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A 教育 Code § 60640(a) 特此设立加州学生表现与进步评估,简称CAASPP。
(b)CA 教育 Code § 60640(b) 自2013-14学年起,CAASPP应由以下各项组成:
(1)Copy CA 教育 Code § 60640(b)(1)
(A)Copy CA 教育 Code § 60640(b)(1)(A) 一项针对3至8年级(含)和11年级英语语言艺术和数学的联合体总结性评估,旨在衡量州委员会采纳的内容标准。
(B)CA 教育 Code § 60640(b)(1)(A)(B) 在2013-14学年,英语语言艺术和数学的联合体总结性评估应仅为一项现场测试,以使联合体能够衡量这些评估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并进行所有必要的心理测量程序和研究,包括但不限于设定成绩标准,并允许教育部进行关于评估系统全面实施的研究。这些现场测试及其结果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包括计算任何问责措施。
(2)Copy CA 教育 Code § 60640(b)(2)
(A)Copy CA 教育 Code § 60640(b)(2)(A) 适用于5、8和10年级的科学年级评估,旨在衡量根据第60605节采纳的内容标准,直至根据分段 (B) 实施后续评估。
(B)CA 教育 Code § 60640(b)(2)(A)(B) 对于科学评估,督学应在根据2014年6月30日修订的第60605.85节(原条款)采纳科学内容标准后,尽快向州委员会提出关于新采纳标准的评估建议。在提出建议之前,督学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包括但不限于加州科学教师、评估英语学习者和残疾学生方面的专家、家长和测量专家,讨论评估的年级水平和类型。建议应包括成本估算和在以下每个年级段实施至少一项评估的计划:
(i)CA 教育 Code § 60640(b)(2)(A)(B)(i) 3至5年级(含)。
(ii)CA 教育 Code § 60640(b)(2)(A)(B)(ii) 6至9年级(含)。
(iii)CA 教育 Code § 60640(b)(2)(A)(B)(iii) 10至12年级(含)。
(3)CA 教育 Code § 60640(b)(3) 适用于2至11年级(含)的英语语言艺术和数学,以及5、8和10年级的科学的加州替代性表现评估,旨在衡量根据第60605节采纳的内容标准,直至实施后续评估。后续评估应限于根据第 (1) 段和第 (2) 段分段 (B) 评估的年级和学科领域。
(4)CA 教育 Code § 60640(b)(4) 由《第3篇第14部第65章第6章》(自第99300节起)设立的早期评估计划。
(5)Copy CA 教育 Code § 60640(b)(5)
(A)Copy CA 教育 Code § 60640(b)(5)(A) 地方教育机构可以向被认定为英语水平有限且就读于2至11年级(含)的学生实施一项与根据2013年1月1日修订的第60605节采纳的英语语言艺术标准相符的母语评估,直至根据分段 (E) 开发出与根据第60605.8节采纳的英语语言艺术共同核心标准相符的后续母语评估。
(B)CA 教育 Code § 60640(b)(5)(A)(B) 如果地方教育机构选择根据分段 (A) 向被认定为英语水平有限且就读于2至11年级(含)的学生实施母语评估,它应以教育部确定的方式通知教育部,且费用应由州支付并作为测试合同的一部分,且教育部应根据分段 (l) 为地方教育机构提供每名学生评估的拨款。
(C)CA 教育 Code § 60640(b)(5)(A)(C) 督学应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包括评估专家和英语学习者专家,以确定除英语以外的母语独立语言艺术总结性评估的内容和目的,该评估应与英语语言艺术内容标准相符。督学应考虑此评估的适当目的,包括但不限于支持州双语印章和问责制。立法机关的意图是,根据本节开发的评估应纳入州问责系统。
(D)CA 教育 Code § 60640(b)(5)(A)(D) 州总学监应在第3至8年级(含)和第11年级首次全面实施英语语言艺术和数学联盟计算机自适应总结性评估一年后,在一次定期举行的公开会议上向州委员会报告并提出建议,内容涉及除英语以外的其他主要语言的独立语言艺术总结性评估的实施时间表和估计费用。
(E)CA 教育 Code § 60640(b)(5)(A)(E) 州总学监应制定,州委员会应采纳一项主要语言评估。州总学监应不迟于2016-17学年实施此项评估。
(F)CA 教育 Code § 60640(b)(5)(A)(F) 本款仅在年度预算案或其他法规为本节目的提供资金的情况下生效。
(c)CA 教育 Code § 60640(c) 州总学监应不迟于2016年3月1日向州委员会提交关于扩大CAASPP以纳入额外评估的建议,供在定期举行的公开会议上审议。州总学监还应根据以下所有规定,将这些建议提交给立法机关的相应政策和财政委员会以及财政总监:
