班级,并且大多数必须配备教学助理。他们必须获得批准才能让学生在大部分上课时间注册。

(a)CA 教育 Code § 56362(a) 资源专家项目应提供,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1)CA 教育 Code § 56362(a)(1) 提供一名或多名资源专家,他们应为那些其需求已在由个别化教育项目团队制定的个别化教育项目中确定,并且在大部分上课时间被分配给普通课堂教师的学生提供指导和服务。
(2)CA 教育 Code § 56362(a)(2) 向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及其家长提供信息和帮助。
(3)CA 教育 Code § 56362(a)(3) 向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家长和普通教职员工提供咨询、资源信息和材料。
(4)CA 教育 Code § 56362(a)(4) 为每位参加资源专家项目的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协调特殊教育服务与普通学校项目。
(5)CA 教育 Code § 56362(a)(5) 定期监测学生进步,酌情参与个别化教育项目的审查和修订,并将未表现出适当进步的学生转介给个别化教育项目团队。
(6)CA 教育 Code § 56362(a)(6) 在中学阶段,强调学业成就、职业和专业发展以及为成年生活做准备。
(b)CA 教育 Code § 56362(b) 资源专家项目应由一名资源专家指导,该专家须是持有证书的特殊教育教师,或持有临床服务证书并具备特殊班级授权,且拥有三年或以上教学经验(包括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教学经验,具体由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的规章制度界定),并已证明具备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所确定的资源专家能力。
(c)CA 教育 Code § 56362(c) 资源专家的学生负担量应在根据第56195.8节制定的地方政策中以及根据委员会制定的规定中说明。任何资源专家的学生负担量不得超过28名学生。
(d)CA 教育 Code § 56362(d) 资源专家不得同时被指派担任资源专家并教授普通班级。
(e)CA 教育 Code § 56362(e) 未经学生个别化教育项目团队批准,资源专家不得让学生在大部分上课时间注册。
(f)CA 教育 Code § 56362(f) 在一个地方计划内,至少80%的资源专家应配备一名教学助理。

Section § 56362.1

Explanation
本条法律规定明确,资源专家的“个案量”一词包括他们按照第56362条 (a) 款所述的任何服务方式所服务的所有学生。

Section § 56362.5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要求,截至1982年7月,必须制定向教师颁发资源专家证书的规定。这些证书表明教师具备成为资源专家所需的技能。

它详细说明了谁可以申请:持有有效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并在特定日期前提供过某些服务的教师。该条款还允许颁发有效期最长三年的初步证书,并概述了这些证书的标准。

将建立一个教师能力验证系统,采用经批准的项目和评估。此外,它要求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与教育部合作执行这些规定。

如果某人在1982年1月前持有初步证书并符合特定条件,他们可以无需额外费用获得永久证书。

截至1982年7月,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应当针对资源专家能力证书制定规章制度。该证书应包含以下所有内容:
(a)CA 教育 Code § 56362.5(a) 资源专家所需能力的定义。
(b)CA 教育 Code § 56362.5(b) 规定向委员会直接申请能力证书的制度,适用于持有有效特殊教育资格证书(紧急资格证书除外)且满足以下任一标准的每位教师:
(1)CA 教育 Code § 56362.5(b)(1) 在1981年9月1日之前,已按照《加州行政法典》第五篇第80070.1条(a)款(截至1980年7月28日前的文本)的规定提供教学和服务满两年。
(2)CA 教育 Code § 56362.5(b)(2) 在1983年6月30日之前,已按照《加州行政法典》第五篇第80070.2条(b)款(截至1980年7月28日前的文本)的规定提供教学和服务满两年。
(c)CA 教育 Code § 56362.5(c) 规定为资源专家颁发有效期最长三年的初步不可续期能力证书,并采纳此类证书的颁发和持续有效性标准。
(d)CA 教育 Code § 56362.5(d) 建立能力验证系统,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1)CA 教育 Code § 56362.5(d)(1) 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批准的高等教育机构资源专家证书项目。
(2)CA 教育 Code § 56362.5(d)(2) 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批准的资源专家认证能力评估小组。
(e)CA 教育 Code § 56362.5(e) 与该部门合作实施这些规定。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任何在1982年1月28日持有初步资源专家能力证书,且符合(b)款(1)项规定的明确资源专家能力证书要求的人,在提交完整申请后,可以获得明确资源专家能力证书,但无需支付任何额外费用。

Section § 56362.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认识到拥有受过培训的专业人员来帮助英语水平有限的学生,特别是那些有特殊需求的学生的重要性。它要求设立一个双语跨文化评估能力证书,供参与特殊教育评估的专业人员使用。

要获得此证书,申请人必须通过考试证明他们精通英语以外的另一种语言,了解所服务学生的文化背景,并能用英语和另一种语言有效进行评估。他们还必须知道如何使用评估工具并为这些学生制定教育计划。

虽然有此证书,但法律规定州政府不强制要求持有此证书才能就业;这一决定由地方教育机构自行决定。

(a)CA 教育 Code § 56362.7(a) 立法机关认识到需要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人员来评估和服务英语水平有限的学生。对于有特殊需求或疑似残疾的学生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
(b)CA 教育 Code § 56362.7(b) 委员会应为可能参与特殊教育项目安置评估的专业人员制定双语跨文化评估能力证书。该证书应颁发给通过笔试和口试证明具备以下所有条件的适当证书、执照或授权的持有者:
(1)CA 教育 Code § 56362.7(b)(1) 该人员精通英语以外的另一种语言的口语和书面技能。
(2)CA 教育 Code § 56362.7(b)(2) 该人员对所服务的英语水平有限的个体的文化和历史遗产具有知识和理解。
(3)CA 教育 Code § 56362.7(b)(3) 该人员有能力用英语和英语以外的另一种语言执行其被认证或授权执行的评估职能。
(4)CA 教育 Code § 56362.7(b)(4) 该人员了解如何使用适当的工具和其他评估技术来评估有特殊需求的英语水平有限的个体,并有能力制定适当的数据、教学策略、个性化教育计划和评估。
(c)CA 教育 Code § 56362.7(c) 委员会应根据第44253.7节的规定,向实施需要双语服务的个性化教育计划的特殊教育专业人员颁发双语跨文化能力证书。
(d)CA 教育 Code § 56362.7(d) 立法机关在颁布本节时无意规定持有本节设立的任何证书是就业或继续就业的州强制要求。其意图是,这应由地方教育机构自行决定。

Section § 5636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了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的支持服务类型,这些服务被称为“指定教学和服务”或“相关服务”,旨在帮助他们从特殊教育中受益。这些服务包括交通、治疗、咨询、行动辅助、健康服务等,所有这些都旨在确保这些学生获得免费且适当的公共教育。

