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子女教育机会州际协议》的规定如下:
Article I. 宗旨
本协议的宗旨是通过以下方式,消除因军人家庭子女父母频繁搬迁和部署而对其教育成功造成的障碍:
(A)CA 教育 Code § 49701(A) 促进军人家庭子女及时入学,并确保他们不会因难以从原学区转学教育记录或入学/年龄要求差异而处于不利地位。
(B)CA 教育 Code § 49701(B) 促进学生安置过程,确保军人家庭子女不会因出勤要求、课程安排、顺序、评分、课程内容或评估的差异而处于不利地位。
(C)CA 教育 Code § 49701(C) 促进入学、教育项目以及参与课外学术、体育和社会活动的资格和条件。
(D)CA 教育 Code § 49701(D) 促进军人家庭子女按时毕业。
(E)CA 教育 Code § 49701(E) 规定本协议条款的颁布和执行行政规则。
(F)CA 教育 Code § 49701(F) 规定本协议下成员州、学校和军人家庭之间统一收集和共享信息。
(G)CA 教育 Code § 49701(G) 促进本协议与其他影响军人子女的协议之间的协调。
(H)CA 教育 Code § 49701(H) 促进教育系统、家长和学生之间的灵活性与合作,以实现学生的教育成功。
Article II. 定义
本协议中使用的术语,除非上下文明确要求不同的解释:
(A)CA 教育 Code § 49701(A) “现役”指:在美国现役制服部队中的全职服役状态,包括根据美国法典第10卷第1209和1211节的现役命令服役的国民警卫队和预备役人员。
(B)CA 教育 Code § 49701(B) “军人家庭子女”指:在现役军人家庭中,就读幼儿园至十二 (12) 年级的学龄儿童。
(C)CA 教育 Code § 49701(C) “协议专员”指:根据本协议Article VIII任命的每个缔约州的投票代表。
(D)CA 教育 Code § 49701(D) “部署”指:军人根据军事命令离开其驻地前一 (1) 个月至返回驻地后六 (6) 个月期间。
(E)CA 教育 Code § 49701(E) “教育记录”指:与学生直接相关并由学校或地方教育机构保存的官方记录、文件和数据,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累积档案中保存的所有材料,例如一般身份识别数据、出勤记录和已完成的学业记录、成绩记录和评估测试结果、健康数据、纪律状况、测试方案以及个性化教育计划。
(F)CA 教育 Code § 49701(F) “课外活动”指:由学校或地方教育机构赞助或由地方教育机构认可的组织的自愿活动。课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表演、竞赛、体育比赛、演示、展览和俱乐部活动的准备和参与。
(G)CA 教育 Code § 49701(G) “军人子女教育机会州际委员会”指:根据本协议Article IX设立的委员会,通常称为州际委员会。
(H)CA 教育 Code § 49701(H) “地方教育机构”指:由州依法设立的公共机构,作为行政机构,负责控制和指导幼儿园至十二 (12) 年级的公共教育机构。
(I)CA 教育 Code § 49701(I) “成员州”指:已颁布本协议的州。
(J)CA 教育 Code § 49701(J) “军事设施”指:国防部管辖下的基地、营地、哨所、驻地、船坞、中心、任何船舶的母港设施或其他活动场所,包括任何租赁设施,位于美国各州、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联邦、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美属萨摩亚、北马里亚纳群岛以及任何其他美国领土内。该术语不包括主要用于民用工程、河流和港口项目或防洪项目的任何设施。
(K)CA 教育 Code § 49701(K) “非成员州”指:尚未颁布本协议的州。
(L)CA 教育 Code § 49701(L) “接收州”指:军人家庭子女被送往、带来或被安排送往、带来的州。
(C)CA 教育 Code § 49701(C) 免疫接种 – 签约州应自入学之日起三十 (30) 天内,或在州际委员会颁布的规则合理确定的时间内,允许学生获得接收州要求的任何免疫接种。对于一系列免疫接种,首次接种必须在三十 (30) 天内或在州际委员会颁布的规则合理确定的时间内完成。
(D)CA 教育 Code § 49701(D) 幼儿园和一年级 (1st) 入学年龄 – 学生应被允许在接收州继续其与转学时在派遣州地方教育机构的年级水平(包括幼儿园)相符的年级入学,无论年龄大小。在派遣州地方教育机构已圆满完成先决年级水平的学生,应有资格在接收州升入下一个最高年级,无论年龄大小。在接收州学年开始后转学的学生,应根据其在派遣州认可学校的经核实年级水平进入接收州的学校。
