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py CA 教育 Code § 60810(a)
(1)Copy CA 教育 Code § 60810(a)(1) 州总监应审查现有评估,这些评估旨在评估母语非英语学生的英语语言发展。用于初步识别和总结性评估的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对这些学生英语阅读、口语和写作技能成绩的评估。州总监应确定哪些评估(如果有)符合(b)至(f)款(含)的要求。如果任何现有评估或系列评估符合这些标准,州总监应在州委员会批准后,向立法机构报告其发现和建议。
(2)CA 教育 Code § 60810(a)(2) 如果不存在合适的评估,州总监应探讨与其他州合作开发评估或系列评估并分担评估开发成本的选项。如果不存在合适的评估,州总监应在州委员会批准后,发布征求建议书以开发符合(b)至(f)款(含)标准的评估或系列评估,或者签订合同修改现有评估或系列评估以使其符合(b)至(f)款(含)的要求,或者修订根据第60643条授权的合同,以便开发或修改评估或系列评估以符合(b)至(f)款(含)的要求。州委员会应根据标准设定批准评估蓝图、评估表现描述符和表现水平划定分数。
(3)CA 教育 Code § 60810(a)(3) 州总监应拨付已拨款项,以使学区能够满足(c)和(e)款的要求。州委员会应根据对初步识别和总结性评估目的的每项评估成本的审查,确定每项评估的拨款金额。
(4)CA 教育 Code § 60810(a)(4) 未经财政局长批准,每项评估的拨款金额调整无效。调整每项评估拨款金额的批准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财政局长和立法机构两院财政委员会主席,并附上证明拟议调整合理性的材料。财政局长仅有权批准与法规要求的活动相关的调整。财政局长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批准或不批准该金额,并应将决定通知立法机构两院财政委员会主席。
(b)Copy CA 教育 Code § 60810(b)
(1)Copy CA 教育 Code § 60810(b)(1) 根据(a)款开发或获得的评估或系列评估应具有足够的范围,以评估2至12年级(含)学生的英语听力、口语、阅读和写作技能。这些评估应包括使用无障碍资源,具体由教育部确定,且这些确定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二编第三部第一章第三点五(第11340条起))的要求约束。幼儿园和一年级学生应评估英语听力和口语,一旦开发出评估,还应评估早期读写能力。在收集三次施测结果六个月后,但不迟于2013年6月30日,教育部应向立法机构报告幼儿园和一年级早期读写评估结果的施测情况以及行政流程,以确定是否适合重新授权早期读写评估。
(2)CA 教育 Code § 60810(b)(2) 在开发和施测幼儿园和一年级学生评估时,教育部应尽可能减少任何额外的评估时间。在技术上可行的情况下,用于评估听力和口语的项目应被用于衡量早期读写能力。教育部应确保评估及其施测程序符合年龄和发展阶段。符合年龄和发展阶段的施测程序可包括但不限于一对一施测、小组环境以及口头回答或圈选问题答案。
(3)CA 教育 Code § 60810(b)(3) 就本款而言,“幼儿园”不包括过渡性幼儿园。
(4)CA 教育 Code § 60810(b)(4) 根据(a)款开发或获得的初步识别评估应具有足够的范围,以识别学生是否为第306条所定义的英语学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