具体列出的服务包括言语治疗、听力学、家庭教学和职业培训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服务不包括外科植入的医疗设备,如人工耳蜗,但可以协助检查这些设备。

此外,学校有责任在学生在校期间确保其医疗设备的健康和安全。该立法明确规定,即使学生拥有此类医疗设备,学校也不能限制他们获得所需教育服务的权利。

(a)CA 教育 Code § 56363(a) 在本部分中,“指定教学和服务”一词指“相关服务”,其定义见《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01(26)节和《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34节。“相关服务”一词指交通运输,以及此类发展性、矫正性及其他支持性服务(包括言语-语言病理学和听力学服务、口译服务、心理服务、物理和职业治疗、娱乐(包括治疗性娱乐)、社会工作服务、旨在使有特殊需求的个人能够获得儿童个性化教育计划中所述的免费适当公共教育的学校护士服务、咨询服务(包括康复咨询)、定向和行动服务,以及医疗服务,但此类医疗服务仅限于诊断和评估目的),为帮助有特殊需求的个人从特殊教育中受益而可能需要的服务,并包括对儿童残疾状况的早期识别和评估。
(b)CA 教育 Code § 56363(b) 这些服务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教育 Code § 56363(b)(1) 语言和言语发展及矫正。语言和言语发展及矫正服务可由《商业和职业法典》第2530.2节所定义的言语-语言病理学助理提供。
(2)CA 教育 Code § 56363(b)(2) 听力学服务。
(3)CA 教育 Code § 56363(b)(3) 定向和行动服务。
(4)CA 教育 Code § 56363(b)(4) 家庭或医院教学。
(5)CA 教育 Code § 56363(b)(5) 适应性体育教育。
(6)CA 教育 Code § 56363(b)(6) 物理和职业治疗。
(7)CA 教育 Code § 56363(b)(7) 视力服务。
(8)CA 教育 Code § 56363(b)(8) 专业驾驶员培训教学。
(9)CA 教育 Code § 56363(b)(9) 咨询和指导服务,包括康复咨询。
(10)CA 教育 Code § 56363(b)(10) 除个性化教育计划的评估和制定之外的心理服务。
(11)CA 教育 Code § 56363(b)(11) 家长咨询和培训。
(12)CA 教育 Code § 56363(b)(12) 健康和护理服务,包括旨在使有特殊需求的个人能够获得个性化教育计划中所述的免费适当公共教育的学校护士服务。
(13)CA 教育 Code § 56363(b)(13) 社会工作者服务。
(14)CA 教育 Code § 56363(b)(14) 特殊设计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发展。
(15)CA 教育 Code § 56363(b)(15) 娱乐服务。
(16)CA 教育 Code § 56363(b)(16) 针对低发病率残疾的专业服务,例如阅读器、转录员以及视力和听力服务。
(17)CA 教育 Code § 56363(b)(17) 口译服务。
(c)CA 教育 Code § 56363(c) 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34(b)节,“指定教学和服务”和“相关服务”不包括外科植入的医疗设备,包括人工耳蜗,医疗设备功能的优化、该设备的维护或该设备的更换。根据《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34(b)节,本小节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执行以下任何操作:
(1)CA 教育 Code § 56363(c)(1) 限制有特殊需求的个人(拥有外科植入设备,包括人工耳蜗)获得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认定为该个人获得免费适当公共教育所必需的相关服务或指定教学和服务的权利。
(2)CA 教育 Code § 56363(c)(2) 限制地方教育机构在个人往返学校或在校期间,适当监测和维护为维持个人健康和安全(包括呼吸、营养或其他身体功能运作)所需的医疗设备的责任。
(3)CA 教育 Code § 56363(c)(3) 阻止对外科植入设备的外部组件进行例行检查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如《联邦法规法典》第34篇第300.113(b)节所要求。

Section § 56363.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地方教育机构(例如学区)无需为特定学生购买医疗设备。然而,这些机构必须提供在学校所需的其他专用设备,以支持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IEP)。重要的是,“医疗设备”一词不包括辅助技术设备,学校可能仍需提供这些设备。

地方教育机构无需为个别学生购买医疗设备。然而,地方教育机构负责提供在学校使用且为实施个性化教育计划所需的其他专用设备。就本节而言,“医疗设备”不包括《美国法典》第20篇第1401(1)节所定义的辅助技术设备。

Section § 56363.3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负责特殊教育中语言、言语和听力案件的专家,一次性不应处理超过55个案件。但是,如果地方计划允许处理更多案件,则必须解释为什么需要更高的案件量。

Section § 56363.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解释说,当有特殊需求的学生享有公共福利或保险时,公共机构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这些资源来支付必要的服务费用。首先,机构必须书面通知学生的父母。此外,在首次使用学生或父母的公共福利或保险之前,以及此后每年,他们都需要获得父母的书面同意。

根据《联邦法规典籍》第34篇第300.154(d)(2)(iv)和(v)节的规定,如果有特殊需求的人士享有公共福利或保险,公共机构可以使用医疗补助、其他公共福利或学生参与的保险计划,以提供或支付本部分、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以及《联邦法规典籍》第34篇第300部分所要求的服务,但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a)CA 教育 Code § 56363.5(a) 公共机构向学生的父母提供书面通知。
(b)CA 教育 Code § 56363.5(b) 公共机构在首次使用学生或父母的公共福利或保险之前,以及此后每年,均须获得父母的书面同意。

Section § 56364.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患有低发生率残疾的学生在普通教室接受教学,但他们也可以参加由合格教师在不同学校授课的特殊班级。教学必须遵循特定的指导方针以及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IEP)。

尽管有第 56364.2 条的规定,患有低发生率残疾的学生可以在普通教室接受全部或部分教学,也可以参加由具备适当资质的教师在一个或多个学校为这些学生提供服务的特殊班级。教学应以符合根据第 56136 条通过的指导方针的方式提供,并符合个性化教育计划。

Section § 56364.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当有严重教育需求的学生因残疾过于严重,即使有额外帮助也无法在普通班级中得到满足时,应提供特殊班级。这些班级必须确保残疾学生在适当情况下,与非残疾同伴一起参与各项活动,包括非学术性和课外活动。

此外,这些特殊班级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并且本法律仅适用于根据另一法条批准了计划的特定区域。

