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59000

Explanation

本法律在加利福尼亚州设立了两所专门为聋人学生服务的州立学校:一所在北加州,一所在南加州。除非另有说明,这两所学校统称为加利福尼亚聋人学校。

加利福尼亚州有两所州立聋人学校,分别被称为并指定为北加州加利福尼亚聋人学校和南加州加利福尼亚聋人学校。“加利福尼亚聋人学校”一词应指代这两所学校,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Section § 59001

Explanation
加州聋人学校是一所公立学校,旨在教育那些无法在普通公立学校获得合适教育项目的聋哑学生。它不从州学校基金中获得资金。

Section § 59001.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强调了专门满足失聪和重听学生需求的教育机会的重要性。它指出,与这些学生合作的专业人员必须接受培训,以理解和解决失聪的独特方面。此外,它强调教育工作者需要精通学生的主要语言模式,并呼吁家长参与项目决策。

该法律还强调了为满足这些学生独特的职业和教育需求而定制项目的必要性,确保他们能够有效地发展一门主要语言。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以下所有事项:
(a)CA 教育 Code § 59001.2(a) 对于失聪和重听学生的福祉和成长而言,教育项目认识到失聪的独特性质并确保所有失聪和重听学生获得适当的、持续的、完全无障碍的教育机会至关重要。
(b)CA 教育 Code § 59001.2(b) 对于失聪或重听学生而言,接受的教育中,特殊教育教师、心理学家、言语治疗师、评估员、行政人员以及其他学校和住宿项目人员理解失聪的独特性质并受过与失聪或重听学生合作的培训至关重要。
(c)CA 教育 Code § 59001.2(c) 对于失聪或重听学生而言,接受的教育中,其特殊教育教师精通该学生的主要语言模式至关重要。
(d)CA 教育 Code § 59001.2(d) 对于失聪或重听学生而言,接受的教育中,其父母参与确定项目的范围、内容和目的至关重要。
(e)CA 教育 Code § 59001.2(e) 对于失聪或重听学生而言,如同所有学生一样,拥有能够满足其独特职业需求的项目至关重要,包括适当的研究、课程、项目、人员和外展服务。
(f)CA 教育 Code § 59001.2(f) 每位失聪或重听学生都应接受能够使其掌握一门主要语言的教育。

Section § 59001.4

Explanation

加州聋人学校必须确保每位学生获得适合其需求的教育,并在书面计划中明确规定其目标和特殊服务。评估必须是非歧视性的,并使用多种工具,采用学生的沟通模式。应提供心理和健康服务,并持续评估项目质量。应聘用合格员工,包括聋人,所有人员都必须准备好以适当的沟通模式(包括美国手语)进行教学。家长和学生应能获得美国手语培训和信息,以便在家中有效沟通。

立法机关的意图是,加州聋人学校的项目应提供以下所有内容:
(a)CA 教育 Code § 59001.4(a) 应确保每位学生在公共资助项目中获得适合其需求的教育,直至完成其规定的学业课程或达到能力标准。
(b)CA 教育 Code § 59001.4(b) 每位学生的教育目标、目的、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应在书面个性化教育计划中明确规定。
(c)CA 教育 Code § 59001.4(c) 针对有特殊需求人士的评估和安置程序及材料应在选择和管理时避免种族、文化或性别歧视。任何单一评估工具不应作为决定学生安置的唯一标准。评估和安置的程序及材料应采用该个体的沟通模式。所有评估材料和程序应根据第56320条选择和管理。
(d)CA 教育 Code § 59001.4(d) 应向每个学校场地提供针对有特殊需求人士的心理和健康服务。
(e)CA 教育 Code § 59001.4(e) 应持续评估这些教育项目的有效性,以确保提供最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f)CA 教育 Code § 59001.4(f) 应根据资格认证要求聘用适当的合格员工来履行教育职责,并积极努力聘用合格的聋人和听障人士。
(g)CA 教育 Code § 59001.4(g) 教育和住宿项目人员应充分准备,以适当的沟通模式(包括美国手语)向有特殊需求人士提供教育教学和服务。
(h)CA 教育 Code § 59001.4(h) 应为家长和学生提供适当的美国手语信息和培训,以确保他们能够与家人进行适当沟通。

Section § 59002

Explanation

加州聋人学校由州教育局管理。公共教育总监对这些学校负有多项职责。

首先,他们必须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教育评估和个性化教育建议。

其次,他们需要为聋人学生维持一个全面的小学教育项目。

最后,总监必须确保这些学校作为区域性中学教育中心,为聋人学生提供完整的学术课程、职业培训机会和课外活动。

加州聋人学校由州教育局管理。
公共教育总监应就加州聋人学校履行以下所有职责:
(a)CA 教育 Code § 59002(a) 为根据第56326条被转介接受相关服务的个人提供教育评估和个性化教育建议。
(b)CA 教育 Code § 59002(b) 为聋人维持一项全面的小学教育计划,包括相关服务。
(c)CA 教育 Code § 59002(c) 作为区域性中学教育计划,提供全面的中学教育,包括全方位的学术课程、适当的职业前和职业准备机会,以及非学术性和课外活动。