(1)CA 教育 Code § 60640(c)(1) 经与利益相关者协商,包括但不限于加州教师、评估英语学习者和残疾学生方面的专家、家长和测量专家,州总学监应就评估提出建议,包括年级水平、内容和评估类型。这些建议应考虑根据(b)款已实施或计划实施的评估。州总学监应考虑使用联盟开发的评估、各种题型、计算机化测试以及实施时间表。
(2)CA 教育 Code § 60640(c)(2) 建议应考虑在科目中进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历史-社会科学、技术、视觉和表演艺术以及其他适当科目,以及英语语言艺术、数学和科学评估,以补充(b)款要求的评估,并考虑使用各种评估选项,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化测试、本地评分的绩效任务和作品集。
(3)CA 教育 Code § 60640(c)(3) 建议应包括使用评估日历,该日历将根据(2)款确定的评估安排在数年内进行,如果适当,使用矩阵抽样,以及使用总体抽样。
(4)CA 教育 Code § 60640(c)(4) 建议应包括测试开发的时间表,并应酌情包括各学科领域的成本估算。
(5)CA 教育 Code § 60640(c)(5) 经州委员会批准并为此目的拨款后,州总学监应开发并实施经批准的评估。州委员会应批准每项经批准评估的测试蓝图、成绩水平描述符、测试期、绩效标准和报告计划。
(6)CA 教育 Code § 60640(c)(6) 州总学监应召集一个咨询小组,成员包括但不限于中学教师、学校行政人员、学校董事会成员、家长、根据第33000.5节未被州长任命为州委员会学生成员的两名最终入围者中选出的一名学生、根据第47605.1节(f)款运营的辍学恢复特许学校的代表、测量专家以及评估英语学习者和残疾学生方面的专家,就第9章(从第60850节开始)所述的高中毕业考试的延续以及根据第51224.5节和第51225.3节满足高中毕业要求的替代途径向州总学监提供建议。
(d)CA 教育 Code § 60640(d) 对于2013-14和2014-15学年,教育部应向地方教育机构提供CAASPP不再需要的标准化测试和报告计划测试表格。实施本款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每名学生的运输、印刷、评分和报告费用,对所有地方教育机构应相同,且不应超过评估的边际成本,包括教育部为实施本节而产生的任何费用。选择根据本款实施评估的地方教育机构应自费进行,并应为此目的与承包商签订协议,但须经教育部批准。
(e)CA 教育 Code § 60640(e) 局长应在新的运行测试首次实施后最多三年内,为无法使用基于计算机的评估的学生提供任何基于计算机的CAASPP评估的纸笔版本。
(f)Copy CA 教育 Code § 60640(f)
(1)Copy CA 教育 Code § 60640(f)(1) 从为此目的可用的资金中,每个地方教育机构应根据 (b) 款对其每名学生进行评估。这些评估应包括使用部门可能确定的无障碍资源,且这些决定不受《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编第3部第1分部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要求的约束。在联邦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新近抵达的英语学习者学生免于参加英语语言艺术评估。州委员会应设立一个考试期,以确保所有学校在教学年度内大约同一时间对学生进行这些考试。州委员会设立的考试期应考虑到地方教育机构需要为考试期间缺席的学生提供补考日,以及需要在电子计算设备上安排考试的需求。
(2)CA 教育 Code § 60640(f)(2) 对于2013-14学年,每个地方教育机构应按照部门与州委员会主席或执行董事协商后描述的方式进行现场测试。超出代表性样本的额外现场测试参与者可由部门批准,部门应使用现有合同节余为每个参与者资助地方教育机构参加一项或多项测试。为此目的的资金应用于允许全州最大程度地参与现场测试。如果现有合同中的节余不足以全额资助此项参与,部门应按测试项目按比例分配可用资金。地方教育机构应承担超出合同金额的任何额外评估管理费用。经州委员会和财政局长批准,部门应修订现有评估合同,以适应超出代表性样本的现场测试,并允许使用从现场测试中收集的信息进行特殊研究。
(g)CA 教育 Code § 60640(g) 从为此目的可用的资金中,每个地方教育机构应根据 (c) 款的 (5) 项,进行由州委员会确定的评估。
(h)CA 教育 Code § 60640(h) 在可行的情况下,CAASPP现场测试应以最大程度地减轻个别学校考试负担的方式进行。CAASPP现场测试不应产生个别学生分数,除非确定这些分数是有效和可靠的。
(j)CA 教育 Code § 60640(j) 经州委员会批准,部门可向地方教育机构提供一项主要语言评估,该评估符合根据第60605条(截至2013年1月1日)通过的英语语言艺术标准,用于评估参加包含评估主要语言的双语沉浸式课程且其为非英语能力有限或被重新指定为流利英语能力者的学生,直到根据 (b) 款的 (5) 项开发出符合根据第60605.8条通过的英语语言艺术共同核心标准的后续主要语言评估。评估费用对所有地方教育机构应相同,且不应超过评估的边际成本,包括部门为实施本节所产生的任何费用。选择根据本款进行主要语言评估的地方教育机构应自费进行,并应为此目的与州考试承包商签订协议,但须经部门批准。