第五条 安置与出勤
(A)CA 教育 Code § 49701(A) 课程安置 – 当学生在学年开始前或学年期间转学时,如果接收州学校提供相关课程且有空余名额(由学区决定),接收州学校应初步尊重根据学生在派遣州学校的入学情况和/或在派遣州学校进行的教育评估所确定的学生在教育课程中的安置。课程安置包括但不限于荣誉课程、国际文凭课程、大学预修课程、职业课程、技术课程和职业发展路径课程。在考虑安置时,延续学生在原学校的学业计划并促进其进入学术和职业挑战性课程应是首要考量。这不排除接收州学校进行后续评估以确保学生在课程中的适当安置和持续入学。
(B)CA 教育 Code § 49701(B) 教育项目安置 – 如果接收州学校存在相关项目且有空余名额(由学区决定),接收州学校应初步尊重根据在派遣州学校进行的当前教育评估或在派遣州参与/安置的类似项目所确定的学生在教育项目中的安置。此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1) 天才和资优项目;以及 2) 英语作为第二语言 (ESL) 项目。这不排除接收州学校进行后续评估以确保学生的适当安置。
(C)CA 教育 Code § 49701(C) 特殊教育服务 – 1) 根据《残疾人教育法》(IDEA) 的联邦要求(20 U.S.C.A. Section 1400 et seq.),接收州应根据残疾学生当前的《个性化教育计划》(IEP) 初步提供可比服务;以及 2) 根据《康复法》第 504 节(29 U.S.C.A. Section 794)和《美国残疾人法》第二章(42 U.S.C.A. Sections 12131-12165)的要求,接收州应在现有第 504 节或第二章计划的约束下,为转入的残疾学生提供合理的便利和修改,以确保学生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这不排除接收州学校进行后续评估以确保学生的适当安置。
(D)CA 教育 Code § 49701(D) 安置灵活性 – 地方教育机构行政官员在豁免课程/项目先决条件或在地方教育机构管辖下提供的课程/项目安置的其他先决条件方面应具有灵活性。
(E)CA 教育 Code § 49701(E) 与部署活动相关的缺勤 – 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是协定所定义的现役军人,且已被征召服役、正在休假或刚从作战区或作战支援岗位部署归来,应由地方教育机构主管酌情准予额外免除的缺勤,以便学生探望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以配合其父母或监护人的休假或部署。
第六条 资格
(A)CA 教育 Code § 49701(A) 入学资格
(d)CA 教育 Code § 49701(d) 由参议院规则委员会任命的参议院成员,或其指定人,其代表的立法区内有高度集中的军人子女。
(e)CA 教育 Code § 49701(e) 由众议院议长任命的众议院成员,或其指定人,其代表的立法区内有高度集中的军人子女。
(f)CA 教育 Code § 49701(f) 州教育委员会主席或其指定人。
(g)CA 教育 Code § 49701(g) 由州公共教育总监任命的任何其他人员。
(B)CA 教育 Code § 49701(g)(B) 各成员州的州委员会应任命或指定一名军人家庭教育联络员,以协助军人家庭和该州促进本协定的实施。
(C)Copy CA 教育 Code § 49701(g)(C)
(1)Copy CA 教育 Code § 49701(g)(C)(1) 负责管理和执行该州参与本协定的协定专员,应由州长任命或由各成员州另行决定。
(2)CA 教育 Code § 49701(g)(2) 在加利福尼亚州,州公共教育总监应任命协定专员。
(D)CA 教育 Code § 49701(g)(2)(D) 本文指定的协定专员和军人家庭教育联络员应为州委员会的当然成员,除非其中任何一人已是州委员会的正式投票成员。
第九条 军人子女教育机会州际委员会
各成员州特此设立“军人子女教育机会州际委员会”。州际委员会的活动是制定公共政策,并且是州酌情行使的职能。州际委员会应:
(A)CA 教育 Code § 49701(A) 成为各成员州的法人团体和联合机构,并应拥有本文规定的所有职责、权力和义务,以及各成员州各自立法机构根据本协定条款随后采取的共同行动可能赋予其的额外权力。
(B)CA 教育 Code § 49701(B) 由各成员州的一名州际委员会投票代表组成,该代表应为该州的协定专员。