(a)CA 教育 Code § 56364.2(a) 为有相似且更密集教育需求的学童提供服务的特殊班级应当提供。特殊班级仅在有特殊需求的个体因残疾的性质或严重程度,以至于在普通班级中辅以辅助工具和服务(包括课程修改和行为支持)无法令人满意地实现教育时,方可招收学童。这些要求也适用于单独的学校教育,或将有特殊需求的个体从普通教育环境中移除的其他情况。
(b)CA 教育 Code § 56364.2(b) 在提供或安排活动时,每个公共机构应确保每个有特殊需求的个体在最大程度上适合其需求的情况下,与非残疾学童一起参与这些活动,包括非学术性和课外服务及活动。特殊班级应符合理事会通过的标准。
(c)CA 教育 Code § 56364.2(c) 本节仅适用于已根据第 56836.03 条批准修订地方计划的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

Section § 56365

Explanation

本法律解释了当公共教育项目不可用时,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和机构如何提供特殊教育服务。在这些项目中就读的学生被视为公立学校学生,地方教育机构根据合同支付学费或费用。

如果加州机构将学生安置在州外项目,他们必须记录为何无法找到合适的州内选项,并制定学生返回计划。这些州外项目必须获得其所在州的认证或许可,并符合联邦要求。

地方机构必须向总监报告州外安置情况,并且非公立学校可以参与制定州标准。

(a)CA 教育 Code § 56365(a) 根据第56034条定义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以及根据第56035条定义的非公立、非宗教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予以提供。如果缺乏适当的公共教育项目,这些服务应根据第56366条并依照《联邦法规》第34篇第300.146条,通过与地方教育机构签订合同的方式提供,以满足有特殊需求者所需的适当特殊教育设施、特殊教育或指定教学和服务。
(b)CA 教育 Code § 56365(b) 根据本条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和机构就读的学生,为第3部第24章(自第41600条起)和第42238.02条的所有目的,应被视为在公立学校就读。地方教育机构有资格根据第7.2章第3条(自第56836.165条起)和第4条(自第56836.20条起)获得津贴,用于根据合同向有特殊需求者提供的服务。
(c)CA 教育 Code § 56365(c) 如果本州参与联邦对州营或州资助的有特殊需求者项目的援助计划(公法89-313,第6节),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就读的学生,为该计划的所有目的,应被视为在州资助机构就读,并有资格根据第7.2章(自第56836条起)获得津贴,用于根据与地方教育机构签订的合同向有特殊需求者提供的补充服务。为了参与联邦计划,本州应认定参与不会导致普通基金的任何额外支出。
(d)CA 教育 Code § 56365(d) 地方教育机构应向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支付全部学费,或向非公立、非宗教机构支付费用(如适用),用于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根据合同提供的项目就读或接受服务的有特殊需求者。
(e)CA 教育 Code § 56365(e) 在与本州之外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签订合同之前,地方教育机构应记录其在本州内使用公立学校或寻找适当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项目,或两者兼有的努力。
(f)CA 教育 Code § 56365(f)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将学生安置在本州之外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该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应在安置决定作出后15天内向总监提交报告。报告应包括州外项目安置所提供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信息以及所提供服务的费用,并应说明地方教育机构在本州内寻找适当的公立学校或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或其组合的努力。总监应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所有州外安置的报告。
(g)CA 教育 Code § 56365(g)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决定将学生安置在本州之外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该地方教育机构应说明学生返回本州内的公立或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安置,或其组合的预计日期,并应记录在前一个安置年度为使学生返回所做的努力。
(h)CA 教育 Code § 56365(h) 除了满足第56366.1条的要求外,在本州之外运营项目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应由该州认证或许可,分别根据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向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以及指定教学和相关服务。
(i)CA 教育 Code § 56365(i) 位于本州之外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只有在学生根据加州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的建议在该学校或机构运营的项目中就读,并且该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居住在加州的情况下,才有资格根据第56366.1条获得认证。

Section § 56366

Explanation

本法律概述了签订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合同以提供特殊教育服务的程序。合同必须详细说明行政和财务协议,包括师生比例和学生交通,并与每个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 (IEP) 相符。

每个学生都必须有个人服务协议,地方教育机构必须每年评估学生的进展,以确保他们的需求得到满足,并判断转入公立学校是否合适。合同只能在学生IEP修订后才能更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请求审查IEP。

合同可在特定条件下终止,但通常不能因为开设新的公立班级而终止,除非家长同意。学校必须报告学生出勤以收取学费,并遵守与公立学校类似的考试问责制。本法律强制遵守,并对不遵守行为规定了后果,包括对不遵守规定的地方教育机构扣留资金。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角色应作为地方教育机构和家长可获得的替代性特殊教育服务予以保持和延续。
(a)CA 教育 Code § 56366(a) 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服务的主合同应根据以下规定制定:
(1)CA 教育 Code § 56366(a)(1) 主合同应规定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与地方教育机构之间提供特殊教育和指定教学及服务(以及每个学生个性化教育计划中规定的交通)的一般行政和财务协议,包括师生比例。合同的行政条款还应包括记录保存和文件编制程序,以及由签约地方教育机构维护学校记录的程序,以确保每个学生获得适当的高中毕业学分。合同可允许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部分或全日制入学。
(2)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a)(2)
(A)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a)(2)(A) 主合同应包括由地方教育机构安置的每个学生的个人服务协议,该协议将根据学生个性化教育计划中规定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特殊教育和指定教学及服务的期限进行协商。
(B)CA 教育 Code § 56366(a)(2)(A)(B) 主合同应包括地方教育机构根据联邦法律要求,用于监督和评估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安置过程的描述。此描述应包括评估每个学生是否取得适当教育进展的方法。地方教育机构每年至少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以下事项应作为个性化教育计划制定和提供的一部分进行:
(i)CA 教育 Code § 56366(a)(2)(A)(B)(i) 评估安置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的每个学生的教育进展,包括根据第52052条要求的所有州评估结果。
(ii)CA 教育 Code § 56366(a)(2)(A)(B)(ii) 考虑学生的需求是否仍在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得到最佳满足,以及是否需要修改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包括学生是否可以转入公立学校环境。此项考虑应在第56343条 (d) 款要求的会议上进行。
(C)CA 教育 Code § 56366(a)(2)(A)(C) 对于由持牌儿童机构拥有、运营或关联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主合同应包括评估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是否符合本法典第56366.9条和《健康与安全法典》第1501.1条 (b) 款中规定的要求的方法。
(3)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a)(3)
(A)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a)(3)(A) 根据合同提供的教育教学、服务或安置的变更,只能根据对学生个性化教育计划的修订进行。
(B)CA 教育 Code § 56366(a)(3)(A)(B) 在合同或个人服务协议期限内的任何时候,家长、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或地方教育机构均可请求个性化教育计划团队审查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主合同中不改变概述每个学生教育教学、服务或安置的个人服务协议的行政或财务协议的变更,可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经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与地方教育机构双方同意后进行。
(4)CA 教育 Code § 56366(a)(4) 主合同或个人服务协议可因故终止。终止原因不应是合同期内开设了公立班级,除非家长同意将学生转入公立学校项目。任何一方应提前20天通知以终止合同。
(5)CA 教育 Code § 56366(a)(5) 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应提供个性化教育计划中规定的所有服务,除非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与地方教育机构在合同或个人服务协议中另有约定。
(6)CA 教育 Code § 56366(a)(6) 根据非公立、非宗教机构主合同提供的相关服务,只能在学生的常规学年或延长学年项目期间(或两者兼有)提供,除非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另有规定。
(d)CA 教育 Code § 56366(d) 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提供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主合同,除非该学校或机构已通过认证符合有关有特殊需求人士所需特殊教育及规定相关服务和设施的标准,否则不得根据本部分授权。该认证应使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获得批准,根据本部分教育学生,期限自首次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8个月。
(e)CA 教育 Code § 56366(e) 截至1998年9月30日,用于根据本条签订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和机构服务合同以及根据第56836.165和56836.20条进行报销的程序、方法和规定,应由总监与代表特殊教育和指定教学及服务提供者的全州性组织协商制定。这些规定应由委员会发布的规章制度确立。

