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项目特殊需要人士早期教育
Section § 56425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地方教育机构,如果曾在1980-81财政年度为有特殊需求的幼儿提供早期教育项目并获得特殊教育资助,那么为了继续获得州援助,它们必须在随后的每个财政年度继续提供这些项目。如果一个机构将其项目转移给另一个机构,只要新机构提供这些项目,原机构就免除此要求。那些必须提供这些项目的机构也有资格获得额外的资助。这项法律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6425.5
这项法律强调了为有特殊需求的婴幼儿提供早期教育项目的重要性,指出这些项目可以帮助减轻残疾的影响,并促进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发展。家长被认为是帮助孩子成长的关键参与者,这些项目通过教育服务和家庭活动让家长参与其中。该法律鼓励随着儿童年龄增长,服务从居家模式逐步过渡到居家和团体相结合的模式,以更好地满足儿童不断变化的需求。它还强调了州和地方机构之间协调合作的重要性,以最大限度地提供支持。
Section § 56426
本法律规定,针对三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计划应旨在满足其特定需求并支持家庭参与。这些计划旨在促进儿童发展,可包括家庭访视、小组活动和家庭参与。它们必须遵循相关条款的指导方针,并遵守联邦和州针对残疾儿童的要求。
Section § 56426.1
这项法律规定了为有特殊需求的婴儿提供家庭早期教育服务的具体要求。这些服务必须包括:观察婴儿在日常环境中的发展情况,提供根据其需求量身定制的适龄活动,以及支持照护者促进婴儿的发展。服务还包括帮助父母应对孩子的需求,解决父母的担忧,并协调社区服务。这些服务通常每周进行一到两次,具体频率取决于家庭的需求。这项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56426.2
本法律概述了针对有特殊发展需求的婴儿的早期教育服务,强调了家访和集体课程相结合的方式。这些服务根据每个婴儿的发展和医疗需求量身定制,侧重于促进社交和探索的个人及集体活动。
治疗师和心理学家等专业人士也是服务的一部分,在需要时提供专业意见。服务还包括提供合适的设备,并通过教育和支持小组促进家庭参与。请注意,在中心提供的服务不应包括儿童看护。
集体课程每天不得超过三小时,每周最多三天,每名成人最多照看四名婴儿;家访频率为每月一到八次,具体取决于儿童和家庭的需求。鼓励家长参与,但并非强制要求。
Section § 56426.3
这项法律确保婴幼儿及其家庭除了早期教育之外,还能获得额外的服务,这些服务被称为“相关服务”。这些服务可能包括言语治疗或物理治疗等,可以根据对孩子和家庭最有利的方式,在家中或中心提供。
Section § 56426.4
这项法律确保了由特定条款资助的家庭参与活动,旨在帮助家庭应对抚养婴儿的实际和情感问题。这些活动包括促进婴儿发展的教育项目、帮助家长理解和满足婴儿独特需求的教育和培训、分享经验的支持小组,以及制作适合婴儿发展阶段的玩具。家庭应至少每月参加一次这些活动,且参与完全自愿。这项规定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56426.5
Section § 56426.6
本法律规定了地方教育机构应如何提供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这些服务必须由一个跨学科团队提供,该团队由来自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和家长组成,他们协同合作,支持婴幼儿及其家庭。该团队协助协调并为多个家庭提供服务,并相互提供咨询。必要时,必须提供视力或听力障碍方面的专家,理想情况下,他们是相关案例的主要服务提供者。
该团队可包括来自幼儿特殊教育、言语治疗、护理、社会工作等领域的合格人员,以及家长支持人员。经授权提供这些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婴幼儿发展经验,或完成一项培训计划,以确保他们了解正常和特殊发展需求。
Section § 56426.7
这项法律确保,如果医学诊断支持,婴儿能够获得所需的职业疗法和物理疗法。这种疗法必须包含在儿童的个体化家庭服务计划中。这些服务的框架在《政府法典》中有所规定,重点是针对有特定医疗需求的婴儿提供早期干预和支持。
Section § 56426.8
Section § 56426.9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参与幼儿特殊教育的儿童能够顺利过渡到学前教育。在他们满三岁之前,每个孩子都必须有一份根据其需求量身定制的教育计划。地方教育机构必须参与这些过渡的规划,并确保教育计划在孩子三岁时准备就绪并开始实施。如果孩子的第三个生日发生在学年期间,只要他们仍然符合资格并有需求,就可以继续接受幼儿服务直到六月。孩子的教育计划团队将在6月30日之前开会审查并更新计划。如果生日在夏季,团队将确定学前特殊教育服务的开始日期。
Section § 56426.25
这项法律规定,早期教育服务水平的限制仅与资金分配有关,地方教育机构可以在符合儿童个性化家庭服务计划的情况下超越这些限制。但这不会改变该机构获得州政府资助的权利。该法律自1998年7月1日起生效。
Section § 56427
这项法律规定,每年至少有2,324,000美元的联邦资金(根据《残疾人教育法》拨付给加州)被专门用于为有特殊需求的婴儿及其家庭提供早期教育项目。这一做法将持续到州教育局和立法机关一致认为不再需要这些资金为止。那些根据其他特定条款无法获得资金的项目,仍可能符合获得这笔资金的资格。这项法律于1998年7月1日生效。
Section § 56428
这项法律确保加州特殊教育项目中为三岁以下儿童提供的早期教育服务能够持续获得支持。它规定,前几年用于支持这些服务的资源必须继续可用,如果某个地方区域失去了获得这些资源的资格,这些资源必须重新分配给另一个符合资格的区域。
对于1998-99财政年度,法律要求调整资助费率以反映历史通货膨胀率。它概述了根据过去的拨款确定资助的特定计算方法,并使用财产税和通货膨胀等因素调整这些金额。调整还考虑了学生出勤率的变化以及州长预算修订中的任何更新。
Section § 56429
Section § 56430
这项法律解释了如何向幼儿提供早期教育服务。这些服务可以直接由地方教育机构提供,也可以通过与其他公共机构的协议或合同提供,或者通过经认证的非公立机构(如学校和医院)提供。当现有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具有成本效益时,鼓励利用他们,并且个别儿童的安置不需要特别的董事会批准。这些服务的资金来源遵循《教育法》中的特定条款。
Section § 56431
Section § 56432
本法律规定了为三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的特殊教育项目的资助方式。为了获得州政府资助,特殊教育区域必须满足特定的师生比例,例如特殊班级和中心或指定服务为12名学生,资源专家项目为24名学生。任何超出先前资助水平的资金增加都需要总监根据入学人数或班级规模的变化进行批准。
特殊班级的婴幼儿项目额外获得两名助教的资助,资源专家项目则获得一名助教的支持。如果某些标准妨碍提供适当的教育或造成困难,总监可以豁免这些标准,并优先考虑人口稀疏地区或偏远学校。
该法律还确保未经特定资助,州教学单位总数不会增加,并且豁免必须正确使用。该法律于1998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