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寄养及无家可归学童教育
Section § 48850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的寄养学生和无家可归学生享有平等的教育和课外活动机会。它强调稳定的学校安置,并在做出教育和安置决定时优先考虑这些学生的最佳利益。
寄养和无家可归的学生可以立即满足参加体育和其他活动的居住要求。无家可归的学生必须立即入学,除非有特定情况。将制定政策,防止仅仅因为学生无家可归而将其报告给执法部门。参加学期之间项目(如暑期学校)的儿童,如果无家可归,应获得优先权。
县教育局必须提供教育选择信息,以帮助寄养儿童和家长选择合适的学校安置。法律中明确了“无家可归儿童”、“学期之间项目”和“地方教育机构”等关键术语的定义。
Section § 48851
这项法律要求学校识别所有无家可归和无人陪伴的青少年学生。学校必须按照联邦指导方针,使用住房问卷来识别这些学生。在2021-22学年结束前,问卷必须遵循最佳实践,并解释无家可归和无人陪伴青少年所享有的权利。
学校每年都需要向家长、监护人以及无人陪伴的青少年提供这份问卷。如果英语不是他们的主要语言,问卷必须提供其主要语言版本,或根据要求提供翻译。学校还负责收集已填写的问卷,并每年向部门报告无家可归学生的数量。
Section § 48851.3
这项法律规定了地方教育机构中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联络员的职责。地方教育机构必须根据州和联邦资源,制定并定期更新无家可归者教育项目政策。这些政策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
联络员需要每年向学校工作人员(包括教师和支持人员)提供培训,内容包括识别无家可归的迹象以及理解机构的无家可归者教育政策。联络员还应告知工作人员可用的培训和支持正在经历或有经历无家可归风险学生的各项服务。
Section § 48851.5
Section § 48852
这项法律要求,任何将儿童安置在持牌儿童机构的机构,在儿童被安置时,必须通知当地教育机构。除了这份通知,安置机构还应分享任何关于儿童最近教育安置情况的可用信息,以帮助快速转移记录,并确保儿童被安置在正确的教育环境中。法律还明确指出,即使在发出此通知之前,儿童也应迅速入学。
Section § 48852.3
Section § 48852.5
本法律旨在确保无家可归和无人陪伴的青少年了解他们的受教育权利。地方教育机构联络员必须在学校宣传这些权利,教育部负责向他们提供关于这些权利和相关法律的最新材料。教育部还提供培训资源,以便联络员能有效帮助学校工作人员援助无家可归的青少年。此外,每年都会有一个核查系统,检查是否提供了适当的培训,以确保符合联邦法律的要求。
教育部开发了识别无家可归学生和维护准确数据的工具和最佳实践,包括一份示范性住房问卷。尽管收集这些信息,但必须遵守隐私法律。联络员还根据联邦标准参与专业发展和技术援助。
Section § 48852.6
这项法律要求加州学区、特许学校和县教育局设立一个网页,列出负责无家可归学生的联络员,并提供他们的联系方式。这些学校还必须提供关于无家可归者可获得的教育权利和资源的详细信息。
如果学校有网站,必须包含联络员的联系方式。如果还有其他员工或合同工协助联络员,如果可行,也必须公布他们的联系方式。这确保了为无家可归学生提供的资源和支持可以在网上轻松获取。
Section § 48852.7
这项法律旨在确保加州无家可归的儿童,即使居住情况发生变化,也能继续留在他们原来的学校就读。如果无家可归儿童改变居住地,他们可以在无家可归期间继续就读目前的学校。如果他们在学年结束前不再无家可归,他们仍然可以留在同一所学校,直到学年结束,高中生则可以直到毕业。
这项法律帮助这些儿童在不同学段之间顺利过渡,并保证他们即使没有居住证明或免疫接种记录等常规文件也能立即在新学校注册入学。特殊教育规定不受影响,联邦《麦金尼-文托法案》负责管理交通和争议解决。除非联邦法律或个性化教育计划要求,否则不强制提供交通服务。
Section § 48853
这项法律主要关注寄养儿童或居住在持牌儿童机构的学生在教育方面的安置问题。通常,这些学生应参加当地公立学校的项目。然而,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对他们更有利,例如有个人化教育计划,或者监护人在了解所有选项后做出决定,他们可以留在现有学校或被安置在不同的环境中。法律还确保,任何学校安置争议在解决之前,儿童有权留在其现有学校。紧急避难所中的寄养儿童可能因安全或实际原因获得短期教育服务,且安置应始终以限制最少的环境为目标。所有决定都必须基于儿童的最佳利益,这一点很重要。如果未能遵循此程序,可以提出投诉,并且有申诉程序来解决这些问题。所有相关方应每年了解这些规定。
Section § 48853.5
这项加州法律旨在确保寄养儿童能够稳定、公平地获得教育。它在多种情况下定义了“寄养儿童”,例如被从家中带走或涉及法院请愿的儿童。法律规定州政府必须提供一份清晰的寄养儿童教育权利通知,该通知必须易于获取,并由指定的教育联络员负责传播。这些联络员协助学校安置和转学,并在符合儿童最大利益时,必须确保儿童在“原籍学校”继续接受教育。寄养儿童有权在法律程序期间留在其原籍学校,并且可以继续在那里完成重要的学习阶段,例如毕业,除非另有决定。交通问题需要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之间的协调,但并非总是得到保证。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在未遵守其条款时提出投诉的权利,并提供了投诉成立后的上诉程序和必要的补救措施。
Section § 48854
Section § 48856
Section § 48857
本节概述了一项计划,将向加州最多三个县教育局拨款高达250万美元。这些县教育局将改进技术援助中心,以帮助社区合作伙伴与当地学校建立联系,重点是支持无家可归的学生。这笔资金将于2025年开始,用于支持这些中心进行培训和资源共享,以便更好地协助无家可归教育联络员,并确保学校符合麦金尼-文托无家可归者援助法案规定的联邦要求。这些中心还将通过促进合作关系和提供专业发展,帮助准确识别无家可归学生并提高他们的教育成果。此外,这些中心将指导如何有效利用数据来支持无家可归学生,并报告其影响和资金使用情况。
Section § 48859
本节定义了本章中使用的关键术语。“县安置机构”指的是负责社会服务或缓刑监督的县级部门。“教育主管机构”是代表儿童教育利益的实体。“无家可归儿童和青少年”以及“无人陪伴青少年”由联邦法律定义。“地方教育机构”包括学区、县教育局、特许学校或特殊教育规划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