Section § 56366.1

Explanation

本节概述了加州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和机构获得认证的要求。他们必须提交申请,其中包括特殊教育服务描述、合格员工资质、培训文件和年度运营预算。学校还必须证明其行政人员符合特定资质,例如持有某些证书或学位。

自2020-21学年起,与学生互动的员工必须接受处理行为需求的培训。每年强制核实此项培训的合规性。有保护寄养儿童的特别规定,以及关于与持牌儿童机构利益冲突的法规。

认证在经过彻底审查(包括现场检查)后授予,不合规可能随时导致调查。费用根据学生入学人数确定,认证必须每年续期并符合严格标准。

(a)CA 教育 Code § 56366.1(a) 寻求认证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应向总监提交申请,使用部门提供的表格,且申请中应包含以下所有信息:
(1)CA 教育 Code § 56366.1(a)(1) 如果申请是针对非公立、非宗教学校认证,则需提供为有特殊需求人士提供的特殊教育和指定教学及服务的描述。
(2)CA 教育 Code § 56366.1(a)(2) 如果申请是针对非公立、非宗教机构认证,则需提供为有特殊需求人士提供的指定教学及服务的描述。
(3)CA 教育 Code § 56366.1(a)(3) 一份合格员工名单,描述每位提供特殊教育或指定教学及服务的员工所具备的资质、执照或注册,并附上其资质、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副本,这些证书应由已为所提供服务制定标准的相应州或国家组织颁发。
(4)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a)(4)
(A)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a)(4)(A) (i) 自2020-21学年开始,需提供文件证明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将对在学日与学生有接触或互动的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为针对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学生群体独特行为需求的循证实践和干预措施。新入职且在学日与学生有任何接触或互动的员工应在入职30天内接受培训,所有在学日与学生有任何接触或互动的员工应每年接受培训。
(ii)CA 教育 Code § 56366.1(a)(4)(A)(ii) 对于在学年紧邻的1月1日之前已存在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需提供文件证明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员工(在学日与学生有接触或互动者)已接受符合分段 (B) 和 (C) 要求的培训。
(B)CA 教育 Code § 56366.1(a)(4)(A)(B) 本段所述的培训应由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选择并实施,且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i)CA 教育 Code § 56366.1(a)(4)(A)(B)(i) 由在所教授的循证实践和干预措施相关领域获得执照或认证的人员进行。
(ii)CA 教育 Code § 56366.1(a)(4)(A)(B)(ii) 以符合个性化教育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的方式进行教学。
(iii)CA 教育 Code § 56366.1(a)(4)(A)(B)(iii) 符合第27部分第6章第5.2条(自第49005节开始)关于学生纪律的要求。
(C)CA 教育 Code § 56366.1(a)(4)(A)(C) 本段所述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有内容:
(i)CA 教育 Code § 56366.1(a)(4)(A)(C)(i) 积极行为干预和支持,包括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使用,以指导、规划和实施行为支持。
(ii)CA 教育 Code § 56366.1(a)(4)(A)(C)(ii) 如何理解和处理具有挑战性的行为,包括预防这些行为的循证策略。
(iii)CA 教育 Code § 56366.1(a)(4)(A)(C)(iii) 用于减少和替代具有挑战性行为的循证干预措施,包括降级技术。
(D)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a)(4)(A)(D)
(i)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a)(4)(A)(D)(i) 签约地方教育机构应核实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遵守本段要求的情况,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应每年与分段 (h) 所述的年度认证文件一并向总监报告签约地方教育机构的核实结果。
(ii)CA 教育 Code § 56366.1(a)(4)(A)(D)(i)(ii) 对于寻求首次认证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签约地方教育机构应核实根据本段提供的培训计划和时间表已包含在主合同中。
(iii)CA 教育 Code § 56366.1(a)(4)(A)(D)(i)(iii) 对于在学年紧邻的1月1日之前不存在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签约地方教育机构应在学年开始后30天内,核实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已提供本段要求的培训,并应在此时向总监提交核实结果。
(iv)CA 教育 Code § 56366.1(a)(4)(A)(D)(i)(iv) 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应保存根据本段提供的培训书面记录,并应在要求时提供培训的书面核实。
(5)CA 教育 Code § 56366.1(a)(5) 自2021-22学年开始,需提供文件证明非公立、非宗教学校的行政人员持有或正在取得以下其中一项资质:
(A)CA 教育 Code § 56366.1(a)(5)(A) 由经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的行政证书,以及两年与残疾学生打交道的经验。
(B)CA 教育 Code § 56366.1(a)(5)(B) 授权学校咨询或心理学服务的学生人事服务证书。
(C)CA 教育 Code § 56366.1(a)(5)(C) 由行为科学委员会颁发的临床社会工作者执照。
(D)CA 教育 Code § 56366.1(a)(5)(D) 由心理学委员会监管的心理学执照。
(E)CA 教育 Code § 56366.1(a)(5)(E) 由经认可的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教育、特殊教育、心理学、咨询、行为分析、社会工作、行为科学或康复领域的硕士学位。
(F)CA 教育 Code § 56366.1(a)(5)(F) 授权特殊教育教学的证书,以及在成为行政人员之前至少两年的特殊教育教学经验。
(G)CA 教育 Code § 56366.1(a)(5)(G) 由行为科学委员会认证的婚姻与家庭治疗师执照。
(H)CA 教育 Code § 56366.1(a)(5)(H) 由行为科学委员会颁发的教育心理学家执照。
(I)CA 教育 Code § 56366.1(a)(5)(I) 由行为科学委员会颁发的专业临床咨询师执照。
(6)CA 教育 Code § 56366.1(a)(6) 年度运营预算。
(7)CA 教育 Code § 56366.1(a)(7) 为遵守所有适用的联邦、州和地方法律法规所需的宣誓书和保证,其中包括根据第44237条要求所有与未成年儿童有接触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人员提供的犯罪记录摘要。
(8)CA 教育 Code § 56366.1(a)(8) 自2024-25学年开始,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应提供保证,对于该学校服务的任何根据第48853.5条(a)款定义的寄养儿童,学校同意执行以下两项:
(A)CA 教育 Code § 56366.1(a)(8)(A) 根据第48853.5条(g)款的适用情况,作为该寄养儿童的原籍学校。
(B)CA 教育 Code § 56366.1(a)(8)(B) 根据第48853.5条(f)款和(g)款的适用情况,允许该寄养儿童在该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b)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b)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b)(1) 申请人应向其所在地的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其寻求认证或续期认证的意向。地方教育机构代表应确认他们已收到关于认证或续期认证意向的通知。该确认应包含一份声明,说明申请人所在地的地方教育机构代表已有机会在向总监提交首次申请前至少60个日历日,或在向总监提交续期申请前至少30个日历日审查申请。该确认应提供保证,说明地方教育机构代表已有机会就申请的所有必要组成部分提供意见。
(2)CA 教育 Code § 56366.1(b)(2)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未在首次申请提交之日起60个日历日内或续期申请回执日期起30个日历日内确认申请人的认证意向,申请人可向总监提交申请。
(3)CA 教育 Code § 56366.1(b)(3) 该部门应在其当前认证到期日之前至少120天,向已认证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和机构提供关于续期申请材料可用性的电子通知。
(c)CA 教育 Code § 56366.1(c) 如果申请人在一个以上地点运营设施或项目,每个地点都应获得认证。
(d)CA 教育 Code § 56366.1(d) 如果申请人是同一地点较大项目或设施的一部分,总监应考虑整个项目对申请人的影响。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以及较大项目的政策和标准副本应提供给总监。
