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9490

Explanation

本法规定,加州低收入家庭儿童的饥饿和营养不良是一个重大的健康问题。联邦项目正在通过为许多有需要的儿童提供膳食来提供帮助,但联邦资金不足以解决所有关键的儿童营养需求。因此,州和地方社区都有责任帮助确保所有儿童的福祉。解决这个问题被认为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立法机关发现并声明,低收入家庭儿童的饥饿和营养不良是该州最严重的儿童健康问题之一;联邦满足儿童营养需求的计划正在为该州数千名以前无法参加学校午餐计划的贫困地区儿童提供营养餐;拨给加州的儿童营养联邦资金不足以满足关键需求;州和地方社区对满足这些需求负有责任;并且该州所有儿童的身体健康是公众关注的问题,为确保这种健康而进行的支出符合公共目的。

Section § 49491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学校通过某些计划(例如国家学校午餐计划)获得的任何资金,不得用于削减其现有膳食计划的开支。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他们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儿童都能获得免费或减价午餐。

Section § 4949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要求获得餐费报销的学区以及其他公共或私人非营利学校或机构,必须遵守总监制定的规定。这些规定涵盖了“营养充足早餐”和午餐的定义,如何确定哪些儿童可以获得免费或更便宜的餐食,以及如何保护这些儿童的身份隐私。

学区或其他根据本条规定获得报销的公共或私人非营利学校或机构,应当符合总监就以下各项采纳的标准:
(a)CA 教育 Code § 49492(a) “营养充足早餐”的定义。
(b)CA 教育 Code § 49492(b) “营养充足午餐”的定义。
(c)CA 教育 Code § 49492(c) 确定儿童获得免费或减价餐食资格的标准。
(d)CA 教育 Code § 49492(d) 保护根据本条规定获得报销的儿童身份的标准。

Section § 49493

Explanation
本法律规定,学校或机构不能根据本条规定为居住在其场所内的儿童获得资金。

Section § 49494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必须为居住在缓刑营、农场、少年拘留所或县级紧急庇护所的法院受监护或受抚养儿童提供资金。这笔资金由州政府从1999-2000财政年度的指定款项中拨付给县缓刑部门和福利机构,并于1999年7月1日开始生效。

尽管有第49493条规定,但应根据本条规定,为居住在缓刑营、农场、少年拘留所或县运营的儿童紧急庇护所的法院受监护人或受抚养人进行拨款。部门应从拨给其用于1999-2000财政年度的资金中,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贷记县缓刑部门或福利机构的方式,为此目的向县缓刑部门和福利机构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