(1)CA 教育 Code § 49701(1) 在州际委员会会议上派代表的每个成员州有权投一票。
(2)CA 教育 Code § 49701(2) 除非州际委员会章程要求更大的法定人数,否则总成员州的大多数应构成处理事务的法定人数。
(3)CA 教育 Code § 49701(3) 代表不得将投票权委托给另一个成员州。如果协定专员无法出席州际委员会会议,州长或州委员会可将其州的投票权委托给另一人,以参加特定会议。
(4)CA 教育 Code § 49701(4) 章程可规定州际委员会会议通过电信或电子通信方式举行。
(C)CA 教育 Code § 49701(4)(C) 由感兴趣组织的当然非投票代表组成。此类当然成员,如章程所定义,可包括但不限于军人家庭倡导者代表组织成员、地方教育机构官员、家长和教师团体、美国国防部、各州教育委员会、教育人员资格州际协定以及其他影响军人子女教育的州际协定。
(D)CA 教育 Code § 49701(4)(D) 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主席可召集额外会议,并应简单多数成员州的要求召集额外会议。
(E)CA 教育 Code § 49701(4)(E) 设立一个执行委员会,其成员应包括州际委员会的官员以及章程确定的州际委员会其他成员。执行委员会成员任期一年。执行委员会成员每人有权投一票。在州际委员会休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应有权代表州际委员会行事,但规则制定除外。执行委员会应监督协定管理的日常活动,包括协定条款、其章程和规则的执行和遵守,以及其他被认为必要的职责。美国国防部应担任执行委员会的当然非投票成员。
(H)CA 教育 Code § 49701(4)(H) 设立和任命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第九条E款要求设立的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应有权代表州际委员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力和职责。
(I)CA 教育 Code § 49701(4)(I) 选举或任命此类高级职员、律师、雇员、代理人或顾问,并确定其薪酬,界定其职责并确定其资格,以及制定州际委员会涉及利益冲突、薪酬标准和人员资格的人事政策和计划。
(J)CA 教育 Code § 49701(4)(J) 接受任何及所有金钱、设备、用品、材料和服务的捐赠和拨款,并接收、使用和处置这些捐赠和拨款。
(K)CA 教育 Code § 49701(4)(K) 租赁、购买、接受捐助或捐赠,或以其他方式拥有、持有、改进或使用任何不动产、动产或混合财产。
(L)CA 教育 Code § 49701(4)(L) 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租赁、交换、放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不动产、动产或混合财产。
(M)CA 教育 Code § 49701(4)(M) 制定预算并进行支出。
(N)CA 教育 Code § 49701(4)(N) 采用印章并制定章程以管理和
运作州际委员会。
(O)CA 教育 Code § 49701(4)(O) 每年向成员州的立法机构、州长、司法机构和州委员会报告州际委员会在前一年的活动。此类报告还应包括州际委员会可能已采纳的任何建议。
(P)CA 教育 Code § 49701(4)(P) 协调关于本契约、其执行和运作的教育、培训和公众意识,针对参与此类活动的官员和家长。
(Q)CA 教育 Code § 49701(4)(Q) 制定用于数据报告、收集和交换的统一标准。
(R)CA 教育 Code § 49701(4)(R) 根据章程维护公司账簿和记录。
(S)CA 教育 Code § 49701(4)(S) 履行可能必要或适当的职能以实现本契约的目的。
(T)CA 教育 Code § 49701(4)(T) 规定在本契约下,成员州、学校和军人家庭之间统一收集和共享信息。
第十一条. 州际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
(A)CA 教育 Code § 49701(A) 州际委员会应在首次州际委员会会议后的12个月内,由出席并投票的多数成员通过章程,以规范其行为,使其能够为实现本契约的目的而必要或适当,包括但不限于:
(1)CA 教育 Code § 49701(1) 确定州际委员会的财政年度;
(2)CA 教育 Code § 49701(2) 设立执行委员会,以及其他可能必要的委员会;
