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6846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自闭症在加州学生中迅速增长的趋势,使其成为一个需要更多关注和资源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患有自闭症的学生人数在四年内几乎翻了一番,并持续显著增长。自闭症不再是一种罕见疾病,需要各州部门和学校协调努力,以充分支持受影响的儿童。法律强调,关于自闭症的重要研究成果应广泛分享给家长、教育工作者和区域中心。

为此,立法机关旨在确保基于研究的自闭症实践和专业发展计划能够方便家长和教育工作者获取。这一目标是2006年州预算中一项资助倡议的一部分,旨在更好地支持自闭症儿童。

(a)CA 教育 Code § 56846(a) 立法机关特此发现并宣布以下所有事项:
(1)CA 教育 Code § 56846(a)(1) 自闭症是加利福尼亚州乃至全国公共教育领域增长最快的特殊教育资格类别。在1998年至2002年间,加利福尼亚州接受服务的自闭症学生人数几乎翻了一番,从10,360人增至20,377人。这些数字继续以惊人的速度攀升。2004年,又有4,427名学生被诊断出患有自闭症,增长了18%。
(2)CA 教育 Code § 56846(a)(2) 自闭症并非罕见疾病。它是一个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必须由州教育局、州发展服务局、州社会服务局、州公立学校系统区域中心以及所有其他协助自闭症儿童的实体更好地加以解决。
(3)CA 教育 Code § 56846(a)(3) 在自闭症及相关神经发育障碍研究的拓展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这些研究成果需要更充分地传播给全州的家长、家庭、学区、非公立学校和区域中心。
(b)CA 教育 Code § 56846(b) 因此,立法机关旨在通过颁布2006年预算法(第47章,2006年法规)第2.00节第4300-101-0001项附表(1)(该项为州发展服务局的自闭症谱系障碍倡议提供资金)以及本章,使针对自闭症儿童的基于研究的推荐实践和专业发展计划的识别和传播能够完全供家长和教育工作者获取和使用。

Section § 56846.2

Explanation

本节定义了在加州,学生在教育方面被认定为自闭症的资格。“自闭症学生”是指表现出自闭症样行为的学生,这些行为可能包括:难以使用口语沟通、从小就有不恰当的社交互动、对常规的痴迷、对物品的强烈专注、强烈抵制改变、不寻常的动作以及重复性行为。然而,这个定义不用于确定根据《兰特曼法案》获得服务的资格,因为《兰特曼法案》有不同的标准。

(a)CA 教育 Code § 56846.2(a) 就本章而言,“自闭症学生”是指表现出自闭症样行为的学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任何一种行为,或其任何组合:
(1)CA 教育 Code § 56846.2(a)(1) 无法使用口语进行适当沟通。
(2)CA 教育 Code § 56846.2(a)(2) 有极度退缩或与人交往不当的历史,以及从婴儿期到幼儿期持续的社交互动障碍。
(3)CA 教育 Code § 56846.2(a)(3) 对保持不变的痴迷。
(4)CA 教育 Code § 56846.2(a)(4) 对物品的极度专注、不当使用物品,或两者兼有。
(5)CA 教育 Code § 56846.2(a)(5) 对控制的极度抵抗。
(6)CA 教育 Code § 56846.2(a)(6) 表现出奇特的运动姿势和运动模式。
(7)CA 教育 Code § 56846.2(a)(7) 自我刺激、仪式化行为。
(b)Copy CA 教育 Code § 56846.2(b)
(a)Copy CA 教育 Code § 56846.2(b)(a)款中“自闭症学生”的定义不适用于根据《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案》(《福利与机构法典》第4.5部(自第4500条起))确定服务资格的目的。

Section § 5684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州总监组织一个由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以建议学校更好地支持自闭症学生及其家庭的方法。该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家长、教育工作者和自闭症专家等。

委员会的建议侧重于向学校提供自闭症研究和最佳实践信息,建立一个全州范围的资源中心,并可能为学校开发一个技术支持项目,涵盖自闭症诊断、学术项目和教师培训等主题。

这些建议并非强制性或可执行的,它们也不为个性化教育计划或根据其他残疾法律提供的服务设定标准。这些建议必须在2007年11月1日之前提交给立法机关和州长。

(a)Copy CA 教育 Code § 56847(a)
(1)Copy CA 教育 Code § 56847(a)(1) 州总监应在听取加州大学、加州州立大学、州立法机关相关的财政和政策常设委员会、根据2005年法规第124号决议章设立的立法机关自闭症蓝丝带委员会、州发展服务部以及其他相关实体的意见后,召集一个咨询委员会,以制定建议,明确公立和非公立学校(包括特许学校)如何能更好地为自闭症学生及其家长提供服务。
(2)CA 教育 Code § 56847(a)(2) 该咨询委员会应由自闭症儿童的家长、学区行政人员、教师、县教育局代表、特殊教育地方计划区代表、非公立非宗教学校和机构代表、自闭症研究专家、在相关医学领域(如精神病学或行为科学)具有背景或专长的医生,以及在为自闭症儿童提供教学的最佳实践方面具有公认专长的人士组成。
(b)CA 教育 Code § 56847(b) 咨询委员会制定的建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CA 教育 Code § 56847(b)(1) 制定一项政策,说明以最有效的方式告知学校关于与自闭症儿童及其家庭相关的教育研究和外展服务的现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学校应利用该信息为自闭症儿童制定与教育相关的项目和服务。
(2)CA 教育 Code § 56847(b)(2) 建立一个全州范围的信息交流中心,用于收集关于与教育相关的、基于研究的、推荐实践的发现信息,以支持自闭症儿童,并可分发给学校、家长和其他相关方。这些与教育相关的实践应包括但不限于自闭症儿童的早期发现和协调服务的开发,以及相关人员的专业发展。
(3)CA 教育 Code § 56847(b)(3) 建立一个项目,向学校提供以下所有主题的技术援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A)CA 教育 Code § 56847(b)(3)(A) 自闭症谱系障碍的识别和诊断。
(B)CA 教育 Code § 56847(b)(3)(B) 开发基于研究的项目,以最好地服务于自闭症儿童,使他们能在学业上取得成功。
(C)CA 教育 Code § 56847(b)(3)(C) 开发一个基于研究的专业发展项目,以培训教师和行政人员关于为自闭症儿童提供教学的最佳实践。
(c)CA 教育 Code § 56847(c) 咨询委员会制定的建议不得解释或适用为州强制性标准,也不得对任何个性化教育计划(IEP)团队、特殊教育官员或自闭症儿童具有约束力。本章不规定或定义自闭症儿童的适当教育或康复计划。
(d)CA 教育 Code § 56847(d) 咨询委员会制定的建议不管理根据《兰特曼发展性残疾服务法案》(《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5部(从第4500条开始))提供的服务和支持。本章不规定或定义根据《政府法典》第95020条制定的适当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或根据《福利和机构法典》第4646至4648条(含)为自闭症儿童制定的个人计划。
(e)CA 教育 Code § 56847(e) 在2007年11月1日或之前,咨询委员会应将其建议提交给立法机关和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