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的目的是确立标准,以指导地方学区根据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按照第1卷第1部第8章第1节(自第12030条起)第4条以及第12400、12402、12403、12404条的规定)申请联邦资金,或申请为本章目的专门提供的任何州资金。
这些标准应在不与1965年《初等和中等教育法》的规定或根据该法颁布的行政法规相冲突的范围内适用。
本节概述了学区申请联邦资金的指导方针,通过强调某些教育项目要素来帮助弱势学生。州教育委员会在补偿教育咨询委员会的建议下,优先考虑以下组成部分:减少班级规模以提供更个性化的关注,通过增加教师和助教来加强阅读教学,以及实施家长深度参与的学前教育项目。
此外,还注重学校人员的专业发展,促进学校与家庭之间的合作,并通过实地考察和特殊项目等活动提供文化丰富。课后辅导(特别是利用大学生志愿者)和英语补习项目也很重要。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测试,以衡量这些项目的有效性。
本法律条款允许学区提出新的教育项目来帮助弱势学生,这些项目必须得到补偿教育主任的批准。这些项目可以包括:聘请协调员以加强学生、家长、学校和社区之间的合作;修订课程并使用新的教学工具,以更好地服务学生,并特别关注英语教学;以及利用来自公共、私人或族裔组织等各种人员的额外帮助。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学区或单个学校设立了补偿教育(为需要额外帮助的学生提供)咨询委员会,那么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必须是家长。这些家长必须由参与该项目的其他学生家长选举产生。此外,如果需要,学校校务委员会可以担任咨询委员会,最长可达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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