(3)CA 教育 Code § 49701(3) 规定委员会的设立,并规范州际委员会任何一般或特定权力或职能的授权;
(4)CA 教育 Code § 49701(4) 规定召集和举行州际委员会会议的合理程序,并确保每次此类会议的合理通知;
(5)CA 教育 Code § 49701(5) 确定州际委员会高级职员和工作人员的头衔和职责;
(6)CA 教育 Code § 49701(6) 提供结束州际委员会运作的机制,以及在本契约终止后,在支付并预留所有债务和义务后可能存在的剩余资金的返还。
(7)CA 教育 Code § 49701(7) 规定用于本契约初步管理的“启动”规则。
(B)CA 教育 Code § 49701(7)(B) 州际委员会应每年由多数成员从其成员中选举一名主席、一名副主席和一名司库,他们各自应拥有章程中可能规定的权力和职责。主席或在主席缺席或丧失能力时,副主席应主持州际委员会的所有会议。如此选出的高级职员应不从州际委员会获得报酬或薪酬;但前提是,在预算资金允许的情况下,高级职员因履行其作为州际委员会高级职员的职责而产生的日常和必要费用和开支应获得报销。
(C)CA 教育 Code § 49701(7)(C) 执行委员会、高级职员和人员
(1)CA 教育 Code § 49701(1) 执行委员会应拥有章程中可能规定的权力与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a)CA 教育 Code § 49701(a) 以符合州际委员会章程和宗旨的方式管理州际委员会的事务;
(b)CA 教育 Code § 49701(b) 监督州际委员会内部的组织结构和适当程序,以制定规则、操作规程以及提供行政和技术支持职能;以及
(c)CA 教育 Code § 49701(c) 规划、实施并协调与州、联邦和地方政府其他组织的沟通和活动,以推进州际委员会的目标。
(2)CA 教育 Code § 49701(c)(2) 执行委员会经州际委员会批准,可根据州际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期限、条款和条件以及报酬,任命或聘用一名执行主任。执行主任应担任州际委员会的秘书,但不得是州际委员会的成员。执行主任应聘用并监督州际委员会可能授权的其他人员。
(D)CA 教育 Code § 49701(c)(2)(D) 州际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及其雇员,无论是个人身份还是以其官方身份,对于因在州际委员会的雇佣、职责或责任范围内发生或该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的实际或被指控的行为、错误或不作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或损失、人身伤害或其他民事责任索赔,均享有诉讼和责任豁免;但是,对于因该人员的故意或恶意和肆意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损失、伤害或责任,该人员不享有诉讼或责任保护。
(1)CA 教育 Code § 49701(c)(1) 州际委员会的执行主任和雇员或州际委员会代表,在其雇佣或职责范围内,对于在其所在州内发生的行为、错误或不作为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该州宪法和法律为州官员、雇员和代理人设定的责任限额。就任何此类诉讼而言,州际委员会被视为各州的机构。本款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保护该人员免于因其故意或恶意和肆意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损失、伤害或责任而承担诉讼或责任。
(2)CA 教育 Code § 49701(c)(2) 州际委员会应为执行主任及其雇员辩护,并经由州际委员会代表所代表的成员州的司法部长或其他适当法律顾问批准,应为该州际委员会代表在任何寻求追究因在州际委员会的雇佣、职责或责任范围内发生或被告有合理理由相信在州际委员会的雇佣、职责或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实际或被指控的行为、错误或不作为而产生的责任的民事诉讼中进行辩护,前提是该实际或被指控的行为、错误或不作为并非由该人员的故意或恶意和肆意不当行为造成。
(3)CA 教育 Code § 49701(c)(3) 在所涉州、成员州或州际委员会未涵盖的范围内,州际委员会的代表或雇员应就因在州际委员会的雇佣、职责或责任范围内发生或该人员有合理理由相信在州际委员会的雇佣、职责或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实际或被指控的行为、错误或不作为而针对其获得的和解或判决金额(包括律师费和诉讼费)免受损害,前提是该实际或被指控的行为、错误或不作为并非由该人员的故意或恶意和肆意不当行为造成。