(e)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e)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e)(1) 在认证之前,总监应就申请人寻求认证的设施和项目进行现场审查。总监可由申请人所在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的代表以及与申请人无利益冲突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代表协助。总监应在认证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对设施和项目进行一次额外的现场审查,除非总监有条件地认证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或者总监收到针对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正式投诉。在后两种情况下,总监应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现场审查。
(2)CA 教育 Code § 56366.1(e)(2) 在执行本款规定时,局长可以核实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是否已根据第44237条的规定,为其所有者、经营者和雇员成功通过了犯罪背景调查并注册了后续逮捕通知服务。
(3)CA 教育 Code § 56366.1(e)(3) 从2020-21学年开始,与非公立、非宗教学校签订主合同的地方教育机构应至少进行以下两项工作:
(A)CA 教育 Code § 56366.1(e)(3)(A)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在安置学生时在该学校没有在读学生,则应在安置学生之前对非公立、非宗教学校进行一次现场访问。
(B)CA 教育 Code § 56366.1(e)(3)(B) 在每个学年期间,对地方教育机构有学生就读并与其保持主合同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进行至少一次现场监督访问。监督访问应包括但不限于:审查通过地方教育机构与非公立、非宗教学校之间的个人服务协议向学生提供的服务;审查学生在个人化教育计划中设定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审查学生在行为干预计划(如适用)中设定的目标方面取得的进展;在教学期间观察学生;以及对设施进行巡视。地方教育机构应在现场访问后的60个日历日内向部门报告监督访问的结果。在2020年6月30日或之前,部门应在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域管理人员的意见下,制定并公布向部门报告此信息的标准。
(f)CA 教育 Code § 56366.1(f) 局长应在收到申请后的120天内对申请作出决定,并应向申请人进行认证、有条件认证或拒绝认证。如果局长未能在120天内采取其中一项行动,申请人将自动获得有条件认证,期限至当前学年的8月31日。如果认证被拒绝,局长应提供拒绝的理由。局长不得认证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期限超过一年。
(g)CA 教育 Code § 56366.1(g) 认证自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符合所有申请要求并获得局长批准之日起生效。如果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在追溯认证生效之日符合本节的所有要求,则认证可以是追溯性的。认证在终止年份的12月31日到期。
(h)CA 教育 Code § 56366.1(h) 局长每年应审查每个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认证。为此目的,经认证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应每年在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更新其申请,除非州委员会根据第56101条批准豁免。局长可以作为年度审查的一部分进行现场审查。
(i)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i)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i)(1) 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存在对儿童健康、安全或福祉的即时危险,局长应随时对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无需事先通知。局长应在现场调查时记录关注事项并提交给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局长应要求对发现的任何不合规或缺陷作出书面回应。
(2)CA 教育 Code § 56366.1(i)(2) 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应在学校或机构中发生涉及学生且已联系执法部门的任何事件后,不迟于一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以及与其签订主合同的地方教育机构。
(3)CA 教育 Code § 56366.1(i)(3) 对于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如果局长收到证据表明所提供的教育服务质量存在重大缺陷、违反第56366.9条,或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不遵守《健康与安全法》第1501条(b)款所表达的政策,局长应进行调查,其中可能包括突击现场访问。局长应记录投诉和调查结果,并向投诉人、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以及签约的地方教育机构提供文件副本。
(B)CA 教育 Code § 56366.1(i)(3)(B) 该实体提交一份年度预算,其中列明每个实体的预计成本和收入,并证明所收取的费率合理,足以支持该实体的运营。
(C)CA 教育 Code § 56366.1(i)(3)(C) 该实体提交一份实体范围的年度审计报告,其中依照公认会计和审计原则,按实体列明其成本和收入。该审计应明确记录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提供的教育项目所收取和支出的款项金额。
(D)CA 教育 Code § 56366.1(i)(3)(D) 同一实体运营的各个实体之间的关系应有文件记录,界定各实体的职责。该文件应明确说明作为每个项目一部分提供的服务,例如,住宿或医疗项目、心理健康项目或教育项目。如果某项服务已由另一个公共机构资助,无论是单独资助还是作为一揽子服务的一部分,该实体不得就该服务向公共机构寻求资金,无论是单独寻求还是作为一揽子服务的一部分。
(2)CA 教育 Code § 56366.1(i)(2) 就本节而言,“持牌儿童机构”的含义与第56155.5节所界定的相同。
(m)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m)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m)(1) 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应被收取合理的认证费用。如果百分比增长反映在学区地方控制资金分配公式(根据第42238.02节,由第42238.03节实施)中用于通货膨胀目的,局长可每年调整该费用,使其与根据第42238.02节(由第42238.03节实施)为平均每日出勤人数超过1,500人的统一学区计算的全州平均通货膨胀百分比调整相称。就本节而言,基本费用如下:
(1)CA 教育 Code § 56366.1(1) 1–5名学生  ........................
$ 300
(2)CA 教育 Code § 56366.1(2) 6–10名学生  ........................
500
(3)CA 教育 Code § 56366.1(3) 11–24名学生  ........................
1,000
(4)CA 教育 Code § 56366.1(4) 25–75名学生  ........................
1,500
(5)CA 教育 Code § 56366.1(5) 76名及以上学生  ........................
2,000
(2)CA 教育 Code § 56366.1(2) 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在申请认证时以及向局长更新年度续期申请时,应支付此费用。局长应使用这些费用进行现场审查,其中可包括领域专家。如果申请被撤回或被局长拒绝,费用不予退还。
(n)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n)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n)(1) 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只有那些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其行政人员和员工持有与公立学校员工在所提供服务中必须持有的证书、许可证或其他同等文件,并提供特殊教育和指定教学及服务,才符合获得认证的资格。只有那些位于加州境外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其雇用的员工持有该州要求提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的现行有效证书或执照,才符合获得认证的资格。自2021-22学年开始,本款不适用于行政人员。
(2)CA 教育 Code § 56366.1(n)(2) 自2021-22学年开始,尽管有任何其他法律规定,只有那些其行政人员持有或正在取得符合(a)款第(5)项规定的凭证、学位或执照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方有资格获得认证,以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
(3)CA 教育 Code § 56366.1(n)(3) 州委员会应当制定规章以实施本款规定。
(o)CA 教育 Code § 56366.1(o) 除了符合州委员会采纳的标准外,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应当提供书面保证,证明其符合所有适用的消防、健康、卫生和建筑安全标准。
(p)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p)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p)(1) 尽管有第44237条(n)款的规定,并且为了使总监能够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应当在要求时向总监提供其每位所有者、经营者和雇员已成功通过依照第44237条进行的犯罪背景调查清除证明,以及已注册后续逮捕通知服务的证明。
(2)CA 教育 Code § 56366.1(p)(2) 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应当保留该证据,并将其存放在与其他文件分开的加锁文件中。

