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非居民
Section § 48050
这项法律规定,加州的学区在获得县教育总监的批准后,可以接收居住在与该学区接壤的邻州的学童。学区之间必须签订一份财务协议,以支付教育的总成本,包括学费、建筑物使用费、债券偿还以及交通费,其中交通费每月最高为10美元。费用应在学年期间支付,并在学年末进行最终调整。但是,这些学童的出勤率不计入学区获取州资金的依据。学区也可以直接与学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签订相同的协议。对于根据第 48204.4 节就读的学童,本条不适用,他们的出勤率将被计入州资金分配的依据。
Section § 48051
Section § 48052
这项法律规定,在学区根据特定条件录取学生之前,学生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向学区支付一笔费用。这笔费用涵盖学生教育的成本,包括学校建筑、设备、地方债券偿还、资本支出和交通费用,并有一些规定。交通费每月上限为 $10,且必须预付。如果有多付或少付的情况,将在下一个学期进行调整。这些学生不计入学校的平均每日出勤人数,以获取州资金。此外,根据另一项法规,某些学生属于例外情况,这些规定不适用,他们将被计入州资金。
Section § 48053
这项法律规定,当学区提供的课程符合《劳动法典》中提到的具体要求时,学徒或其父母或监护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上课。但《劳动法典》的另一条款中注明了一个例外情况。
Section § 48054
这项法律要求公立学校总监制定一项计划,以促进美国和日本之间的高中生交流,特别是加强与日本大阪的联系。该计划基于加利福尼亚州和大阪之间1994年的一项协议。该计划应在1997年6月1日前准备就绪。重要的是,该计划应由私人捐款资助,而非州政府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