第十二条 州际委员会的规则制定职能
(A)CA 教育 Code § 49701(A) 规则制定权限 – 州际委员会应制定合理的规则,以有效和高效地实现本契约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中明确规定的宗旨。尽管有前述规定,如果州际委员会行使其规则制定权限的方式超出了本法案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中规定的具体事项范围,或超出了本契约授予的权力,则州际委员会的此类行为应属无效,不具有任何效力。
(B)CA 教育 Code § 49701(B) 规则制定程序 – 规则应根据一项规则制定程序制定,该程序应实质性符合经修订的1981年《示范州行政程序法》(统一法律注释,第15卷,第1页(2000)),并应与州际委员会的运作适当。
(C)CA 教育 Code § 49701(C) 规则颁布后三十 (30) 日内,任何人均可提交规则的司法审查申请;但提交此类申请不应中止或以其他方式阻止规则生效,除非法院认定申请人有很大可能胜诉。法院应根据适用法律尊重州际委员会的行动,且如果该规则代表了州际委员会权力的合理行使,则不应认定其为非法。
(D)CA 教育 Code § 49701(D) 如果缔约州的大多数立法机构以与通过本契约相同的方式通过制定法规或决议来否决某项规则,则该规则在任何缔约州均不再具有效力。
第十三条 监督、执行和争议解决
(A)CA 教育 Code § 49701(A) 监督
(1)CA 教育 Code § 49701(1) 各成员州的州政府行政、立法和司法部门应执行本契约,并应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行动以实现本契约的宗旨和意图。本契约的规定及其据此颁布的规则应具有法定法律地位。
(2)CA 教育 Code § 49701(2) 所有法院应在成员国中与本契约主题事项相关的任何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对本契约和规则予以司法认知,该程序可能影响州际委员会的权力、职责或行动。
(3)CA 教育 Code § 49701(3) 州际委员会有权在此类任何程序中接收所有送达的法律文书,并有权为所有目的介入该程序。未能向州际委员会提供法律文书送达,将导致判决或命令对州际委员会、本契约或颁布的规则无效。
(B)CA 教育 Code § 49701(3)(B) 违约、技术援助、暂停和终止 – 如果州际委员会认定某一成员国未能履行其在本契约、章程或颁布规则下的义务或职责,州际委员会应:
(1)CA 教育 Code § 49701(1) 向违约州和其他成员州提供书面通知,说明违约性质、纠正违约的方法以及州际委员会采取的任何行动。州际委员会应明确违约州必须纠正其违约的条件。
(2)CA 教育 Code § 49701(2) 提供关于违约的补救培训和具体技术援助。
(3)CA 教育 Code § 49701(3) 如果违约州未能纠正违约,经多数成员州投票同意,该违约州应被终止本契约成员资格,且本契约赋予的所有权利、特权和利益应自终止生效之日起终止。纠正违约并不能免除违约州在违约期间产生的义务或责任。
(4)CA 教育 Code § 49701(4) 只有在所有其他确保遵守的手段均已用尽后,方可暂停或终止本契约成员资格。州际委员会应向违约州州长、该州立法机构的多数党和少数党领袖以及各成员州发出暂停或终止意向通知。
(5)CA 教育 Code § 49701(5) 被暂停或终止成员资格的州应承担截至暂停或终止生效之日所产生的所有评估费用、义务和责任,包括其履行期限超出暂停或终止生效之日的义务。
(6)CA 教育 Code § 49701(6) 州际委员会不应承担与任何被认定违约或被暂停或终止本契约成员资格的州相关的任何费用,除非州际委员会与违约州之间另有书面约定。
(7)CA 教育 Code § 49701(7) 违约州可通过向哥伦比亚特区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或州际委员会主要办事处所在联邦地区法院提交申请,对州际委员会的行动提出上诉。胜诉方应获得此类诉讼的所有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C)CA 教育 Code § 49701(7)(C) 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