(k)CA 教育 Code § 60640(k) 根据《美国法典》第20编第1412(a)(16)条,具有特殊需求的人士(如第56026条所定义)应纳入 (b) 款的考试要求,必要时提供适当的管理便利,且即使提供便利也无法参加考试的具有特殊需求的人士,应获得替代评估。
(l)Copy CA 教育 Code § 60640(l)
(1)Copy CA 教育 Code § 60640(l)(1) 局长应将为此目的拨款的资金分配给地方教育机构,以使其能够满足 (b) 款和 (c) 款的要求。
(A)CA 教育 Code § 60640(l)(1)(A) 对于2013-14学年或之后学年进行的CAASPP实地测试,如果年度预算法案中为此目的专门提供了资金,州总督学应向地方教育机构拨付资金。
(B)CA 教育 Code § 60640(l)(1)(B) 州总督学应向地方教育机构拨付资金,使其能够根据分节 (b) 的第 (4) 款,在2013-14学年管理用于满足自愿早期评估计划的评估。
(2)CA 教育 Code § 60640(l)(2) 州委员会应每年确定拨付给地方教育机构的每项测试的资金金额,并应每年确定根据第60643条要求的合同下,每项测试应支付给每个承包商的金额。应支付给承包商的金额应通过考虑每个承包商每年九月提交的成本估算以及年度预算法案中包含的金额来确定,并考虑到地方教育机构为遵守分节 (b) 和 (c) 的要求所产生的估计成本。州委员会在确定拨付给地方教育机构的每项测试的资金金额时,应考虑CAASPP下地方教育机构测试管理活动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测试的数量和类型以及计算机化测试注册和管理程序的变化。
(3)CA 教育 Code § 60640(l)(3) 未经财政总监批准,每项测试的拨付资金金额调整无效。调整每项测试拨付资金金额的批准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财政总监和立法机关两院财政委员会主席,并附上证明拟议调整的材料。财政总监仅有权批准与法规要求的活动相关的调整。财政总监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批准或不批准该金额,并应将决定通知立法机关两院财政委员会主席。
(m)CA 教育 Code § 60640(m) 为了进行《加利福尼亚州宪法》第十六条第8款所要求的计算,根据分节 (l) 的第 (1) 款所作拨付的拨款,以及根据第60643条或第60605条分节 (a) 的第 (1) 款的子段 (C) 要求,在部门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合同下支付给承包商的款项,在适用财政年度,是根据第41202条分节 (c) 定义的“为学区拨款的普通基金收入”,并包含在根据第41202条分节 (e) 定义的“根据第XIII B条拨款的普通基金税收收益中拨付给学区和社区大学区的总拨款”中,用于该财政年度。
(n)CA 教育 Code § 60640(n) 作为根据分节 (l) 获得拨款的条件,地方教育机构应向州总督学报告以下所有事项:
(1)CA 教育 Code § 60640(n)(1) 根据分节 (b) 和 (c) 进行评估的年级中,在该地方教育机构注册的学生。
(2)CA 教育 Code § 60640(n)(2) 在地方教育机构中,根据分节 (b) 和 (c) 接受学业成就测试的学生。
(3)CA 教育 Code § 60640(n)(3) 根据本节规定免于测试的第 (1) 款中的学生。
(o)CA 教育 Code § 60640(o) 州总督学和州委员会被授权并鼓励协助高等教育机构使用CAASPP的评估结果,包括但不限于11年级英语语言艺术和数学的联合总结性评估,用于学分、分班或录取过程。
(p)CA 教育 Code § 60640(p) 在年度预算法案为此目的提供资金的情况下,且不包括联合评估,州总督学经州委员会批准,应每年向公众发布根据第60642.5条在前几年进行的学业成就测试的试题。在可行和实际的情况下,每年发布的试题最少应等于前一年测试中试题总数的25%。
(q)CA 教育 Code § 60640(q) 州委员会应在2014年7月1日或之前,修订《加利福尼亚州法规》第5篇第850条至第868条(含),使其与2013-14年常会第一年对本条所作的修改保持一致。州委员会应制定初始法规作为紧急法规,以立即实施CAASPP评估,包括但不限于考试的管理、评分和报告,因为根据《政府法典》第11346.1条的含义,制定紧急法规对于立即维护公共和平、健康、安全或普遍福利是必要的。紧急法规之后应根据《行政程序法》(《政府法典》第2篇第3部第1部分第3.5章(自第11340条起))制定永久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