Section § 59002.5

Explanation

公共教育总监可以与公共和私人机构合作,通过加州聋人学校来提升聋人个体的教育水平。这包括将学校用作教师发展的示范、创建专门的材料和方法、为家庭提供咨询和关于耳聋的公共教育、测试实验性教育项目,以及鼓励聋人终身学习的机会。

公共教育总监可与加州聋人学校合作,并与公共和私人机构协作,开展以下一项或多项工作:
(a)CA 教育 Code § 59002.5(a) 作为示范学校,通过学生教学、在职教育、实习、专业观察,与高等教育机构和地方教育机构合作,促进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人员的人员发展。
(b)CA 教育 Code § 59002.5(b) 作为资源中心,开发和传播为聋人个体改编的特殊课程、媒体教学方法和教学材料,以及对聋人个体教学有用的学业成就测试和其他评估方法。
(c)CA 教育 Code § 59002.5(c) 为聋人个体的父母、监护人和家庭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并向社区团体和其他机构提供关于耳聋的公共信息。
(d)CA 教育 Code § 59002.5(d) 开展实验项目和计划,以促进聋人个体特殊教育的改进。
(e)CA 教育 Code § 59002.5(e) 利用现有社区资源,促进和协调聋人个体的社区和继续教育机会。

Section § 59003

Explanation

加州教育部负责管理加州聋人学校。它为这些学校制定规则,招聘并可因正当理由解雇校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并决定他们的薪资待遇。

加州教育部在涉及加州聋人学校时应:
(a)CA 教育 Code § 59003(a) 制定学校管理规章。
(b)CA 教育 Code § 59003(b) 任命校长及其他官员和雇员。
(c)CA 教育 Code § 59003(c) 因故解雇任何官员、教师或雇员。
(d)CA 教育 Code § 59003(d) 确定官员、教师和雇员的薪酬。

Section § 59004

Explanation
法律规定,聋人学校的校长必须至少有三年教授聋哑学生的经验。此外,他们还必须持有由州教育委员会颁发的有效教学证书,该证书允许他们在加州的中学任教。

Section § 59005

Explanation
本节规定,学校总监的职责和权限由公共教育总监决定。

Section § 59006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公共教育总监授权加州聋人学校设立教师培训课程,专门针对希望教授聋人或听力障碍学生的教师。他们可以培训公立学校教师以及经加州州立大学校长推荐的持有证书的其他人。 该法律还允许加州聋人学校与经认可的大学或学院合作,提供获得教授这些学生所需证书的实习教学经验。这些协议可以包括对指导实习教师的教师的报酬。

Section § 59007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州教育局雇用来自公共雇员退休系统或州教师退休系统的退休人员,在加州聋人学校担任代课教师。但是,有一个限制:他们每个财政年度最多只能工作 90 个教学日,这包括第 23919 条规定的任何服务。

Section § 59008

Explanation

加州人力资源部负责考虑加州聋人学校的教师、专家和行政人员的薪资是否与附近学区的薪资具有竞争力。

教师、专家和行政人员被定义为持有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并根据聘用他们的州机构要求所需的必要证书的个人。

(a)CA 教育 Code § 59008(a) 加州人力资源部应考虑使加州聋人学校的教师、专家和行政人员的薪资与受雇于周边学区的具有类似资质的学校教师、专家和行政人员的薪资具有竞争力。
(b)CA 教育 Code § 59008(b) 就本节而言,“教师”、“教师专家”和“行政人员”指持有由教师资格认证委员会颁发并经聘用州机构确定的适当的教学、服务或教学与行政证书(视情况而定)的个人。

Section § 59009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允许加州教育部要求加州聋人学校的雇员、志愿者和承包商进行基于指纹的犯罪背景调查。该部门会将这些指纹图像发送给司法部,司法部将返回州和全国的犯罪历史信息。

(a)CA 教育 Code § 59009(a) 部门可以要求加州聋人学校(根据第59000条定义)的雇员、未来雇员、志愿者、承包商和分包商接受基于指纹的州和全国犯罪历史背景调查。
(b)CA 教育 Code § 59009(b) 部门应当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u)款的规定,以电子方式向司法部提交(a)款中指定的、需接受州和全国犯罪历史背景调查的人员的指纹图像和相关信息。司法部应当根据《刑法典》第11105条(p)款的规定,提供州和联邦层面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