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项目居住在州立医院的特殊需要人士的特殊教育项目
Section § 56850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居住在加州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的3至21岁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和青少年,能够获得与居住在社区的同类人群相同的教育机会。它强调教育应尽可能以包容的方式在这些机构附近提供。此外,它力求保障这些个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无论他们居住在哪里。即使对于不符合《残疾人教育法》等联邦项目资格的人,法律也规定他们的教育不应被削减。最后,该法律鼓励合作,以增加这些机构教育服务的联邦资金。
Section § 56851
这项法律规定了为居住在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并符合联邦法律规定的特殊教育资格的个人制定个性化教育方案(IEP)的流程。它要求,来自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所在学区的地方教育机构(LEA)代表,必须是制定IEP的跨学科团队的一员。
如果当地学区未能提供代表,则由县教育局补缺。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必须向地方教育机构支付提供该代表的费用。一旦有特殊需求的个人参加社区项目,地方教育机构必须审查和修订IEP,这包括让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的代表以及该个人的教育权利持有人参与。负责IEP的机构有责任确保所有法律保护和通知到位。
Section § 56852
Section § 56852.5
Section § 56853
Section § 56854
本法律要求学校总监以及州发展服务部和州立医院部的主任,制定机构间的书面协议,以实现法律的目标。这些协议有助于协调州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
此外,在设有州立医院的县,当地县学校总监必须与县教育委员会和州立医院行政主管合作,出于同样的目的制定并更新地方协议。这些地方协议应每年审查和调整,并且经双方同意可随时更改。
Section § 56855
这项法律要求县教育总监确保州立医院能够与社区中的机构签订合同,为有特殊需求的人提供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这些服务是为居住在州立医院的个人提供的,前提是他们的教育计划表明他们应该在医院以外的地方接受部分或全部教育。县教育委员会还必须批准由县教育总监管理的任何相关计划。
Section § 56856
这项法律要求州发展服务部和州立医院部为居住在州立医院的个人安排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如果该个人的教育计划明确指出这些服务应在医院外进行,他们可以与县学校总监、非公立非宗教学校或其他机构签订合同来提供这些服务。重要的是,只有在没有合适的公共教育选择时,才能与非公立非宗教学校签订合同。
Section § 56857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的州发展服务部和州立医院与地方教育机构或私立学校达成协议,在州立医院院区内提供特殊教育。但是,如果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 (IEP) 明确规定在医院院区内接受教育,这些协议就不能使用原定用于州立医院学生社区特殊教育项目的资金。
Section § 56857.5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生的个性化教育计划(IEP)表明他们应该在社区学校就读,他们必须从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转到社区学校。这些学校应该位于医院或中心场地之外。
学生应该在普通的社区学校学习,而不是在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内的学校,并且特定的合同规定适用于这些社区项目。这些规则的例外情况只有在获得州公共教育总监以及发展服务部主任或州立医院主任(具体取决于个人所接受的服务类型)的批准后才允许。
Section § 56858
本法律条款概述了在社区学校教育来自医院或发展中心学生的资金拨付流程。每月,州发展服务部或州立医院部会根据预计费用向县学区总监支付款项。财政年度结束时会计算实际年度费用,如果实际费用超出预付款项,未来的支付款项将进行调整。资金会按比例分配给参与的学区。
Section § 56858.5
这项法律规定了教育系统内某些合同的审批流程。合同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由州财政部或州总务部批准。两个部门各有10个工作日来审查合同。这些合同必须在5月15日之前提交给相关部门(即州发展服务部或州立医院部)审批。在合同获得批准之前,不得处理付款,也不得开始提供教育服务。
Section § 56858.7
这项法律允许合同中包含由州立医院人员提供的服务以及实物服务。实物服务占合同成本的10%,但任何额外的实物服务都需要双方同意。如果对额外服务存在分歧,不应因此延迟合同。此外,如果州立医院增加或撤销实物服务中的州立医院员工,必须提前60天书面通知县学校总监。
Section § 56859
这项法律规定,在加州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工作的教师,如果教授有特殊需求的学生,必须持有特殊教育证书。如果他们没有这个证书,就应该被重新分配去教那些不属于特殊教育法律范畴的学生。
Section § 56862
本法律条款旨在确保州立医院的教育及相关服务人员不会因为新项目而被解雇,或被削减薪资或福利。
州政府部门还必须每年审查新项目对医院职位的影响程度,并将审查结果报告给财政部。
Section § 56863
这项法律要求州立医院或发展中心告知负责学生教育权利的人,学生可以选择考虑在医院或中心以外的教育项目。“教育权利持有人”可以是父母、监护人、替代父母,或任何负责学生教育利益的成年人。
此外,法律规定,主管持有的任何患者信息和记录必须保密,并符合特定的隐私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