Section § 56366.2

Explanation

本法律允许地方教育机构或某些非公立学校/机构申请豁免与特殊教育服务相关的特定要求。他们需要证明豁免对于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是必要的,并确认豁免不违反任何州或联邦残疾人权利。豁免必须明确其在一个学年内的有效期。然而,某些费用和认证要求除非经董事会批准,否则不能豁免。督学必须每年报告已批准的豁免,详细说明通过这些豁免提供的特殊教育服务。

(a)CA 教育 Code § 56366.2(a) 地方教育机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非公立非宗教机构可向督学申请豁免第56365、56366、56366.3和56366.6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要求。该申请应说明豁免请求的理由,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CA 教育 Code § 56366.2(a)(1) 充分的证明文件,以表明该豁免对于特定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的内容和实施以及该学生当前的安置是必要的。
(2)CA 教育 Code § 56366.2(a)(2) 豁免在任何一个学年内的有效期限。
(3)CA 教育 Code § 56366.2(a)(3) 证明文件和保证,表明该豁免不废除根据州或联邦法律赋予有特殊需求人士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任何权利,并且不阻碍地方教育机构遵守联邦《残疾人教育法》(20 U.S.C. Sec. 1400 et seq.)、联邦《1973年康复法》第504条 (29 U.S.C. Sec. 794)、联邦《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42 U.S.C. Sec. 12101 et seq.)以及与这些法案相关的联邦法规。
(b)CA 教育 Code § 56366.2(b) 对于第30部分第7.2章第4条(自第56836.20条起)禁止报销的费用,或根据第56366.1条规定的认证要求,除非经董事会根据第56101条批准,否则不得批准豁免。
(c)CA 教育 Code § 56366.2(c) 在向董事会提交关于根据第56101条和本条批准的豁免的年度报告时,督学应详细说明通过与州内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和机构签订合同、在州外设施中进行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和机构安置,以及根据本条豁免的具体条款,向有特殊需求人士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信息。

Section § 56366.4

Explanation

如果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违反州或联邦规定、伪造记录或对学生健康安全构成威胁,局长有权撤销或暂停其认证。其他可能导致认证丧失的原因包括:不遵守与地方教育机构的合同、未能向部门报告重大变更或问题,以及未能提供所需的教育服务。如果发现学校危及学生健康或安全,其认证可立即被撤销。被撤销认证的机构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证。如果认证被暂停或撤销,地方教育机构将收到通知。

(a)CA 教育 Code § 56366.4(a) 局长可因以下任何原因撤销或暂停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认证:
(1)CA 教育 Code § 56366.4(a)(1) 违反适用的州或联邦法规或规章,或协助、教唆或允许违反适用的州或联邦法规或规章。
(2)CA 教育 Code § 56366.4(a)(2) 伪造或故意虚报申请、学生记录或为认证目的提交的课程/项目中的任何要素。
(3)CA 教育 Code § 56366.4(a)(3) 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运营或维护中,其行为有害于有特殊需求人士的健康、福祉或安全。
(4)CA 教育 Code § 56366.4(a)(4) 未能遵守与地方教育机构签订的主合同中的条款。
(5)CA 教育 Code § 56366.4(a)(5) 未能在事件发生后45天内书面通知部门以下任何情况:
(A)CA 教育 Code § 56366.4(a)(5)(A) 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获得证书、执照或注册的员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所有权、管理权或控制权发生变化。
(B)CA 教育 Code § 56366.4(a)(5)(B) 设施的重大修改或搬迁。
(C)CA 教育 Code § 56366.4(a)(5)(C) 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课程/项目的重大修改。
(6)CA 教育 Code § 56366.4(a)(6) 未能执行学校或机构现场审查后的建议和合规要求。
(7)CA 教育 Code § 56366.4(a)(7) 未能按照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要求,为学生提供适当的服务、用品、设备或设施。
(8)CA 教育 Code § 56366.4(a)(8) 未能在执照或许可证(包括但不限于寄宿护理执照、营业执照或其他所需执照或许可证)被撤销或暂停后10天内书面通知局长。
(9)CA 教育 Code § 56366.4(a)(9) 未能执行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
(10)CA 教育 Code § 56366.4(a)(10) 未能在学生或学校或机构内任何其他人员因非自然原因死亡后10天内书面通知局长,包括死亡情况以及正在采取或建议的适当预防措施。
(b)CA 教育 Code § 56366.4(b) 如果部门进行的调查发现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学生健康或安全已受损或面临受损的危险,部门可立即暂停或撤销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认证。
(c)CA 教育 Code § 56366.4(c) 局长应将暂停或撤销州认证的决定通知签约地方教育机构以及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所在的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
(d)CA 教育 Code § 56366.4(d) 如果局长认定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违反了本节规定的认证要求并撤销了其认证,则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参与管理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且其认证被撤销的现场负责人、企业、组织或实体;以及此前任何时候其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认证被撤销的现场负责人、企业、组织或实体,均不得在撤销之日起的整整两年内申请该学校或机构的重新认证。

