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tion § 48400

Explanation

如果你在加州年满16或17岁且没有获得豁免,你需要在学年期间每周至少参加四小时的特殊延续教育课程。这可以通过结合特殊课程和区域职业中心的各种项目来完成。

所有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人,除非本章另有豁免,应当在其居住地高中学区管理委员会或邻近高中学区管理委员会所开设的特殊延续教育课程中,在常规设立的年度学期内,每周参加不少于四小时(每小时60分钟)的课程。该每周四小时(每小时60分钟)的最低出勤要求可以通过参加特殊延续教育课程和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任意组合来满足。

Section § 48401

Explanation

如果学区内的居民认为学区没有提供法律要求的继续教育课程,他们可以向县教育总监报告。县教育总监会进行调查。如果投诉属实,投诉和调查结果将提交给州公共教育总监,由他来确保学区遵守规定。

任何学区公民投诉该学区未能根据本章规定提供继续教育课程的,应向该学区所在县的县督学提出。如果县教育总监经调查认定投诉属实,他应将投诉及调查结果转呈公共教育总监,由公共教育总监采取措施强制遵守本章规定。

Section § 48402

Explanation
这项法律规定,如果一个受本章约束的未成年人没有正规工作的证明,那么在失业期间,他们每周必须参加至少15小时的特殊延续教育课程。这15小时可以包括特殊延续教育以及区域职业中心或项目的组合。

Section § 48403

Explanation
本节允许县教育总监在学生经常逃学、不定期上学或在学校经常行为不端时,请求少年法庭介入。