Section § 56366.5

Explanation

如果一所私立、非宗教学校向公立学区请求支付根据合同提供的服务费用,该学区有两种选择:在45天内支付所请求的金额,或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学校无法支付的原因。如果学区不遵守这些规定,学校可以每月对未支付的金额额外收取1.5%的费用,直到全额支付。学区不能向州政府申请报销这笔额外费用。此外,学区用于在这些学校就读的特殊需求学生的资金必须仅用于教育目的,而不能用于住宿项目的费用。

(a)CA 教育 Code § 56366.5(a) 收到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根据第56365条和第56366条签订的合同所提供的服务付款请求后,地方教育机构应 (1) 在45天内寄送所请求金额的付款凭证,或 (2) 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不支付所请求款项的任何理由。
(b)CA 教育 Code § 56366.5(b)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未能遵守 (a) 款,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可以要求地方教育机构每月支付未付余额的额外11/2百分之的金额,直至全额支付。地方教育机构不得根据任何法律规定,包括《税收和税法典》第1部第4章第3章(自第2201条起)中的任何规定,向州政府申请报销该额外金额。
(c)CA 教育 Code § 56366.5(c) 地方教育机构收到的用于其安置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的特殊需求个体的教育费用的任何教育资金,应仅用于这些目的,而不得用于住宿项目的费用。

Section § 56366.6

Explanation

如果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认证被拒绝、撤销或暂停,它们有20个工作日的时间提交申请,请求总监复审该决定。它们可以提交书面论证,也可以要求口头陈述。

总监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复审该申请并作出最终行政决定。该决定将由一名公正且未参与最初决定的人员作出。

此外,任何与此类学校或机构合作的公共教育机构,可以请求复审其状况,这需要向总监和相关学校或机构提交书面请求。

(a)CA 教育 Code § 56366.6(a) 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收到认证被拒绝、撤销或暂停的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可以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总监复审该决定。该申请可以包括书面论证或请求进行口头论证。
(b)CA 教育 Code § 56366.6(b) 在收到书面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总监或其指定人员应复审该决定和申请人的申请,并作出书面、有理由的决定,该决定应为最终行政决定。总监的指定人员应公正、无偏见,且不得参与部门决定拒绝、撤销或暂停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认证的过程。
(c)CA 教育 Code § 56366.6(c) 任何与经认证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签订合同的公共教育机构,可以请求总监复审该非公立学校或机构的状况。该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向该非公立学校或机构发送一份副本。

Section § 56366.8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该部门在认证和调查针对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投诉过程中,让当地教育机构参与。他们必须在进行这些审查和调查之前通知这些机构,将他们纳入这些过程,并将最终报告发送给所有与该学校或机构有合同的机构。

该部门作为其针对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认证过程和投诉调查过程的一部分,应执行以下所有事项:
(a)CA 教育 Code § 56366.8(a) 向签约的当地教育机构以及正在接受认证审查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提供认证审查的提前通知。
(b)CA 教育 Code § 56366.8(b) 向签约的当地教育机构提供投诉调查的提前通知。
(c)CA 教育 Code § 56366.8(c) 将签约的当地教育机构纳入认证审查和投诉调查中。
(d)CA 教育 Code § 56366.8(d) 将认证审查和投诉调查的最终报告发送给与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签约的当地教育机构、安置机构和其他公共教育机构。

Section § 56366.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收容有特殊需求儿童的持牌儿童机构,不能强制要求这些儿童必须在与该机构有关联的私立学校或机构接受教育。只有在当地教育部门认定没有合适的公立学校选择时,才能使用这些私立服务。此外,儿童机构也不能将儿童转介或安置到私立学校。

有特殊需求个人居住的持牌儿童机构,不得要求通过其拥有、运营或关联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向这些个人提供适当的教育项目,作为寄宿安置的条件。只有在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确定没有适当的公共替代教育项目可用时,才能提供这些服务。持牌儿童机构不得将学生转介至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将学生安置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

Section § 56366.10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提供特殊教育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必须证明它们符合特定要求。如果这些学校无法提供学生个性化教育计划(IEP)中列出的服务,就不能招收学生。它们必须提供符合州标准的教育材料、大学预科课程和课外活动。此外,学校还必须制定纪律政策,配备受过行为干预培训的员工,并确保学生融入限制最少的环境。每年对员工进行培训也是强制性的。此外,从2024-25学年开始,它们必须为寄养儿童提供服务,担任其起始学校,并允许他们在该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除第56366条和第56366.1条规定的认证要求外,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应书面证明其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a)CA 教育 Code § 56366.10(a) 如果学校无法提供或确保提供学生个性化教育计划中列出的服务,则不得招收有特殊需求的学生。
(b)CA 教育 Code § 56366.10(b) 学生应能获得与每个学生个性化教育计划一致的以下教育材料、服务和项目: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0(b)(1)
(A)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10(b)(1)(A) 对于幼儿园和1至8年级(含),应提供州采纳的、基于标准的、核心课程和教学材料,包括第60010条中定义的基于技术的材料。
(B)CA 教育 Code § 56366.10(b)(1)(A)(B) 对于9至12年级(含),应提供与非公立、非宗教学校签订合同的任何地方教育机构使用的、基于标准的、核心课程和教学材料,包括第60010条中定义的基于技术的材料。
(2)CA 教育 Code § 56366.10(b)(2) 大学预科课程。
(3)CA 教育 Code § 56366.10(b)(3) 课外活动,例如艺术、体育、音乐和学术俱乐部。
(4)CA 教育 Code § 56366.10(b)(4) 符合州和联邦法律规定的过渡计划的职业准备和职业培训。
(5)CA 教育 Code § 56366.10(b)(5) 补充援助,包括个人学业辅导、心理咨询以及职业和大学咨询。
(c)CA 教育 Code § 56366.10(c) 教师和员工应向学生提供学术指导和支持服务,目标是根据联邦法律将学生融入限制最少的环境。
(d)CA 教育 Code § 56366.10(d) 学校应制定并遵守符合州和联邦法律法规的学生纪律书面政策。
(e)CA 教育 Code § 56366.10(e) 对于为有显著行为需求或正在执行行为干预计划的学生提供服务的学校,学校应在上课时间有一名合格人员在场,负责行为干预的设计、规划和实施,此举已根据《加州法规》第5篇第3051.23条授权。
(f)CA 教育 Code § 56366.10(f) 从2020-21学年开始,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应向所有在学日与学生有任何接触或互动的员工提供年度培训。对于在学日与学生有任何接触或互动的新员工,培训也应在其入职30天内提供。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应保留培训的书面记录,并应要求提供培训的书面证明。该培训应符合第56366.1条(a)款(4)项(B)和(C)分项的要求。
(g)CA 教育 Code § 56366.10(g) 从2024-25学年开始,对于学校服务的任何符合第48853.5条(a)款定义的寄养儿童,学校同意执行以下两项规定:
(1)CA 教育 Code § 56366.10(g)(1) 根据第48853.5条(g)款的适用情况,担任寄养儿童的 起始学校。
(2)CA 教育 Code § 56366.10(g)(2) 根据第48853.5条(f)和(g)款的适用情况,允许寄养儿童在该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Section § 56366.1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在适当情况下,将来自私立、非宗教学校的特殊需求学生融合到公立学校。它规定,这些学生及其教育决策者必须充分了解他们关于教育安置的权利,以及解决公立学校入学争议的现有程序。此外,必须向持牌照护机构中的寄养儿童提供教育权利信息。

该法律还要求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这些学生学业进展的报告。这份报告将在新的全州评估合同制定后编制,应使用最近的标准化测试数据,同时维护学生隐私。它还将包括针对每个学区的这些学生的学业表现指数分数。

(a)CA 教育 Code § 56366.11(a) 部门应实施一项计划,酌情将安置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的有特殊需求人士整合到公立学校。根据该计划,安置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的学生以及有权为该学生做出教育决定的个人,应被告知其所有与该学生的教育安置相关的权利。涉及公立学校入学或出勤的现有争议解决程序,应以符合年龄和发展的方式向安置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的学生进行解释。寄养儿童监察员应向居住在持牌儿童机构或寄养家庭的每一位寄养儿童传播教育权利信息。
(b)CA 教育 Code § 56366.11(b) 在下一份全州评估合同制定后,部门应向立法机构提交一份关于就读于为有特殊需求人士服务的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学生的学业进展报告。该报告应使用最近两年标准化测试和报告 (STAR) 计划以及加州替代性表现评估的结果,按学区汇总所有就读于非公立、非宗教学校的学生的成绩。部门应确保报告不侵犯个人学生分数的保密性。此外,报告应包括针对每个学区就读于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学生的学业表现指数分数,采用与第52052条相同的程序。

Section § 56366.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私立、非宗教学校允许学生在他们选择时,与他们的个性化教育计划(IEP)团队进行私密和保密的对话。

Section § 56366.45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地方教育机构和特许学校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认证状态发生变化时,在14天内通知就读这些学校或机构的学生的家长。通知必须通过电子邮件或普通邮件发送,并包含程序保障措施的信息。他们还必须保留通知记录,并应要求提供。认证状态的变化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例如因学生约束或隔离等问题导致的暂停或撤销。“家长”的定义参照法律中的另一条款。

(a)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45(a)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366.45(a)(1) 签约地方教育机构和特许学校应在得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认证状态发生任何变更后的14天内,通过电子邮件或普通邮件通知就读该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的该地方教育机构或特许学校的学生家长,告知认证状态的变更,并附上第5章(第56500条及后续条款)规定的程序保障措施副本。
(2)CA 教育 Code § 56366.45(a)(2) 签约地方教育机构或特许学校应保留根据第 (1) 款发出的通知记录,并应部门要求提供该通知以供检查。
(b)CA 教育 Code § 56366.45(b) 就本节而言,得知认证状态的任何变更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收到根据第56366.4条 (c) 款发出的关于暂停或撤销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机构认证的决定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因部门对学生约束或隔离的调查而作出的决定。
(c)CA 教育 Code § 56366.45(c) 就本节而言,“家长”具有第56028条中定义的相同含义。

Section § 56367

Explanation
本法律条款规定,州立的残疾学生特殊学校只有在个性化教育计划(IEP)团队认定当地没有合适的选择时才能使用。即使需要将学生转介到加州聋哑学校和盲人学校或诊断中心进行进一步评估或提出建议,这也不算作将学生安置在这些州立学校。

Section § 56368

Explanation

本法律阐述了特殊教育项目专员的职责。这类专员必须持有特定证书,并接受过特殊教育方面的高级培训,在学前残疾或主要致残状况等领域具备专业知识。他们的职责包括支持教师、规划和评估项目,并确保所有学生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无论他们属于哪个学区。他们还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提供专业咨询和发展服务。此外,根据某些规定,他们被视为学生服务雇员。

(a)CA 教育 Code § 56368(a) 项目专员是指持有有效的特殊教育证书、临床服务证书、健康服务证书或学校心理学家授权,并在有特殊需求个体的教育方面拥有高级培训和相关经验,以及在学前残疾、职业发展或一个或多个主要致残状况领域具有专业深入知识的专员。
(b)CA 教育 Code § 56368(b) 项目专员可从事以下所有工作:
(1)CA 教育 Code § 56368(b)(1) 观察、咨询并协助资源专员、指定教学和服务指导员以及特殊班级教师。
(2)CA 教育 Code § 56368(b)(2) 为有特殊需求的个体规划项目、协调课程资源并评估项目成效。
(3)CA 教育 Code § 56368(b)(3) 参与各学校的员工发展、项目开发以及特殊方法和途径的创新。
(4)CA 教育 Code § 56368(b)(4) 主要在其一个或多个专业领域内提供协调、咨询和项目开发。
(5)CA 教育 Code § 56368(b)(5) 负责确保学生享有充分的教育机会,不论其居住学区。
(c)CA 教育 Code § 56368(c) 就第41403条而言,项目专员应被视为学生服务雇员,如第41401条(c)款所定义。

Section § 56369

Explanation
地方教育机构可以和其他公共机构合作,为有特殊需求的学生提供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
地方教育机构可以与另一个公共机构签订合同,为有特殊需求的人士提供特殊教育或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